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跨境腐败法》通过!6章47条,海外追逃迎来什么变化?

小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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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次觀看·2026年11月7日
中国《反跨境腐败法》正式通过,海外追逃和追赃机制进一步完善。但法律有国界,中国想在海外找人、冻结资产,仍要经过当地法律程序。此前一名参与“猎狐行动”的人员,因非法充当中国政府代理人,曾在美国获刑20个月。新法到底能管多远?追逃者又由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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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境腐敗法通過,中共海外追逃加碼,追逃者爲何也會坐牢
11月6日,中國反跨境腐敗法通過
6章47條,把案件辦理
國際合作和企業合規放進一部專門法律
中共要加強海外追逃
但美國已經判過參與獵狐行動的人員20個月監禁
反差就在這裏
追查腐敗可以合作
把威脅和脅迫帶到別人國家
追逃者自己也會被追責
新法究竟能追到哪裏
又由誰管住追逃者?
大家好,歡迎來到小藍人時政
我是怡保
法律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要看清它的分量
需要把它放回原有的追逃體系裏
現行監察法已經規定,由國家監委統籌反腐敗國際合作
開展引渡遣返調查取證和資產追繳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也早已規定,向外國申請凍結
沒收和返還財產
這次立法是把跨境腐敗的治理機制
案件合作企業預防和法律責任
集中到一部專門法律裏
這比單獨喊一句外逃必追更具體
追逃是在事情發生以後找人
企業預防和部門協作
則把管理範圍推到經營活動和線索發現階段
對辦案機關來說,重點是讓不同環節接得起來
官方解釋立法必要性時
列出了發現難、取證難、追贓難、定罪難
難就難在,錢到了國外
證據賬戶和人可能分佈在不同司法管轄區
國內的一份調查決定
到了境外,還要轉換成對方能夠依法執行的請求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佈
2025年前11個月追回外逃人員782人
追回贓款236.57億元
這說明新法出臺以前
追逃追贓就已持續運行
今後衡量法律效果,需要看取證和返還是否真正改善
而不是把過去的成績重新算到新法頭上
具體案例更能說明時間成本
2025年7月官方通報
原珠海華美汽車制動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梁景文回國投案
他涉嫌職務侵佔,1996年外逃
1997年被髮布紅色通報,到歸案已經過去28年
28年,說明發出通報和人員歸案
中間可能隔着很長的執行過程
新法可以調整中國自己的工作安排,跨過國境之後
決定能否推進的,還有所在地的法律、證據要求和合作程序
國際刑警組織對此說得很直接
紅色通報是請求各國協助尋找和臨時逮捕相關人員的工具
不是國際逮捕令
各國依據自己的法律決定怎樣處理
國際刑警組織不能命令成員國抓人
所以海外追逃不是北京發一個通知
外國警察就自動執行
中國提出請求,所在地機關進行審查
這個環節既是跨境合作的門檻
也是在防止一國的指控直接變成另一國的強制行動
錢的追回還要再過一關
中國現有司法協助法律要求向外國請求沒收和返還資產
需要提交財務情況、所在地沒收理由
權屬證明和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
實際要回答的是這筆錢與違法行爲有什麼聯繫
爲什麼應當交還
以及相關權利人如何受到保護
凍結、沒收、返還是不同階段
凍結先限制財產移動
沒收決定財產如何被依法處置
返還還涉及向誰移交
把賬戶凍結就宣佈錢已追回
會把程序進度和實際結果混在一起
而且追回資產以後還涉及分配
現行司法協助法允許請求把涉案財物返還中國或者被害人
也規定外國提出分享請求時,由有關機關協商數額或比例
對普通人來說,最值得追問的結果
是被侵佔的權益有沒有得到恢復
而不只是國家公佈的追贓總額增加了多少
這也解釋了爲什麼關注官員海外資產
不能只看房子登記在誰名下
調查需要沿着出資交易和實際權屬尋找證據
查得越深,越可能牽涉親屬合作伙伴或其他財產權利人
涉及的人越多,越需要讓他們有機會說明自己的錢從哪裏來
支持追繳腐敗所得有很直接的公共利益
但如果只憑一個政治標籤就處理財產
受到影響的可能包括合法權益
證據門檻看起來拖慢辦案
卻是在區分該追回的錢和不該動的錢
這條邊界一旦被繞過
追討本身就會變成另一個刑事案件
2025年3月美國紐約聯邦法院判處安全中20個月監禁
他此前已認罪,罪名是非法充當中國政府代理人
涉及參與獵狐行動相關的強迫回國計劃
美國司法部披露,他長期向一名美國居民及其家人施壓
試圖迫使對方回中國
案件所涉騷擾從2017年持續到他2022年被捕
法院還作出包括賠償在內總額約500萬美元的財務處罰
其中約130萬美元賠償受害人及家屬
這個舊案對今天最有價值的提醒
是追逃者的行為也必須接受所在地法律檢驗
判斷目標人物有沒有犯罪
與判斷追逃人員有沒有威脅、騷擾別人
是兩條可以分別處理的法律問題
中共可以要求外國審查腐敗證據
外國也可以要求中共相關人員遵守當地程序
拿親屬當施壓工具
就把證據爭議變成對家庭生活的侵擾
聲稱自己在幫助國家反腐
不能替實施者免除當地的法律責任
新法還有一塊容易被海外抓人掩蓋的內容
就是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
在11月2日的二審說明中官方專門提出
境內跨境經營企業應當根據規模業務範圍和風險
合理配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人員
立法討論已經從出了問題追究誰推進到平時由誰管理風險
企業真正面對的成本是把要求落實到日常管理
反賄賂制度做得有效
靠產品和服務競爭的企業纔有更公平的機會
做成只簽承諾書只留檢查材料
就會增加支出卻未必減少利益輸送
跨境經營還有另一層難處
同一份證據可能受到兩個國家不同規則的約束
中國201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已經規定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
境外機構不能在中國境內自行開展相關刑事訴訟活動
境內機構和個人也不能擅自向外國提供這類證據和協助
2024年的實施規定又把收集證據
安排遠程作證等活動列得更具體
因此對兩邊都有業務的企業
外國調查提出資料要求後
還要處理中國這邊的審批和法律限制
反腐合作能否順暢
關係到企業要花多少時間完成程序
各國都強調自己的主權
最後需要有人把互不相同的要求接起來
這也是監督中共跨境執法時最有利的標準
中國要求外國調查尊重中國法律
那麼中國向外開展調查
同樣要接受所在地的法律邊界
主權原則應當雙向適用
不能只在阻擋別人時強調
在約束自己時淡化
討論海外華人的處境
也應該把具體涉案人員企業工作人員與普通移民分開
親屬關係外國身份境外房產分別是身份或財產情況
調查需要建立行為和證據之間的聯繫
把整個移民群體都說成新法目標
只會掩蓋真正需要審查的權利使用
更值得關注的是,被捲入調查以後
糾錯渠道能不能及時發揮作用?
新法通過後的官方報道,
同時列明堅持中共領導
總體國家安全觀
以及遵守法定程序
保障人權和保護經營主體權益
這些原則放在一起
執行時,就要回答一個現實問題:
當辦案要求與個人權利發生衝突,
具體由什麼程序作出糾正
現行監察法給出了可以檢驗的尺度
對查封、扣押、凍結無關財產或明顯超出涉案範圍等行爲,
當事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訴,
先由作出措施的監察機關處理,
不服再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
法律也規定,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現行監察法還寫明,
查明與案件無關的凍結財產,
應在三日內解除凍結,
這是可以對照的具體期限
對被誤凍賬戶的企業,
及時糾錯,關係到工資和貨款能否支付
對家庭,關係到自己的錢什麼時候恢復使用
這些規定能否管用,要看真正有人提出異議時,
機關是否說明理由,錯誤措施是否解除
責任人員是否受到處理,把接受監督寫進法律,
和讓受影響的人實際獲得糾正,中間還有執行距離。
尤其當申訴先回到辦案機關,
再進入上級監察機關時,
糾錯高度依賴系統內部的審查,
外部能夠了解多少處理依據,
合法財產能否及時解凍,
會直接影響公衆對公平執法的判斷,
這纔是中共反腐需要承擔的另一半責任,
抓了多少人可以展示行動規模,
說明錯案怎樣糾正,權力怎樣恢復,
才能檢驗權力有沒有被約束,
反腐機關不能只要求別人交代財產來源,
也要對自己如何使用權力做出交代,
接下來,跨境企業面對的是具體合規安排,
辦案機關面對的是一份份需要外國接受的協助請求,
境外賬戶能否凍結,資產能否返還,
要在所在地程序中落實,
調查傷及合法權益時,糾錯責任也必須落實到人,
法律通過之後,真正決定結果的,
是每一次取證每一筆資產處置和每一個異議如何被處理,
今天就到這裏,我們明天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