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 P32 - 32. 11-3第三節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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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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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什麼是犯罪未遂?
新法規定
已經着手是犯罪
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着手
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這概念非常的簡單
但是呢
它把犯罪未遂
它的基本的特徵
已經做了包括概括
所以這個概念
既是一個法定的概念
我們說也是一個非常科學的概念
非常科學的概念
那麼從這個概念裏邊
可以發現
犯罪未遂有這麼三個特徵
一個
犯罪分子已經着手是犯罪
着手是
我們認定犯罪
認定
犯罪未遂的一個
很重要的一個時間點
就是說
它是犯罪未遂
跟犯罪預備
相區別的最重要的一個
那麼什麼是着手
就是犯罪分子
已經開始實施
刑法分拆規定的
某一具體犯罪課程
出關要件的
也就是說着手的認定
首先看行爲人
他是不是
已經開始實施
刑法分拆規定的
某種犯罪課程的課官要件行爲
那麼說起來
它還是比較抽象的
具體的認定
應該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一個是
着手的行爲
你看它
是不是刑法分拆規定的
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爲
比如說殺人呢
殺人的着手
他有沒有實施殺人行爲
殺人行爲
着手第二個
看他
這個着手這個行爲
能不能表證被告人的主觀
故意
他實施的這個行爲
他實施殺人行爲的
他這個行爲能不能反映出
他的殺人的故意
第三
着手行爲
他是不是已經侵害到
或者說已經直接威脅了
刑法保護的
具體的利益
具體的受關係
從這三個方面
去分析他是不是着手
那麼第二個特徵呢
就是犯罪未得成
什麼叫犯罪未得成
犯罪未得成
不是犯罪目的
有沒有達到
也不是結果有沒有發生
而是指的
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
沒有完全具備
刑法分子規定的
某一犯罪構成的
全部要件
這是繼隨和未隨的
最重要的區別
就是犯罪是不是得成
繼隨是
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
構成的全部要件
未隨是沒有完全具備
某種犯罪的
全部要件
那麼這是
第二個特徵
第三呢就是
未得成的原因
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
什麼叫意志以外的原因
就是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
使其客觀上
不能犯罪
或者主觀上
不能完成犯罪的情況
這是犯罪未隨
跟犯罪終止的
最根本的區別
那麼這個
意志以外的原因很多
可以
概括成這麼幾個方面
一個是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
比如說像被害人的發現
被害人的反抗
逃避
他人的阻止
自然類的影響
物的障礙
時間地點
對完成犯罪的一些不利的影響
等等
那麼也包括
犯罪分子自身的能力
常識
技能
對完成犯罪的不利影響
他們說
敲門牛鎖
打保險櫃
去保險車裏面的財物
但是他肯定打不開這個保險櫃
那麼另外一個
警衛人對客觀事物的主觀認識錯誤
包括對犯罪方法的認識錯誤
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
犯罪工具的認識錯誤
這是我們前面講到的
警察常在認識錯誤裏面
講述提到的
那麼這是
第一個
犯罪畏隨的一些特徵
那麼犯罪畏隨
從實踐中來看
有這麼幾種類型
一個是實行中了的畏隨
一個是未實行中了的畏隨
就是
看犯罪行爲實行的程度
那麼
第一個
實行中了的畏隨
它是指犯罪分子已經實施完畢
自認爲
完成判決的全部行爲
由意志以外的人畏隨
比如說
人殺人又殺殺人
連刺了十幾刀
他以爲結果已經造成了
但是
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於被害人沒及時搶救
由於沒有被刺中
被害人沒有被殺死
那就是
實行中了的畏隨
未實行中了的畏隨
就是犯罪分子
着手出犯罪以後
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
此期
尚未把自己認爲
完成犯罪所必須的
全部行爲實施完畢
因而未達到
一直都這樣
潛入到家裏去
到保險櫃
保險櫃怎麼也打不開
就毀了又走了
那麼行爲人
他已經做事實行到最終
但是
那個叫什麼呢
犯罪行爲並沒有完全實施完畢
因爲保險櫃沒有打開
那麼這是未實行中了的畏隨
那麼一般的來講
實行中了的畏隨
比未實行中了的畏隨
這是一個
那麼第二個
就是能犯的畏隨和不能犯的畏隨
什麼叫能犯的畏隨
和不能犯的畏隨
就是說
是以行爲的實行能不能
構成技術爲標準
能犯的畏隨
是指的
行爲人着手實施的犯罪
事實上是有可能
完成犯罪的
但是有意識以外的原因
是犯罪
沒有達到犯罪
是犯罪
沒能達到繼續狀態
你說
用槍殺人
槍是好的
射擊也在有效距離之內
但是他開槍以後沒打中
這就是能犯的畏隨
他有可能殺人
完成殺人行爲
造成殺人結果
但是有意識以外的原因
沒得殺人
那麼不能犯的畏隨
就是行爲人着手實施犯罪行爲以後
相關的
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
是犯罪不可能
達到繼續
你比如說
行爲人
那個叫什麼呢
這個擁
敲開保險櫃
敲保險櫃
那就是說
他裏邊爲了取取別人財物
但實際上
這保險櫃裏邊並沒有財物
空空如也
沒東西
他也沒敲開
但是實際上
即使敲開了
他也不能取到財物
裏邊沒財物
那就是不能犯的畏隨
那麼不能犯的畏隨
可以分爲
工具不能犯
對象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
就對專業工具的性質產生了錯誤認識
選擇了
不能完成犯罪的工具
用白堂堂的披裳
來進行殺人
那當然
不可能完成這個犯罪
工具不能犯
對象不能犯
是指的行爲人
對對象是不是存在
他對對象的特性
發生了錯誤認識
這是強姦犯罪
上前抓住
一個受害人
結果發現
是個男的
那麼他就說
這種情況
他就不可能完成強姦犯罪
對象的特性
產生了錯誤認識
導致了犯罪畏隨
那麼這是
第二個
犯罪畏隨的分類
第三呢
就是說畏隨犯的刑事責任
那麼刑法上
對畏隨犯的刑事責任
做了明確的規定
對畏隨犯
可以比照繼續犯
重新獲得減輕複雜
那麼可以比照繼續犯
重新減輕複雜
採取的
一個是格檢主義立場
也就是說
可以是一種傾向性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
應該重新獲得減輕複雜
但是也可以
不重新
獲得減輕複雜
所以這個要注意
一般情況下
畏隨犯的刑事責任
應該輕易繼續犯
比照繼續犯
重新減輕複雜
但是遊戲案件
即使是畏隨
但造成的結果還是非常嚴重的
比方講殺人
雖然沒把人殺死
但是人
已經是造成了一個終身的殘症
它的後果
還是非常嚴重的
像這個案件
不一定要重新進行
這是畏隨犯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