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5:搜尋引擎、圖書搜尋、合理使用、轉化性利用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29粉絲
6 次觀看·2026年9月19日
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5:搜尋引擎、圖書搜尋、合理使用、轉化性利用
楊智傑老師個人教學網站:https://yangjames.yuntech.edu.tw/
網路法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v3AVZCtGGoOKuSSrNjLytv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分析 Google 如何利用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特別是「轉化性使用」概念,來抗辯其在建立搜尋引擎與圖書掃描過程中的侵權指控。法院認定將原著作轉化為高效搜尋工具具有高度公共利益,只要不取代原著作市場,即使具商業目的亦可被視為合理使用。
我今天要來談搜尋引擎跟合理使用
搜尋引擎最大的搜尋引擎是Google
Google在開發他的搜尋引擎
他用了很多方法讓他可以搜尋的資訊越來越多
其實我們都可以說他為了他的搜尋方便
他蒐集了超多的大數據
如果你可以用大數據這個詞
Big data
那他在蒐集這些數據為了讓他的搜尋更強
他有沒有得到著作權的同意呢?
是沒有
就引發了很多爭議
然後一直被告
但是被告他每一次都主張合理使用
我們來看
首先這個剛剛前一個單元有講過
我再講一次
在美國的著作權法
他有合理使用的判斷是用四因素判斷
那四因素判斷第一個是
你用人家的東西
就是你用人家的東西創造新的作品
但是你用人家創造新作品
你為什麼新作品需要用
你用的目的跟性質為何
如果你是商業性利用
照理講你要付錢
如果你是非商業性使用
你比較可以不用付錢
但是縱使你是商業性利用
如果你具有轉化性價值的話
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那待會去解釋什麼叫轉化性價值
第二個著作性質是指說備用的作品
你備用的作品是否已經公開
已經公開表示他好像歡迎人家來使用
但是他也會討論說
他是一個創意性高的作品
還是比較偏事實性的作品
所謂偏事實性的作品
像書
有些書應該是說教科書
教科書是因為傳達很多既有的知識
所以這有既有的知識
他就會比較偏向事實性的作品
就比較可以被人家合理使用
那麼第三個就看你用的量
值或量
那從量來看
如果你是用一小部分比較沒問題
用全部就有問題
可是有的時候還要看值
就是說你雖然用的是一小部分
但是那個值是不是他的核心部分
等等
第四個你這樣子利用
對原來的著作的授權市場
銷售市場會不會造成影響
衝擊
第五個有一些輔助判斷因素
法條上講的就這四個因素
但有一些輔助判斷因素是說
侵權者是否為善意
那其中有一個最特別的東西
叫做轉化性合理使用
就是美國他認為說
縱使你是商業的
我們剛剛講
如果你是商業性的目的
比較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但儘管你是商業性目的
你如果用人家東西
但是你轉化出一個全新的產品出來
那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那美國著作權法的這個
具體的合理使用條文
107條有講的
包括批評
評論
新聞報導
教學
學術
研究
這些具體的項目
那一般會說你這個批評
評論
是不是有
這個批評和評論產生一個
全新的作品
那麼過去美國最高法院
1994年有一個
Campbell案
這個Campbell案
是用人家的一個音樂著作
然後去做出
用人家音樂的一段旋律
很有名的一段旋律
再去做後續的改編
所以他只有前面那一句話
用到這個旋律
後面就改編
但他為什麼要用這個
原來的這句話
他認為說我是對他的一個批評
我用我新創作的一首歌
來批評原來的那首歌
但是我這個批評
其實用了別人
我為了要批評他
所以我用了他的東西
但是我也創作出一支全新的歌
那我這個全新的歌
就是創造出一個
轉化出一個新的作品
所以有
是一種轉化性目的
或轉化性使用
那成為一種特殊類型
那這邊說
所謂的轉化性使用
就是後人利用前人著作
然後利用前人著作
但是有創造出新的東西
有一些新的不同形式的
跟原著作相比是新的東西
擴張起效用
而對於公共來講是有貢獻的
那就可以主要合理使用
那原來的這個案
美國原來這個案
他比較是說
他原來用的就是音樂
既有的一首音樂
但是我又既有一首音樂的旋律
我創造出新的一首音樂
但是我是為了批評
他說這個新音樂是對舊音樂
我是想要批評他
可是我批評
我是創造出一個全新的作品
所以他認為
你把舊的作品的一小段
拿來做改編
拿來做衍生
創造出新作品
就轉化出一個新作品
那原來的這個案
看起來他只是創造新作品
但是還是批評
但是後來的Google案子
我們待會談的圖案
他都不是為了批評
他是為了讓人家搜尋更方便
而且他創造出來的作品
已經跟原來的作品是完全不同的
就是說他創造了一個
全新的搜尋服務
那我們就來看Google的案子
Google曾經出現過的案子有三個
第一個是最原始的
Google一開始是做文字搜尋的時候
他為了加快他的文字搜尋
他把所有世界上
所有的網站都存一份下來
然後就被告侵權
後來Google開發圖片搜尋
為了要開發圖片搜尋
他也要把所有的
網站上的圖片都存一份下來
而且他這個圖片的搜尋結果要呈現
為了要呈現一個畫面
要有一堆小圖片
所以他又把這個圖片縮小
然後重製了很多次
比較新的就是說
Google為了要做一個書籍的
一本書的內文搜尋
那他就把全世界的書
全部都掃描下來
然後掃描下來
讓你可以去搜尋
他書裡面哪一頁哪一行
例如說我如果
楊智傑老師想要知道
楊老師的文章
在所有的法律書
有沒有被引用幾次
那他把它全部掃描下來之後
就可以直接
就圖書第幾頁
有提到楊智傑老師
他都可以搜尋出來
那所有這些
Google為了
創造出新的搜尋的產品
他都把全世界的網頁
網頁中的所有圖片
全世界的書
全部都掃描下來
而且都沒有得到
著作權的同意
然後都被告侵權
但是被告侵權之後
他都主張說合理使用
而且他所有的合理使用
那抗辯都主張說
我是創造一個全新的作品
全新的搜尋的作品
那對人類是有幫助的作品
那我也沒有傷害
原著作的市場
那我們就一個一個
來看這個爭議
首先是最典型的網頁搜尋
而且這個網頁搜尋
最早就是用文字搜尋
那Google為什麼
能夠在搜尋引擎崛起
打敗之前的雅虎等等
是因為之前的搜尋引擎
是說你的網頁
想要被搜尋到
你自己來登記
但是Google的搜尋
例如說這個文字搜尋
各位看我打楊智傑
他就可以搜尋到說
裡面有楊智傑的網站
裡面有提到
任何一段有提到楊智傑
那你會注意
他不只是在這個
網頁標題有提到
甚至網頁裡面
有一句話提到
他都可以找到
那為什麼可以這麼厲害呢
就是說他把
所有全世界的網頁
都抓一份下來
放到Google自己的
那個專門的資料庫中心
所以這個也許各位聽過
Google在全世界
都在找他的資料中心
像臺灣
他也有找他的資料中心
就是因為他要把
亞洲地區的網頁
網路上所有的東西
都要抓一份下來
在他的
那你在搜尋的時候
你很快
為什麼那麼快
因為他就不是
等到你下指令
他纔到世界上的網頁去搜
他是直接在
他的資料中心裡面
就可以搜
那他這個技術是怎麼呢
首先你會發現
搜尋到之後
你這邊點可以連結
連結到原始網頁
連結到
然後或者網址告訴你
可是呢
他還有一個庫存檔
這個是什麼叫做庫存檔呢
因為各位也許有聽過說
有些時候的網頁呢
放上去
過幾天可能被拿掉
那麼他的
剛剛講說
Google為了加快這個速度
所以他把
全世界的網頁
都存一份下來
所以他有一個庫存檔
在Google的資料中心
而且他說
他Google的庫存檔
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說
也許這個網頁的資訊
之前有放上來
現在拿掉
現在拿掉你看不到
因為你點原始的網頁
是看不到的
可是你點我的庫存檔
還可以看到
那個舊的網頁的資訊
這個點進去的
那個庫存檔
例如說我這個是
很多年前做的
這個2008年前做的
我就點進去庫存檔
那這個庫存檔呢
就是說他在某一天
他就把這個網頁抓下來
存在Google自己的資料中心
也就是說
假設我原始網頁
原始網頁呢
我都把這個頁面移掉了
可是你居然上
業庫存檔
在Google那邊
居然還找得到舊的資料
那這不是很恐怖嗎
連我著作權
自己都不要的東西
說我要網路上刪掉
結果呢
Google的業庫存檔
至少在可能
一個月內還找得到
那他有告訴你說
這是哪一天
Google去抓一份
庫存到他的資料中心的
那而且呢
這個好處
他說他的好處是說
原始的網頁
你用關鍵字找
例如說
你點這個原始的網頁
要找楊智傑
你點進去呢
楊智傑不會特別反白
但是你用點他的庫存檔
進去好處是說
因為你的搜尋的字
就是楊智傑
那在網頁中有提到楊智傑
他直接反白
因為這已經是Google的頁面
他可以直接幫你做處理
快速知道說
這個關鍵字在哪裡
那結果呢
就有人告
但是這個人告呢
他是故意
他首先要做一個網站
原告Field
他本身是律師
也寫短篇小說
故意上傳到網路部落格
然後呢
故意讓Google搜尋到
然後Google搜尋到
就會夜庫存一個
儲存在Google的資料中心
然後他就對Google提出告訴
那麼
首先在地區法院的時候
那麼Google就提出很多抗辯
第一個就是說
你既然放在網路上
就應該是讓人家可以抓吧
所以你有漠視授權吧
第二個你在網路上
給人家看給人家裝
你現在應該不能反對說
現在不準給人家看吧
那第三個就是主張說
這個是一個合理使用
尤其這個合理使用呢
他主張說
我們Google為什麼要這麼做
是因為我們有一個
高轉化性
轉化出一個全新的產品
這個新產品並不是說
我們做出一個新網頁
而是我們的搜尋技術
整體的提升速度
然後它的功能
讓消費者覺得更好用
所以Google的新產品
不是說我做出
跟你一模一樣的網頁
而是我做出了一個
全世界最好用的
那個搜尋引擎
那他認為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那麼等等
或者說Google主張說
它是一個平臺
他可以說
主張說平臺免責
那在最後呢
這個法院是
認為是構成這一點
是同意它構成
高度轉化性價值
所以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所以最早的這個
Google的文字搜尋呢
這個即便他作業庫存檔
把全世界的網頁都存一份
在他資料中心
法院認為說
這個是可以的
雖然各位知道
所有的網頁都有著作權
做一個網頁
不管你網頁上有什麼東西
網頁上有文字
有著作權
網頁上有圖片
有著作權
所以Google把
全世界的網頁存下來
當然都侵害了
全世界做網頁的人的著作權
他都沒有得到這些人同意
但是
法院認為他構成合理使用
因為他這個目的呢
不是說要重複你的網頁
而是他的目的是
要讓我的搜尋速度
整體的快速提升
而且還有好幾個功能
剛有提到好幾個功能就是說
你的網頁就算移除
也許在一個月內
我還是可以讓人家看到
原始的頁面
以及他在關鍵字搜尋上
他能夠更快的找到
這個網頁中
哪一個地方有這個關鍵字
這也是一個附帶的好功能
後來呢
Google又做了一個東西
叫做圖片搜尋
那同樣的
Google要做圖片搜尋的技術
稍微解釋一下
他這個圖片搜尋
跟現在Google的圖片搜尋不一樣
Google現在的圖片搜尋
因為已經有圖片辨識功能了
所以現在的Google的圖片搜尋
是直接能夠辨識
例如說各位知道嗎
你假設拍了一個花
然後你不確定這個花到底是什麼花
你可以丟到Google
他直接可以辨識這個花
到底是哪一種花
找到類似的花的照片
那現在是用那個
因為他的圖片辨識技術很強
但是他以前的圖片搜尋呢
那時候還沒有這個東西
他的圖片搜尋呢
是很簡單
例如說我打楊智傑
那打楊智傑為什麼會出來這一張圖
這一張圖又沒有我
那原因是在
這個可能是說
在這張圖的那個存檔的時候
檔名有存是楊智傑
或者這一張圖呢
原來是在某個網頁上
某個網頁上有一張圖
那這個網頁的前後文
這張圖的前文
就前面一兩行
或後面一兩行
有提到楊智傑
所以Google就認為說
這張圖跟楊智傑有關
那同樣的例如說這個
這個人不是我
這個人是我的好朋友
因為他有跟我和諧一本書
那主要是
他在這個人的網頁上
的後面一行或前面一行
有看到說
他在講這張照片的時候
有講到楊智傑
所以Google那時候是
認為說這張照片的前後文
有提到楊智傑
那這一張照片纔是我
因為這個是放在我自己的
當時舊的教學網站
所以你可以看到
當時Google的
這個舊的圖片搜尋技術
是不精準的
當然跟現在的
Google已經有圖片辨識功能
他更精準
假設你找楊智傑
而且你講的是
哪一個法律界的楊智傑
那他就已經
他都可以做人臉辨識了
所以他可以辨識得很精準
說你找的是法律界的楊智傑
那我可以把所有網路上
是用人臉辨識技術出來的
真的是那個
法律界楊智傑的照片
他都可以出來
現在是做得很精準
因為已經有人臉辨識技術
但是當時沒有
當時他只是用這個圖片的檔名
或圖片的
在那個網頁的上下文
看到有楊智傑
可是重點是
他為了做這個搜尋技術
他一樣
第一個把全世界的圖片
都存一份在他的那個資料中心
而且各位
這張圖片原始的大小
不是這麼大小
原始的圖片的大小都不一樣
但是他為了呈現搜尋結果的時候
他把每一張圖都縮小
因為他的搜尋結果
你比如說他這邊
要顯示四張照片
所以他就要把這四張照片都縮小
那這個照片的縮小
沒有經過我同意
等於是他又重製了一個新的照片
而且這個照片是縮小的照片
所以這邊有解釋說
他是搜尋網頁中的文字
並不是直接搜尋圖片
然後而且他用縮小圖的方式呈現
那縮小圖就又重製我的那個圖片
而且你這個點他的圖進去
也一開始
這個一開始也是進入到他的頁庫存檔
當然現在介面有點不一樣
但是呢
你各位如果做圖片搜尋
你知道你一開始進這個圖片
是進入他頁庫存檔
並不是進入到他的那個原始的
那個網頁或原始的照片
那這個頁庫存檔又一樣
你又重製一份
而且他當時的介面是進入到原始照片
他又用了一個框架連結
什麼叫框架連結
就是他有一個外框
這個上面是Google的畫面
然後下面纔是
下面纔是原始的網頁
但是他在做這個框架連結的時候
有時候會讓人家搞錯說
以為說這個到底是Google的網頁
還是說已經進入到那個原始網頁
總之這邊都會有一些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那麼一樣有人來故意提告
他是故意的
這個案子他不是故意的
他是一個攝影師
這邊有兩個案子
有一個案子Kelly是專業攝影師
然後他認為說在Google搜尋裡面
不管是小圖的重製
或大圖的連結
通通
然後重點是
小圖或大圖的連結
他說是被別的非法網站連過去
就是說Kelly拍的照片
先被一個A網站連
這A網站是非法
然後你Google
你還可以搜尋到這個非法網站
然後你搜尋到非法網站
一方面你有小圖重製
然後你又有大圖的框架連結
那通通侵害著作權
但是他當時告的不是Google
是另外一個搜尋引擎叫Ariba
那但是技術非常像
那麼當時的法院呢
就一樣認為說
這個Ariba這個搜尋引擎
為什麼要有
用這個小圖重製或框架連結
都是為了讓這個圖片搜尋
能夠更加的便利
他說重點不是為了要侵害你的圖片
重點只是要讓人家搜尋到網路上
哪些網頁有這些圖
所以一樣認為是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不過這個嵌入大圖連結
這有什麼問題
因為剛剛他假設
因為他第一個案子的被告是Ariba
就是說假設上面的部分是Ariba
下面的部分呢
是原本的那個網頁
但是那個原本的網頁
已經是非法用到人家照片
非法侵害他人照片
那麼他說你在做框架連結的時候
你Ariba跟你侵害人家的網頁
是不是兩個會有關係
那你是不是Ariba本身也是等於是
同一個畫面你又有Ariba
又有人家侵害的網頁
所以你是不是也有這種嵌入大圖
連到這個非法網站
你Ariba是不是也是侵權者
但是這個部分法院沒有判
法院只有針對說整個技術的部分是
搜尋及技術是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好
那同樣是圖片的搜尋呢
第二個案子就是
真正是告Google
可是當時的Google是跟Amazon合作
就是Amazon
各位知道Amazon自己的那個
現在Amazon是最大的電子商城
上面什麼都可以買
可是上面什麼都可以買
也需要搜尋技術
當時舊的時候Google
Amazon的搜尋技術是跟Google合作
所以是Google幫Amazon開發
在Amazon上的搜尋技術
那在Amazon上的搜尋技術
也許他有兩個
一個是站內搜尋
一個是站外搜尋
但是是在Amazon的網站上
可以做搜尋
那現在有一個是Perfect10
他很有趣
他是一個色情網站
那剛剛同學有問到說
色情在
受不受著作權法
我們說在
只要是色情是合法
A片是合法的國家
他的都受到作權法保護
所以這個Perfect10
他色情網站
他的圖片是受著作權法保護
那首先呢
他這個合法的照片
被另外一個盜版網站盜用
然後Google可以搜尋到
這個盜版網站
而且搜尋到盜版網站
剛剛講他有兩個東西
第一個他還搜尋的時候
你就可以查到小圖
這個縮小圖
就是Google重製的小圖
然後又用框架連結
框架連到這個盜版的
框架連結
連到這個盜版的網站
那兩個部分都告
那剛剛講
為什麼看起來告的是Amazon
其實是因為Amazon是
透過Google
幫他開發搜尋技術
那結果第九巡迴法院呢
針對縮小圖的部分
他也認為說
為什麼圖片
Google可以幫你縮小
你除了
他這個縮小圖
就是在這個地方
就是說除了幫我重製
所有的圖片都重製
在Google的資料中心
為什麼還要做縮小圖
他是因為縮小圖
在顯示搜尋結果的時候
一個畫面總是要說
我搜尋出30個文頁
所以圖片都要幫你縮小
那麼第九巡迴法院說
縮小圖是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構成合理使用
不過Perfex主張說
你知道我的色情網站
本身也有賣縮小圖嗎
除了賣大圖之外
手機也會有人買小圖
那麼你Google把它做成小圖
人家就會去Google那邊下載
你幫他縮小的小圖
那這樣會傷害我的市場
可是法院認為說
這個Perfex的這個講法
沒有證據證明說
真的有傷害到這個市場
那雖然Google是盈利
可是它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構成合理使用
至於連結到另外一個
盜版網站的這個問題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我們就下次再講
總之呢
從剛剛的原來的文字搜尋
到圖片搜尋呢
Google都主張合理使用
然後法院都接受
那較新的呢
從2008年起吧
一直打官司打到2016年
幾乎打了八年的
另外一個新技術
就是Google有一個
更大的企圖心
它想要做一個搜尋
那這個搜尋呢
不是期刊論文的搜尋
我稍微講一下
各位現在在寫論文呢
都會要搜尋期刊論文
那很多國外的期刊論文呢
全部都有電子檔
那例如說
我今天要搜尋楊智傑老師
在論文裡面
有沒有人引用楊智傑老師呢
因為期刊論文都已經有電子檔
然後都有商業的資料庫
Database
所以呢
今天都已經有這個
收費的資料庫
可以收集到論文的電子檔
它可以輕易地找到說
哪一篇論文
中間有引用楊智傑老師
可是呢
書的這一塊是很難做
為什麼呢
因為書的這一塊呢
出版社太多
而且內容太多
那目前很難做那種
商業型的資料庫
那Google那時候就想說
期刊論文這個都有
民間的業者在做
可是書的部分
沒有民間的業者做
所以Google想要
自己進入這個市場
而且免費幫大家做
那它要怎麼做
它要把全世界的書
都掃描起來
然後掃描之後呢
辨識裡面的文字
把所有的書裡面的文字
都辨識出來了
那辨識出來之後
就有資料庫了
Google的資料庫
然後就可以做關鍵字搜尋
所以以後呢
如果楊智傑老師
他不只是想要知道說
哪一篇期刊論文有引用我
我想要知道
哪一本書裡面有引用我
那我用Google搜尋呢
我都可以找到
任何一本書的第幾頁
第幾行
有引用楊智傑老師
好
那麼Google一開始
做這個事的時候呢
它要跟幾個圖書館合作
因為它要去圖書館裡面
把這些書都掃描起來
那它跟圖書館合作
也說我掃描的檔案
也會跟你們圖書館共享
那它也跟某些出版社合作
但是隻有部分
那很多出版社是沒有得到授權的
因為它直接去圖書館掃描
後來這些出版社就提告
那我給各位看一下這個意思
各位可能很少用
我是用楊智傑key進去
那當然裡面
也許書的標題本身
就有提到楊智傑作者
可是也許在書的某一行
例如說這本書
這本書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可是這本書的某一行
居然它在謝詞裡面說
謝謝楊智傑先生提供寫作意見
所以居然搜尋到說
這本書裡面某一頁有提到說
感謝楊智傑
就找到了
而且找到之後
你點進去還可以看說
到底在書的第幾頁有提到
例如說這個只是示範
其實這個資訊法就是
我們這個課我寫的書
但是它重點
它不是在標題找到
它是說這個書的最後一頁
有提到楊智傑
因為在作者欄有提到楊智傑
所以書的最後一頁有提到
它給你看最後一頁
但是Google有提到說
我並不會讓你看書的全部
因為如果給你看書的全部
等於就是人家都不去買書了
就在線上看就好
所以第一個我只會給你看一兩頁
甚至只給你看一小段
然後重點是
你要買書的話
它會右邊告訴你出版者是誰
你可以去出版者的書店買
或者你去網路書店買
所以Google強調說
我這個功能只是幫助你搜尋
但我沒有要害你書沒有人買
那例如說我這邊
我自己搜尋最有趣的是
有一天我就搜尋
我一樣搜尋楊智傑
然後楊智傑居然找到一本
說在加州大學圖書館的
一本中國出的書
裡面有楊智傑
怎麼會有呢
就發現在
他說某一頁裡面的某一個片段
第345頁的某一段
出現楊智傑
但是它不是隻給你看一行
它給你看上下行
上下三行吧
為什麼讓你看上下三行
讓你稍微知道這一邊是幹嘛
那我一看上下三行
我就知道
這邊它只是一個表格
表格裡面有一些資訊
什麼師大附中曾經有一個
什麼得獎的楊智傑
那應該不是我
但是它透過這個方式呢
就是讓你知道說
書裡面確實有一頁有楊智傑
那是你可以看一下
那前後三行
看看那個楊智傑講的
是不是你想找的那個東西
也許我看了之後
那個不是我想找的那個東西
好
那剛剛講說Google的這個技術
後來因為它要打官司
所以它就
在案子裡面
就有去描述它整個技術
它除了掃描之後
它用用它的一個價值的工具
產生新的搜尋功能
資料挖掘
那這個對研究的人來講
是非常好的
就是說我現在可以
除了期刊論文
已經商業資料不可以找
我現在可以對書裡面的東西都找
而且它一樣大數據
就是說
你甚至可以去做一個統計
就是說100年前的書
它的用語習慣
跟現在100年後
這個字
可能說我們100年前
喜歡用一個詞
100年後漸漸用這個詞
在書裡面用這個詞的人
越來越少
它說可以做統計研究
所以它認為說
這個功能
當然如果你要有價值的這個工具
做那個資料挖掘
以及分析
那可能要另外付費
我不確定
它說這個可以額外做研究
對人類是非常有幫助的
那當然這個是要做
對全圖書
做那種大數據分析的人
也許會用到
但是對我們
個人來講
我們純粹想要知道
哪一本書
有提到哪一件事情
那它說
我在搜尋結果畫面呈現時
我不會讓你看
那個
那一本書的整頁
因為讓你看
那個書的整頁
你有時候就看完那個書
你就不買那個書
我只給你看
那一頁的一段
那這大概是
三行
這一段大概是三行
那一頁我最多給
那一本書有提到
例如說提到楊智傑
最多給你看三段
那麼那一段
它說大概是
那一頁的八分之一
大概就是三行
然後最多呢
是看三段
那看了三段
它的意思是說
第一個我不會讓你看這本書
看太多
因為你看太多
你可能那一兩頁看完
你就覺得
你就直接引用那一兩頁
你就不買那本書
因為我們很多時候是這樣
可能我要引用這本書
我只需要看這一兩頁
我就引用
其他頁我就不需要看
所以它也不讓你看整頁
它只給你看片段
那麼
但是它又怕說
那你會不會一直換關鍵字
例如說你用這個關鍵字
看了三段
然後又用
另外的關鍵字
又看三段
所以它又說
用一些技術
避免使用者
就故意換不同關鍵字
然後看不同的片段
然後就把整頁看完
它說它也會用一些技術
去避免這個事
那麼而且它還設計
一頁中至少有一個片段
是永遠讓你看不到的
那十頁中
至少有一頁是永遠查不到
那它用這樣的方式
來避免說
我在網路上就讓你看完
那你就不會去買這個書了
大概是這樣
那麼
它就去一些說明
它怎麼樣用一些技術
去避免說
你看太多書的內容
好
那麼重點是
它要強調說
我不但沒有影響到
你出版社的利益
而且我還鼓勵人家去買書
所以我在搜尋結果的右邊
會介紹這個書
然後告訴你這個書的出版社的網站
或者網路書店
甚至呢
它會直接連結說
附近有沒有圖書館
可以查到這個書
假如它跟圖書館連線
或者附近有沒有書局
可以買這本書
假設它有跟那個書局
有連線等等
好
然後它又說
我這個本身是沒有盈利的
因為我這個圖書搜尋
這個技術新推出
我也沒有放廣告
那頂多就是說
這個網路書店
也許會跟我做一些利潤分享
假設是讀者
是從我這邊連到網路書店
也許它賣的話
我再談要不要跟它收費
但目前沒有
好
那麼再來就是說
因為Google當初
它是在美國
跟美國幾個大學的圖書館合作
所以它要進去掃描
當然要得到這些大學的同意
所以它有跟這些大學圖書館講好說
我掃出來的那個電子檔
我整個電子檔
也會全部給你們這些大學
那你們大學也可以做
圖書館的內部搜尋
不過那你們圖書館
你有這麼多的書的電子檔
你們只能夠提供內部搜尋
也並不能讓人家直接說線上
就看整本書的檔案
等等
那這邊有一個爭議就是
這個我們臺灣也有類似的爭議問題
就是著作權法裡面
針對圖書館
它也有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
那美國也有這樣的條文
那美國的針對圖書館的合理使用
它規定在他們108條說
圖書館或檔案館
在下列情況可以重置著作一份
就是說你讀者要來印資料
我可以讓你印一份
或圖書館內的員工
要印資料要印一份
而且我只是為了寫論文用
我並沒有什麼商業目的
然後重置的時候
要記得印著作權聲明
就是說這個書的版權要印
那這個圖書館必須
對公眾或研究者開放
其實這個條文非常接近
我們著作權法的48條
就是讓我們去圖書館
印資料可以印一份
大概是這樣
那從既有的這個條文來看
雖然圖書館說有這個條文不侵權
但是它只是讓研究者
可以進來印資料一份
但是沒有說可以圖書館
可以找別的商業機構
進來把所有的圖書都掃描
掃描就已經重置了
或者說掃描之後重置
又可能部分的散播出去
所以從既有的條文來看
其實圖書館也不能做這件事
但是剛說Google是跟
美國幾個大學圖書館
一起合作做這件事情
那你要說圖書館可以做
所以授權給Google做
可是圖書館本身就不能做
那怎麼可以說授權給Google做呢
所以出版社就聯合來告Google
以及這些大學
那就由某幾個美國出版社的聯盟
一起對Google跟大學提告
那當時我記得我那時候
寫這個資料的時候
好像是2012年我不確定
當時就說要和解
和解說確實這樣子不妥
都沒有得到出版社同意
就把人家授權文掃描
那要和解
那得法院同意
那Google當時的和解呢
說我們願意付錢
第一個就是說我們Google
如果有賺什麼廣告費用
我們給出版社
但你們要同意讓我們繼續掃描圖書
那當然和解包括說
剛剛講Google一定會做到說
讓人家查
真的只是查書裡面的一小段
然後不會讓人家看整個內容
那這個重點是要
就是說要讓讀者導引到說
去網路去買這本書
大概是這樣
那不過他當然有一個條件
第一個說
如果這個書本身已經著作權過期
既然這個書
我們說著作權保護50年
死後50年
假設這個書是100年前的書
既然已經著作權到期了
Google應該有權
全文在網路上給人家看
縱使你的出版社還在
假設歐美有一些出版社
已經有100年的歷史
但是既然著作權到期了
應該可以給人家全文看
那如果是著作權還沒到
但是已經絕版書
那絕版書呢
因為市面上買不到
那買不到
縱使說我要導引說
有人查到想買
但是他都沒得買
所以這個部分對你出版社來講
沒有什麼影響
那他就說
那我這種絕版書
我給你看的
至少就可以看多一點
整頁可以讓人家看
但是如果這個書上有販賣的
我Google強調
我絕對是
我如果跟你們出版社和解
我會跟你們得到授權
而且我儘量只能讓人家看一兩段
大概有這樣的討論
可是這個討論呢
最後當時好像2012年
還是沒有辦法達成和解
所以這個案子還是進入法院去判
到了2013年的時候呢
地區法院就先判了
地區法院判了
一樣按照過去的脈絡
Google都主張說
我現在要開發的是一個
全新的產品
對全人類的圖書搜尋
是非常好用的一個東西
我要主張構成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
而且我要構成的是一個轉化性使用
轉化性就是我轉化出一個
全新的產品
而且呢
我對你著作權的內容的傷害
其實是已經適當的限制
就我只能讓人家看
那個書中的一兩個片段而已
好
所以呢
因為我只讓人家看一兩個片段
所以並不會說在網路上看了之後
就不去買書
我剛剛講
有人只要在網路上看了這個書的兩頁
就不去買這個書了
但是因為我
Google的設計是
連兩頁都不讓你看
只能看你一頁中的三個片段
所以我並不會取代原著作的市場
那麼一審就判Google贏
那出版社當然是不服啦
就繼續上訴
二審
到了2015年的時候
這個第二巡迴法院就是管紐約
美國東岸就是歸第二巡迴法院管
做出判決
一樣判決Google構成合理使用
那集中在這個合理使用
轉化性使用的討論
那剛剛我們有快速的講
我們再稍微複習一下
就是說他一定會先討論說
你Google是商業性使用嗎
但是你有沒有轉化性價值
那麼第二個問說
你被掃描的書
是創作性還是事實性
那注意了Google他所掃描的書
他比較儘量去掃描那種教科書
因為這種教科書
比較是屬於事實性的著作
比較沒有問題
但是他掃描的又是全部的書
但是他又強調說
我對你的書的銷售市場影響很小
那我們來看這個法院怎麼說
法院這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認為說Google的圖書搜尋
確實是一個轉化性使用
轉化出一個新產品
因為讓使用者可以快速搜尋到
數以萬本的書中
你用的關鍵字
可以立刻找到哪一本書的第幾頁
第幾行有用到這個關鍵字
那對找資料的人來講非常方便
具有高度轉化性目的
但是Google做了這件事
掃描了全部的書
但是他說這個掃描這個東西
會不會太多
你需要把全世界的書都掃起來嗎
好那這個法院的討論會說
那要看你的目的
你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有沒有必要
把全部世界的書都掃描起來呢
那既然這個目的
是有高度轉化性的用途
而為了追求這個目的
我確實有必要把全世界的書掃描起來
所以法院認為是
是有必要做這件事的
所以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
而且他說做出來的東西呢
你如果再透過一些加值工具
你還可以做更進一步的大數據分析
分析例如說
剛剛講不同時代
某個詞彙使用的頻率的改變
那等等呢
這個東西是對人類來講
是有很大的好處
是有轉化性的目的
而且呢
我對你原著作的傷害是很小
剛剛講這個片段閱覽功能
他說Google圖書讓受訓者
只能夠看一個片段
大概是前後三行
那因為如果只讓你看到關鍵字的那一行
如果只看到那一行
或那一個關鍵字
你不太確定這個前後文中
到底講的是不是你想找的那個東西
所以至少要讓你看前後三行
纔能夠讓搜尋者確定
這一個字在前後三行的使用
是不是自己想找的那個東西
所以Google將一頁切成
1%的片段
那大概就是三行
一個片段大概三行
所以他說
這樣子的限制呢
是對這個目的來講是
OK的
有加分
就是說讓你至少看三行
因為如果只看一行是不夠的
所以要看三行
那看三行這個對於搜尋的目的來講
是有必要的
那Google是不是有商業的
盈利的動機呢
他說當然Google
整體Google的所有的技術
最後當然都是賣廣告
就讓你更愛用他的產品
可是這個產品本身是不收錢
也就是說Google整個
整個商業目的最後當然是有商業動機
是要讓你用他的東西
然後他來賣廣告
但是他整個
這個東西單純使用是不收錢
但是因為在轉化性
合理使用我們再說
在第一個因素的判斷
雖然你有商業動機
是比較不能轉化合理使用
但是呢
第一個他沒有直接的獲利
他間接的靠廣告獲利
而且剛剛講說
如果只要有越高度的轉化性使用
那麼縱使是商業
還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那第二被你用的著作
他是屬於創意性高的
比較不應該拿去用的
還是屬於偏事實性的呢
那這裡不太確定
因為Google掃描的書
是指掃描比較學術性的
還是創意性的
全部都掃描不知道
但是呢
因為這個
法院認為說不需要討論
主要還是說我們扣著
轉化性的目的來看
為了追求這個轉化性目的
我就必須要把全世界的書掃描
所以那至於全世界的書掃描
你是說比較小說類的都掃描
還是比較學術性的書掃描呢
他說這個沒有什麼差別
所以這一點他認為沒有影響
那第三點
有需要量全部掃描嗎
或者量與質來判斷
那一樣法院還是扣著說
為了達到轉化性目的
就是有必要
做全書複製
這樣子的搜尋的結果
才會更完整
而且雖然我掃描了整本書
但是我並沒有讓整本書的內容
放在網路上給大家看
所以雖然量是用到全部
但是是扣合我的使用的目的
所以法院認為是可以的
那一再的強調就是說
這個片段院他有一個限制
雖然我掃描是全部掃描
但是你看是看不到
例如說在某些頁數不讓你看
一頁中有某一個片段不讓你看
十頁中一定有一頁是永遠都查不到
所以一本書至少有
百分之二十二是沒有辦法查到
那你就算呢
你說一次搜尋只能看三個片段
那有的人很無聊
每天在看就說一次看三個片段
那我明天再來看再查三個片段
那會不會我這樣查了
一百天之後我就把整本書都看完了
他說你最多你不斷的查
你最多也只能看到一本書
百分之十六
那已經是很努力去限制
所以雖然掃描是全書掃描
但是人家可看的部分呢
是部分
那量
是隻有十六
那值的話也不能說
就看到那個全書的核心
因為至少連續一頁中
一定有一個部分你看不到
那這對
原著作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
影響呢
他一樣強調說
既然我們有轉化性使用
所以我是創造一個新的產品
所以今天用我Google
這個圖書搜尋
是用我這個新產品就是圖書搜尋技術
那用圖書搜尋技術
並不是為了要看這個書的全文內容
所以我
我沒有
我不會成為
原書的替代品
也就是說並不會說有人來
看了我的片段
然後就因為看了片段就夠了
就不買原書了
他說應該不會
只能讓你看片段不會成為原著作的替代品
所以你真的想看原書
你還是要花錢買
所以應該不會嚴重傷害原著作的銷售市場
那
或許會影響少數的書籍銷售
為什麼這麼說呢
例如我舉例
有的時候我想要研究一個東西
然後我就想說這本書應該有關
就花錢買
我可能認為這本書有關
我就買了
結果各位不知道有沒有這個經驗
結果我花錢買了之後
回來翻一翻發現整本書裡面
跟我想研究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或者只有一頁有關
那麼其實我如果能夠
事先透過片段閱覽功能
我就可以發現這本書內
提到的那些關鍵字的片段
的前後三行
我就會發現說這本書講的
跟我想看到的根本就無關
我就不會買書
也就是說確實會影響到
某些人他買書了他沒有先翻
他就直接買買了之後再看
但是有了這個事先片段閱覽
片段閱覽就有點預覽
那我就不會買
確實會影響到
這個銷量
甚至也會我在線上查
我就不會再去圖書館查
那麼就會減少圖書館的使用量
也會減少圖書館的訂購量
所以確實會有少部分影響到
書籍的銷售
但是呢這都只是
假設可能會這樣
那法院認為說
Google提供的服務整體來講還是
搜尋技術並不是說
要取代書籍的銷售
所以就算小數影響你的銷售量
但也影響不大
所以
那整體來看
綜合四個因素
我之前講說這四個因素是一個
權重的概念
每一項看是1分還是5分
最重要是因為
這個技術有轉化性目的
所以在這一個
第一個因素拿到最高分
那其他因素也扣著這個目的
所以最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就是說是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然後也沒有
去侵害
嚴重的傷害
所以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就綜合這個合理使用四個因素
判斷認為具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然後也沒有
那個影響到
他的商業獲利變成書籍的替代品
所以構成合理使用
這個是結論
2015年做出的判決
那麼但是
原告另外提到說
那你Google的全書的電子檔都在你這
伺服器
你會不會被駭客入侵下載
增加侵權的風險
但是法院認為說
Google的那個儲存的檔案
這個資料中心
一定是他有資安做得很好
所以一般人根本沒有辦法去資料中心
或者怎麼樣把
連進去破解
根本就不太可能
Google他的資安一定是做得很強的
所以這一點
都只是
你想像中可能會有這個風險
那實際上這個風險幾乎是沒有
那但是又有一個問題
就是說Google因為跟這個
各大學圖書館合作
所以Google掃描的這個文字
不只是自己有一份
也給當初美國的這些合作圖書館
所以那些圖書館也有一份
那但是呢
這個部分呢就已經對原來的
圖書搜尋的目的就無關了
原來圖書搜尋的目的
只需要在Google這邊有一份
全部的電子檔
但是在跟他合作
配合讓他掃描的圖書館
不需要有電子檔
但是因為當初的合作圖書館說
你如果不讓我電子檔我不讓你進來掃描
那圖書館那邊
可能就有不當使用
會不會有這個書被侵害的風險
這個確實有問題
那法院就提到說
這個
給各圖書館的檔案
也有至少在契約
Google在契約有說你們各圖書館
也要小心
這些檔案給你們圖書館你們也不要
亂用你們也只能夠做
內部的搜尋
使用然後千萬要
避免讓這個書籍的
檔案留給這個
圖書館的使用者等等的
但是他說Google至少
有跟圖書館簽約有這樣的要求
那這些圖書館能不能
做到就是儘量讓他們做到
那麼因為在
這個案子告Google之前也有
就是這個圖書館
出版社去告這個
圖書館業者
說你們做的這個數位圖書館侵權
那麼在
另外的案子中法院也
認為說個別的圖書館要做
這個全書掃描做書的
內文搜尋的
基礎應該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就是這個
這個Hasty Trust的案
他說在本案判決之前第二巡迴
法院對那個Hasty Trust的案
也做過判決
判決也認為說合作圖書館
自己要建立類似這種
Hasty Trust圖書館的用途
也是構成合理使用
也是說圖書館也可以
全書掃描然後讓
圖書館讀者
可以做搜尋,不過一樣就是說
這個合作圖書館一定要
想辦法用資安保護
這些檔案不要外散出去
那這個樣子就好
是構成合理使用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好,以上就是說
2015年
我記得這個案子是
我們看一下
2015年10月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判決說Google把
全世界的書籍掃描
做圖書搜尋了,它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那我今天為什麼講這個
待會最後講
那這邊
有人會提出一些各種
問題,就是什麼問題呢
我們剛剛講說期刊論文
已經有
商業的
資料庫業者
得到期刊論文的授權
建立資料庫
做搜尋,可是因為
圖書的搜尋,在Google
做這件事之前
商業的圖書搜尋資料庫
還沒有人建立
所以Google來做
但是現在已經有一些商業的業者
想要做圖書的資料庫
可是現在Google一旦做了
那是不是商業的
資料庫業者就不用做了
所以會不會變成說Google就已經
直接吃下了整個數位
圖書搜尋市場
甚至將來會不會Google進一步
直接做圖書出版市場
等等,這裡
有人去爭議
其實我們臺灣也有類似的爭議
這個我們之後再講
但是從這個案子,因為這個案子它是
強調那個轉化性使用
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重點是你要創造一個新的產品
那你為了創造新產品
去用了人家的著作
沒有得到同意,是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所以合理使用判斷可供
我國參考,那對新科技的
開發重視轉化性價值
那我今天會講這個問題是因為
我們的同學裡面,有人在開發
AI辨識技術
那AI辨識技術先收集
大量資料,那這個資料裡面
可能有一種是受個資保護的資料
可能是個人資料
一種可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
例如說某些人畫的畫
那我要收集很多
我纔有辦法做一些辨識
後續的價值利用
那麼這個時候我收集這麼多
是不是都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可是要得到同意是困難的
當然能得到同意是最好
但沒有辦法得到同意的話
難道做各種的辨識技術
都要得到所有的這些網路上資料
的人的同意嗎
那麼如果參考美國這個判決
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如果是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那麼
我開發出的
某種AI的辨識技術
有高度轉化性價值
其實我可以用,然後我收集
這些受作權保護的東西
縱使沒有得到同意,當然有得到同意最好
沒有得到同意應該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重點使用的時候要小心
我在使用時只是用這個
開發這個AI辨識技術讓人家來辨識
但是我沒有說
辨識出來的結果我是要讓你
直接讓你取得個別的
那些著作權的東西
我沒有讓你個別取得,我只是要
透過這樣告訴你辨識的結果
就像Google
所用的那個片段
只讓人家看一個片段的那個限制
那這樣應該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