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版《晉書》卷二十·志第十

唐朝   房玄齡等 著

       禮中

       五禮中的第二種是兇禮。從天子到平民百姓,身體髮膚都受之於父母,這個道理是相同的,情感也是一樣的,活著就奉養,去世了就哀悼,所以說三年之喪是天下通行的禮制。漢代的禮制規定,天子駕崩,從生病到去世及安葬,喪禮的製度與夏商週三代有所不同。魏晉以來,大致上與漢代相同。但自從漢文帝改革喪禮制度後,後代都遵循它,不再實行三年之喪的禮儀。到了魏武帝臨終時,遺令說:「天下尚未安定,不能遵循古禮。百官應當前來哭靈的,只需哭十五聲,安葬完畢就脫去喪服。那些帶兵駐紮防守的,不得離開駐地。」魏武在正月庚子日去世,辛醜日就被埋葬在月
       
       到了宣帝、景帝去世時,都遵從權宜之製。文帝去世時,國內服喪三天。武帝也遵循漢魏的典制,安葬後就脫去喪服,但仍穿著深衣戴素冠,撤去坐席和膳食。太宰司馬孚、太傅鄭衝、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兼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上奏說:「我們聽說禮典法度,增減隨時代而定,虞夏商周都不互相沿襲,是有原因的。樣做,曾參、閔子驃在平民中這樣做,也不足以超過。 ,內省更換座位,太官恢復膳食,所有施行的事情,都按舊制辦理。制已久,怎麼忍心一旦就在上天面前改變這種情感!聖思之所以不能自已,非常深刻篤厚。苦。以來就是通行的禮制,確實是聖人依據情理制定中正之禮,明白寬恕而實行的。 神靈日益遠去,無處訴告,即使薄於情義,吃美味穿美服,也是不堪忍受的。 不宜再反复,加重其傷心,就此斷絕,無可奈何!後來居太后之喪也像這樣。

        泰始二年八月,下詔說:「這月上旬,是先帝棄世的日子,已經週年了。我孤苦伶仃,什麼時候才能表達一下人子的情意呢!思念煩悶,想要到陵前瞻仰侍奉,以盡哀痛悲憤之情。主管者準備好出行用主管具。到驚懼,認為應當降低抑制聖情,以安慰萬國。 ,不能照你們所奏的那樣。聽說上古喪期沒有定數,後世才有了年月的漸進。以表達哀思,如果加上喪服,進退都不合適。孚等又上奏說:「我們聽說聖人製作禮制,必定順應時宜。所以五帝音樂不同,三王禮儀有別,這是古今所以不同,質樸與文飾所以交替使用的原因。陛下順應時宜,已經降心克己,屈從權制,既已脫去喪服,而實行心喪之禮,如今又製作喪服,義無所依。
       
       泰始四年,皇太后去世。相關部門上奏:「前代舊例,倚廬中設置白縑帳、草蓆、素床,用布巾包裹土塊和草,軒轅、版輿、細犢車都設置縣裡。」詔書不聽,只令用布衣車而已,其餘居喪車而已,不改變禮文。相關部門又上奏:「大行皇太后應在四月二十五日安葬。舊例,虞祭穿喪服,虞祭後脫去。內外官僚都到早晚哭臨的位置,禦除喪服完畢,各回住處脫去喪服。」詔書說:「三年之喪,喪服完畢,各回住處脫去喪服。」詔書說:「三年之喪,喪服完畢,各回住處脫去喪服。」詔書說:「三年之喪,是天下通行的禮制。視禮制。 如今戰事未息,王事十分繁忙,更需要聽訟斷案,以成就各種政務。宗之製,遵從當時的適宜做法。詔書說:「不能篤行孝道,不要以毀傷身體為憂。確實知道衣服是小事,然而如今思念居於草土,大概應當用吉物來奪情,這正是加重傷害至心,不是我所顧念的。每代的禮典質樸文飾都不同,為什麼要限制於近臣制,使通淚達淚的禮節。文明皇后去世和武元楊後去世時,天下將吏發哀三天就停止。
       
       穆帝去世,哀帝即位。哀帝對於穆帝是堂兄弟,穆帝的舅舅褚歆上表,中書回答表章說朝廷沒有這種禮儀,下詔交給群臣商議。尚書僕射江虨等四人都說,閔公與僖公是兄弟,而成為父子關係,那麼哀帝應該做穆帝的後嗣。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說:「成帝不偏愛私親,超越授予天倫之序,康帝受命於顯宗。社稷之重,已經轉移所授,繼承的次序,應繼承康皇。」尚書謝奉等六人說:「繼體的正統,應當根據血緣關係,顯宗的人情,應顯宗。
       
       寧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去世兩週年的閏月。博士謝攸、孔粲議論:「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去世,實際是閏月而說十二月,是因為附屬於前月。喪事應求遠的日期,則應用博士吳商的話,以閏月舉行祥祭。殷康說:「過了七月而沒到八月,怎麼能說是逾期。如果一定不能解決,就應當從重。」袁宏說:「假如碰到閏十二月而不取用,這是因為年歲未終,本來就不能取用。閏月的後一個月,如今閏月附在七月,取用它有什麼可疑,也符合遠日申情的說法。侍中王混、中丞諦王司馬恬、右丞戴謐等意見不同,王彪之說:「吳商是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賢碩儒、公輔重臣、為當時所效法的人。而且取用閏月沒有證據,只是援引遠日的意義,超越祥祭忌日,在限外取用,不合卜遠的道理。限取閏月,成為二十六個月呢?當以七月除服。 我們與中軍將軍桓衝參詳,一代大禮,應當以經典為準。例,閏月在年內,就略去不計。徐廣議論說:「凡是辨別義理,沒有顯據明文可以折中改變,那就不是疑義又是什麼。禮制有疑義應從重,喪事易簡寧可哀戚,順情通物,本來就有成說。王彪之不能徵引正義,有以折服對方,只是以名壓製人,因此能行過錯人之心,因此沒有人行過。
       
       魏武帝在正月逝世,魏文帝在同年七月設置妓樂百戲,這說明魏國不因喪事廢棄音樂。武帝以來,國家有大喪,就廢棄音樂整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期未除,到元旦朝會也廢棄音樂。穆帝永和年間,因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連年元旦朝會廢棄音樂。這時太后臨朝,太后父親褚裒去世,元旦朝會又廢棄音樂。孝武帝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喪事,也廢棄音樂。孝武帝去世,太傅錄尚書會稽王司馬道子建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年為限。”
       
       漢代儀制,太皇太后、皇太后去世,由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主持喪事,三公奉行製度,其他都按禮制。魏晉也同天子的儀製。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去世,等到要遷到峻陽陵時,按照舊制,下葬之後,皇帝和群臣除去喪服恢復正常生活。在此之前,尚書祠部上奏採納博士張靖的意見,皇太子也依照製度一起脫去喪服。博士陳逵議論認為:「現在的製度所依據的,是漢朝皇帝的臨時措施,因為有事而興起,並非禮制的正道。皇太子沒有國家大事,自然應該服滿喪期。」皇帝下詔進一步詳細討論。尚書杜預認為:「古代天子諸侯的三年之喪,開始時與齊衰、斬衰相同,下葬後就脫去喪服,在諒闇中居住,內心服喪到滿期,不與士人百姓的禮節相同。漢朝繼承秦朝,讓天子服喪天子服後三年。漢文帝看到下面的人不能長久。執行,卻不了解古代製度,另用自己的想法制定了祥禫之禮,脫去喪服就恢復正常。王的三年之喪,應當穿著喪服度過二十五個月。制度。杜預說:"《左傳》說三年之喪從天子開始,這是說天子斷絕旁系親屬的喪服,只有三年之喪。不是說居喪穿喪服三年,與士人百姓相同。所以皇后、太子的喪事,叔向說'有兩次三年之服的文字。物,《左傳》說'弔唁生者沒有趕上哀痛之時'。年的;往下推及將來,恐怕百代君主道理是一樣的。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樑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鑑、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叩頭進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人議論,認為"漢文帝臨時制度三十六天的喪服,以一天代替一月,世道有盛有衰,禮制不能完備,皇太子也應割捨感情除去喪服"。博士陳逵等人議論,認為"三年之喪,是人子用來盡心的,所以聖人制定禮制,從上到下都通行。因此現在的製度,將帥官吏遇到父母喪事,都準假二十五個月。推崇孝道,是用來教化天下的。
       
       臣盧欽、臣魏舒、臣杜預謹慎審察張靖、陳逵等人的議論,各自只看到所學的一個方面,不了解帝王居喪從古到今的通禮。從上到下,尊卑貴賤,事物各有其適宜。所以禮有以多為貴的,有以少為貴的,有以高為貴的,有以低為貴的,只求合適。不然的話,就本末不協調,實行起來不能長久。天子與群臣,雖然哀樂之情相同,但所處的適宜實際上不同,所以禮制不能相同。 《週易》說"上古時代喪期沒有固定天數",《虞書》說"三年之內四海之人停止音樂",之後沒有文字記載。到了周公旦,才說"殷朝高宗諒闇三年不說話"。它的傳文說"諒,是誠信;闇,是沉默"。向下過了五百多年,子張對此有疑問,用來問孔子。孔子回答說:"何必一定是高宗,古人都是這樣,國君去世,百官總領自己的職事聽命於塚宰三年。"周景王有王后、太子的喪事,下葬後除去喪服而奏樂。晉國的叔向批評他說:『三年之喪,即使尊貴也要服滿,這是禮制。君王雖然沒有服滿,但宴樂太早,也是不合禮制的。"這些都是天子喪事在古文中的記載。說高宗不記載服喪三年,而記載諒闇三年,這是脫去喪服後內心服喪的文字。批評景王不批評他除去喪服,而批評他宴樂太早,說明下葬後應當除服,而違背了諒闇的禮節。堯去世,舜諒闇三年,所以稱"遏密八音"。由此說來,天子居喪,齊衰、斬衰的製度,草鞋、喪杖、喪帶,應當服滿這些喪服。下葬後就除去,以諒闇來度過整個喪期,三年內不改變父親之道,所以百官總領職事聽命於塚宰。喪服已經除去,所以稱讚不說話的美德,說明不再睡草墊枕土塊,以致荒廢大政。 《禮記》說:"三年之喪,從天子開始實行。"又說:"父母的喪事,沒有貴賤之分是一樣的。"又說:"喪服和喪車沒有等級差別。"這些是通論天子居喪,衣服的禮節與常人相同,內心服喪的禮制持續三年,也沒有服喪的文字。然而繼承的國君,仍然多有荒廢安逸的。自從廢除了諒闇的製度,到現在高宗獨享美名於前代,子張在當時產生疑問,這是賢聖所批評的,不是批評天子不服滿喪服。
       
       秦朝焚燒書籍,任意行事,抬高上面壓制下面。漢高祖初建,沿襲而不改革。乃至讓天下人都服重喪,早晚哀悼,經歷寒暑,禁止嫁娶飲酒吃肉,制度不合情理。所以漢文帝遺詔,入殮完畢就下葬,下葬完畢就舉行紅禫之禮除服。雖然不合高宗諒闇的意義,但接近古代禮節,所以傳給後代。當時預先興建陵廟,所以入殮下葬能在十二天之內完成,因而成為固定制度。到了近期的魏明帝,生前沒有修建陵寢,五十天才下葬,哪裡在三十六天內?這是當時經學粗疏,不效法前代聖人的弊病。魏朝改革,以葬畢為界限,合乎古代禮節,但不專心於諒闇,被前代同樣批評。自從泰始初年,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追遠,居喪篤厚,確實符合古制,超越殷朝高宗,天下歌頌恩德,確實不是張靖等人所能推究根源的。
       
       天子諸侯的禮節,應當完備了。諸侯厭惡這些禮儀對自己不利而刪削了典籍,現在保存的只有《士喪》一篇,戴聖的記載混雜在其中,也難以用來取正。天子的地位最尊貴,萬機之政最重大,群眾最廣泛,不同於凡人。所以大行皇帝下葬之後,祔祭於祖廟,就因疏遠而除去喪服。自己不除服,群臣就不敢除服,所以委屈自己來除服。而用諒闇來服完喪期,天下的人都說我王仁義。委屈自己來順從適宜,都說我王孝順。除去喪服而內心服喪,我王還如此篤厚。凡是臣子,又怎能不自我勉勵來崇尚禮制。這是聖明製度移風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能達到太平盛世,難道僅僅是喪服而已嗎?
       
       如果像責難的人那樣,以臨時制度自居,懷疑於委屈伸張、降等壓抑,想以職事為裁斷,那麼父親在世為母親服一年,父親去世服三年,這是因至親屈從於至尊的原則。被休棄的母親的喪事,以至親為歸屬,但長子不能有服制,是因為體尊的原則,升降都隨從,不敢獨自決定。 《週禮》說:諸子的職責,掌管國子的副職。國家有事就率領國子交給太子,聽憑使用。 《左傳》說:"國君出行則留守,有留守則隨從,隨從叫撫軍,留守叫監國",不是沒有事。 《喪服》中母親為長子,妻子為丈夫,妾為主人,都是服三年。內宮的主人,可以說是無事嗎?依照漢朝制度,漢文帝的喪事,紅禫之禮完畢之後,漢景帝就在未央宮恢復正常,薄後、竇後一定不能在別宮服齊衰、斬衰,這是可以知道的。何況皇太子配副至尊,與國家一體,本來應當遠遵古禮,近合當代製度,委屈自己除服來寬待下面,協和一代的成規。
       
       君子對於禮,有直接實行的,有曲折削減的;有經製而平等的,有順從從而去除的,只是保存在內心罷了。禮難道是說玉帛嗎?喪難道只是說喪服嗎?這既是臣等所說的經制大義,而且就實際情況來說,也有不安之處。現在皇太子至孝蒸蒸,發自天然,哭泣思慕,匍匐在殯宮,大行皇帝祭奠之後,一去不返,必然想像平日的景象,徘徊在寢殿。如果不變更來行諒闇,那麼東宮的臣僕,按道理就不能脫去喪服。這樣永福宮的官屬,應當獨自穿著喪服辦事,出入殿省,也難以持續。現在將帥官吏雖然蒙受二十五個月的假期,至於大臣,也奪去他們的喪制。從前翟方進自認為自己身為漢朝丞相,居喪三十六天,不敢逾越國典,何況皇太子呢?臣等認為皇太子應當像前面所奏,除去喪服,行諒闇直到喪期結束。
       
       於是太子就採用了壓降的建議,服從國家製度脫去喪服,行諒闇直到喪期結束。
       
       當時朝廷內外突然聽到杜預的不同意見,很多人感到奇怪。有人甚至說他違反禮制來迎合時俗。當時杜預自己也不作辯解,退朝後讓博士段暢廣泛採集典籍,為此找出證據,讓大義彰明,足以流傳後世。段暢秉承杜預的意旨,就撰集書傳舊文,逐條列出實事成說,作為確定的證據,來弘揚主旨。那些傳記中有與現在議論相同的,也全部列出,廣泛舉例,闡明其歸趨,來證明這件事。文字太多不記載。
       
       武帝楊悼皇后既已作為母親撫養懷帝,皇后遇難時,懷帝還年幼,等到即位,宮中詔令敘述皇后的恩愛。等到皇后將要出殯時,群官議論皇帝應該為她追服喪服,有人認為廬母慈愛自己,依禮制服小功五個月,有人認為慈母服如同母親服齊衰,眾人議論不同。閩丘衝議論說:「楊皇后以母親身份撫養聖上,大概是出於特殊情分。現在用恩禮追崇,不配享世祖廟。君王沒有為慈母養母服喪的製度,我認為在出殯之日,可以三天穿素服致哀罷了。」於是聽從了他。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日,成恭杜皇后週年忌日,有關部門上奏,皇帝滿一年應改換服色。詔書說:『君親,是名教的重大之事,臨時制度出於近代罷了。"於是仍然穿素服,這本來不是漢魏的典制。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去世,皇帝想服重喪。江虨上奏:「先王制定禮制,應當服緲麻。」皇帝下詔想降為期服,江虨又上奏:」壓抑委屈私情,是為了上尊祖考。」於是製定服緲麻三個月。
       
       孝武帝寧康年間,崇德太后螢氏去世。太后是皇帝的堂嫂,有人疑惑服制。博士徐藻議論,認為:"事奉父親和事奉君主,恭敬相同。又,禮制規定,丈夫屬於父親一輩的,他的妻子都屬於母親一輩。那麼丈夫屬於君主一輩,妻子也屬於皇后一輩了。服皇后的喪應按照事奉母親的原則。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去世,疑惑服制。尚書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論:太皇太后的名位正當,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更加申明。 《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然稱為夫人,禮服從正。所以成風顯揚了夫人的名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兒子對於父親所生的母親,體尊義重。而且禮制規定,祖父不壓制孫子,本來應當服喪無屈,而依據情理制定制度。如果擔心明文不存,那麼有疑問就從重,應當認為與為祖母后服齊衰一年相同。永安皇后沒有服制,只舉行一次哀悼,百官也服一年。 "下詔同意。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去世,是皇太子的生母。有關部門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設家令主持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論:"《喪服傳》說與尊者為一體,就不服自己的私親。又,君父所不服的,兒子也不敢服。所以王公的妾子為生母服練冠麻衣,下葬後就除去,不是五服之常,就叫做無服。"聽從了他。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去世,孝武太后服三年之喪。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司馬尚去世。有關部門上奏,皇帝應服齊衰期年。惠帝下詔令廣泛討論。散騎常侍謝衡認為:「諸侯的太子,經過誓封和未經誓封,尊卑體例不同。《喪服》說為嫡子服長殤,是指未經誓封和未經誓封,尊卑體例不同。《喪服》說為嫡子服長殤,是指未經誓封的情況,已經誓封就不算殤了。」中書令卞粹說:「太子剛出生,就已經受人不尊重,等待就已經受人尊重。果按謝衡所說,已誓封就不算殤,那麼無服之子應當服斬衰三年;未誓封而殤,即使十九歲也只服大功九個月。 。嗣,尊敬他如同父親,尚且沒有增加而只服殤服,何況以天子的尊貴,而為無服之殤實行成人的製度! 凡是那些應該加重服制的殤,士大夫都不加服,而讓至尊獨自承擔重服,這是前所未聞的。秘書監摯虞說:「太子剛出生,就以成人之禮對待他,那麼殤的道理就排除了。太孫也是繼承君位、傳承重器,由地位成就而服喪,完全不是依據年齡。天子沒有為氌服喪的道理,因為斷絕了年之神的喪緣關係。
       
       魏氏舊例,國家有大喪,群臣穿喪服,用帛做瑤囊,用布做劍衣。新禮認為,根據《左傳》所說“除去喪服後無所不佩”,表明在喪期則沒有佩飾,重新規定服齊衰斬衰之喪時不佩劍和瑤帶。摯虞認​​為:「《週禮》中的武賁氏,是士大夫的職責,都手持兵器守衛王宮,國家有喪事,就穿喪服、持戈盾守門,下葬時則跟隨靈車哭泣。另外,周成王駕崩,太保命令大夫們用幹戈內外警戒設定。
       
       漢魏舊例,將要下葬時,設置吉凶儀仗隊,都配備鼓吹樂。新禮認為禮經沒有吉駕車駕導從的記載,臣子不應該脫去喪服而穿黑色黃色的衣服,所以廢除吉駕車駕儀仗。另外,兇事沒有音樂,停止一切樂聲,廢除喪服中的鼓吹樂。摯虞認​​為:「葬禮中有祥車空著左邊位置,就是現在的容車。下葬後,中午返回舉行虞祭,迎神而回。《春秋傳》記載,鄭國大夫公孫蠆去世,天子追賜大路車,讓他使用。《士喪禮》記載,葬禮有搭載吉世,天子追賜大路車,讓他使用。《士喪禮》記載,葬禮有搭載吉車和汽車的衣服。駕的明文規定。
       
       漢魏舊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綏的人唱輓歌。新禮認為輓歌源自於漢武帝役夫的勞歌,聲音哀切,於是作為送終之禮。雖然音曲淒愴,但不是經典所規定的,違背了設銜枚的涵義。正在號哭追慕之時,不宜以歌為名。廢除,不唱輓歌。摯虞認​​為:「輓歌因一唱一和而發出淒愴之聲,銜枚是為了保全哀傷,這也是用來感動眾人。雖然不是經典所記載,但是歷代舊例。《詩經》說'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也沒有什麼惠士。
       
       咸寧二年,安平穆王去世,沒有繼承人,讓同母弟司馬敦上繼獻王之後,移送太常詢問應服什麼喪服。博士張靖回答,應該以魯僖公為魯閔公服喪三年的例子。尚書發文書詔問張靖:「穆王不以司馬敦為臣,司馬敦不繼承穆王,與魯閔公、魯僖公的情況不同。」孫毓、宋昌議論,認為穆王沒有前往封國,司馬敦沒有在諸侯國任職,不應服諸侯國。按情理處理,司馬敦應服本服,服期一年而除服,主持穆王的喪祭三年完畢後,再舉行吉祭祭祀獻王。孫氍說:「《禮》,國君的子孫所以要臣服各位兄長,是因為君臨國家的緣故。《禮》又規定與諸侯為兄弟而服斬衰的,是說鄰國的臣子對於鄰國的國君,有如同國君的道義。現在穆王既然沒有前往封國,不以兄弟為臣,司馬敦沒有在諸侯國任職,沒有鄰國臣子的道義,與魯閔公、魯僖公的情況不同,正如尚書的旨意。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人,司馬敦應為他們主持大小兩祥的祭祀。 而且哀樂不能混雜,吉兇不能相干。
       
       鹹寧四年,陳留國上奏,燕公是陳留王的本生父,陳留王出繼奉祀明帝,現在對於陳留王是堂叔父,有關部門上奏應服期年,不因親疏尊卑而降等。晉武帝下詔說:「陳留王奉祀魏氏,所承繼的很重要,不得為自己的私人親屬服喪。」穆帝時,東海國上言,哀王去世超過一年,嗣王才來繼承,不再追服,群臣都已返回吉服,國妃也應當同樣除服。晉穆帝下詔說:「朝廷所以採用權宜之製,是因為王事所奪,並不是改變禮制。婦人傳承重器,意義重大,如果依從權宜之製,道義將寄託在哪裡!」於是國妃服完了三年之喪。孫盛認為:「廢除三年的禮制,開啟了偷情薄義的源頭,是漢魏時期大的過失。現在如果因為大夫應被王事所奪,婦人可以服完本服,這是吉兇的禮儀混雜陳設在宮寢,彩色和素色的製度內外乖異,豈不是情慾都違背,哀樂嗎!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奏:「謹按《喪服禮經》,庶子為庶母服縹麻三月。《傳》說:'為什麼服縹麻?因為與尊者為一體,不敢為自己的私人親屬服喪。'這是經傳的明文,聖賢者格言。服喪,等同於嫡母。 ,未下葬時,可以越過喪事去祭祀天地社稷。抑貶斥。 即使內心不同意,但行事不敢不同。
       
       太元十八年,車胤又上奏:「去年上奏,說近來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作為後嗣的,為廬母服喪,等同於嫡母,違背禮制,應該加以裁抑。事情上奏已經一年,沒有被告知回复,不知道朝廷議論以什麼為疑。果認為所陳述的有錯謬,那麼經書有明文;如果認為古今不同,那麼晉朝有現成的典制。故梁王司馬逢的生母去世,也請求服三年。互相模仿沿襲,逐漸成為風俗。的祭祀,壓低庶子的服制,是用來經緯人文,教化天下。 委屈家務服從王道,壓抑私恩尊重祖宗,難道不是上行下效,父親施行於兒子嗎!君臣的禮制就虧損了。照奏辭,就下達主管者詳細尋究。頹壞的風俗,應該予以革正。
       
       《禮》規定,天子為三公六卿服錫衰,為大夫士服疑衰,頭戴弁綹。天子諸侯都為貴臣貴妾服喪三個月。漢朝為大臣服喪的規制沒有聽聞。漢明帝時,東海恭王過世,明帝出行到達津門亭舉行哀悼。
       
       到晉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下詔說:“諸王公大臣去世,應該舉行三朝哀悼的,過一個月不奏樂;舉行一朝哀悼的,三天不奏樂。”
       
       晉元帝的姨母廣昌鄉君去世,尚未下葬,中丞熊遠上表說:「按《禮》'國君對於卿大夫,到下葬前不吃肉,到卒哭前不奏樂',這是惻隱之心不忍心行吉裊君。從四到聖宥,冬至兩天後哀悼聖女。大夫去世,廢除一個季度的祭祀。的,三天不奏樂',這是舊事的明文。時晉國大夫智悼子尚未下葬,晉平公奏樂,被屠蒯譏諷。博士胡訥議論說:「國君對於卿大夫,到卒哭前不奏樂。公主有骨肉之親,應該停止奏樂。」太常王彪之說:「按武帝詔書,三朝舉哀,三十天后才奏樂;一朝舉樂。十年春,長樂長公主去世,太康七年秋,扶風王司馬駿去世,武帝都只舉哀三天而已。
       
       《喪服記》說,諸侯為寄寓的居所服齊衰三個月。新禮認為現在沒有這種事,刪除這一章。摯虞認​​為:「《週禮》作於刑法擱置不用的時候,而記載了荒政十二條。禮完備地制定制度以對待事物,不因為時世衰微而廢除盛大的典禮,也不因為時世興盛而缺失衰亡的教義。以前王司徒會失去職守,自稱是上帝所聽。
       
       漢魏舊例沒有五等諸侯的製度,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按自己的親屬關係。新禮規定王公五等諸侯建立國家設置卿的,以及朝廷公孤的爵位,都斷絕旁系親屬的期年之服,而旁系親屬為他們服斬衰,卿校職位相當於大夫的都斷絕繕麻之服。摯虞認​​為:「古時候諸侯君臨其國,以諸父兄為臣,現在的諸侯與古代不同。與古代不同,那麼他們的尊貴就不完全,不宜便實行斷絕期服的製度,而讓旁系親屬服斬衰的重服。諸侯們這樣,那麼公孤的既然這樣,那麼公孤的既然爵位也應​​該如舊。
       
       《喪服》中沒有弟子為老師服喪的規定,新禮規定弟子為老師服齊衰三個月。摯虞認​​為:"自古以來就沒有為老師服喪的規定,所以孔子去世時,門人對於該穿什麼喪服感到疑惑。子貢說:'從前夫子在顏回去世時,像喪子一樣但不穿喪服,請讓我們像喪父一樣為夫子服喪但不穿喪服。'是內心守喪。三年。承,不認為這是缺失。 況且尋訪老師的人以師道越高越有收穫,所以屢次更換老師而不覺得不妥;修習學業的人以每天創新為益處,所以捨棄舊業而不懷疑。於學問淺薄的老師、臨時學習的老師,不能都為他們服喪。 情義有輕有重,喪服有廢有興,那麼好壞由此產生,是非因此爭論,愛惡相互攻擊,悔恨就會發生。
       
       古代天子和諸侯的葬禮大體具備,漢代又多有變革,魏晉以下各代都有改變,大體與漢代製度相同。而魏武帝認為送終的禮制、襲斂的數目繁瑣無益,世俗又超過禮制,於是預先製作了送終的衣服四箱,在上面標明春夏秋冬,一旦去世,隨時入殮。金珥珠玉銅鐵等物品一律不得隨葬。文帝遵奉此制,沒有增加任何東西。到受禪時,刻了金璽,追加尊號,不敢打開墓道,於是建造石室,將金璽藏在墓道入口處,以顯示陵墓中沒有金銀等物品。漢禮中明器很多,從此都省去了。魏文帝黃初三年,親自製定終制說:"禮制規定,國君即位後就要製作棺槨,這是生存不忘死亡。壽陵利用山勢作為形體,不堆土封樹,不建寢殿,不造園邑,不修神道。所謂葬就是隱藏,想讓人人看不見。明帝也遵奉此制。明帝雖然崇尚奢侈,但並未立即營建陵墓制度。
       
       宣帝預先在首陽山為自己建造土葬墓穴,不填土也不種樹,作了《顧命終制》,入殮時穿平時衣服,不設明器。景帝、文帝都謹慎遵奉遺命,沒有增加任何東西。景帝去世時,喪事制度又依照宣帝舊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去世,將要合葬,打開崇陽陵,派太尉司馬望奉祭,將皇帝密璽帶放入便房神座。魏氏的金璽,這又算節儉了。江東初年,元帝、明帝崇尚節儉,而且各項制度草創,山陵喪葬奉送,簡約完備。成帝鹹康七年,皇后杜氏去世。下詔說外官每五天進宮一次哭臨,內官每天早晨一次就行,過了葬期虞祭禮畢就停止。有司上奏,大行皇后的陵墓要建造兇門柏歷門,稱為顯陽端門。下詔說:"門按所處位置建造。兇門柏歷,過於煩費,停止。"按蔡謨的說法,用兩個瓦器裝上死者初死時的祭品,繫在木頭上,用葦席包裹,放在庭院中靠近南邊的地方,稱為重,現在的兇門就是它的象徵。禮制規定,虞祭之後才製作神主,現在還未下葬,沒有神主,所以用重來代替。禮制稱為主道,就是這個意思。範堅又說:『兇門不合禮制,禮制有懸重,形狀像兇門。後人將它放在門外以表示喪事,習俗於是沿襲下來。薄帳,就是古代的吊幕之類。"這時,又下詔說:「厚土之下,豈宜崇尚裝飾無用的東西,陵墓中只需清潔打掃即可。」有司又上奏,依照舊例選拔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作為挽郎,下詔又停止了。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去世。下詔說:"喪事只求節儉迅速。"又下詔:"遠近各地不得派遣山陵使。"有司上奏選拔挽郎二十四人,下詔停止。
       
       古代沒有墓祭的禮儀。漢代繼承秦制,都有園寢。正月上丁日,南郊祭祀結束後,依序祭祀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稱為五供。
       
       魏武帝葬於高陵,有司依漢制在陵上建造祭殿。到文帝黃初三年,於是下詔說:"先帝親身履行節儉,遺詔要求簡約。兒子以遵循父志為孝,臣子以繼承國事為忠。古代不在墓地祭祀,都在廟中設祭。高陵陵上的祭殿都拆毀,車馬歸還馬厩,衣服收藏於府庫,以遵從先帝節儉之德。 "文帝親自製定終制,又說"壽陵不建寢殿,不造園邑",從此園邑寢殿就斷絕了。齊王在位九年,才去拜謁了一次高平陵,之後曹爽被殺,此後就廢止了,直至魏朝結束。
       
       到宣帝時,遺詔說"子弟和群臣都不得拜諫陵墓"。於是景帝、文帝遵旨。到武帝時,還曾兩次拜諳崇陽陵,一次拜諫峻平陵,但終究不敢拜謁高原陵,到惠帝時又停止了。
       
       到了江東,元帝過世後,諸公才開始有拜諫陵墓辭別告祭的事。大概是由於眷戀如同朋友,隨情而行,並非洛陽舊制。成帝時,中宮也年年拜陵,議論者認為不合禮制,於是停止,成為永久制度。到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這是因為皇帝年幼的緣故。到孝武帝去世,驃騎將軍司馬道子說:「如今雖然暫時制度釋服,但到了朔望各節,自然應當到陵墓表達情意,以一周為限。」於是到陵墓,改穿單衣,煩亂褻瀆沒有準則,不合禮意。到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上奏:"百官拜陵,起於中興時期,不是晉朝舊典,積習成常,於是成為近法。查考武皇帝詔書,竟然不讓君主諸王拜陵,何況諸王!認為應當施遵行。」於是施遵行。」於是施遵行。到義熙初年,又恢復了江東舊制。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的母親去世,安葬後,應當依照舊例代理職務,他堅決陳述不出任,於是開始製定大臣得以服滿三年喪期的製度。但元康年間,陳準、傅威等人,還是因權宜奪情,不能服滿喪禮,從此以後,成為慣例。
       
       太康元年,東平王司馬楙上奏,相王昌的父親王毖,原本居住在長沙,有妻子兒女,漢末出使到中原,正值吳國叛亂,在魏國任職為黃門郎,與前妻兒女生死隔絕,又娶了王昌的母親。如今江南統一,王昌聽說前母早已過世,上奏稱病請求評議這件事。
       
       守博士謝衡議論說:「即使有兩個妻子,大概是有緣故才這樣的,並不損害道義,議論認為應該互相服喪。」守博士許猛認為「地域隔絕,又沒有前母的製度,正是因為前妻如果沒有去世就是斷絕關係的緣故。前母散騎常侍劉智安議論:“禮是為尋常事情制定的,不是為特殊變故設立的。父母死亡而不知他們生死的情況,禮中沒有記載。平生不相見,除去加重的喪服,以一年為限。”都令史虞溥議論說:「臣認為禮不立兩個嫡妻,是為了尊重正統,並非像前面議論者所說只是為了防止妒忌而已。所以說'一旦與她成為夫妻,終身不改',沒有遭遇變故就變成兩個嫡妻的道理。 ,兩個婦人共同主持祭祀,同樣作為正妻。妻依照這個禮呢!許另娶,丈夫在世而妻子能夠改嫁,這不是斷絕關係又是什麼。載,不區分嫡妻和陪嫁。論讚許他。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認為:「虞溥駁斥'一旦與她成為夫妻'的說法,不是大夫的禮制,禮沒有兩個嫡妻,不可以並列。如果王昌的父親和兩位母親現在都還活著,那麼前母不被廢棄,明確存在的證據。昌的父親沒有拋棄前妻的命令,王昌的兄長有服喪母親的道理,那麼王昌無疑不應該不服喪。 ,沒有並立嫡妻的事實。 ,嫡妻不能有兩個,前妻應該斷絕。有差別,應該一切如同前母,不再追服。何至於王道通達之後,反而應當驅逐他的現任妻子,廢黜他的嫡子!必定推讓叔隗;原同雖然受寵,必定以宣孟為嫡。 如果違背禮法而苟且謙讓,那麼《春秋》又怎麼會稱讚呢!能往來。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諸位儒者都認為父親因為其他緣故兒子生在異域,來不及在這位親人活著時回去相見,父親雖然追服,兒子不隨從追服,不責求來不及在這位親人活著時回去相見,父親雖然追服,兒子不隨從追服,不責難時宜的恩情。斷絕、隔絕殊遠,卻讓他追服,恐怕不是稱合情意、設立禮文的本意。叛亂。虞溥又駁斥卞粹說:「喪事以哀戚為重,是說喪事崇尚哀痛而已,不是讓人服喪於不是自己親人的人。死者是終結,終結之事已經完畢所以沒有斷絕的道理。分居兩地都活著,那麼離婚和不死配偶,另一方是為了合意,現在若絕一方為真。於死去的妻子呢!王昌的兩位母親雖然地域隔絕,但根據同時並存的事實,怎麼能說是前母後母呢!於死去的妻子,讓後妻處於正位而有人被廢黜,對於兩個兒子的心,難道不慚愧嗎! 而說誣蔑父親、拋棄母親,恐怕這是文辭強加的說法,難以用來判定是非。有惡疾,是慈夫所憐憫的,卻列在七出之條,確實是因為在人情道理上應該斷絕的緣故。 現在夫婦分隔異地,與沒有妻子相同,比起惡疾,道理上沒有區別。任職於洛陽,如果父親娶妻,不只是不見,甚至可以不知道,等到她死亡,不得不服喪。的女兒死了,為什麼在孔氏之廟哭! '子思害怕,改到別的房間哭。權宜變通,所以前史詳細記載,不譏刺這件事。
       
       皇帝下制說:「凡事有非常情況,應當依據舊典,為之立斷。現在議論此事,稱引趙姬、叔隗大致是對的。然而後來狄人與晉國和好,所以姬氏得以迎接叔隗而居於下位。吳寇阻隔,王毖與前妻,始終永遠迎接叔頔而居於下位。隔絕。 如果義理上沒有兩個嫡妻,那麼趙衰可以專斷地處置叔隗。
       
       太興初年,著作郎幹寶議論說:「禮有常規有變通有權宜,王毖的事,是有所為而為之的。不能以始終之義來要求,不能用尋常禮文來尋求,為什麼群臣的議論如此紛亂錯雜! 同母所生沒有嫡庶之別,而先生者為兄;諸侯同爵位沒有等級之差,而先受封者為長。活著同室而居的少,死後同廟祭祀的多,到了他們的神位,本來就有上下之分。度,是用來敘述情意而從事的。 ,得到了先後的禮節,齊王、衛恆,通曉了服喪與斷絕的製度,可以決斷了。讓之道,家中之人明白長幼之序,百姓看到變禮之中的中正。讓先妻以一體對待後妻,而後妻不敢對抗,到了他們的子孫互相為服,是禮中好的做法。以左右位置,兄弟肅敬和諧,交相酬酢進獻,上以寬恕先父之志,中以尊崇二母之德,下以和協兄弟之好,使義風弘揚於王教,慈讓布施於急難,不也是得到禮的根本嗎! ”
       
       當時,沛國劉仲武先娶毌丘氏,生下兒子正舒、正則二人。毌丘儉反叛失敗,仲武休棄了他的妻子,娶王氏,生下陶,仲武為毌丘氏另設住所而不宣告斷絕。等到毌丘氏去世,正舒請求合葬,而陶不允許。舒不脫去喪服,向上向下訴訟,泣血露骨,喪服綴絡,幾十年不能如願,直到死亡。
       
       當時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下兒子東伯。進入晉朝,晉朝賜給妻子某氏,生下兒子綏伯。太康年間,朱某已過世,綏伯帶著母親回歸邦族,兄弟互相有愛敬之道,兩位母親篤行先後之序,和睦融洽無人離間。等到她們過世,兩個兒子互相為服喪,君子認為他們賢能。
       
       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來又娶,於是並立兩個嫡妻。前妻過世,後妻的兒子程勳懷疑所應服的喪服。中書令張華製作甲乙之問說:「甲娶乙為妻,後來又娶丙,隱瞞不說有乙,居家如同兩個嫡妻,沒有貴賤之別。乙去世,丙的兒子應當服什麼喪?原本實為並列,嫡庶沒有分別,雖然兩個嫡妻不正、不死人呢。太尉荀顗議論說:「《春秋》說併後匹嫡,是古代明確的典則。現在不可以違犯禮法並立兩個妻子,不分別尊卑而延續他的過失。所以應當以禮來決斷,先到的為嫡妻,後到的為庶妻。後貴賤順敘之義。並存。
       
       建武元年,任命溫嶠為散騎侍郎,溫嶠因為母親去世時正值戰亂,未能親自料理殯葬,想要重新改葬,堅決推辭不接受任命。元帝下詔說:「溫嶠不接受任命,是因為未能重新選擇墓地安葬送終,朝廷的議論又頗有不同意見。確實是因為這個原因嗎?天下有阻隔不通之處,行禮制、辦事務的人應當讓道理能夠通達。古人制定的三年之述,並非情緒所能盡心盡責地生者罷了。 繫著喪服而從事兵役的人,難道是謀求官職嗎? 不過是隨著王事的緩急而定。外群臣,詳細共同議定像溫嶠這樣的事例,我將親自裁決。中紀瞻,尚書週顗,散騎常侍荀邃等人議論,認為「從前伍員帶著弓箭離開楚國,擔任吳國的行人員以謀劃對付楚國,確實志在報仇,並非苟且求死。書所說。無處尋找,尋求之理斷絕,本來應當三年後脫喪服,不能故意遵從未安葬的條例。那麼人們將有無盡的喪期,這不是有禮而無時不得的含義。能改卜墓地奔赴,多次設置疾病推辭。
       
       這時中原喪亂,家庭離散,朝廷議論父母陷沒於賊寇之難,是否應當服喪。太常賀循說:「父母生離,吉兇未分,服喪則兇事無依據,從吉則懷疑於不存在,心中憂慮居喪樸素,實在合乎人情。」元帝令認為賀循的意見正確。太興二年,司徒荀組說:「父母陷沒於賊寇之難,萬分之一希望都沒有的,應讓他們依照王法,按常規行喪禮。」庾蔚之說:「父母被戎狄所攻破,存亡未可知的,應盡尋求之理。尋求之理斷絕絕。 ,三年之外,就可以結婚做官,因為後代不可斷絕,王政不可廢棄。 仍應以哀傷樸素自居,不參與吉慶之事,等到中壽之年再服喪。
       
       鹹康二年,零陵李繁的姊姊原先嫁給南平陳詢為妻,生下四個孩子後遭遇賊寇。姊姊投身於賊寇,請求保全婆婆性命,賊寇將她掠走。陳詜又娶嚴氏,生下三個孩子。李繁後來得到姊姊的消息,去迎接她回到陳詢那裡,陳詢的戶籍上註明領有兩個妻子。等到李氏過世,陳詜懷疑服喪問題,將此事報告徵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當時議論也常有不同意見。司馬王愆期議論說:「依禮制沒有兩個正妻,所以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去世,繼室以聲子。諸侯尚且如此,何況平民呢!《士喪禮》說,繼母本是繼室,所以稱為繼母,事奉她如同正妻,所以說如同母親。籍,那麼她就是陳詬的妻子。後子不及前母,所以沒有服喪的條文。的。因為不是她的罪過。全苦節,寧死不二,這是期望凡人都成為宋伯姬。兩個庭堂呢! 如果能使她居於下位,則是趙姬之義。 如果說不能,官府應當有規定。
       
       《五經通義》認為有德就諫善,無德就諫惡,所以即使君臣也可以相同。魏朝初年諫宣帝為文侯,景王為武侯,文王上表說不應與二祖相同,於是改諫為宣文、忠武。到文王接受晉王的稱號,魏帝又追命宣文為宣王,忠武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諫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為景侯。有關部門上奏說:「晉朝承受天命以來,祖宗號諫為穆。」王濟、羊璞等人都說:「無窮的國祚,名諦不一,若都互相避諱,於制度難以周全。 、劉訥都認為:「同諡並非嫌忌。號諦,是國家的大典,用以激勵時人、施行教化,是經天緯地的深遠旨意。固然即使君父,義理也有不隆盛之處,至於臣子,有的因行為顯揚。武帝下詔說:「不是說君臣不可同,正因為郭奕諫景不相當罷了,應諫為珍。」到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說君臣同諫有嫌忌,尚書上奏認為王欣之的話正確。詔書同意。
       
       驃騎將軍溫巚的前妻李氏,在溫巚微賤時就過世了。又娶王氏、何氏,都在溫嶠之前去世。到溫嶠去世,朝廷以此詢問陳舒:「三人是否都得為夫人?」陳舒說:「《禮記》說'其妻為夫人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其親者'。禮,則死後不應貶低。
       
       永和十一年,彭城國為李太妃請求諡號。博士曹耽誤:「夫妻行為不必相同,不得以丈夫的諫號諤妻子。《春秋》婦人有諫號很多,經文沒有諢刺之文,可知禮制允許有諫號。」胡訥說:「禮制,婦人活著以丈夫為名,死後丈夫以頭為名。妃、瑯邪武王諸葛妃、太傅東海王裴妃都沒有諫號,如今應遵循舊典。服虔等儒者認為不對。
       
       太尉荀顗上諢法說:“如果賜諢而道路遙遠來不及下葬的,都封策交下屬,派所承長吏奉策到墓前祭賜諡號。”
       
       太元十三年,徵召孔安國為侍中。孔安國上表認為黃門郎王愉的名字觸犯自己的家諱,不能聯名簽署,請求解職。相關部門議論說:「名字最終要避諱,這是人心所同,聽到名字心中驚懼,也明確見於前代詰命。而《禮》又說'君所無私諱,大夫之所有公諱',無私。又說'詩書不諱,臨文禮不諱'。諱,請求解職,明詔發出,允許換曹,這是恩典出於製度之外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