【武漢大學】《世界近代史》(全71講)向榮 P34 - 34. 5.2.2 關於人類和社會的新知識(2)

长安书院_
146粉絲
2026年11月2日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關於人類和社會的侵蝕是三個方面的表現
也就是在政治學說方面的新表現
我們前面曾經講到過
馬基雅維尼他認為政治學的話
他是比較實際的
他的政治學比較實際的
他認為政治學不應該去空談
他認為政治學應該關注實際的政治現實
也就是說關注政府和統治者
他們實際上是怎麼樣來行動的
實際上是怎麼樣來行動的
但是呢
政治學的發展呢
恰恰它又是建立在
應該是什麼這樣一個基礎之上的
這也就決定了政治學本身的話
就有些學者的話來說
它不具備有嚴格的科學性
因為科學它闡述的是
這個已經存在的
或者確實存在的這樣一些事物
而不是闡述什麼是不應該存在之物
而政治學說的一個最主要的目的的話
它實際上確實要論
這個去探討什麼呢
去探討社會和政府應該是怎麼樣的
這個可以說在整個的這個人生事物中的話
在這個國家的這個事物中的話
應該這麼一個詞
它是不可迴避的
因為應該的話實際上
從邏輯上的理解
它代表了一種對過去和對現在的反思
以及對將來更好的期望和努力的這樣一種方向
所以應該的話它實際上與另外一個問題
它是緊密連繫在一起的
就是what is right
什麼是對的
什麼是正確的
這樣一個問題
這個可以說是17世紀的政治哲學
它要面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因為我們前面提到這個海外世界的發現
它注重了歐洲人懷疑主義的這個思潮
那麼蒙田也認為說
詩人者這個是他們的公俗習慣
沒有什麼不對的
但是17世紀的歐洲人
他們並沒有被懷疑主義所淹沒
他們一方面通過這個觀察
通過這個試驗重建人類的知識體系
另外一個方面
他們也試圖要重建公認的人類的是非標準
也就是自然公理
意圖重新確立公認的人類的是非標準
也就是自然公理
那麼所以說17世紀的話
它也是我們所說的natural norm
或者是right
自然權利或者是自然法
所選的一個黃金時期
黃金時代
關於自然法的話
它實際上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一個概念
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概念
那麼簡單來說的話
自然法它實際上指的就是
人類共有的這樣一種權利和正義的體系
那麼這種共有的權利和正義體系
它的自然法非常的特殊
它不像這個我們的成文法一樣
它是寫入到這個法律體系之中的
因為自然法它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
那麼它是由一些被認為是
普遍的穩恆的原則所構成的
但是自然法的話
它並不是近代的常物
這個自然法的學說的話
可以說是約面綿長出去的
可以追溯到希臘的哲學思想
比如像這個柏拉圖
柏拉圖的話
那麼他就認為在現實世界之外的話
還存在著像正義 勇敢和善
這樣一些更高的 永遠不變的實在
而且他認為
人們應該通過隱性的探索去發現
這些實在用於指導人的生活
那麼他的思想的話
也得到了亞里斯多德的基礎
亞里斯多德的話
它是明確的區分了自然法和人法
並且認為自然法是高於人法的
具有永恆的和普遍的價值
那麼在古希臘的話
自然法這一套哲學最突出的代表的話
實際上是成立於公元三世紀左右的斯多哥學派
斯多哥學派的話
那麼斯多哥學派
他們提出了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概念
他們認為自然法和自然權利
它體現了人類隱性的一個必要要求
是永恆的和普遍的
到中世紀的時候
那麼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
也是吸收了古典思想家中有關自然法的
尤其是自然法中有關政治和國家理論方面的成分
那麼最突出的代表人物
就是十三世紀的經驗哲學大師
大家都比較熟悉的託馬斯·阿奎納
他是將頂帶的自然法改造成為神學體系中的
一個有機的體制
那麼在經歷了文藝復興
宗教改革以及科學革命洗禮的歐洲人
進一步發展了自然法的理論
並使它最終成為一個獨立的隱性體系
那麼到十七世紀的時候
這個時期的自然哲學
他認為有幾個基本的觀點
那麼首先的話
他認為宇宙中應該是有一套明辨是非的法則
那麼在這個法則的基礎之上的話
有一些權利
它是天賦的
是一種自然權利
它來自於自然
因為人生於自然
所以人的權利的話
它也來自於自然
而不純粹是人的發明
也就是說
那麼這種自然權利的話
對任何國家而言
它都不是由國家的傳統習俗或者是風俗
也不是由成文法所決定的
從根本上而言的話
也就是說
那麼自然法和自然權利
它是凌駕於一切人之上的
凌駕於一切社會之上的
它是一種普遍適用的這樣一種法則
那麼既然它又不是成文法
然後呢
它又是凌駕於一切社會
凌駕於一切人之上的
那麼人們
怎麼樣才能發現自然權利和自然法則呢
這個學者們就指出
這樣指給了很多人
他說因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
人是有理性的動物
所以呢
所有的人
不管你是亞洲人
非洲人
還是歐洲人
也不管你是德國人
法國人
那麼所有這些人的話
只要你受到比較好的啟蒙
就是有一定
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
便具有最起碼的一種潛在的能力
這種潛能的話
也就是說
那麼可以使你憑藉自己的理性
去認識和了解自然權利
因此的話
那麼權利是天賜的
而且這種權利的話
它是凌駕於一切這個社會和人類之上的
而人呢
他又是可以憑藉理性
來認識和了解這些自然權利的
那麼這個是十七世紀自然哲學的最基本的觀點
這一套自然哲學的話
它在十七十八世紀普遍為人所接受
所以呢
後世就將當時是有這樣一些觀點的學者
統一的稱為自然法學派
也就是The School of Natural Law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的代表人物的話
比如像荷蘭的法學家
格拉修斯哲學家
費諾沙
還有英國的政治哲學家
霍布斯和諾特
德國的法學家
陳道夫
以及法國的啟明思想家
孟維斯就和盧梭等等這樣一些人
儘管他們的這個政治思想各有不同
但是他們有一個共通之處
就是他們都強調或者推崇自然法
強調或者推崇自然法
比如像這個荷蘭的法學家
如果格拉修斯
他就對自然法有比較清楚的表述
他認為宇宙它是由理性的自然法統治的
那麼人是宇宙的一部分
同樣受自然法的統治
也就是說對人來說的話
那麼自然法就是由人的基本性之決定
不可避免要產生的
這樣一些準則的集合
對於人來說的話
那麼自然法就是由人的基本性之決定的
不可避免的要產生的
這樣一些準則的集合
那麼他認為哪些準則呢
比如說和平共處的這個準則
比如說要信守承諾
履行諾言的這個準則
還有承認人類的平等
以及公正的這樣一些原則
甚至還包括這個履行父母應盡的這個責任
以及遵守婚姻的忠誠等等
這些在他看來都是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原則
那麼他認為人之所以異於其他的動物
就是因為他是按照這樣的一些準則來行事的
因此的話那麼有了這樣一些準則的話
我們就不會像這個盟團一樣
陷入一種這個沒有是非判斷標準的虛無主義中去了
我們就可以認為說
吃人他是不對的
即便這個有部落將這個吃人
作為自己的一個公屬習慣
那麼除此之外的話
使用同工他也是不人道的
即便是當時的政府還沒有出臺這個措施
甚至是允許這個同工的存在
在法律上他是允許的
但是這樣的一種這個行為他是非正義的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的話
那麼十七十八世紀的這個自然權利
它實際上和我們後來啟蒙運動時期所說的
這個理性永恆正義
實際上是有這個相通之處的
甚至於在很多層面上
我們可以把它這個等同於
像這個人類這些基本的這個權利
像生存權、貧困權、自由權、財產權
以及追求幸福的這個權利
那麼德拉修斯的話
德拉修斯他還將這一套自然法則的話
應用到這個國際事務之中
因為他是非常希望這個
因為這樣的一些思想中
實際上它包含了一種
就是不管你是哪個地方的人
那麼只要你有一定的這個啟蒙教育
你都可以認識這個自然法則
因此的話它實際上有一種
這個將同世界大同的這樣一種思想在裡面
所以在這個德拉修斯所處的這個時代的話
我們知道正是這個民族國家興起
而且這個權力爭鬥的這樣一個
這個混亂局面的這個時期
所以呢這個德拉修斯
他在1625年出版的
這個《戰爭與和平法》
《Law of War and Peace》
這樣一本這個著作中的話
它實際上目的就是為了
能夠通過這樣的一種
這個國際法則來結束
當時新生的這個民族國家
他們之間互相爭霸
戰爭造成的一種混亂的局面
那麼在他之後的話
這個1672年的時候
德國的法學家格芬道夫的話
出版了這個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
就是自然法和國際法
那麼在
他們兩個人的這個思想是有
這個共通之處的
他們都認為這個
各個主權國家儘管
它沒有這個成文法和這個純威的
就是一個更高的成文法
和一個更高的這個純威的約束
但是呢他們也應該為了
共同的利益而進行協力工作
因為在缺少一個
高一級的這種
國際主權機構的情況之下
那麼他們認為
一切國家都應該
不寵良知和正義
一切國家都應該
不寵良知和正義
那麼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話
他們就提出了一些
這個
國際事務中的一些基本的準則
包括比如這個
空海的自由
還有大使
外交或美權等等
一些比較具體的這個
法學要面
所以當然也為這個
國際法的這個發展的話
變成一個基礎
那麼這個國際法可以說是
自然法的原則
在實際事務中應用的
一個最好的
最好的這個
那麼這個自然法
原則被應用到
政治學中
並應用到政治學中並且
奠定現代政治學
基礎的
是由這個英國的
兩位政治思想家
託馬斯
和約翰洛克
完成的
那麼
他可以說是
把政治首先從
神學和宗教中
分離出來
成為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
但是馬基雅維尼的
這個思想的話
還不足以影響到
整個歐洲的政治思潮
所以直到
70年代中葉的時候
歐洲主導地位的
兩大政治思潮
兩大政治派別的
這個思潮的話
一個是這個
專制主義或者
我們叫做絕對主義
絕對主義
因為絕對主義和
專制主義的話是不同的
這個
默克斯就在用法國精神
跟實際上對絕對主義
或者說他所說的君主統治
和專制主義的話
是做了明確的一個
區分
他說這個絕對主義的這種
君主
他是依法而不治
也就是說是一個人統治
但是他是依法而不治
而專制的話
那麼他說是無法令約束的
這個不治
所以可能國內
很多教材中
這樣的一個詞的時候
專制主義
但是實際上的話
他和專制主義是有一定的
區別的
那麼在當時的
這個歐洲的話
在主導地位的兩大
政治市場派別的話
一個就是絕對主義
就是強調君權神授
強調君權神授
那麼另外一個的話就是憲政主義
那麼這種憲政主義的話
實際上是一種
中世紀的憲政主義的
一個人流
他強調已經確立起來的
傳統和習慣
強調已經頒布的憲章
訓令
還有以及強調這個議會
或者說通緝會議的權利
但是在這個
瀰漫著這個
科學氛圍的17世紀的話
不管是這個君權神授
還是說依照
中世紀的這個
傳統習俗的這樣一種憲政主義的話
都不能令人滿意
那麼霍布斯和洛克的話
他們率先突破了
傳統的政治思想
提出了他們的這個政治理論
他們兩個人都不贊同
這個傳統的理論
因為他們都
政府
也就是說政府的這個權利
他既不受命於天
也就是說他不是
由上帝授予的
那麼也不是依習傳統
而是什麼呢
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
政府的權利
是基於個人與政府之間
合理而不絕的
協議的基礎之上的
政府的權利
是基於個人與政府之間
合理而不絕的
協議基礎之上的
那麼一個好的
政府的話
他僅僅只是個人意志
賴以實現的
一種權益之計
僅僅只是個人意志
賴以實現的
一種權益之計
雖然他們有這種共同之處
但是他們的這個政治思想
又是一種
衝突的
因為霍布斯的話
他是以這樣的一種契約論
來為絕對王權
進行辯護
而洛克的話
則是為這個
議會政治
或者說現代意義的這種
憲政主義來進行辯護
當然這種政治思想的
形成的話與他們的
生活的
時間環境
有一定的關係
我們先看一下霍布斯
霍布斯的話
他是一個英國佛教徒的兒子
畢業於牛津大學
在20歲的時候
他非常幸運地
被顧為後來成為
德文夏第二任伯爵
威廉·塔文迪斯君主的
家庭教師
而且呢
他的主人被他
非常的倉派
而且非常的友善
帶他到歐洲各地
進行遊歷
所以也正是因為這樣的遊歷
他結識了加密約等等
這樣一些知名的科學家
和市場家
那麼他與這個家族
保持了三代人的一個關係
也正是因為這樣的話
這可能是霍布斯
他偏向君主主義的一個
重要的原因
那麼他在法國
巴黎旅居多年
而且的話那麼在
1646年到
1648年的時候
他還曾經擔任過
流放在外的威爾士王府
威爾士王府實際上就是後來的
查理二世的
數學老師
他在法國期間的話
正是法國頭十黨
暗亂的這樣一個時期
法國當時的局勢
非常的混亂
所以頭十黨事件的話
也使他堅定了一個信念
他認為只有一個絕對
權力的王朝纔能夠
維持穩定
和永遠的和平
那麼他在1651年的時候
出版了他的重要著作
《伊維坦》
可以說他是第一個將
女性原則引入到政治學
這本書的話也是針對
英國當時的內戰爆發
之後的這樣一種
政治現實
當時英國內戰爆發之後
處於一種
動盪和這個
暴力之中迫切的需要
有一種力量他能夠
維持社會秩序
和社會的穩定
那麼在這本書中的話
霍布希的觀點主要有
這樣幾點
這是他的一個前提
首先的話就是他對
人性的這個看法
霍布希的話他對人性的看法
是比較消極的
那麼他認為在
這個自然狀態之下的話
人是沒有自制能力的
也是沒有這個制控能力的
他認為這個人類
是殘忍的
是邪惡的而且缺乏遠見
他們經常相互的廝殺
處於一切人反對
一切人的戰爭中
所以他說
人不過是偶然纔有女性
人實在是感情的動物
特別是在他們追求權利的
慾望的時候
他們僅僅是用女性
作為慾望的工具
但實際上人是受到
恐懼力的束縛
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出現之前
他認為人們的生活
是沒有紀律的
是暴力的
是恐懼的
是弊惡的
是如禽獸般短暫的
那麼正是因為
由於你怕我
我怕你互相之間有這麼多的戒心
所以為了求和秩序
和安定
享受法律和正義的保護
人們就應該締結一個協議
或者說一個契約
而將各自的行動
交由一個統治者來進行管理
所以呢
他就認為這個國家的話
它實際上就是
這些能力的個人
他為了保障各自的利益
所設立的
所以這個國家的權利
它實際上源於每一個人之間的
一種理性化的社會契約
理性化的社會契約
所以他說
每一個人授出他們的權利
和力量給一個人
那麼這樣
使人群
這樣的結合在一人之下
就成為了一個共榮體
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
Commonwealth
這就是利維坦的產生
或者說在他看來
這就是不朽之神的產生
在他之下
在這個利維坦之下
我們享有和平與安全
在共榮體中的每一個人
所支持的人的權威之下
以及他所接受的
由他們授予的權利
和力量之下
就能夠實現共榮體中的
共同意志
那麼這個領導人民的人
就成為元首
他就是所有人的君主
每一個人都是他的子民
既然君主的這個權利的話
得自於人民
那麼就說明
君主的權利
他不是神授的
這是基於這樣的一個觀點
霍布斯實際上
是將上帝和神學
從他的政治學中
驅逐出社
將這個上帝和神學
從他的政治學中驅逐出去
所以霍布斯
最重要的貢獻之一的話
就在於他
揭掉了
籠罩在國家權力之上的
神祕和迷信的色彩
揭掉了
籠罩在國家權力之上的
神祕和迷信的色彩
並且將政治學的分析
建立在
理性原則的基礎之上
將政治學的分析
建立在理性原則的基礎之上
那麼這一點的話
延期了後來的啟蒙思想家
但是呢
這個霍布斯
同時他也認為
他說一個真正的君主
一個真正的君主
一定要有絕對的權利
為什麼要有絕對的權利呢
因為如果他沒有這個絕對的權利的話
他就不能夠保證
個人或者團體的和平
所以反抗君主的話
實際上就是違反
每一個人都同意並且接受
保護的那一張
社會契約
所以在他看來
絕對君權是必須的
君主或者說統治者
他必須有不受約束
或者是擁有絕對的這個權利
擁有絕對的權利
因為當權力分散的時候
那麼就會出現衝突
會出現內戰
混亂
那麼生命和財產也會失去保障
所以既然和平和安全
是社會自始至終的一個
最高的這個需求
就不應該將權力分散
只要權力分散他認為
那麼就沒有所謂的國家
沒有所謂的這個君主
沒有所謂的君主
因此的話那麼在後世看來
政府唯一的合理的形式
就是君主正氣
政府唯一的合理的形式
就是享有絕對權利的君主正氣
君主正氣
但他認為議會也可以網遊
但是前提是這個議會
也不受到這個平民百姓的意願左右
因為他認為
他認為人性是本惡的
而且這個普通人
他很容易受到一些思想的煽動
所以呢
政府必須要控制言論出版
那麼
根據霍布斯的文章的話
任何人如果他非難政府的話
都是十分的危險
不可容忍的
因此在他看來
政府必須是一種密維毯
也就是他的這篇
這本書的書名
這個插圖的話
是他的第一版密維毯出版時
的時候的一個封面的插圖
上面實際上就是
實際上就是一個密維毯的
這樣一個形象
他來自於聖經救援傳出約伯基中
上帝他所提到的
一種萬能的海公怪獸
萬能的海公怪獸
那麼
政府的話就必須是
這樣的一種萬能的
這樣一種
能夠吸取到
並且能夠控制每個人行為的
這樣一個
用起來保障公共秩序的
這樣一種萬能的怪物
萬能的怪物
所以用有一些物質
歷史學家的觀點的話
稱之為
什麼呢
稱之為
它是一種
必要的
邪惡的存在
也就是說它雖然不好
但是也必須有
所以
從中的話我們
似乎也可以看到霍布斯的
政治哲學的參與
這樣人類的政治哲學有那麼一點
相似的論調
但是對霍布斯而言的話
那麼絕對權力歸根結底
它和
馬基雅維尼不同
它認為絕對權力歸根結底
它是一種促進個人
獨立的權益之計
也就是說這種絕對權利
它實際上只是為了
它的終極目的是
為了促進個人的獨立
只是一種權益之計
但是也是一種必要的手段
是實現自然法的一種
必要的手段
所以
霍布斯這裡所說的這個絕對權利的話
它就不同於
後世所說的極權主義
極權主義
因為霍布斯認為的話
絕對權利意外於
或者是起源於一種
和乎情義的協議
有了這樣一種協議
人們才會接受絕對權利
那麼
如果是這個
君主他肆無忌憚的
違反這個契約
違反這個協議的話
那麼就很難用
霍布斯的學術來說
論證它是正確的
或者說論證它是合理的
因此霍布斯的這個觀點
出現在這個亨利八世
伊麗莎白一世
以及還有包括法國的
亨利四世和尼賽留時期的話
這個可以說是
歐洲當時的絕對
王權
逐步發展的一個時期
因此的話
他的論點是受到了當時
諸多的王公大臣的支持
但是也有人也提出了
這個疑問
有些人認為既然你的政府
它是建立在
由一些
他說的所謂的
庇佑的野蠻人
通過
達成一定的協議
建立起來的這樣一個政府
如果是從邏輯上而言
從這個假定出發的話
那麼就應該有可能
更進一步的同意
他們去制衡這個政府
或者說推翻這個政府的
這樣一種權力
所以到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
發生的時候
那麼霍布斯的絕對王權理論
就很快的沒落了
那麼很快的話
就為洛克
他所主張的
限制王權和權力
分散的自由主義哲學
所取代
自由主義哲學所取代
洛克的話
那麼
他也可以說是17、18世紀
甚至於整個
西方歷史上
最有影響力的政治哲學家
當然
他們兩個人都被定為
洛克的經歷
和霍布斯的非常相似
他出生於
西英格蘭
他的父親是一位
清教徒的辯護士
所以呢
他是支持議會的
所以他從洛克很小的時候
他就開始給洛克講述
主權在民
代議制
這樣一些我們聽來非常高深的內容
而洛克的話
也一直遵循他父親的教導
畢業於
牛津大學之後
他成為牛津大學
基督學院的教師
但是後來呢
他轉去學醫學
再一次
他後來很偶然的成為
薩夫斯伯裏伯爵的
私人醫生
薩夫斯伯裏伯爵
這個人呢
在英國歷史上應該是
非常著名的一個人物
因為他創立了
惠德黨
那麼他是議會的支持者
試圖要推翻
史特雅特王朝的
專制組織
那麼
洛克成為薩夫斯伯裏伯爵的
私人醫生
然後又很偶然的
給他做了一次小的手術
還非常的成功
所以深得這個伯爵的信任
那麼
他也是在這個伯爵的家族
他與這個伯爵家族
三代關係也都非常的好
而且第三代
追蹤這個兒子成為
他的授業門徒
繼承了他的這個義務
那麼在1675年
到1679年的時候
洛克也曾經前往法國
遊學
但是到這個
詹姆士二世
徒弟的這個時期的話
那麼他受到迫害
逃到了荷蘭
並且在那裡寫下了
他著名的一些代表
或者出稿
包括《人類理解論》
《論教育》還有《論快》
那麼在光榮革命之後的話
他是參與了
對抗詹姆士二世的這個計畫
在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
他不任職
但是到晚年
1691年的時候
他是隱居到了
埃塞克斯的煙霾莊園中
專心從事寫作
一直到去世
那麼洛克在1690年的時候
出版了
他的兩篇
實際上
是兩篇
政府論的著作
那麼
這個政府論的話
實際上
他一個最主要的目的的話
就是為了論證
1688年光榮革命
他的一個合法性
為了論證
光榮革命的一個合法性
那麼這樣的一種合法性
確定下來之後的話
也使得洛克的學說成為
英美兩國
這個民主政治的一個
奠基石
洛克的政治哲學觀點的話
主要有這樣的幾點
那麼洛克的話
他對人性的看法
比霍夫斯要更加的溫和
他相信有一種
溫和的宗教
是一件比較好的事情
而且他特別確信
人能夠從自己的經驗中
來增長才智
並且可以通過教育
養成一種開明的生活方式
所以他與霍夫斯相反
他認為處於自然狀態中的人
是通情達理的
是心懷好意的
而且是自由
和平等的
他們享有某些天賦的權利
比如說像生存權
自由權和財產權
並且不受政府的左右
也就是說
是不能夠讓步的
那麼洛克的話
非常強調財產權
但他說的財產權主要是
土地所有權
所以他可以說是
代表了中國地主階級的
這樣一個主張來挑戰
新興地主階級的窮逆
挑戰國王的窮逆
保衛私有財產的
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
但是呢
霍夫斯同時也認為
如果人都過著
這樣的一種自然狀態的
個體生活
自行歧視的話
那麼他們的天賦權利
也很難得到普遍的尊重
也就沒有辦法來保護
自己的東西
也就是他們的專有財產
因此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話
那麼人們應該達成一個契約
達成一個協議
建立政府
由政府來保障大家的權利
那麼政府
他和霍夫斯的觀點一樣
政府也是由這個
在契約的基礎之上建立的
但是呢
跟霍夫斯所不同的
他認為這種契約
它不是無條件的
而是有相互義務的
那麼這種相互義務體現在
在什麼方面呢
對於個體而言
那麼人呢必須要
通情達理
要合乎情理的人
他纔能夠成為
政治上的自由的人
才能成為政治上的自由的人
所以他說的自由人
不是一種隨心所欲的
無政府的狀態
不是一種隨心所欲的無政府的狀態
他認為自由是
無需他人強迫的
這樣的一種行動
只有合乎情理
合乎理性有責任感的人
才能行使真正的自由
那麼在他看來的話
成年人經過這個教育
或者可以通過教育
成為合乎情理有責任感的人
因此他們能夠自由
也應該自由
這個是對個體的一個義務
個體的一個要求
那麼對政府而言的話
如果政府
毀棄了這個契約
威脅到天賦人權
也就是說
政府未經個人同意就剝奪
個人的財產權的話
那麼統治者被統治者
就有權來
重新思考
這一政府的合理性
甚至可以揭竿而起
反對這樣一個政府
所以他說
當對人民財產自由
非法的壓榨降臨
在他們頭上時
人民就沒有
聽從政府的義務
人民就沒有聽從政府的義務
大家都會承認
他說反抗政府的權利
是非常危險的
但是與他的對立面
相比他認為自由
是更重要的
與失去這個自由相比的話
那麼反抗政府的這種危險
要更小一些
所以
所以洛克的話
他認為
這樣的一種建制
在相互契約之上的
這種政府的話
那麼
他應該
是要受到契約
這種社會契約內容的
限制的
他是應該按照社會全體成員
委託給他們的
委託給他的這個權利
來行事的
所以呢國家
也就是政府權利的限制
在洛克看來
他說不是並且也不能是
專斷的
所以洛克他是極力的反對
君主專制
他認為在君主專制制度之下的話
人民的處境可能比自然狀態
還要更為糟糕
因為在自然狀態下的話
最起碼人們有
自己的力量
自己的能力來保護自己的這個權利
但是在君主專制之下的話
那麼如果你的權利
受到這個侵害的話
你沒有訴諸這個抵抗
反抗的這樣一個途徑和權利
也就會失去這個自由
所以他認為他說
如果人們把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來保護
就好比為了防止
狐狸的可能侵擾
而甘願為獅子
所吞食
而甘願為獅子所吞食
所以那麼他在
反對君主專制的這樣一種
學說的基礎之上的話
提出了一個公權學說
也就是他認為這個
國家有三種權利
有立法權
有行政權
執行權
還有對外權
那麼立法權的話
是這三種權利中的最高權利
最高權利
那麼按洛克的這個
說法的話他認為是
應該建立在一種
混合形式
之下的這樣一種
這個
政府體制的話是更為合理的
這種混合體制的話
他認為是一種
這個
他的
立法權是由社會大多數成員
來直接的進行
行使並且委派官員
來執行法律
也就是說那麼同時呢又有
這個少數的精英人物的話
那麼他們居於最高層
能夠對整個國家的行動
和決策做出這個指導
所以他實際上
是一種混合了民主政體
矮頭政治以及這個
君主政體的這樣一種
他贊成這樣一種混合
政體的形式
混合政治的形式
那麼洛克的思想的話
可以說他
對歐洲的這個
政治思想歐洲的民主政治的話
是產生了非常深遠的
這個影響
當然他思想中也有一些
這個侷限性比如說
他認為這個
身體人權
人生生來是自由平等的
但是這種自由平等的話
他並沒有把它
引用到這個
農為奴隸的非洲人身上
而且大家看來迅雲制
是一種私有財產的
一種合法的形式
迅雲制因為他本人就不願意
投資從事這個販毒貿易的
這個皇家非洲公司
所以他贊成這個
美洲這個
發展這個迅雲制
那麼洛克
洛克最重要的影響的話
可以說
他是把英國歷史上的一段插曲
也就是光榮革命
這樣一個事件的話
變成了一樁有世界意義的
這個政治事件
所以大漠在這個教材中
他就明確指出
他說1688年的光榮
本來是一個純英國的事件
純英國的事件
會處一個國王
隱匿另外一個國王
用一些權力法案
來迫使國王
履行某些義務
並且寫入到憲法中
這個好像
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件
而且光榮革命在當時的
歐洲本身這個革命事件
並沒有引起多大的一個反響
但是正是洛克
他從理性
從自然權利
和人性的高度
論證了
被處在明治二世
以及光榮革命的
合理性
從而使得光榮革命成為了一種
進步的標誌
那麼他從理性自然權利
和人性的高度
論證了光榮革命的一個合理性
使英國革命成為
進步的一個標誌
也就是說那麼他賦予了這個
立憲原則以一種新的威望
而這種威望是遠遠高於
君主和絕對權利的
威望的
當然這個
這個光榮革命
他的意義的話並非也完全
是由洛克來賦予的
因為這場革命確實給英國
帶來了一個無與倫比的
議會政治並且
使他比歐洲其他國家
更具有這個現代色彩
但是
同時也能看出這個
政治事件
也就是事實本身
他和賦予這些事件
明確含義的這個學術
他是齊頭並進來發展的
所以英國的光榮革命
他正是因為
有了洛克的這個產品
藉由洛克的思想
傳播到了美洲殖民地
和世界其他的地方
使得立憲這樣一個
政治
匯入到現代世界的
一個洪流之中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
在此之後的話
尤其是到了法國革命之後的話
那麼立憲這個傳統
就成為了
現代世界史的一個
最重要的主題之一
最重要的主題
所以從這個
霍布斯和洛克的學說之中的話
我們已經看到了
他們對這個天賦權利
對這個女性的這樣一種推崇
也正因為如此
所以他們也被看作是
英國最早的
啟蒙思想家
也被譽為是這個啟蒙運動的
先驅
那麼在隨後的一個
世紀也就是到了
這個我們所稱的
18世紀的啟蒙時代的話
那麼他實際上是對這樣的一些
認識人類和
社會的一些新的
這種準則的進一步的
殘民和恐極
同時又有創造性的
這樣一個思想的時代
這個我們到下一節課
再繼續講
好下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