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16:商標權內容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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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商標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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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介紹商標權的法律內容,涵蓋保護期間、延展機制、商標「使用」的定義與判定、權利保護範圍及侵權認定,以及合理使用的例外情況。此外,亦說明了商標權的移轉、授權、設定質權及權利消滅的相關法律規定。
各位同學好
這個單元呢
是介紹商標權的內容
那商標權的內容
包括說商標權
他到底取得一個商標權之後
他保護期間有多長
那他可以在什麼樣的範圍內
他可以禁止別人去使用他的商標權
也就是說他的保護範圍有多大
涵蓋哪些行為
可是縱使他
大部分的時候我們要保護商標權
可是有些時候我們也允許其他人可以
未經商標權的同意呢
有做某些使用
那在哪些情形之下
可以允許他人做某些使用
這是這個單元所要介紹的
那最後包括商標權的行使
如何去授權
轉讓
去處分等等
我們先看商標權的保護期間
那商標權的保護期間呢
原則上為十年
一次為十年
但是呢可以不斷的延長
每十年快到的時候呢
可以申請延展
然後每次延展十年
可以不斷的延展下去
所以我們有時候常常看到
有些國外的品牌是有百年品牌
他有上百年
因為他這個商標的
他可以持續的不斷的延展
只要你認為這個還值得保護
就可以繼續延展
那商標的延展呢
應該要在商標權期間
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
十年快到的時候
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
那如果有的人他會不小心忘記
商標權都要到了
忘記去提早繳錢
那麼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後
如果他認為他的商標
還是有存在的價值呢
他六個月內可以提出申請來補繳
但是補繳的費用
就要提高為兩倍的延展註冊費
那如果過了六個月的補繳期
都沒有來補繳的話
那麼商標權就從原本十年
屆滿後就失效了
但是如果說有延展繳費的話呢
那就從屆滿日後來期算
然後繼續十年
好 那接下來要講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那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很重要的一個觀念是
在於使用
商標的使用這個概念
那在商標的法裡面
會用到使用這個詞
或這個概念有兩個地方
一個是商標權人
他的商標不能放著不用
如果你放著不用的話呢
人家可以要求廢止你這個商標
所以你的商標權要保持有效
你必須有持續
繼續使用
有存續的使用
要讓你的商標繼續留著
那第二個則是你的商標權
取得商標權
你就可以禁止他人來使用你的商標
那麼禁止他人的使用
但這兩種使用的概念是
原則上是一樣的
所以我們在商標法的前面
我們對使用的概念有做一個
一般的定義
然後我們再往後面看說
這兩種使用會發生在哪些情況
好
那在商標法第五條
有講到商標的使用是為行銷之目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使用
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作為商標
所以他第一個一定要是
行銷目的的使用
而且第二個是
他的使用要讓消費者認識的出來
你使用這個商標
是來代表你的商品或服務
那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錢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例如說你的店面
店面的裝潢
用到這個商標
或者一些相關的
就是說你的衣服
店員的服飾
用到這個商標
四將商標用於商品或服務有關的
商業文書或廣告
你在你的DM
傳單上面
廣告上面
用到這個商標
都算是使用
那這樣的使用
他包括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
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的使用
都算
以上這些都算是商標的使用
那重點是要有行銷的目的
而且你的使用要讓消費者看得到
說這個商標
是跟你的商品或服務是有連結的
好
那麼剛剛講
商標的使用有兩種地方
一個是
你的商標要繼續存在
要有持續的使用
因為如果你沒有持續的使用
別人他覺得你不用這個商標
反而他想要用這個商標
那他就可以要求廢止你的商標
所以你要持續的使用
那你要有持續使用
如果你有超過三年沒有持續使用
別人就可以廢止你這個商標
但是你這個持續使用
不可以去變跟你的商標的同一性
所以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
跟註冊商標如果有不同
然後
但是他如果只是輕微的不同
在一般通業來講
不失其同一性的話
那他認為
你還是有在使用你的註冊商標
但是如果你的使用
跟你註冊商標已經差很多的話
那就認為你沒有在使用註冊商標
各位可以理解就是說
你真正使用的商標
跟你當初註冊商標的一些圖形文字
可能會有一些變化
那你要被證明你有持續使用的話
你這個變化要不失其同一性
好
那這邊有一個題目
來問到說這個商標的使用的概念
那這個是一個還蠻熱門的議題
假像搜尋服務業者
例如說Google公司購買XYZ
關鍵字
作為行銷廣告
那這種行銷廣告是說
例如說我輸入一個
很暢銷的一個品牌
例如說我輸入這個iPhone
那iPhone其實我是想要查
蘋果電腦的手機
可是呢
其實我這種消費者就是想買手機
但是有某些手機業者
例如說Samsung
他就去購買關鍵字廣告
例如說當你輸入iPhone
這個Google去搜尋的時候
他在旁邊也出現Samsung的網頁
讓你可以去連結
那其實就是買了關鍵字廣告
那麼這個
例如說這個題目中的XYZ
作為關鍵字廣告
就是說
但是XYZ呢
有被一個乙公司註冊為商標
那麼乙呢
就請A公司
停止販售這個關鍵字
但A公司認為
這個只是搜尋引擎的
搜尋的關鍵字
並沒有停止這個行為
那第一個請問何謂商標的使用
那我們剛剛提到商標的使用
一定是要有行銷為目的的使用
然後用在產品上或產品周邊上
包括產品的行銷上
廣告上
那麼第二個
假購買關鍵字行銷起服務的行為
是否侵害乙的商標權
那這就是一個很有趣的議題
因為假購買關鍵字呢
例如說以Samsung手機呢
他購買iPhone作為關鍵字輸入
他是希望說
消費者輸入iPhone
去Google搜尋的時候
搜尋結果出來
不要只看到iPhone
旁邊也可以看到我Samsung的廣告
那這個時候
其實他購買關鍵字來行銷
例如說假購買關鍵字來行銷
可是呢
他並不會讓消費者以為
iPhone就等於Samsung
他並不會有這樣的連結
所以他雖然是做行銷使用
但是並沒有讓消費者認識
我們回到剛剛的定義說
他雖然是做行銷的目的使用
但是沒有讓消費者認識
他是作為一種
他自己的商標
所以在這樣的議題上呢
可能不會構成商標的使用
這A購買關鍵字
可能不會構成使用
那麼
對不起 假購買
那A公司銷售關鍵字
他銷售這個字眼
是否會侵權呢
那因為他銷售也跟他自己
因為這個搜尋業者
賣很多各種字串
都在銷售
而他銷售的是這個搜尋的字串
而不是跟商品無關
跟產品無關
所以可能也不會侵害你的商標權
好 那麼
剛剛我們用這個例子
來瞭解什麼叫使用
那使用剛剛提到
一種是你商標權持續存在的使用
一種是你的商標權的範圍
可以禁止別人為經理同意來使用
好 那麼怎麼樣
我們現在要講
你的商標權範圍如何禁止
在怎麼樣的範圍內
可以禁止別人來使用呢
我們先看35條說
商標權人
他經註冊指定商品服務
就取得商標權
那麼下列情形的使用呢
就要經商標權人的同意
否則不能使用
那下列情形呢
包括在同一個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
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
好讓消費者有混淆無人之虞
最後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使用近似的註冊商標
有讓消費者有混淆無人之虞
那雖然他把它分成
三種情況
事實上我們可以統整為
就是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
然後有讓消費者有混淆無人之虞
那這樣都算是構成商標侵權
那如果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呢
就不可以使用
那同樣的條文
我們看68條
所謂的侵害商標權人的行為呢
他同樣的重複的規定說
為了行銷之目的有下列情形
就算是侵害商標權
那麼統整來講他就是
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
造成消費者有混淆無人之虞
這樣子就是侵害商標權的使用
所以在35條跟68條重複的規定
就是告訴你商標權的範圍
就是這樣的使用行為
前面是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但是商標權雖然保護說
你違經他同意不能做那些行為的使用
但是36條也有一些規定是說
下列的行為呢
他是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所以他人可以去做使用
不會受拘束
第一個我們稱為善意合理使用
或者我們叫做指示性的
實事性或說明性的使用
那我們看他的敘述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使用方法
表示自己姓名名稱
或所販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
或其他商品服務本身說明
而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那這種善意合理使用呢
例如說你這個商標呢
剛好跟他的名字一樣
所以他只是要講他的名字
那這個使用並不是要去
好像要侵犯你的商標
或者說你的商標本身是一種描述性的詞
那麼你的描述性的詞
跟人家在使用一個產品或服務的
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的
一些說明性的描述
那這種使用呢
他也不是作為商標使用
而只是一種說明性的描述
或者說我純粹只是告訴你
我賣的就是一種iPhone手機
那我只是在說明我賣的是iPhone手機
那這樣子的行為呢
可以算是一種合理使用
所以不構成侵權
第二種功能性必要
如果是為了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的使用
那這種情形呢
一時也想不出來會有什麼樣的情況
第三個是申請前他人善意使用
那這種類型呢
比較特別是因為
我們商標法採取的是註冊保護主義
也就是誰先註冊成為商標
誰就獲得保護
但是民間常常會有這種情況
就是有人已經使用一個商標
卻沒有註冊
就是兩家公司
A有先使用這個商標
但沒去註冊
B先去註冊了
但是A是早於B的註冊了
就已經使用
而且使用很多年
那這時候
B註冊了之後
A能不能繼續使用呢
那我們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
是說B註冊了受到保護
但是A畢竟是在B之前就先使用了
這時候有一個例外
就是A在原有的範圍內可以繼續使用
但是他不能擴張他的事業的版圖
所以我們看這個條文說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
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與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的
那就是在你的註冊日之前
我就已經先使用了
我就可以繼續使用
但繼續使用呢
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者為限
繼續使用
不能擴張你的事業範圍
而且商標權可以要求
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做一點區別
這邊有一個題目說
賈在數年前註冊取得一商標
但一直未使用
所以他有註冊但沒有使用
那麼他發現已有使用相同的商標
與類似的產品
那這種使用行為會構成侵權
對已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可是一方面已抗辯說
賈你註冊之
已說已在賈註冊前
已在賈註冊前
就已經使用商標
所以已就已經有
註冊前就先使用
這是第一個
而且第二個是
賈於註冊後
從來沒有使用該商標達五年之久
那這只是兩個事由
那我們這個題簡單的來講說
一方面已在賈註冊前
就已經善意先使用的話
他可以用剛剛這個條文
36條的第三種是
他在申請前就已經善意先使用的話
可以繼續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
這是第一種
那第二個
已發現說賈註冊後
從來沒有使用達五年之久的話
其實已可以去要求廢止賈的商標
因為賈從來都沒有使用
那站著毛坑不拉屎的話
可以要求廢止這個商標
再來有一個概念
也是不會侵害人家商標權
叫做權力耗盡原則
那這個權力耗盡原則
我們之前在介紹著作權跟專利權
都有講過類似的觀念
就是凡是一個商品
經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他合法生產的產品
在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
然後你合法買到的話
你合法買到的
你再去轉賣
再去轉售
都不會侵害商標權
只要在
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
他合法的在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
那他強調國內外的話
表示他強調這是一個
我們採取國際耗盡原則
就是說他不管是在國內合法賣出
買到的人就在國內可以自由的轉賣
在國外合法賣出之後
買到的人也可以自由的進口到臺灣
那這個也就是說商標權人的權利
他在第一次合法銷售之後
他對這個產品的商標權的控制權
就耗盡了
但是為了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
發生有質變受損
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再實現
例如說這個
一些食物的產品
他是有保存期限的
那雖然我們說
我的食物的產品合法賣出去之後
你買到了你可以自由的轉賣
商標權管不到
可是這個因為有保存期限
如果你已經過了保存期限
你還想去轉賣
那你轉賣的品質不好
消費者會對我們公司的產品的品質產生疑慮
這個會影響到我們公司的商譽
所以為了防止商品流通發生變質受損
或有其他正當事由
也可以阻止你後續的自由的轉賣流通
那麼接下來商標註冊之後
後續的維護上有一些問題
首先商標註冊後
假設有人來爭執你的商標權利的範圍
有一些瑕疵
例如說他認為你當時註冊時
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很多
原則上註冊後是不得變更
但是如果有人來質疑說
你部分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會有產生混淆勿論之虞
然後就部分的類別
他認為說有混淆勿論之虞
他要求要撤銷那個商標的話
那就那個部分的類別
你事後被質疑的時候
你可以就部分的商品或服務
你去減縮這個是可以的
那麼這種事後的減縮
變更或更正
準用申請時的變更或更正的規定
此外如果你商標註冊後
有人提出異議評定或廢止
那他只是針對你部分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部分的話你可以把商標分割一分為二
就部分的類別把他分割出去
或者減縮這個都可以
接下來商標券拿到之後
可以去轉讓或者授權
那首先我們講轉讓
轉讓的話他要
你們可以約定
轉讓整個商標權賣給別人
這叫移轉
那麼移轉你們自己之間約定好了就生效
但是若想對抗其餘的第三人
那就要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
就像智慧財產權登記會有對抗的效力
那因為商標權
一個商標權他指定了很多產品類別
那部分的商標
我可能指定在第一個類別我移轉給別人
第二個商標指定在第二個類別我移轉給別人
所以商標權移轉的結果可能導致
同樣的商標圖案
會有兩個以上的商標權人
使用相同的商標圖案
在類似的商標服務
可能會讓消費者混淆 誤認
那這個時候就可以要求
各商標權人使用時
要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例如說你這個商標標示這個是臺灣的
或商標旁邊標示這個是香港的
好 再來這個商標的轉讓
一般的商標是可以自由的轉讓
但是正名標章 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
他是不得自由的隨意去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因為這個正名標章 團體標章 團體商標
他都是很多集體 很多人都要使用
而且他某程度他要證明說
他使用上是有限制的
是不可以隨便去轉讓的
所以說你要轉讓的話
這個社會財產局這邊是不會允許的
但如果已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無損害消費者利益或違反公平競爭
至於請商標專責機會覈准的話
就允許你轉讓
接下來講商標權的授權
那商標權的授權呢
因為一個商標他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會很多
在地域範圍也會很多
所以你的授權範圍要講清楚說
是在哪一個地域範圍
地區要講清楚
是臺灣還是大陸還是全球
那你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是哪些類別
是全部的類別還是一部分的類別
最後你是做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
這些都要約定清楚
那授權原則上你們之間約定好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想要對抗第三人的話
一樣要去登記
那會發生第三人的情況有可能是
商標權人先授權給A公司
就授權完之後呢
商標權人又把商標整個要賣給B公司
那這時候A公司原本只是被授權
但是B公司認為他整個買到商標權
B公司想要禁止A公司繼續使用
所以在A公司當時授權的時候最好去登記
因為如果你有登記的話
事後商標權轉移轉讓
那麼原本你有去登記的時候
你絕對後來轉讓的受容人繼續存在
所以他是有對抗的效力
那再來講到專屬授權跟非專屬授權
那這個跟著作權法、真理法裡面講的
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的概念都很像
非專屬授權就是他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
所以非專屬授權的人取得的權利呢
他是有限的
但是專屬授權的人取得的權利是很強的
專屬授權的被授權所取得的權利
相當於就等於是商標權人
權利了自己的權利一樣
那麼如果說非專屬授權他有先去登記
那麼商標權因為他非專屬授權
他又可以再授權給別人
可是如果他再授權給別人是做專屬授權的話
那會不會影響到原本的非專屬授權人呢
那如果你有去登記的話
在先的非專屬授權登記不會受影響
第二如果你是做專屬授權的話
在被授權範圍內就相當於是取代了商標權人的地位
可以排除商標權人或者其他第三者使用註冊商標
而且商標權人他在專屬授權範圍內
商標權受侵害他在臺灣就等同於是取代了商標權人的地位
他得以自己的名義來告那些侵權的人
除非契約定有約定
那取得了商標授權能不能再授權給其他的下游廠商呢
那如果是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
在被授權範圍內是可以再授權給其他廠商
但非專屬的被授權人原則上就不可以
除非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
否則不得再授權
那再授權也是一樣
如果有登記的話才會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
那麼授權因為你有去登記纔有對抗效力
但是你這個登記如果你的授權已經結束了
你也要記得如果你當初有登記
你也要去記得把這個登記把它結束掉
或者如果說授權期間還沒有到
但是有提早發生一些違約的情況
你想要提早把授權結束掉
你要去檢附相關證據
向智慧財產局來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
那下列情形
一、雙方同意提早終止授權契約
二、當初契約有約定可以任意提早終止授權契約
三、有一方違反授權契約
所以就解除或終止授權契約
四、其他證明授權關係不存在
那原本你所登記的授權期間
假設就是商標有效期間十年
但是假設有提早有終止的情況
那就可以去申請廢止原本的授權登記
接下來設定職權
那商標的價值
有時候一個商標品牌的價值會高於一些專利
因為它整個商標就代表整家公司品牌的價值
那麼當公司欠錢的時候
它可以拿這個商標當作抵押品去借錢
那這個我們叫做設定職權
當作抵押品去借錢
那設定職權的行為
以及職權的變更消滅
它也是採取登記對抗主義
它不是生效主義
但是有登記的話就可以對抗第三者
那如果說這個職權
它可以設定多個職權
然後借好多筆錢
然後設定第一順位的職權
第二個順位的職權
設定數個職權的話
那麼它的擔保順序就依登記的先後來訂製
那麼職權人只是取得一個擔保權
他不能夠去行使那個商標
接下來商標的分割
剛剛已經提到申請中
因為你一開始這個商標申請的時候
同時註冊了很多產品或服務的類別
太多了
後來你可以把商標一分為二
那麼註冊後
假設有人來質疑你
部分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
或者你想要對外授權
你也可以把一個商標分割為二
就部分的產品類別
區分出去一個商標
所以註冊後也可以分割
最後商標權的消滅
商標權有哪些情況會消滅呢
第一個商標權人
他的商標權人
他拋棄
他不要他的商標權
但是如果你曾經有授權登記
或有職權登記的話
你不可以隨便拋棄
那你要拋棄的話
要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資
一般的情形很少人會去拋棄
因為你的商標繳的註冊費
一繳就是十年的錢
你繳了就十年
所以你就算不使用
十年的錢也繳了
你通常不會主動去拋棄
第二個未預規定延展註冊
就十年到了
你如果要再繼續延長第二個十年
你要去延展
再繳一次錢
但如果你沒有繳的話
那就消滅
第三個商標權人
死亡而無繼承人的話
消滅
第四個
如果是提早被撤銷商標註冊
那會被撤銷商標註冊是
因為你的商標當時註冊的時候
本來可能不具備商標註冊的要件
沒有被發現
允許你註冊
但事後有人提出異議或者評定
然後來撤銷你的商標的話
這會讓你的商標提早消滅
最後一個是
商標你的使用的情形
有不當的使用
而被人家廢止你的商標
也會提早消滅
那關於商標的異議
評定跟廢止
則是下一個單元會介紹的
那以上這個單元
我們就介紹了商標權的權利範圍
從商標權的保護期間
到商標的使用的概念
因為使用的概念
它會關係到
我們所謂的商標權利範圍
就是在禁止他人做某些使用
當然這個使用的概念先釐清之後
我們在什麼樣的範圍內
禁止他人做使用
那這個範圍我們再講一次
就是說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圖案
在同一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上
你不要去使用相同或近似別人的商標
在同一或類似的產品
造成消費者混淆
然後最後我們也講到
但是有些例外情況
你可以不經商標權的同意
也可以使用
包括合理使用
然後有一個善意先使用
還有權利耗盡原則
最後講到商標的移轉及授權的一些規定
那這個單元就到此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