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進明退論1368-1939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為甚麼商業越繁榮,奴婢越自由?宋朝奴婢走向僱傭制,朱元璋卻讓良賤制度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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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推動了中國千年賤民制度走向瓦解?
根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觀點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經濟發展水平,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
是影響賤民制度的重要因素
商品經濟繁榮程度越高,賤民制度就越溫和
賤民階層的生存狀況也就越好
反之,像朱元璋那樣通過路引
禁錢令等手段抑制商業
賤民制度就越野蠻,賤民階層的生存狀況也越惡劣
這點可以從秦漢以來的中國歷史與經濟因素分析
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
整個社會還是以農耕爲主
商業受到重農抑商國策的壓抑
商品經濟水平不高
這一時期,賤民的身份地位也非常低下
雖然偶爾也有崛起於賤民之中的英雄人物
但這是因爲當時的賤民制度尚未成型
法律地位還不明確
相應的賤民最基本的生存權
在法律上的保障還相當薄弱
這一時期史書中多有豪門大族虐殺奴婢的記載
《晉書·王敦傳》就記載了王愷斬殺美人勸酒的事情
原文是:時王愷、石崇以豪侈相尚
愷常置酒,敦與導炬在坐
有女伎吹笛,小詩聲韻
愷便驅殺之,一坐改容
敦神色自若,他日又造愷
愷使美人行酒,以客飲不盡,折殺之
直到唐代開明的內外政策,長期的經濟繁榮
以及絲綢之路的復興等因素
共同促進了經濟大發展和商業的興起
到了唐末,商品經濟已經達到相當規模
宋朝建立以後,以文治著稱
是歷代唯一鼓勵工商業的朝代
商品經濟非常發達
與此同時,宋代的賤民制度
也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最溫和的賤民的身份地位
又是傳統社會中最高最接近近代的
這兩個現象同時出現,並非巧合
但是這一點卻常常被保皇派民粉與線性史觀論者避而不談
宋朝商品化水平高
王安石變法以前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較少
因此宋朝時期土地十分集中,富者阡陌成群
貧者無力追之地,但即使這樣
宋朝卻仍未出現大規模的饑荒以及經濟危機
這不僅體現了宋代統治階層的國家治理水平
同時也體現了宋朝社會生產力的強大
在繁榮的經濟環境下,原本在唐朝被視爲物的賤民
其地位也迎來了新的變化
宋朝不抑兼併的土地政策,使得私人佔有土地的情況非常普遍
如前文所提及,地主爲了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提高生產效率就必須提高耕作
自己土地的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
因此,蓄有奴婢的地主開始主動提高賤民的地位
甚至在一定條件下,主人會選擇釋放一些奴婢爲良民
以減少蓄養奴婢的支出
同時,爲了補充勞動力
地主會選擇支付薪酬,僱傭更優秀的勞動力來提高產出
從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這些地位被提升或者被釋放的奴婢
其人身自由度大幅度提升
他們可以在一定限度內
自由選擇提供勞力服務的對象
通過賺取錢財
而不是依靠主人蓄養謀生
奴婢僱傭化的趨勢就這樣出現了
宋代建立以後
繼承了晚唐的經濟基礎
商品經濟得到長足發展
達到古代中國的巔峯
宋太宗時期
一年的商稅就已經達到400萬貫
到了宋仁宗時期
更是增加到2200萬貫
社會經濟整體的高度繁榮
可以從宋代開始出現的繁華夜生活中得到證明
隨之而來的是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城市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重
也達到了封建王朝的最高峯
根據趙剛與棲霞教授的數據
南宋的城鎮化率應該是22%
經濟的空前繁榮需要更多的勞動力來支撐
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以及城市人口規模的增加
也需要更多勞動力參與到商業
手工業和服務業當中
以滿足城市生活的需要
因此宋代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極其旺盛
沒有朱元璋路隱與禁錢令等政策
限制城市發展與人口流動
許多原本從事農業的人口
爲了獲取更多收益
捨棄原本被視爲本業的農業
加入更加有利可圖的商業
手工業和服務業當中
大量原本從事農業的人口
作爲可僱傭勞動力湧入市場
帶動了勞動力市場的繁榮
但在社會總人口變化不大的情況下
新出現的大量就業崗位
僅憑自然流入城市的部分農民
是無法滿足勞動力缺口的
勞動力短缺導致了勞動力價格上漲
手握勞動力資源的人,將自己可以支配的富餘人力
投入勞動力市場,賺取金錢
這就成爲擁有奴婢的主人
獲取最大化經濟利益的理性選擇
勞動力價格上漲
也使得原本在唐代還沒有多少地位可言的賤民
比如奴婢部曲和店客等
進入了主人謀取經濟利益的視線當中
奴婢不再依附主人存在
奴婢的勞動反倒成為主人賺取經濟利益的來源
在經濟因素的刺激下,奴婢的地位顯著提高
也進一步推動了奴婢僱傭化趨勢的發展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宋朝政府順應時代潮流
取消了一些對賤民的歧視性政策和身份等級規定
大量賤民也藉此成為僱傭工人,不再被視為賤民
對此,宋史記載了一個例子
祁瑞,本豪小吏,休役後始傭於家
他奴始多心目,不識惠勤,故皆無正驗
宋真宗時期,對奴婢僱傭的期限進行了規定
自今人家傭賃當名舍,要棄籍五年
這一規定反映了宋代奴婢已經不再被主人永久佔有
如果主人逾期役使或者擅自處理奴婢
奴婢本人或其家人還可以向官府告狀
宋代奴婢享有的如此地位,不僅在前代未曾有過
到了明清時期也再未聽聞
宋仁宗時期,有人上書說:
比照淮南民基,有以男女僱人者,官為贖還之
今民間不敢僱傭人,而貧者或無以自存,望聽其便
宋仁宗準許了這一請求
奴婢僱傭化就此被正式寫入法律條文當中
僱傭奴婢完全合法化
自此,奴婢從為主人服務的卑賤之人
成為通過出賣勞動力為主人賺取錢財的被僱傭者
身份逐漸從賤民轉變為被僱傭的工人
地位顯著提高
他們不僅能夠通過向主人出賣勞動力
合法賺取錢財和保有私人財產
而且還有明確的僱傭期限
因為長期在外為主人打工
他們的人身自由度也比前代明顯提高
同時他們的勞動積極性會直接影響到
其所依附之人的經濟利益
因此主人和僱傭者對這些被僱傭的賤民
給予更多尊重和保護
也使得他們的地位進一步提高
整個北宋時期基本沒有再出現新的賤民群體
不僅如此從朝廷到地方官府
還逐步減小對官奴婢的約束和壓迫
鼓勵其生產積極性
另外宋朝還承襲了晚唐的趨勢
在司法實踐當中
減少了將罪犯家屬罰沒入官的頻率
這也導致北宋時期賤民階層的規模逐步減小
隋唐時期的雜戶官戶和部曲等賤民群體
在北宋前期就逐漸消失了
宋代賤民主要以奴婢娼妓為主
北宋初期奴婢尚且分為官奴婢和私奴婢
此後由於勞動力僱傭化程度提高
官奴婢逐漸消失,私奴婢成爲賤民中的主流
但受到整體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
其人數不多,規模不大
宋代賤民的另一主要構成部分就是娼妓
他們主要從事歌舞業和服務業
以陪侍客人換取錢財
主要來源於破產貧民自賣
宋代娼妓業較前代發達
不僅民間經營者衆多
連各級政府也在經營娼妓業
根據宋史記載,太宗雍熙元年舉行賜僕御丹鳳樓官僕
招侍臣賜宴,自樓前至朱雀門張樂,任從車漢船往來御道
又及開封府諸縣及諸軍樂人列於御街
音樂雜發縱士數遊觀,千士四百或於道之左右
從這段記錄中就可以看出,宋代娼妓業的繁榮背後
其實離不開熱衷於經濟活動的宋朝政府的大力支持
正是由於受到宋朝政府理念的影響
宋代社會整體一改之前重農抑商的風氣
不再受到舊觀念的束縛
開始重視實際的經濟利益
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
對於能夠給自己帶來經濟利益的
包括娼妓和私奴婢在內的賤民群體
其壓迫方式也從殘酷的人身壓迫
轉變爲對其經濟價值的剝削
總的來說,宋代賤民的種類和數量已經比之前大爲減少
地位也有顯著提高
這一時期的賤民由於僱傭化程度提高
人身依附性大幅度降低
良賤之間的差異雖然尚未徹底抹平
但確實已經明顯縮小,以主奴關係爲例
宋代部曲和奴婢的地位相對於主人的地位
不僅高於唐代,甚至還高於後世的明清時期
這在法律上的典型體現就是部曲以及奴婢都有權控告主人
開寶五年,殿中侍御史張穆的奴婢紅玉
告發主人張穆貪贓
最終張穆被處以棄市之刑
而朝廷則賞賜紅玉錦袍銀帶
以及絹三百匹
這個案例說明
宋代奴婢除了能夠告發主人謀反
謀逆等大罪之外
還有權告發主人的其他罪行
不僅賤民可以控告主人
也有主人控告奴婢的事情
宋太宗時期就曾親自審理過一個案件
荊棘民謀揮積登文古宿家奴施妃囤衣詔令賜千錢長期職
要知道,無論是秦漢隋唐還是後世的明清
主人與奴婢之間都是佔有和被佔有的關係
主人對奴婢有非常大的處置權
奴婢自然不能因爲一般案件控告主人
主人也不可能控告沒有責任承擔能力的奴婢
而在這個案件中,主人因為奴婢丟失了
一頭豬就將其告上衙門
可見奴婢在此時已經可以成為普通經濟案件中的被告對象
這說明奴婢身上物的屬性在宋代已經相當微弱
其法律地位的提升可見一斑
到了南宋末年,以奴婢為主的賤民階層
無論在數量上還是種類上都已經比唐代大幅度下降
這一時期社會習俗和傳統倫理道德雖然尚未發生根本變化
也沒有像清末的進步人士那樣
在接受西方人權平等理念的影響後
從道德層面發出解放賤民的呼籲
但是以當時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來看
賤民制度在社會生活當中的影響力已經相當微弱
賤民制度如同奴隸制一般逐漸消亡
或者被新的僱傭勞動制度取代
似乎已經成為當時經濟和社會條件下的必然結果
所以說,希望大家不要有輝格主義
西方中心主義的思維
認為西式殘酷的原始資本積累時期是必由之路
但是這一歷史進程卻被蒙元南下滅宋的戰爭打斷了
元朝滅亡南宋以後,當時尚處於較原始狀態的蒙古各部
按照草原傳統對新徵服的南宋故地居民展開大規模掠奪
不僅掠奪土地財物還擄掠人口
原本在南宋境內日益繁榮的商品經濟發展趨勢
被戰爭和征服者打斷
與此同時,大量南方漢人在戰爭中被蒙古貴族掠爲軀口
這讓良賤制度死灰復燃
再次擴大了當時已經逐漸縮小的賤民群體
這也導致賤民制度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自然消亡的可能性消失
不能不說,這是一種歷史的遺憾
不過,元朝的統治雖然粗放落後
但統治者並不歧視工商業
所以在元朝統治穩固以後
江南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
與外貿出口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復
同時,由於元朝統治階級主要以蒙古族爲主
其主流價值觀與漢族信奉的儒家倫理有較大差異
對良賤尊卑等觀念也不甚重視
所以,許多原本被漢人認爲操持賤業的賤民
並不遭受元朝統治者的歧視
比如娼優等群體
明朝建立以後,明太祖領導下的明朝政府
整體性格趨於極端僵化保守
爲了抑制土地兼併
維護小農經濟下穩定的社會秩序
朱元璋踐行了北宋舊黨宋明理學的理論
明朝再次恢復重農抑商的國策
將農業耕作視爲本業
通過陸引海禁禁錢令等手段
打壓城鎮手工業和商業發展
手工業商業從業者的地位下降
受到的限制也比較多
原本宋元時期留下的商品經濟成分
進一步被削弱
與此同時,明朝政府沿襲唐律疏議的精神內核,制定了大明律
在法律上正式確認了賤民這一特殊群體的存在
並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確認了賤民比良民更加卑下的身份地位
還進一步明確了良賤之間的身份等級以及權利義務上的差異
清朝建立以後,爲了維護民族統治和傳統社會小農經濟的穩定
清朝統治者的統治策略比明朝政府更加保守
對內
清朝政府延續了明朝的賤民制度
同時還在其中加入了民族統治民族壓迫的內容
清廷自關外起家,倚仗八旗爲肱骨
堅持以滿御漢的施政方針
在訂立與賤民制度有關的各項律令時
都專門設置了針對八旗之民的特別規定
其中包括圈地投充奴婢制度、良賤交往
人口買賣等多個方面
明清兩朝的政策有極強的延續性
比如堅持洪武型財政低徵稅高攤派等
清朝初期,由於戰亂等因素,城鎮化水平降低
由於各種原因,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自然也就下降了
奴婢被迫從工商業退回到家庭服務和農業生產當中
在生存壓力下,進一步加強了對主人的人身依附性
即使是娼優丐戶等依靠爲他人提供服務謀生的賤民
處於商品經濟發展被壓抑的環境當中
也難以積蓄錢財,提高社會地位
但是從雍正即以後來看
清朝政府的執政風格其實比明朝更加開放
明代幾乎不鑄幣
但是清代開發雲南,大量鑄造銅幣
結束了雲南在明朝276年使用貝殼的歷史
以滿足商品流通的需要
清朝也是繼漢宋之後
又一個銅幣下沉到村的封建王朝
對外從海禁與開海的時間佔比來看
清朝政府的執政風格其實也比明朝更加靈活
明代禁海時期約佔75%,開海時期約佔25%
到了鴉片戰爭以前的清代,禁海時期約佔15%
開海時期則約佔85%
明代的閉關鎖國纔是真正的鎖國
不僅鎖國,還會派出鄭和艦隊消滅南洋華商
至於清代所謂的閉關鎖國
應該說是小政府行政能力不足之下的自主縣官
清代顯然沒有王安石變法時期那麼多的技術官僚
也沒有在全國設置2060處稅場的能力
到了萬曆時期,所謂經濟繁榮的明代
全國稅場也不過126處
只有王安石時期的6%
清代直到1860年以後
因爲厘金制度,全國纔出現了2500處稅場
總量勉強超過宋代
但是論人均還是遠遠不如
清代的自主海關政策,本質上並非排斥與外部世界的交流
而是在國家能力相對不足的情況下,爲了
減弱無序貿易帶來的損害
以及規避西方的殖民掠奪
所採用的合乎情理的政策與制度安排
在這一政策的指導下,原本散佈在漫長海岸線上的貿易行爲
被集中到有限的幾個區域內
使得有限的國家能力可以被集中起來
形成較高的管理強度,對外貿行爲進行管理
這是爲了抵消西方資本主義力量的侵蝕
讓洪武制度下國家能力較低的封建王朝
避免布莫沃爾帝國的後塵
既實現維護國家主權
防範西方殖民侵略的意圖
又保持中外經濟貿易往來和文化交流互鑑
但是實行一口通商政策以後
只在廣州十三行,而不是在上海開埠
這也確實抑制了江南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規模
也給自己埋下了大庾嶺商路與太平天國的大雷
清朝統治方針的保守反映在賤民制度上
就是清朝政府在大明律的基礎上
進一步強化了對賤民的限制和歧視
此後,清朝時期的賤民階層
再也難以像宋朝的前輩那樣
通過進入僱傭勞動力市場
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
或者擺脫賤民身份
這使得清朝的賤民制度變得牢固無比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西方列強轟開清朝國門
強行將資本主義經濟因素
再次注入傳統社會當中纔得到改變
宋代商品經濟發達,勞動力僱傭化程度高
因而奴婢等賤民的地位較高,賤民制度比較溫和
明清時期商品經濟受到壓抑
勞動力僱傭化程度不如宋代,奴婢等賤民的地位
也低於宋代
再加上清朝政府施行的帶有民族統治色彩的奴婢制度
這一時期的賤民制度也就顯得更加嚴酷
因此我們可以認爲
賤民制度究竟是溫和還是嚴酷
以及賤民身份地位的變化
與其所處時代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
有十分密切的關係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視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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