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志·卷十九
北宋朝 歐陽修、宋祁、范鎮、呂夏卿 著
歷五
寶應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蝕三之一。 官歷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蝕。 代宗以《至德歷》不與天合,詔司天臺官屬郭獻之等,複用《麟德》元紀,更立歲差,增損遲疾、交會及五星差數,以寫《大衍》舊術。 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 帝為制序,題曰《五紀歷》。
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極疾,合於亥正,朔不進,則朔之晨,月見東方矣。 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 當視定朔小餘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餘數減十刻已下者,進以明日為朔。 一也。 以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晨初餘數。 二也。 陽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后減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 三也。 月蝕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后為減; 異名者,交前為減,交后為加,各以加減去交分。 又交前減一辰,交后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 已上,以減望差,八十約之,得蝕分。 四也。 日蝕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餘為定法。 以蝕差減去交分。 又交前減兩辰,餘為陰歷蝕。 其不足減者,反減蝕差。 在交后減兩辰,交前加三辰,餘為類同陽曆蝕。 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減一辰; 三刻內者,皆加一辰。 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后五辰外,又減一辰。 不足減者,既。 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蝕分。 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 交前加一辰,交后減一辰。 所得,以減望差,余如百四約之,得為蝕分。 五也。 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為泛用刻,不復因加。 六也。 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複末刻。 未正後者,六為虧初刻,四為複末刻。 不復相半。 七也。 五星乘數、除數,諸變皆通用之,不復變行異數。 入進退歷,皆用度中率。 八也。 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后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 異名者,相從為併。 皆四而一。 所得滿辰法,各為日。 乃以前日盈減、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日變率。 太白、辰星夕變,則返加減留退。 二退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差,以加減前疾日度變率。 螢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 歲星、螢惑、鎮星前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 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 少於中率者,減之。 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減後遲日變率及加減二退度變率。 又以伏差加減後疾日度變率。 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 少於中率者,加之。 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 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 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疾度變率。 夕合前、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減。 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遲度變率。 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 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 疾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 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 少於中率者,減之。 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 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 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退,或時弗葉。 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 於是頒用,訖建中四年。
《寶應五紀歷》演紀上元甲子,距寶應元年壬寅,積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紀》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餘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掛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九十二,秒五; 秒母六。 以象統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 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餘百一十九,秒四; 秒母三十。
貞悔之策三,餘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幹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歲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氣所有日及餘,以辰計之,曰辰數,與《大衍》同。
六虛之差七,秒七十。
轉終分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六。
轉終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轉法六十七。 約轉分為度,曰逡程。 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 末,百四十九。 十四日初,千四十二。 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 末,四百四十八。 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 末,五百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餘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餘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餘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凡春分后陰曆交后,秋分后陽曆交后,為月道同名。 余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 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 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 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 雨水、處暑,益十,積百三十七; 驚貽、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 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 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 穀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 立夏、立秋,損十四,積百二十五; 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 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五; 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后、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 入春分后,日損五分; 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 乃自後日益五分。 月在陽曆,自春分后、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 入秋分后,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 乃自後日益五分。 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數五。
除數四。
螢惑。
終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變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數百二十七。
除數三十。
○鎮星
終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百三,秒二十九。
變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數十二。
除數十一。
○太白
終率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終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變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數十五。
除數二。
○辰星
終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終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變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時,《五紀歷》氣朔加時稍後天,推測星度與《大衍》差率頗異。 詔司天徐承嗣與夏官正楊景風等,雜《麟德》、《大衍》之旨治新歷。 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 建中四年曆成,名曰《正元》。 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軌漏、交會,悉如《五紀》法。 惟發斂加時無辰法,皆以象統乘小餘,通法而一,為半辰數。 餘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 不盡,六而一,為刻分。 其軌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積取其數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內分,二十而一,為晨初餘數。 月蝕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 已上,以減望差,六十六約之,為蝕分。 日蝕差亦十五約之,以減八十五,餘為定法。 又加減去交分訖,以減望差,八十五約之,得蝕分。 日法不同也。 其五星寫《麟德歷》舊術,因冬至後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后伏日及餘,即平見日算。 金、水先得夕見; 其滿晨見伏日及余秒去之,餘為晨平見。 求入常氣,以取定見而推之。 《麟德歷》之啟蟄,《正元歷》之雨水; 《麟德歷》之雨水,《正元歷》之驚蟄也。 《麟德歷》熒惑前、後疾變度率,初行入氣差行,日益遲、疾一分,《正元歷》則二分,亦度母不同也。 詔起五年正月行新曆。 會礪泚之亂,改元興元。 自是頒用,訖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歷》演紀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歲積四十萬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閏萬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餘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掛限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虛分五百一十四。
象統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余七十九,秒五十五; 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余九十五,秒四十三; 秒母六十。
貞悔之策三,餘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 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幹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二百八十,秒二。
歲差十二,秒二。
秒母百。
定氣辰數同《大衍》。
六虛之差六,秒二十。
轉終分三億一百七十二萬一百三十二。
轉終日二十七,余六百七,秒百三十二。
入轉秒法一萬。
轉法二百一十九。 約轉分為度,曰逡程。 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九百七十三,末百二十二。
十四日:初八百五十一,末二百四十四。
二十一日:初七百二十九,末三百六十六。
二十八日:初六百七,末四百八十八。
辰刻八刻,分七十三。
刻法二百一十九。
昏明刻各二刻,分百九半。
交終分二億九千七百九十七萬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三十二,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中日十三,余六百六十三,秒六千九百七半。
朔差日二,餘三百四十八,秒六千一百八十五。
望差日一,餘百七十四,秒三千九十二半。
望數日十四,余八百三十八。
交限日十二,餘四百八十九,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交辰法九十一少。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九百四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六,積六十二。 小寒、小暑,益十三,積七十八。 大寒、大暑,益十一,積九十一。 立春、立秋,益十,積百二。 雨水、處暑,益八,積百一十二。 驚蟄、白露,益六,積百二十。 春分、秋分,損六,積百二十六。 清明、寒露,損八,積百二十。 穀雨、霜降,損十,積百一十二。 立夏、立冬,損十一,積百二。 小滿、小雪,損十三,積九十一。 芒種、大雪,損十六,積七十八。 以損益依入定氣求朓朒術入之,各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后、春分前,皆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春分后,日損四分; 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六; 乃自後日益四分。 月在陽曆,自春分后、秋分前,亦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 入秋分后,日損四分; 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六; 乃自後日益四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四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秒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九百五十,秒四。
合後伏日十七,余千二十三。
○熒惑
終率八十五萬四千七,秒七十九。
終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秒七十九。
合後伏日七十一,余千四十九。
○鎮星
終率四十一萬三千九百九十四,秒六十三。
終日三百七十八,余八十四,秒六十三。
合後伏日十八,餘五百九十。
○太白
終率六十三萬九千三百八十九,秒二十八。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四,秒二十八。
晨合后伏日四十一,余九百一十五。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餘五百二,秒一十四。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五百二,秒一十四。
○辰星
終率十二萬六千八百八十八,秒四半。
終日百一十五,余九百六十三,秒四半。
晨合后伏日十六,余千四十。
夕見伏日五十二,餘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秒法一百。
五星平見加減差。
○歲星
初見,去日十四度,見。 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 自入大寒後,日損百九分半。 入春分初日,依平。 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 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 自入芒種后,日損百四十五分。 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 自入處暑后,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半。 入白露初日,依平。 自後日減八十七分。 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熒惑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 入冬至初日,減二十七日。 自後日損九百八十五分半。 入大寒初日,依平。 自後日加六百五十七分。 入驚蟄,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 自入立夏后,日損三百二十三分。 入立秋,依平。 自入處暑后,日減三百二十三分。 入小雪,畢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鎮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 入冬至初日,減四日。 自後日益百四十五分半。 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 自入清明后,日損九十六分。 入小暑初日,依平。 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 入白露初日,加八日。 自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 入秋分,均加四日。 自入寒露后,日損九十六分。 入小雪初日,依平。 自後日減百四十五分半。
○太白
初見,去日十一度。 夕見:入冬至初日,依平。 自後日減百六十三分。 入雨水,畢春分,均減九日。 自入清明后,日減百六十三分。 入芒種,依平。 自入夏至,日加百六十三分。 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 自入寒露后,日損百六十三分。 入大雪,依平。 晨見:入冬至,依平。 入小寒後,日加百九分半。 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 入小滿后,日損百九分半。 入夏至,依平。 入小暑后,日減百九分半。 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 入小雪后,日損百九分半。
○辰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 夕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 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 入夏至,畢大暑,依平。 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 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晨見; 入冬至,均減四日。 入小寒,畢雨水,均減三日。 其在雨水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 入驚蟄,畢立夏,應見不見。 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 入小滿,畢寒露,依平。 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 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五星變行加減差日度率
△歲星
前順:差行。 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 先疾,二日益遲三分。
前留:二十六日。
前退:差行。 四十二日,退六度。 先遲,日益疾二分。
後退:差行。 四十二日,退六度。 先疾,日益遲二分。
後留:二十五日。
后順:差行。 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 先遲,二日益疾三分。 日盡而夕伏。
△螢惑
前疾:入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 自後三日損日度各二。 小寒初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 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穀雨四日,依平。 畢小滿九日,百七十八日行百度。 自九日後,三日損日度各一。 夏至初日,依平。 畢六日,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 自六日後,每三日益日度各一。 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 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 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 自後五日益日度各六。 秋分初日,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 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 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百六十九度。 自後五日益日度各三。 霜降五日,依平。 畢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百八十一度。 自入十三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前遲:差行。 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先疾,日益遲三分。 自入小寒後,三日損日度各一。 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 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 立春初日,畢清明,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自入穀雨,每氣損度一。 立夏初日,畢小滿,平,六十日行二十三度。 自入芒種后,每氣益一度。 夏至初日,平。 畢處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自入白露后,三日損度一。 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 自後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 寒露初日,七十五日行三十度。 自後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 霜降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自後二日損度一。 立冬一日,平。 畢氣末,六十日行十七度。 自小雪后,五日益度一。 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 自後三日益度一。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一日率者,以其差分益此留及遲日率。 前疾加日率者,以其差分減此留及後遲日率。
退行:入冬至初日,六十三日行二十二度。 自後四日益度一。 小寒一日,六十三日行二十六度。 自入小寒一日後,三日半損度一。 立春三日,平。 畢雨水,六十三日退十七度。 自入驚蟄後,二日益日度各一,驚蟄八日,平。 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 自入春分后,一日損日度各一。 春分四日,平。 畢芒種,六十三日退十七度。 自入夏至后,每六日損日度各一。 大暑初日,平。 畢氣末,五十八日退十二度。 立秋初日,平。 畢氣末,五十七日退十一度。 自入白露后,二日益日度各一。 白露十二日,平。 畢秋分,六十三日退十七度。 自入寒露后,三日益日度各一。 寒露九日,平。 畢氣末,六十六日退二十度。 自入霜降后,二日損日度各一。 霜降六日,平。 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 自入立冬后,三日益日度各一。 立冬十二日,平。 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 自入小雪后,二日損日度各一。 小雪八日,平。 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 自入大雪后,三日益度一。
後留:冬至初日,十三日。 大寒初日,平。 畢氣末,二十五日。 自入立春后,二日半損一日。 驚蟄初日,十三日。 自後三日益日一。 清明初日,三十三日。 自後每日損日一。 清明十日,平。 畢處暑,十三日。 自入白露后,二日損日一。 秋分十一日,無留。 自入秋分十一日後,日益日一。 霜降初日,十九日。 立冬畢大雪,十三日。
後遲:差行。 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先遲,日益疾三分,前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 若不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立冬到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十三日者,以所朒數加此遲日率。
後疾:冬至初日,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 自後每日損日度各一。 大寒八日,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 自入大寒八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雨水,平。 畢氣末,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 自入驚蟄后,三日益日度各一。 穀雨三日,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 自三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 芒種十四日,平。 畢夏至十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 自十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 小暑五日,二百五十三日行百七十五度。 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 大暑初日,平。 畢處暑,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 自入白露后,二日損日度各一。 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 自一日後,每三日損日度各一。 大雪初日,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 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
△鎮星
前順:差行。 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 先疾,三日益遲二分。
前留:三十七日。
前退:差行。 五十一日,退三度。 先遲,二日益疾一分。
後退:差行。 五十一日,退三度。 先疾,二日益遲一分。
後留:三十六日。
后順:差行。 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 先遲,三日益疾二分。
△太白
夕見:入冬至,畢立夏,立秋畢大雪,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 自入小滿后,十日益度一,為定初。 入白露,畢春分,差行; 先疾,日益遲二分。 自餘平行。 夏至畢小暑,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 自入大暑后,五日損一度,畢氣末。
夕平行:冬至及大暑、大雪各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 自入冬至后,十日損一,畢立春。 入立秋,六日益一,畢秋分。 雨水畢芒種,七日行七度。 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畢小暑。 寒露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 自後六日損一,畢小雪。
夕遲:差行。 四十二日行三十度。 先疾,日益遲十三分。 前加度過二百六度者,準數損此度。
夕留:七日。
夕退:十日,退五度。 日盡而夕伏。
晨退:十日,退五度。
晨留:七日。
晨遲:差行。 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末,四十二日行三十度; 先遲,日益疾十三分。 自小滿后,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 夏至畢寒露,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 差依前。 自入霜降后,每氣益一度,畢小雪。
晨平行:冬至畢氣末,立夏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 自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雨水。 入小滿后,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 驚蟄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 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 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 自入霜降后,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
晨疾: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 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者,此疾依數益之。 處暑畢寒露,差行; 先遲,日益疾二分。 自餘平行。 日盡而晨伏。
△辰星
夕見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 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
夕平:七日,行七度。 自入大暑后,二日損度各一。 入立秋,無此平行。
夕遲:六日,行二度七分。 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
夕伏留:五日。 日盡而夕伏。
晨見留:五日。
晨遲:六日,行二度七分。 自入大寒,畢雨水,無此遲行。
晨平行:七日,行七度。 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入立春,無此平行。
晨疾; 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 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 日盡而晨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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