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 P34 - 34. 12-1第一節 共同犯罪的概念、構成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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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
同學們好,我們今天開始講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我們知道在司法事務中,有的刑事案件是由一個人所爲,也有一些刑事案件可能是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故意作案。
那麼這種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它容易作大案。
爲什麼呢?它把數個人的力量聯繫起來以後,那麼形成的犯罪的作用力就比較大。
那麼另外一個,他們作案以後也容易逃避偵查。
所以在司法事務中,共同犯罪歷來是我們審執的重點。
那麼刑法對共同犯罪也有專門的規定,那麼共同犯罪的形式也是複雜多樣。
共同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表現可能也不完全一樣。
所以共同犯罪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就是成爲刑法學裏面教學的一個重要內容。
那我們分成幾級來講。
第一級,我們講講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它的基本的構成要件。
第一級,共同犯罪的概念問題。
什麼是共同犯罪?
刑法規定的比較簡單。
所謂共同犯罪,那麼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的規定看上去比較簡單,但是實際上內涵十分的豐富。
它既指出了共同犯罪的量的規定性,也就是說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那麼又強調了共同犯罪的則的規定性。
什麼是則的規定性呢?
就是說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犯罪是故意的,而且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爲。
所以它把共同犯罪的一些基本的構成要件通過短短的幾個字就表達出來了。
那麼根據這個概念,共同犯罪的一些基本的構成要件通常把它分成這麼幾類。
實際上在刑法理論裏面,不同的學派對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的車中點並不完全一樣。
那麼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從犯罪共同說這個角度,強調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一個特定的犯罪。
那麼強調行爲人主觀上,做個共同犯罪的人主觀上,必須要有特定的犯罪故意。
那麼也有強調,每個人的行爲與違害績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有原因力,那麼就應該成立共同犯罪。
強調行爲的共同性。
那麼實際上我們國家對共同犯罪的規定應該體現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也就是說,他不僅僅是共同犯罪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爲,而且行爲人主觀上還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那麼根據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我們通常把它分解成這麼幾個必須具備的要件。
一個是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那麼主體要件,也就是說,成立共同犯罪,從犯罪主體這個角度上,那麼它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那我們說,首先從量的規定性,它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也就是說,犯罪主體至少要兩人以上,兩人。
那麼作爲自然人,構成共同犯罪,構個共同犯罪人,他還必須是達到行政年齡,具有行政能力。
如果說一個達到行政年齡,具有行政能力的人,與一個沒有達到行政年齡,或者說沒有行政能力的人,共同實施某一危害行爲,那不叫共同犯罪,那還是單獨犯罪。
因爲什麼呢?因爲沒有達到行政年齡,或者不具有行政能力的人,他不能成爲犯罪主體。
所以這是一個條件。
那麼第二個條件就是,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在共同犯罪裏邊,構個共同犯罪人都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爲。
什麼是共同犯罪行爲?
共同犯罪行爲它不是指的每個人都實施,並不一定指每個人都實施相同的行爲,而是指構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都圍繞着統一的、特定的犯罪來實施相關的行爲。
構個行爲間,它是互相聯繫、互相配合,是統一的犯罪活動的整體。
共同犯罪行爲,它可能是實施相同的行爲,
三個人共同實施盜竊,共同預謀,共同到人家家裏破門落舍,共同進去以後竊取東西,然後共同到市場上去營銷賬,那是共同犯罪行爲。
但實際上很多共同犯罪,並不是這種實施相同的行爲。
你比如說三個人盜竊,甲可能在門口望風,乙可能破門落舍進行盜竊,丙可能按照分工把盜來的東西拿到市場上銷賬。
那麼三個人的行爲方式都不完全一樣,但是他們都是圍繞着這個特定的犯罪,互相聯繫、互相配合。
所以三個人的行爲都是共同盜竊行爲的有機組成部分,三個人的行爲都是共同犯罪行爲。
那麼從共同犯罪行爲的方式來看,有實行行爲,我們通常講的實行行爲,我們以前曾經提到,實行行爲就是實施了刑法分擇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行爲。
你說兩個人共同故意殺人,那麼具體實施殺人行爲的,我們通常叫做犯罪的殺人行爲的實行行爲。
也可能假合以殺人,假具體實施殺人行爲,也可能提供了幫助,可以殺人幫助,殺人行爲實施了幫助,提供了兇器,或者說來跟蹤受害人。
那麼以的行爲可能不是具體的實行行爲,實行行爲是由假來具體實施的。
那麼組織行爲,組織行爲就是在犯罪集團或者在犯罪聚衆犯罪中,其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行爲。
也就是說在我們刑法裏面,有一系共同犯罪,它的形式是犯罪集團或者是聚衆犯罪。
那麼聚衆犯罪,犯罪集團裏面有所謂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在裏面起的就是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行爲,指揮的這種作用。
它不一定到現場去,它不一定具體的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爲,但是它那種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行爲,那就是共同犯罪行爲。
那麼還有就是教唆行爲,也是共同犯罪行爲的一種。
教唆行爲就是他人沒有犯罪的故意,通過行爲人的教唆產生了犯罪故意,說是他人實施犯罪。
那麼教唆行爲它本身不一定親自去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它是說是他人產生犯罪故意以後,由他人去具體的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教唆行爲的話,它也是共同犯罪行爲的一種。
那麼還有幫助行爲,剛剛提到,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行爲,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行爲人他並沒有直接的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他是爲實行犯提供了某種幫助,比如說提供工具等等。
那麼無論是實行行爲,組織行爲,還是教唆行爲,或者幫助行爲,它都屬於共同犯罪的行爲。
那麼共同犯罪行爲,絕大部分它表現爲共同作爲,也可以表現爲共同不作爲。
那麼在司法世界中,還可以表現爲作爲不作爲的基礎,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人中,一個或者幾個人作爲,另外一個或者幾個人不作爲來相互配合實施犯罪,那麼這種情況都是可以的。
所以共同犯罪行爲的這種方式,它應該說也是多種多樣的。
那麼這是第二個條件。
那麼第三個,就是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那麼主觀要件必須要有共同故意,因爲我們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那麼行爲人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這是我們認定共同犯罪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因爲共同故意是把各個共同犯罪人聯繫起來的一個主觀方面的因素。
那麼什麼是共同犯罪故意?
它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通過意識聯絡,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實施犯罪,都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那麼共同犯罪故意應該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也就是說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那麼主觀上他需要認識哪些東西。
那麼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除了具備犯罪一般故意的認識因素以外,實際上還有一些特殊性。
我們說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應該包括這些內容,首先各個共同犯罪人他都知道自己不是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互相配合來共同實施犯罪。
那也就是說各個共同犯罪人有實施共同犯罪行爲而和他人一起實施共同犯罪行爲的這麼一個認識,這麼一個故意。
那麼第二就是說各個共同犯罪人他都認識到共同犯罪的性質以及共同犯罪行爲會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也就是說各個共同犯罪人他認識到自己去實施犯罪,實施什麼樣的犯罪,以及他們所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爲會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那麼這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那麼第二個就是共同犯罪故意的意識因素。
那麼意識因素也就是說行爲人對危害結果認識到的危害結果,那麼所抱的心理態度。
那麼作爲故意來講,同樣的,各個共同犯罪人都認識到危害社會行爲所產生的結果,而且對這種結果都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那麼在意識因素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共同希望,也可以是共同放任,那麼還可以是放任和希望意志的集合。
那麼也就是說在這個共同犯罪裏面,有部分行爲人對結果是持着一種希望的態度,那麼也有的部分犯罪,或者說部分共同犯罪人抱着的可能是一種放任的態度,這個都會影響到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
那麼還有一個就是意識聯絡,那叫做成立共同犯罪故意,各共犯之間應該有意識聯絡,所謂意識聯絡實際上就是一個共同故意內容的一個溝通。
也就是說各共犯之間通過明示的或者暗示的方式,他們表明了他們共同實施犯罪的這麼一個心理。
所以共同犯罪故意在我們認定的過程中要具備一般故意,單獨犯罪故意的一些因素,那麼同時也具有一些特殊性,這是共同犯罪故意的。
那麼根據我剛剛講的共同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那麼下面幾種情況看上去很像共同犯罪,那麼實際上不符合共同犯罪條件。
正因爲它看上去很像共同犯罪,所以我們在研究共同犯罪、學習共同犯罪這一章的時候要把它立出來,以示跟共同犯罪狹義區別。
那麼這裏面有幾種情況,第一個就是共同過失犯罪,那麼什麼是共同過失犯罪,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過失行爲在客觀上相互作用,共同導致某一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
有沒有共同過失犯罪,有共同過失犯罪,但是刑法上明文規定,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認識,那也就是說它儘管是一個共同過失犯罪,但是它不是我們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那麼共同過失犯罪在司法生物中還是比較常見的,所以我們也要對它有所瞭解。
從共同過失犯罪的基本特徵來看,它也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行政年齡具有行政能力的人實施的。
主觀上,數個行爲人都有過失,也就是說在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數個行爲人主觀上都有過失。客觀上,各個行爲人都實施了過失行爲,而且這個過失行爲發生了特定的危害結果。
因果關係上,數個行爲人的過失行爲都與發生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每個人的行爲都是這個結果發生的原因。
那麼從共同過失犯罪來看,認定的過程中有一些特殊性,特殊性在什麼地方呢?就是說因果關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那麼從司法生物中來看,共同過失犯罪的因果關係有這麼幾種形式。
一個是數個行爲人同時同地實施了過失行爲,直接導致了某項危害結果的發生。
兩個人拆腳手架,扎住一根鋼管,朝下扔,各自一端把它扔下來,結果沒有注意,把它扔下來,扎到了一個行人,把行人給扎死了。
那麼兩個人都有過失,而且這個過失行爲是同地實施的,性質都是一樣的,共同導致了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兩個人的行爲,每個人的行爲都與這個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那麼第二種情況,就是說數個行爲人在不同的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數個行爲,共同作用導致某些危害結果的發生。
那也就是說,這個過失行爲它存在着先後的程序,醫生在開藥方的過程中可能多大意,加大了藥劑的用量,護士在用這個藥打點滴的過程中又加快了滴縮,結果共同作用,導致了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這個時間上應該是先後,但是針對的是同一對象,共同導致了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所以每個人的醫生的行爲也好,護士的行爲也好,都與這個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那麼第三種情況,就是說事實上同時發生了數個行爲,但是隻有其中一個過失行爲造成了危害結果。
在我們無法證明是哪一個過失行爲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推定每一個人的行爲都與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這是一種推定的因果關係。
這種推定的因果關係實際上在理論上還是有很大爭議的,但在我們司法事務中有這樣的判例。
你比如講,兩個人用氣槍進行射擊比賽,看誰打得贏。
在樓上,樓上有一個電線杆,電線杆上有個瓷瓶,你開一槍,我開一槍,看誰先把這個瓷瓶給打碎。
結果,瓷瓶倒沒有打碎,打中了一個新人。
但是你現在沒法證明是誰開的這一槍打中這個新人的情況下,那我們司法部門就推定兩個人的開槍行爲都與這個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那麼這是一種推定的共同過失。
那麼討論共同過失,共同過失犯罪主要是爲了解決它的定罪量刑問題。
共同過失犯罪,它不是共同犯罪,所以在定罪上應該根據情況分別定罪。
分別定罪,它可以分別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定不同的罪名,主要看行爲人違反了注意的義務性質。
那麼如果說違反的注意義務是相同的,那可能就是定共同的罪名。
那如果說違反的注意義務不同,那可能定不同的罪名。
一個重大事故發生了,可能這個重大事故是在不同環節裏面的過失行爲共同作用造成的。
那違反的注意,領導人可能是有翫忽職守的行爲,具體負責施濟施工的,那麼他可能有不負責任,這種情況可能是重大責任事故的一種行爲。
他定的可能就是重大責任事故,所以定的罪名可以不一樣。
那麼量刑上在造成同樣結果的情況下,那麼共同過失犯罪個人的責任應該輕於單獨過失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具體的每個人的刑事責任那要貫徹區別對待性責任,要根據每個人的過失的程度,過失的程度的高低,原理的大小。
因爲雖然每個人行爲多於這個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但是原理可能不完全一樣,所以區別對待。
那麼這是一種情況。
第二種就是同時犯或者共同犯罪。
什麼叫同時犯?就兩人以上沒有共同犯罪的故事,同時或者近乎同時在同一場所,這是同一性質的犯罪。
賈在某個貨場進行盜竊,那麼乙看到了,乙看到了以後賈在那盜竊,乙看到這個四下無人也進來盜竊。
但是他們之間並沒有犯意的聯繫,每個人都盜竊自己的東西,那像這種情況,他就不是共同犯罪,每個人都對自己的單獨的盜竊行爲來進行復制。
那麼罪過形式不同,或者共同犯罪,也就是說兩人以上實施犯罪,有的人是出於故意而實施犯罪,有的人是因爲過失而實施犯罪。
儘管結果可能是共同導致這個結果的發生,但是不構成共同犯罪。
那就是說,你比如講,在簽訂理性合同的過程中,郭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那麼詐騙被詐騙了,而詐騙犯他是故意的。
而郭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他可能是過失了,被騙了,那麼共同導致了這個結果的發生,被騙了這麼一個結果的發生,被騙財物了這麼一個結果的發生,那麼像這種情況,他不是共同犯罪。
那麼故意內容不同,也不是共同犯罪。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假罪殺某乙,某乙反抗,某丙趕過來趁某乙不備,搶了某乙的手錶就跑了。
那就是某甲的故意和某丙的故意。某甲是爲了故意殺人,某丙是爲了搶劫財物。所以這個故意內容不同,所以不能按照共同犯罪來定義。
第五,實行過限獲得共同犯罪。
在司法世界中,經常有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共犯的實行過限。
兩個人出於盜竊的共同故意,潛落到受害人家裏進行盜竊,甲可能在門口望風,乙進去盜竊,乙進去盜竊的過程中,趁機對受害人進行了強姦。
乙進去盜竊,對受害人進行強姦,乙不僅要對盜竊行爲佈置,還要對強姦行爲佈置。
而甲沒有強姦的故意,他們強姦的故意實際上是超出了甲和乙共同犯罪故意的內容之外。
所以,講這種情況,對甲而言,他只對共同盜竊佈置,不對乙的強姦行爲佈置。
另外還有一些爭議的問題,一個是片面共犯的問題。
在司法世界中,經常會有一些爭議,就是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而參與犯罪,那麼像這種情況,能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你比如講,甲追殺乙,甲要殺乙在後面追着,乙在前面跑,那麼丙看到甲追殺乙,他也想害乙。
所以,在乙逃跑的路上,設置了障礙,使乙繫了個跟斗,或者設置了一個障礙以後,乙被絆倒了,然後甲趕上來,然後把乙給殺死了。
甲並不知道在殺人的過程中有丙的幫助,但是丙是有意識地去幫助,他知道甲在殺人,他有意識地去幫助甲。
那麼對甲而言,他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因爲他沒有共同犯罪故意。
對於丙而言,那麼他能不能按照共同犯罪來進行處理呢?這個理論上有肯定的觀點,有否定的觀點。
那麼我們認爲,只要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實施同一犯罪的,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對於丙來講,可以按照共同殺人的共犯來進行處理,幫助犯來進行處理。
所以我們持肯定的態度。
那麼第二個就是說,僅僅參與了共謀而沒有實行犯罪,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可能在預謀階段,在共謀階段,行爲人蔘與了。
你比如講,甲乙丙三個人準備去盜竊窗戶,窗戶裏面有財物。
做好了,甲乙丙三個人在我們馬田那天晚上到那個窗戶裏面進行盜竊過程。
那麼在這個預謀過程中也達成了共同犯罪的這麼一個故意,形成了這麼一個共同犯罪故意。
但是到當天的時候,到當天要具體實施盜竊行爲的時候,丙可能沒有到現場,僅僅參加了共謀。
但是後來沒有去參與實施犯罪。
那麼像這種情況,能不能算共同犯罪?
能不能算共同犯罪?
那麼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觀點。
那麼我們認爲,像這種情況,參與共謀就已經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所以行爲人就已經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人,已經是共同犯罪的人了。
但是他後來沒有去具體的實行犯罪這個事實,那麼也要充分地考慮到。
所以從這種情況,從這個角度上來講,那麼我們認爲,參與共謀,他應該是共同犯罪,但是呢,可以作爲預備犯來進行處理。
作爲預備性的共謀,他應該是共同犯罪,作爲預備性的,所以作爲預備犯來進行處理,還是比較合適的。
那麼這是第一節的內容,第二節呢,就是共同犯罪的形式。
就是說,我們爲了更好地去認識共同犯罪,因爲共同犯罪,這種聯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爲了更好地去認識共同犯罪,我們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共同犯罪來進行一些分類。
我們通常是有這麼幾種分類,一種是叫做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按照共同犯罪能不能任意構成,也就是說,這個犯罪啊,某種犯罪啊,是不是既可以單獨構成,也可以共同構成,按照這個標準,那麼可以分爲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那麼什麼叫任意共同犯罪?就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一個人能夠單獨實施犯罪,有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
那也就是說,這個犯罪啊,那麼可以一個人單獨實施。
如果說有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話,這種共同犯罪我們就叫做任意共同犯罪。
你比如講,殺人,故意殺人,可以一個人實施,但是如果說有兩個人共同故意殺人的話,那我們說這種共同犯罪,實際上就是一種任意型的共同犯罪。
這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實際上大部分都是任意共同犯罪,既可以一個人個人,也可以兩個人以上共同故意個人。
那麼什麼叫必要共同犯罪呢?必要共同犯罪啊,就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必須兩人以上才能個人犯罪。
這種犯罪一個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它實際上就是以兩人以上的共同行爲作爲構成要件的一個必要要件。
那麼必要的共同犯罪在理論上又可以分爲這麼幾種,一種叫做聚衆性的共同犯罪。
它是指你向着同一目標的讀書人的共同行爲爲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你說刑法裏面,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既然是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它就不是一個人能夠構成的。
那也就是說有衆多的人,有讀書人持持共同的行爲才能構成這個犯罪,那麼這是一種犯罪。
那麼第二種就是集團性的共同犯罪,以組織領導或者是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爲各個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你比如講,刑法上有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的組織罪。
像這些犯罪都不是一個人能夠實施的,它必須是要以共同犯罪的形式來進行出現,所以它叫必要的共同犯罪。
那麼還有就是對核性的共同犯罪,就基於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對核行爲構成的犯罪,就是這種犯罪它必須要有相對向的行爲才能成立。
你比如講,刑法上像賄賂犯罪,行賄和受賄,只有具有行賄的情況下,或者說同時具有受賄和行賄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賄賂犯罪。
如果說沒有行賄,那就沒有受賄,或者沒有受賄的話,行賄也才能成立賄賂犯罪。
那麼對核性的共同犯罪,實際上它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共同犯罪,爲什麼呢?因爲刑法上對核性的共同犯罪處理比較複雜。
有同罪同罰的對核犯,你比如講重婚罪,那重婚,有配偶的一方又與他人結婚,他人的話他可能是沒有配偶,那他人沒有配偶,他也可能構成重婚。
你明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你與他結婚,即使你自己沒有配偶,他也可以構成重婚,我們通常叫做相婚行爲。
那麼相婚行爲,我們刑法上它也是按照重婚罪來進行處理,所以它是一種同罪同罰的對核犯,對核行爲都是按照一個罪名來進行處理。
有亦罪亦罰的對核犯,你比如講行賄受賄,那我們不是按照一個賄賂犯罪來進行處理,而是分別按照受賄罪、行賄罪來進行分別處理。
也還有亦罪同罰的對核犯,出售假幣和購買假幣的行爲它是一個對核行爲,我們分別定罪,一個出售假幣的定出售假幣罪,一個購買假幣的定購買假幣罪。
那處罰的標準是一樣的,還有單方購罪的對核犯,你比如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那麼被幫助的人他不夠處罰,這是最核心的共同犯罪,這是一種。
那麼第二種分類就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形成共同犯罪的過程中,那麼事前有沒有通謀做一個標準,我們可以把它分爲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那麼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就是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式犯罪以前,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他就已經形成了共同犯罪過程,通謀就是犯意的溝通,也就是說在着手式犯罪之前就已經充分進行了犯意的溝通,那麼這個叫做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
那麼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或者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來形成共同犯罪故意,那麼這個往往是臨時勾結,在着手式犯罪的時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形成了犯罪故意。
甲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然後向人質家裏索要財物,人質家屬親屬索要財物。甲是一開始,他設置這個綁架行爲是單獨實施的。綁架他人作爲人質以後,然後乙又穿架進來,這個時候穿架進來,於甲形成了共同綁架的故意。
像人質家屬索要財物等等,那像這個就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綁架犯罪。
那麼爲什麼要區分事前通謀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呢?主要的就是說,一般從危害的角度上來講,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便於受大案,物質比較周密,所以危害性相對來講要比事前無通謀的危害要大一點。
還有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也就是說,共同犯罪的人之間有沒有分工來進行劃分。
簡單共同犯罪就是說,共同犯罪的人都直接實行了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每個人都是實行犯罪,沒有分工。三個人到齊,三個人破門入室,三個人共同把東西擡出來,共同拿到司法上銷賬,那就是簡單共同犯罪。
複雜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分工。有的人並不直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有組織犯罪,有實行犯罪,有幫助犯罪,有教授犯罪,有這樣的區分。
這是共同犯罪裏面的一些分類。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分類就是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但這個我們把它放到下一節課再講。這一節課我們就講到這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