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版《魏書》卷一百一十·刑罰志第七
北齊 魏收 著
刑罰志七
天地劃分以後,萬物滋生,金木水火土五種材料同時使用,缺一不可。金木水火土相互之間有愛也有厭惡。陰陽孕育萬物,禀受元氣呈現形體,用雷霆鼓動,用雲雨滋潤,春夏使萬物生長,秋冬使萬物收藏殺滅。這就是德與刑的設置,從神道顯現出來。聖人處於天地之間,遵循神靈的意旨。百姓有喜怒的本性,哀樂的情感,感應外物而行動,行動後則變化多端。純樸的教化所陶冶,使下民歸於純樸。所以改變服飾章紋,在衣冠上畫圖,表示羞恥併申明禁令,使人不敢違犯。當這種風氣衰微後,姦詐狡猾之人開始出現。因此彰明法令,設立刑罰與賞賜。所以《尚書》說:「在器物上刻劃典型刑罰,流放寬宥五刑,鞭刑作為官刑,撲刑作為教刑,罰金作為贖刑,怙惡不愅者處以賊刑,因過失造成災害者赦免。」舜命令皋陶說:「五刑各有服罪,五服分三處執行,五流各有居所,五宅分三處安置。」夏朝的刑罰有死刑二百條,臏刑三百條,宮刑五百條,劓刑、墨刑各一千條。商朝沿襲夏朝,有增減。 《週禮》建立三種法典,治理邦國,用五聽來探求民情,用八議來申明,用三刺來審慎。左邊設嘉石,用來安置不良之民;右邊設肺石,用來通達窮困之民。寬宥不知法者,寬宥過失者,寬宥遺忘者;赦免幼弱者,赦免年老昏聵者,赦免癡呆愚蠢者。周朝王道衰微,週穆王年老昏聵,命令呂侯制定祥刑,用來治理四方,五刑的條目增加了。對於疑難案件,廣泛詢問,與眾人共同審理,眾人認為可疑就赦免,必須考察大小案例的比照來定案。先王如此愛護百姓,刑律制定後不可改變,所以君子盡心盡力。
到了戰國時期,競相使用威嚴的刑罰,互相吞併。商鞅用《法經》六篇,遊說秦國,建議誅滅三族的刑罰,實行連坐之法。風俗刻薄凋敝,被稱為虎狼之國。到秦始皇時,併購天下,毀棄先王的典章,制定挾書之禁,法律比秋天的荼草還要繁多,法網比凝結的油脂還要細密,姦詐偽造之事同時發生,穿赭色囚衣的犯人堵塞道路,監獄案件積壓,牢獄如同市場。於是天下怨恨背叛,十室九空。漢高祖進入關中,廢除煩瑣苛刻的法令,約定三章之法。文帝以仁厚治國,判決的案件只有四百,幾乎達到刑罰擱置不用的地步。漢武帝時,姦邪之事更加嚴重,增加法律五十多篇。漢宣帝時,路溫舒上書說:「監獄是天下的命脈,《尚書》說:與其殺害無辜,寧可失掉有罪之人。如今審理案件的官吏,並非不仁慈。上下互相攻擊,以苛刻為明察,深刻者獲得公正的名聲,平和者多有後患。苦則想死,在拷打之下,什麼要求得不到呢? 所以囚犯忍受不了痛苦,就編造言辭來迎合。痛心啊!獄吏的危害已經很久了。所以說,古代設立監獄,是為了讓人求生;現在設立監獄,是為了殺人。不可不慎重。於定國擔任廷尉,收集各種法律,共九百六十卷,死罪四百九十條,一千八百八十二件事例,死罪判決的比照,共三千四百七十二條,各種判決應當使用的,合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間,法律篇章沒有太大的增減。魏武帝制定甲子科條,犯有戴腳鐐之罪的,改為戴木枷。魏明帝改革士民罰金的規定,廢除對婦人加笞刑的製度。晉武帝認為魏朝刑罰嚴峻細密,又詔令車騎將軍賈充召集眾儒學之士,刪定名例,為二十卷,合計二千九百多條。
晉朝喪亂,中原動盪。魏氏承接百王之後,處於分崩離析之後,典章刑罰泯滅廢棄,禮俗澆薄。自從太祖撥亂反正,蕩滌華夏,到太和年間,然後官吏清廉,政事平和,判決案件減少簡省,正所謂百年之後才能抑制殘暴去除殺戮。所以列舉行事,寫在篇章之中。
魏初,禮俗淳樸,刑罰禁令疏略簡單。宣帝南遷,又設四部大人,坐在王庭判決辭訟,用言語約束,刻契記事,沒有牢獄拷問的法律,各種犯罪者,都臨時判決遣送。神元帝沿襲,沒有改變。
穆帝時,劉聰、石勒顛覆晉朝。穆帝將要平定禍亂,於是嚴明刑法,常常以軍令行事。百姓乘著寬政時期,多因違命得罪,被處死的人數以萬計。於是國家部落騷動驚駭。平文帝繼承基業,安撫聚集離散之民。
昭成帝建國二年:應當處死的,允許其家獻上金馬贖罪;犯大逆罪的,親族男女無論老少全部斬殺;男女不以禮交合的全都處死;百姓互相殺害的,允許給死者家馬牛四十九頭,以及送葬器物來幹賠;沒有連在一起的處罰;法令明白,百姓安然。
太祖幼年遭遇艱難,備嘗險阻,完全了解民情真偽。等到即位,親自實行仁厚,協調睦百姓。平定中原後,憂慮前代刑法嚴峻細密,於是命令三公郎王德廢除其中對百姓苛刻嚴厲的條款,制定科令,大力崇尚簡易。當時,天下百姓長期苦於兵亂,畏懼法律,樂於安定。太祖知道這種情況,就用清靜無為來鎮定,懲罰必從輕,萬民欣悅擁戴。然而對於大臣,執法毫不寬容。晚年災異屢次出現,太祖身體不適,綱紀敗壞,刑罰頗為氾濫殘酷。
太宗即位,修復廢置的官職,體卹百姓隱痛,命令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共同審理民間訴訟,各項政務又有了秩序。太宗既已精熟各項事務,為官者逐漸用深文週納來逃避罪責。
世祖即位,認為刑罰禁令過重,神䴥年間,詔令司徒崔浩制定律令。廢除五歲和四歲刑,增加一年刑。將死刑分為兩種,斬首和絞刑。大逆不道者腰斬,誅殺同籍親屬,年齡十四歲以下者處以腐刑,女子沒入官府。殺害親屬者處以車裂之刑。製造蠱毒者,男女皆斬,並焚燒其家。施行巫蠱者,背負羖羊抱著狗沉入深淵。應當受刑者可以贖罪,貧窮者則加鞭二百。京城內富人罰在山中燒炭,窮人罰在廁所服役,女子罰舂米;那些有固疾不能勞動的人,看守園囿。王官分九品,可以用官爵免除刑。婦人應受刑而懷孕的,產後一百天才執行。年齡十四歲以下,刑罰減半,八十歲及九歲以下,除非殺人,不判罪。拷打審訊不超過四十九下。判決刑罰,主管官員詳細寫明情況,公車令審理供詞,由三都決斷。應當處死的,主管官員立案奏聞。因為死不可復生,擔心監官不能公平,案件判決後都呈報,皇帝親自詢問,沒有不同意見和怨言才執行。各州國的大闢案件,都先上報批後才執行。宮闕左邊懸掛登聞鼓,人有窮苦冤屈則擊鼓,公車令上奏其表章。此後地方官貪污受賄,世祖想認真整治。太延三年,詔令天下官吏百姓,可以舉告州牧郡守的不法行為。於是百姓中兇惡悖逆之人,專門尋找地方官的過失,脅迫在職官員,在民間強取豪奪。而長吏都降低心氣來對待他們,苟且免禍而不以為恥,貪暴依然如故。
當時皇帝多次親自徵討及巡行四方,真君五年,命令恭宗總領百官監國。少傅遊雅上疏說:「殿下親自處理百官事務,經營內外,黎明即起,諮詢國老。臣忝居輔佐之職,負責提出建議。漢武帝時,開始開闢河右四郡,商議各種疑罪而判罰流放遷徙,負責提出建議。漢武帝時,開始開闢河右四郡,商議各種疑罪而判罰流放遷徙。十多年後,邊郡充實,同時修整農戰,這並非用國來攻擊上帝。怒而誅殺,而是想讓他們改過向善並懲戒惡行。 流放遷徙的痛苦,懲戒也很深。
六年春,因為有關部門斷法不公,詔令所有疑難案件都交付中書,依據古代經義判決。起初盜律規定,贓物四十匹判處大闢,百姓多輕慢政令,於是嚴厲法律,贓物三匹都處死。正平元年,詔令說:「刑律太嚴苛,犯法的人反而更多,朕很憐憫。詳細審查律令,務必求其適中,有不便於百姓的加以增減。」於是遊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恢復舊制,增加故縱、通情、止捨之法及其他罪名,共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條,大闢一百四十五條,刑二百二十一條。有關部門雖然增減條章,仍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年,仍遵循舊制。太宗四年,開始設立酒禁。當時糧食連年豐收,士民多因飲酒導致酗酒訴訟,有的討論。高宗厭惡這種情況,所以全部禁止,釀酒、賣酒、飲酒皆斬,吉凶賓親之事,則開禁,有具體日程。增設內外侯官,伺察各曹外部州鎮,甚至有人微服混雜在府寺之間,以求百官過失。他們所窮治的案件,有關部門苦於加以審訊拷問,而多互相誣告牽連,往往彈劾以不敬之罪。各司官員贓物二丈皆斬。又增加律令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三條,大闢三十五條,刑六十二條。和平末年,冀州刺史源賀上言:「除非大逆及親手殺人者,請求饒恕其性命,流放戍守邊境。」詔令聽從。
顯祖即位,廢除口誤之罪,開放酒禁。顯祖勤於治理功業,百官內外,無不震動肅敬。等到傳位給高祖,仍然親自處理萬機,刑罰政令嚴明,顯揚提拔清正節操,淘汰貪官污吏。州牧郡守中廉潔者,常有聞。
延興四年,詔令除非大逆幹紀之罪,都只處罰本人,廢除門房之誅。自從案件交付中書複查後,後來多有上下其法,於是罷免,案件有大疑難,才公平評議。此前各曹奏事,多有疑義請示,又有人口傳詔敕,有時導致矯正專擅。於是事無大小,都命令依據法律確定罪名,不得上奏疑難。符合法律則批准,有失公正則彈劾詰問,全部遵從墨敕。從此事情都變得精詳,下面無人敢互相欺騙。
顯祖末年,特別重視刑罰,言談時常感到悲愴。每次審理案件,一定命令重新審訊,有囚犯關押,有的多年不處決。群臣頗有議論。顯祖說:「案件滯留雖然不是治國之道,但難道不比如快而濫殺好嗎?人幽居痛苦則思善,所以牢獄與福堂同居。朕想讓他們悔改,而給予寬恕罷了。」因此囚犯雖然長期關押,但刑罰多能得當。又因為赦令屢次下發,狂妄愚蠢之人多存僥倖心理,所以從延興年間到末年,不再發布赦令。法官審問囚犯,杖刑限定五十下,而有關部門想免罪則用細小的棒子,想陷害則先用大杖。百姓多不能忍受而誣告牽連,有的絕命於杖下。顯祖知道這種情況,於是為此制定制度。捶杖用荊木,削平節疤,審問囚犯時杖刑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打腿者一分,拷打全部依照命令。都從輕簡。
高祖統治天下,留心刑法。舊例,斬刑者都裸體伏在砧板上,入死罪者用絞刑,雖然有律令,但沒有實行。太和元年,詔令說:「刑法是用來禁止暴力和姦邪的,處死犯人不必裸體。參照詳細舊典,務必從寬仁。」司徒元丕等上奏說:「聖心垂示仁恕之恩惠,使受刑者免去裸體骸骨的恥辱。普天之下奏說:「聖心垂示仁恕之恩惠,使受刑者免去裸體骸骨的恥辱。普天之下及戴恩德恩德,無義忠臣。袒露斬首,盜竊及官吏受賄各絞刑,交付甸師。
三年,下詔說:「治理因政令寬和,弊端由法網嚴密而生。如今侯官職人數以千計,姦巧之人玩弄威權,重罪受賄不列報,小過則吹毛求疵舉報。如今侯官職人數以千計,姦巧之人玩弄威權,重罪受賄不列報,小過則吹毛求疵舉。全部罷免。」於是重新設置謹慎正直者數百人,以防止街市上的爭鬥鬥毆。官吏百姓各安其職。
此前因為律令不完備,姦吏用法,導致輕重不一。詔令中書令高閩召集宮中秘書官員等修改舊文,依條例增減。又命令群臣參與評議,取其適中,經過皇帝禦覽刊定。太和五年冬完成,共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六條,大闢之罪二百三十五條,刑三百七十七條;廢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詛,律令重者只處以梟首。
當時法官和州郡縣官員不能根據實情斷案。於是製作了重枷,幾乎要一圍粗;又用繩子繫著石頭掛在囚犯脖子上,傷及骨頭;再讓壯卒輪流毆打。囚犯大多無法忍受,於是被迫誣服。官員們以此作為能事。皇帝聽說後很痛心,便下詔規定,除非是大逆罪且有明確證據而不認罪伏法的,不得使用大枷。
律法規定:「枉法收賄十匹,義贓物二百匹,處以死刑。」到太和八年,才開始頒布俸祿制度,重新規定義贓物一匹,枉法無論多少皆處死。這年秋天,派遣使者巡視天下,糾察不法的守宰,因貪贓物被處死的有四十多人。食祿者惶恐不安,賄賂請託之路幾乎斷絕。皇帝哀憐各種案件,以至於上奏判決時,多從寬減免,保全性命流放邊疆,每年數以千計。京城判決死刑案件,一年終了不過五六起,州鎮也很少。
太和十一年春,下詔說:「三千種罪行,沒有比不孝更大的,但律法中對不敬父母者,只處以髡刑。於理不合。可重新詳加修改。」又下詔說:「先前命令公卿討論制定法,但門房之誅。
太和十二年下詔:“犯死罪者,如果父母、祖父母年老,沒有其他成年子孫,又沒有期親的,須上報後列奏等待批復,著錄為法令。”
世宗即位,意欲實行寬政。正始元年冬,下詔說:「議獄定律,是國家應慎重的事。輕重增減,世代或有不同。先朝用心於典章法令,刪改制定規則,但當時正值徵役,未詳細研究,施行於當時,仍有疑問和差錯。
永平元年秋七月,下詔命尚書檢查枷杖大小違制的原因,追究其罪。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尚書邢巒、尚書李平、尚書江陽王元繼等上奏說:「臣等聽說帝王繼承天命治理萬物,作為百姓父母,用德化引導,用刑法約束,大小案件必依實情,哀憐而不自喜,務必三訊五聽,不以木石定案。不合規定,憐憫百姓生命可能受傷,於是降下仁慈旨意,廣泛昭示體卹。令》:凡審理案件,先具備五聽之理,盡求情之意,再驗證各種證據,事情多有疑似,仍不承認實情的,然後加以拷掠;凡判處一年以上刑者加枷鎖,流放以上刑者,增加杻械。上違背五聽,下違反令文,確實應當查辦,依旨處罰,但沿襲已久,考慮不追究。等參酌,製造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五寸,用於大逆外叛;杻械用於流刑以上。犯,不是拷問所用。不久,獄官肆虐,又逐漸變得重大。
《法例律》:「五等爵位及在官品令從第五品者,以官階抵當刑期二年;免官者,三年後可以任職,降先前官階一等。」延昌二年春,尚書邢巒上奏:「私下詳查王公以下,或與皇帝分體,或當時有勳勞,都受封土勞授民,作為王室屏障。都認為:「官員若因罪應除名,以官職抵當刑期,還有剩餘資歷,再降階錄用。至於五等封爵,如果除刑已盡,便永遠削除,如同除名,與例不符。愚見認為自王公以下,有封邑者,因罪除,三年之後,應各名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公降為侯,侯降為伯,伯降為子,子降為男,至於縣男,則降為鄉男。 五等爵者,也依此而降,至於散男。
這年秋天,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因弟季賢參與元愉叛逆,被除名為民,遇到赦免之後,被旨意不再追究。尚書邢巒上奏:「查季賢已接受叛逆官職,為其傳檄,圖謀煽動幽瀛,招致禍亂,依據律法準犯罪行,罪當孥,兄叔連坐,法律有明文。幸蒙大赦,身命得以保全,除名還為戮,兄叔連坐民,對他們已是幸運。寇盜微罪,贓物證明的,遇到赦免尚且除名。將之罪者,毀其室,污其宮,絕其踪,滅其類。
延昌三年,尚書李平上奏:「冀州阜城百姓費羊皮母親去世,家貧無法安葬,賣掉七歲兒子給同城人張回為婢。張迴轉賣給鄃縣百姓梁定之,不說明是良人。稱和賣人者,指兩人詐取他人財物。
廷尉少卿楊鈞議曰:「謹詳查盜律'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別條'賣子孫者,一歲刑'。賣良人是一樣,而刑死懸殊,是由於根據情由制定刑罰,所以致罪有差別。又詳查'皆同',和掠之罪,本來應無不同。不得超過賣者之咎。 ,恐喝幼賤求之。 '然而恐喝體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因尊長與之已決的緣故。
三公郎中崔鴻議曰:「查律'賣子有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期親及妾與子婦流'。只有買者無罪文。然而賣者既已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因天性難奪,買支易遺罪,卑論者既已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因天性難奪,買支易罪,尊卑有不同,所以有異故是有異族。同賣者,即理不可。人掠盜之物而故賣者,以隨從論。 '依此律文,知人掠良,從其宜買,罪止於流。前人以為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散,不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遠沉淪為賤隸,再無良人時期。
太保、高陽王元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查張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當。如臣鈞之議,知買客罪文。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 。之原,遏姦盜之本,非謂市之於親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刑。 私下認為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發意為首。 '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又詳臣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復真賣,不告知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
在此之前,皇族有人犯罪,都不進行審問。當時有個宗室成員叫元顯富,犯罪需要審問,宗正依舊例處理。尚書李平上奏說:「因為皇帝宗族根基穩固,遍布天下,其中有些屬籍疏遠、憑藉蔭庇擔任低微官職的人,品行不端觸犯法令,按理必須追究。請求設立明確的界限和標準,作為固定制度。」皇帝下詔說:「宗族延續久遠,繁衍滋生,列入宗室戶籍卻做壞事的人,數量也很多。
同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人上奏說:「審查除名的條例,依律文,'獄成'是指判決罪案已經完成。廷尉寺認為犯罪經彈劾後,再進行複審審訊驗證確定刑罰,罪狀暴露清楚,案卷簽署兩份,案件審問理就算完成。家人陳述申訴,聽信其片面之詞,而阻止已成判決,便是曲從私情,有違公理。辯解迷惑正道,用曲解擾亂正直,在下助長百姓姦邪,在上毀壞國家法令,我們私下感到不安。姦詐欺騙,不合法度,以及申訴冤枉的,可以逮捕審訊重新處理。罪;家人申訴冤枉,供詞與案卷不符。就違背了重新審理的律文。奏說:「使者雖然結案,上報廷尉,解送尚書省,以及家人申訴冤枉,尚書接受訴狀,連續解送下審,尚未審查遇到寬宥的,不能算作已完成的案件。推究情理,認為崔纂等人的意見是妥當的。」皇帝下詔聽從。
熙平年間,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規定的期限之後,沒有自行歸案自首。廷尉卿裴延俊上奏說:「《法例律》規定:『各種逃亡者,在赦書規定期限之後,不自行歸案自首的,恢復原罪如初。』依《賊律》,謀反大逆,處罰眾居所稱。其中延陵法權等人所說的劉童子王喌嚷,忖忖,處罰眾景,事情後應當婢巚。雉,這是旁人的說法。的殺戮。妙,殺他的人能幹。傷他人論罪者上請。
當時司州上表:「河東郡百姓李憐生施用毒藥,案件判決死刑。其母申訴稱:『我一人年老,再沒有期親,按例應該上請。』檢查戶籍無誤,尚未判決申覆,李憐的母親去世。州裡判決三年服事期滿後再執行死刑。」司法士官長許琰教誫。主簿李瑒反駁說:「查《法例律》:『各種犯死罪,如果祖父母、父母年齡七十以上,沒有成年子孫,旁無期親的,具狀上請。流刑者鞭笞,留養其親,親終則執行流刑。淺。示仁慈寬厚,如今已經卒哭,不應再延期。
舊制,直閣、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作為比視官,至於犯罪,不得免除罪責。尚書令、任城王元澄上奏:「查諸州中正,也非品令所載,又無俸祿撫卹,先朝以來,都應當受刑。直閣等官員在宮中值班上下,有宿衛的辛勞,按理不應有區別。」靈太后下令比照中正處理。
神龜年間,蘭陵公主的馱馬都尉劉輝,因與河陰縣民張智壽的妹妹容妃、陳慶和的妹妹慧猛,姦淫混亂沉溺迷惑,毆打公主導致傷胎。劉輝畏懼罪責逃亡。門下省上奏處置:「各判死刑,張智壽、陳慶及因知情不加防範限制,處以流刑。」皇帝下詔說:「容妃、慧猛免死,賜去頭髮鞭打後交付宮中,其餘按奏議處理。」尚文三公郎中在民眾堅持說:「賜下信德令若望獲準的人,讓民眾。出身進一階,廝役免去服役,奴婢成為良民。兩家,發配敦煌為兵'。一等。 '雖然公主下嫁,尊貴不同於普通妻子,但人婦懷孕,不能不是一夜所生。參差,有時未必妥當。奚官之罪並列? ,認為:'在室的女兒,從父母之刑;已出嫁的婦女,從夫家之刑。 '這是不可改變的法則,古今通議。藉著劉輝之忿,加兄弟之刑。
尚書元修議論認為:「昔日哀姜在魯國違背禮法,齊侯娶而殺之,《春秋》所訌。又夏姬在陳國罪過氾濫,只責罰徵舒,而不非難父母。表明婦人出嫁後,犯禮之過,無關本屬。明辨常則。重新詳細評議。之事。理應重罰,特敕門下省結案,不拘常司,豈能一律如同常例,作為通行標準。究悖理之淺深,不詳察損化之多少,違背義理之途,苟且堅持執法,大大違背所託之任,深合罪責。
孝昌之後,天下混亂,法令不恒定,或寬或猛。到爾朱榮專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至遷都鄴城,京畿群盜頗起。相關部門奏請設立嚴制:各種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物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物滿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詳細,法律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查《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近來執事者苦於違背,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 ,開通相互糾舉之路,頒布捉獲之賞。 ,必由峻法。範。
天平之後,遷移草創,百官多不奉法,賄賂公行。興和初年,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至武定年間,法令嚴明,四海皆知治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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