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 P33 - 33. 11-4第四節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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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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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第四節呢就是犯罪終止的問題
這個犯罪終止
那麼刑法上為什麼要有一個終止制度
終止制度
這個我們刑法第24條的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
自動放棄犯罪
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那是犯罪終止
犯罪終止
那麼終止
刑法上為什麼要撕裂這個犯罪終止
理由是什麼呢
為什麼要給他這麼一個龐大的處理
那麼主要是一個終止犯
客觀上沒有
或者是減輕了對社會的實際危害
客觀的危害比較小
主觀上行為能自動放棄犯罪
證明他自由選擇了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有詭計的表現
推崇刑事政策的角度
那麼考慮對終止犯重新處理
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
在關鍵的時刻懸崖勒馬
放棄犯罪
避免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這是終止
撕裂終止犯的理由
那麼終止
他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有這麼一些條件
一個終止的時間性
我們說終止有四性
時間性、自動性、徹底性、有效性
那麼第一個條件就是時間性
就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什麼是犯罪過程
它可以發生在這麼三種過程中
一個是預備過程
一個是實行過程
還有一個是實行行為
實施完畢
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的過程中
預備過程中
準備了殺人的工具
在這個過程中
放棄了犯罪
主動放棄了犯罪
那個要終止
實行過程中
主手示範的過程中
那麼自己悔悟了
放棄了犯罪
也是終止
那麼還有就是說
犯罪行為已經是終了
結果還沒有發生的過程中
投毒殺人
毒物已經是
下到了受害人要吃的這個
食物裡邊了
那行為已經完成了
不需要再實施這樣的行為了
但結果還沒有發生
比如說受害人還沒吃
或者說剛剛開始吃
這個時候毒人
他要終止也是可以
阻止受害人去吃這個食物
或者及時地
從醫院進行搶救
後來沒有發生原來的結果
那還是犯罪終止
終止的自動性
也就是說
終止的話必須是
三階分子自動放棄犯罪
這是終止跟未學的
最主要的區別
所以自己的意志放棄了
當時可以認為
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
那麼怎麼去認定這個自動性呢
一個是要看行為人
主觀上
他是不是認為犯罪可以完成
主觀上認為
可以完成犯罪
那麼這個過程中
停止了犯罪
那就犯罪終止
如果說主觀上
他可以完成的犯罪
誤認為不能犯罪
不能完成犯罪
客觀上停止了犯罪
那也不能叫做犯罪終止
這是一個
那麼還要看行為人
是不是出於本人的意願
如果說遇到某種物質傷害
本人本來可以把犯罪
經營下去的
但他自認為是已經把進行了
他不能叫做犯罪終止
他只能叫做犯罪的被迫中斷
被迫中斷
那麼另外一個
終止的動機
終止的動機應該是多種不一樣
那就說
政策的毀罪也好
至於法律的威嚴也好
害怕將來犯罪事實揭露以後
受到法律的嚴懲
也好
親友的教育 規勸
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動機
只要是犯罪分子自然放棄的
那都應該算是犯罪終止
那麼根據這個自動性
以下幾種情況
它就不算犯罪終止
一個是被迫中斷
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有遇到某種傷害
本來可以把犯罪繼續進行下去的
但犯罪人自認為已經無法進行
不能認為犯罪終止
只能加到犯罪的基礎
被迫中斷
還有一個是暫時的放棄
行為人只是暫時的停止犯罪
而不是徹底的放棄犯罪
主觀上並沒有因為暫時的中斷
減輕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
那不應該算是犯罪終止
那麼還包括自以為
得逞於以後的行為放棄
他以為行為目的已經達到了
停止了犯罪
那個是他認識
建立在他的認識錯誤基礎之上的
他不是主動地去
自願地去放棄犯罪
所以不能叫做終止
那麼還有就是終止的徹底性
和有效性
徹底地放棄犯罪
犯罪終止徹底地放棄了
本次犯罪的罪行
而且這個放棄是堅決的
完全的
不是暫時的中斷
不是說等個幾天
或者等一會兒再來實施
有效性就是犯罪終止行為
必須阻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雖然停止了犯罪
但是預期的結果還是發生了
但仍然不能叫做犯罪終止
那麼在事件中
譬如說行為人使用了方法或者工具
能夠立即造成危害結果
行為人也實施了
足以發生其追求的犯罪結果的行為
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發生
這個時候
行為人本來可以實施重複侵害
卻出於自己的意志
放棄了這麼一個重複侵害行為
能不能叫做犯罪終止
你比如講
一個人用槍殺人
一槍打過去
被害人打過去
沒有擊中
他本來可以開第二槍
第三槍
但那個時候
他反悔了
他停止了開槍行為
他能不能叫做犯罪終止
那麼這個理論上有爭議
但是呢
從總的
那個叫什麼呢
包括我們教育部的觀點
包括一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都認為放棄重複侵害行為
從新政策的角度上來講
應該任命為犯罪終止
而且從理論上來講
那麼任命犯罪終止是有依據的
為什麼呢
因為犯罪人
他停止重複侵害行為
實際上是一個整體
他還是在犯罪過程中
在這個過程中
仍然應該有終止的這麼一個疑義
那麼這是一個問題
第二個就是終止行為的形式
那麼他可以在預備過程中終止
剛剛提到的
也可以在實行重要過程中終止
那麼這兩種形式
就是預備過程中終止
和犯罪未實行終了的終止
行為只要消極地去停止犯罪
你就可以有效地防止
危害結果的發生了
那麼第三種形式就是
犯罪行為實行終了
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之前
那麼也可以實行終了
已經實行終了
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
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之前
那麼還有終止的餘地
但這個終止
必須是採取積極的措施
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所以第三種情況的終止
一個是要看他有沒有實行積極措施
第二個要看他是不是發生危害結果
剛剛講到的
投毒殺人
然後受害人也吃了這個
有毒的食物
但是他還沒有
這個叫什麼呢
受害人還沒有死亡
這個時候行為人
他也可能有個希望
他先可能反悔了
他害怕如果死亡以後
受害人死亡以後
他會殺人償命
但是這個時候
他要終止犯罪
必須是採取積極的措施
你比如講
把受害人送到醫院
用積極的搶救
如果說搶救活了
那沒有造成死亡結果
那他還是可以贊成終止
如果說光是在那想
不採取積極的措施
即使後來沒有發生危害結果
沒有發生死亡結果
也不能叫他犯罪
那麼終止犯怎麼追究刑事責任呢
刑法規定對終止犯
沒有造成損害的
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了損害的
應當減輕處罰
那麼從這個規定來看
有兩點
一個是
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這個採取的是一個
逼減處罰的意思
也就是說
必須要給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第二呢就是說
終止犯如果說沒有造成危害
應當免除處罰
沒有造成損害
也就是說沒有發生法定的
殘疾分子預期的危害結果
也沒有造成其他的實際的損害結果
殺人呢
沒有造成他們死亡的結果
也沒有造成傷害的結果
如果說
他殺人
雖然沒有造成死亡的結果
終止以後
但是
他造成傷害的結果
那還是造成損害
那則是可以減輕處罰
不能給予免除處罰
這是這個第二點
第三點呢
就終止犯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的情況下
終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這是這個關於犯罪終止的這個問題
那麼第三點就講到這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