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 P26 - 26. 9-2第二節 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长安书院_
146粉絲
1 次觀看·2026年9月18日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第三個第二級就是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單位犯罪跟自然人犯罪一樣,它也需要特殊的構成要件。
那麼它也可以藉助於從犯罪構成的模式來進行分析。
那麼第一個就是說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那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是法定的。
法定的單位犯罪主體。
要理解這個主體有幾點要注意。
第一個,就組織形式而言,
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公司企業,這個比較容易理解。
一般單位犯罪的話,大部分都是公司企業。
那麼事業單位主要是特交文位,就是我們現狀中的特交文位。
特交文位的就是事業單位。
機關主要是國家機關團體的話,包括人民團體,包括一般的社會團體。
那麼在這個裏面,可能有點爭議。
機關能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在國外的法輪判罪裏面,
大部分國家實際上並沒有把國家機關列爲法輪判罪的主體。
那我們國家的話,主要是考慮到,
就是在我們目前一系單位犯罪,國家機關也參與。
國家機關也參與。
所以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
所以我們把機關也作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但是主要的主體應該是指的公司企業。
那麼第二呢,就是說單位應該是合法成立並且現實存在的組織。
也就是說,能夠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的組織形式必須是合法的。
理行的相關的法定程序的成立,
同時單位設立的宗族應該是合法的。
如果單位本身它是以犯罪目的組織起來的,
儘管也可以以設立起來的,成立以後的單位,
這個名義來去實施犯罪,但是不能叫做單位犯罪,
而應該是自然人,共同犯罪,集團犯罪,個人犯罪。
那麼單位應該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也就是說它需要有一定的財產,一定的經費,
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去承擔法律責任,
這樣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那麼還有就是單位應該有一定的獨立性。
它的獨立性表現爲單位與單位成員是分離的,
單位並不以某個成員、單位中的某個成員的經費、離合、身勞、病時爲戰役。
這是一個。
那麼第二就是說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單位名義實施了刑法規定的,
與單位業務活動有關的危害社會的組織性。
單位犯罪首先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
那麼以單位犯罪以單位名義進行,它是指什麼呢?
指單位犯罪的行爲,判義是以單位形成的,
它的行動範圍,它的內容都是單位所決定的,所規定的。
對外可能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
對外也可能是不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
但是它內部都是代表了單位。
它的行動的內容,行動的範圍都是單位規定的。
那麼第二就是說單位犯罪與單位的業務活動有關。
比如說單位犯罪行爲是在單位的業務活動過程中實施的,
或者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是非法經營活動,
或者是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實施非法侵權,
侵害他人互助權,商標權,財產權,
或者在追求業務目標的時候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走私等等。
那麼單位犯罪的形式可以作爲,也可以不作爲,
可以作爲也不作爲。
那麼它既可以表現爲單位的三個代表人,
代理人的犯罪行爲。
單位犯罪行爲並不一定每個人都參與,
它可能有的單位犯罪行爲它個別人就可能實施了,
比如說人家逃稅犯,
那個單位逃稅犯,
那並不是每個人都實施,
單位成員他其他的成員可能不知道。
單位中的負責人,
或者是單位中的派系,
財會人員實施的,
單位組織內的數個人實施的犯罪行爲,
幾個人實施的,
也可能是單位組織內的全體成員的行爲,
比如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
每個人都參與的,
中青蛙也有。
那麼第四呢,
就是單位犯罪的法定性,
就是說單位犯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爲單位犯罪,
才能任命爲單位犯罪。
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單位行爲,
即使有違憾性,
它也不能任命爲單位犯罪。
那麼從刑法規定來看的話,
有的是在一個條文裏邊,
先用一款規定自然人犯罪的罪狀和法定性,
再用一款規定單位犯全團罪,
引迫單位犯罪,
以及對該單位犯罪的處罰。
有的是在一節的末尾處,
用一個條文,
對單位犯本期六個案件的犯罪,
做一個集中性的規定。
還有一個就是,
在一個條文裏邊,
用序名罪上單獨的規定單位犯罪。
那純正的單位犯罪,
就是用一個條文來單獨規定。
那麼這是第二個,
第三個就是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單位是不是成了單位主觀方面?
我們通常講的,
人的意識意識是自然人才有的。
單位作爲一個超個人的社會人格化的主體,
它能不能產生犯罪故隱?
過去我們往往認爲,
單位犯罪是一種嚴格責任的犯罪,
不需要去分析它有沒有主觀故隱。
但是現在看來,
實際上,
單位的行爲它不是盲目的,
它有自己的絕不利益。
單位在追求自己絕不利益,
追求自己義務目標的過程中,
它是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爲信任的,
也是不是觸犯心法,
是不是給社會造成危害,
是有能力做出判斷的,
也有能力去做出
實事與不實事的決定。
所以單位犯罪,
它應該說,
它具備了犯罪主觀方面。
那麼這個主觀方面,
它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的,
也可能是過失的。
那麼過失的話,
我們從刑法規定來看,
單位過失犯罪不多,
主要是故意犯罪。
那麼單位犯罪的故意怎麼形成的呢?
通常是這麼一些途徑來進行形成的。
先是有某種信息,
能夠產生翻譯的信息,
哪個地方有走私物品啊,
可以走私啊,
哪個地方推銷僞劣產品啊,
有這麼一個翻譯的信息,
能夠產生翻譯的信息,
傳入到單位的決策機關。
單位的決策機關,
經過整理加工分析以後,
形成單位的整體意識,
能不能幹,
是不是要實施這樣的行爲,
然後反饋到單位的執行機關,
形成執行機關的進攻制裁。
那麼單位犯罪故意形成以後,
通常通過三種形式來反映出來,
或者說我們通過這三種表現去認定,
是不是單位犯罪故意,
一個是指揮,
也就是直接由單位決策機關,
指使行爲的代理人去實施犯罪。
那麼第二就是批診,
某項犯罪活動,
經單位成員或者成員之外的第三人,
先產生翻譯以後,
由單位決策機關認可批診,
這也可以反映單位犯罪故意。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默許,
具體執行人員在爲單位利益實施犯罪的時候,
決策機關是知曉,
暗示同意。
那麼第四就是單位犯罪動機,
單位犯罪的動機是爲單位或者單位成員謀取利益,
這個特殊的動機,
單位犯罪與自然犯罪,
很重要的一個界線,
很重要的一個界線。
那麼過去講,
單位犯罪是爲公謀利益,
爲公謀利益,
那爲公謀利益,
沒有公報私難就是個人犯罪,
單位犯罪恰恰就是爲公謀利益,
當然這個公是小集體小團體的利益,
不是整體的社會利益。
如果說打着單位犯罪的名義,
爲個人謀取利益,
那就不是單位犯罪,
而是個人犯罪。
這是單位犯罪的作品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