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個人資料保護法,單元4:資料處理原則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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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個人資料保護法,單元4:資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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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論》,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25759?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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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比較了歐盟個資法(GDPR)與臺灣個資法的定義與處理原則。重點在於歐盟將「去識別化」細分為「假名化」與「匿名化」,並在第五條規定了七項具體且具法律效力的處理原則(如資料最小化、正確性及儲存限制),相較之下,臺灣的個資法原則較為簡略且空泛。
如果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去參考
因為我這個不只是去介紹臺灣的個資法
然後主條主張去比較歐盟的個資法
大概是這樣,這只是參考
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去參考
歐盟的個資法它的前身
它有一個1995年的個資指令
那指令的意思是它還要轉化為各會員國國內法
那2016年的時候通過了一個個資保護規章
這個規章叫做Regulation
那它就直接適用在歐盟各會員國
就不用再轉化
而且從指令到規章它有全面的提升
保護全面的加強
首先在定義裡面有一個比較有趣的定義
先看什麼叫做個人資料
在它的應該是第四條的定義裡面
個人資料指任何資訊跟一個可識別
一個已被識別
identified
這個ED
已被識別或者identifiable可識別的自然人
那自然人它又稱為資料主體
就資料的主人
這樣子的跟這個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
有關的任何資訊
都是個人資料
這個定義非常大
任何資訊
所以包括他的影片照片
都是他的個人資料
那一個可被所謂的一個可被識別的自然人是什麼意思
不管是直接的識別或間接的識別
那什麼叫間接識別
特別是參考一些識別的指標
such as name
名字
然後身份證字號
然後定位置資訊
然後線上identify
一個線上的identify可能是你線上的帳號
all to one or more factors
或者更多的一些因素
對跟他的物理
心理
基因
這也是心理
經濟
文化
社會
物理的身份
有關的
通通算
那這個定義其實跟我們臺灣的定義是差不多
那最重要的還是說
這個所謂的可以被識別
包括間接識別
然後間接識別就是
你要去參照一些
其他的
identify
譬如說識別的元素
做交互參照就可以識別的出來的
這個定義跟我們臺灣的定義是一樣的
那麼但是他們現在有一個最有趣的定義
那這個定義跟我們
很可以跟我們臺灣參考
為什麼呢
因為我們臺灣有一個爭議就是說
我們臺灣的可識別資料也是這樣
但是呢
我們臺灣就會討論說我們把資料做的去識別化處理
那做去識別化處理
例如說他把名字遮掉
然後身份證字號遮掉
可是他只遮這兩個東西
但是身份
地址留著
出生年齡留著假設這樣
那這樣到底有沒有去識別
那我們說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
你是雖然把最基本的
的識別的資訊
刪掉
但是你留了一些間接的資訊
而間接的資訊呢
假設我有可以去參考別的資料
參考別的資料一對照了
我還是可以知道這個人是誰
那所以呢
我們臺灣的爭執就是說
雖然好像叫去識別
可是這個去識別
沒有去識別乾淨
所以在歐盟呢
他就提出了一個新的定義
就是說有一種叫做
真的完全的去識別
完全的去識別
就是說他真的去識別的非常乾淨
那一種呢
就是說你只有部分的去識別
那部分的去識別
你沒有去識別的非常乾淨
那他就說這個有人翻成假名化
那這個完全去識別的
有人翻成匿名化
不過這個翻譯都不是
每個人翻的不同
那假名化就是說
我只是部分的去識別
所以他沒有名字了
沒有身份證了
但是在我的資料
我整個資料夾裡面呢
我把他編號一
他就變編號一了
所以這個人就被我假名化了
他是編號一
但編號一
我現在看不出來編號一到底是誰
但是假設我有其他的對照資料
可以對照的出來
其實我還是可以重新的辨識出
這個人是誰
這個是歐盟他
就是說新法弄出了一個新的定義
那這個定義可以供我們參考
因為我們臺灣的一個爭論就是說
我可能已經把他去識別
可是你去識別的程度做了多少
你有沒有去識別乾淨
好那這個英文的
好像我不太會念
這個是不是
有人犯了假名化
他不再能說歸屬於特定的資料主體
但是也不是說完全不能
你沒有使用一些額外的資訊去做對照
如果你沒有額外資訊對照的話
你就沒有辦法辨別出這個人是誰
那意思就是說
其實如果你還有額外資訊
你還是可以辨別的出這個人
好那至於這樣的額外資訊
因為還是辨別出來
假設你還是有一個
例如說他編號跟姓名的對照表
那這個額外資訊呢
他說假設
就是保存是分開保存的
而且有受到科技或組織的措施
去確保這個個人資料
他不會歸屬於一個
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
就是他
我們現在翻成假名化
好像類似就是說
我就把他變成一個編號
編號一編號二
但是那我目前看不太出來他是誰
可是我有額外資訊
可能我參考額外資訊
其實我還是對得出來
只是我那個額外資訊呢
是另外去保存
然後不是任何人都拿得到的
那這個只有部分的去識別
叫假名化
那麼在歐盟的後面我們會講到
他在用他所先定義的這個詞之後
是為什麼需要定義
因為他在後面會說
我們在使用人家資料的話
如果不太需要知道他的本名的話
我們就儘量先做部分的去識別
這樣子能夠確保說
這個個資被侵害的風險會降低
所以他創造了這個詞
但是如果你真的做到
乾乾淨淨完全去識別的話
那就是說你就算有其他資訊
都沒有辦法認出
原來這個人是誰的話
那既然他完全去識別
他既然完全去識別
他就不符合了
不符合原來的個資的定義了
他就沒辦法直接或間接的
去變出這個人了
那他就完全就不受個資法的限制
那所以這個爭議就是說
你如果能夠做到完全去識別
那當然就不受個資法保護
但是絕大部分的時候
我們只是做了部分去識別
那麼還是受個資法保護
但是那個資法他要求說
你在做資料處理的話
如果能夠不用用到他的姓名身份
只需要用到他的部分的特徵資訊
那你就先做部分的去識別
好這個就做一個比較
就是剛剛講的
歐盟有定義可識別的個人資料
那麼剛剛所謂的假名化
他就是部分去識別
那匿名化
匿名化他有一個英文
就是我們一般講的那個匿名
我也不太會唸
就完全去識別
那麼臺灣這邊就是沒有明確的規範
我們雖然在定義上
就是說可識別的個人資料
但是就會有一個爭議
就有人認為說
我有部分的去識別
那是不是就不受個資法保護呢
問題如果你對照歐盟的看法就是說
除非你去識別是去識別的非常乾淨
你纔不受個資法保護
那如果你做了部分的去識別
其實你還是有辦法對得出來的話
那還是受個資法保護
那因為我們條文沒有這樣寫
但是如果看好歐盟就是說
他就是你有沒有額外資訊
可以再對得出來
這個是一個比較
那接下來呢
我們臺灣的個資法第五條
第三條第五條有一個
個資處理原則
然後我們那個條文寫的
非常的簡略
很空虛
而且不知道那種原則有什麼用
好像只是一個很空泛的一個原則
但是歐盟的這個部分呢
他也有這樣的原則
但是他這個原則絕對不空泛
事實上在很多案例裡面
他就會直接用這個原則
很多爭議的案例
他是直接用這個大原則去處理
我們臺灣在第三條
那這個是在歐盟的第五條
那這個原則好像有七個
那我們就一個一個來看
那你在看這些原則的時候
感覺都很空泛
不知道他到底哪一天會有用
但是總之就是
他是有用的條文
他不是隻是講一些大話
這個第五條七個原則
第一個原則
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
a process need lawfully
要合法的
公平公正的
而且透明的方式
相對於這個資料主體來去處理
好
那這個是他法條自己去定義的
所以這個叫合法性
公平或公正性
還有透明性
這是第一個大原則
第二個大原則是非常重要
就是說
你的收集一定要緊扣著你的目的
原來的收集目的是什麼
那麼很多人是這樣
我一開始收集的時候
像你們學生的資料
一開始收集就是說
因為你有這個學籍
然後學校有時候要聯絡你
好
這是原來的目的
可是你畢業了之後
怎麼樣呢
現在因為我們教育部都要求說
我們要了解這個畢業校友的表現
畢業校友的情況
所以我們就原來的收集目的是要
在原來的目的
只是說你在我求學期間
我掌握你的資料
好聯絡你
可是我們在你畢業之後
我們這個資料反而就一直來騷擾你
說你畢業怎麼樣
好等等的
那麼這個觀念非常重要
就是說還是要緊扣原來的收集目的
而且那個原來的收集目的要合法正當
等等的
好那我們來看
這個原則是
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指導原則
他說collective for
你在收集的時候要有一個明確的清楚的正當
這個legitimate的
暫且不要翻成合法
暫且把它翻正當的一個目的
不過這邊我自己把它翻成合法
應該是正當的目的
而且呢
就是你在使用的時候
也要在原來的這個
歐盟的process
我們上次有講
臺灣是有收集是一個詞
收集是collective
然後我們又有處理跟利用兩個詞
但是歐盟就沒有再去區分處理跟利用
他都叫做處理
他的處理就含利用
所以這個process
這個process就是含利用
所以他就沒有再像我們切成說處理跟利用
所以你收集就是要原來的目的
而且這個目的要正當
那不能夠進一步的處理
是不符合原來的目的
不相容
那incompatible這個詞很有趣
我們把它翻成說不能夠
抱歉這可能是直翻
其實他的英文是說
你不能夠與原來的目的不相容
那這個不相容這個詞很有趣
什麼叫做不相容
就是說你不一定要跟原來的目的一模一樣
但也不能跟原來目的差距過多
那所以像我剛剛舉例
說你同學來學校念書
所以學校有你的個資是為了聯絡你使用
那當時想像反正就是說
你在學生階段的各種問題
可能都有一天需要聯絡你使用
那麼在你畢業之後聯絡你
你會不會覺得是跟原來的目的完全不相容
那這個見仁見智
可能看他聯絡是幹嘛
如果說他說是因為這個有校慶的活動
通知畢業校友願不願意回來
我覺得這個還都算相容
可是如果說一直打電話來問我說
你工作怎麼樣
你年薪多少
因為教育部要問我們知道畢業校友的年薪
就一直打電話來騷擾我
那你會說這個有點不相容吧
為什麼我畢業了
我還要跟你講我的年薪
那我畢業了結婚
你還要一直打電話來問嗎
這個也許就不相容
所以他沒有說一定要跟原來的目的
完全的一模一樣
你可以
他有意識到說
有時候我們還會在原來的目的之外多做一點
可是你多做的那一點
至少要跟原來的目的稍微相容
不要到完全已經脫離到相容
但至於這個相容的概念
他另外有個條文去認定怎麼樣相容
所以這個詞大家要先記著
例如我剛剛講說
假設我會把你們學生的個資賣給補習班
因為我覺得你們考試可能需要
補習班要你們的個資
那這樣就完全不符合原來的目的
就完全不相容
那麼這邊他就突然講了一個
是因為這個一直是有爭議的
就是說我們現在都強調大數據分析
就很多資料我們拿來可以做統計的分析
學術的研究的分析
所以這一直有爭議
那他這邊突然講了一個說
如果你後續的處理利用是為了
公共利益的一個建黨目的
然後或者是為了科學歷史
研究目的或統計目的
他說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9
那89以後我們講
就是這個公益建黨目的跟
科學歷史統計的目的
他說不會被認為
not to be considered to be incompatible with the initial purpose
不會被認為與原始收集目的不相容
什麼意思呢
就是說你們學生在我們學校的資料
當然我剛剛講說
畢業之後我還一直聯絡你
這個到底相不相容這個個案判斷
但是我們就不管你畢業後的表現
但是在學期間的各項表現
我拿來做統計的分析
拿來做學術利用
是指在學階段的東西
那麼他說你就在學階段的這些資料
你做建黨
公益目的是建黨
然後再做一個
學術上的統計上分析
就以在學這些的資料
那這個他說不會跟原來的目的不相容
但是要符合89條
那這個就是
學術研究或統計分析的利用
這個很重要我們下一次來講
好
第三個
資料最少收集原則
adequate, relevant, and limited to what is necessary in relation to the purpose for which they are processed
就是剛剛講你有原來的收集目的
然後處理
那原來的收集目的你在處理的時候
你要適當
然後有關
要限於這個必要的範圍內
適當有關
限於必要的範圍內去處理
不要多用
那這個簡稱為資料的最小化
minimization
資料最小化處理原則
那這個也很重要
就是不需要
雖然你原來的目的是
正當的合法的
但是你不需要多用太多的額外的資料
好
再來第四個原則
正確性原則
accurate, correct, and where necessary
當必要時keep up to date
然後要保持更新
every reasonable step
要採取任何合理的步驟
must be taken
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
去確保
like personal data
如果是不正確的
having regard to the purpose for which they are processed
相對於
他原來收集處理的目的
來講的那個資料
是不正確的話呢
他說要erase
要被刪掉
或者要被更正
不能夠有所拖延
這個叫做正確性原則
好
這個非常有趣
我稍微講一下
當初
這個我說歐盟
這個2016年的
個資保護規章最有名的
就是被遺忘權利
然後呢
其實在
這個2016年
他們正要通過這個
個資保護規章
已經提出這個被遺忘權利
大家都在吵架
還沒通過的時候呢
就出現了一個被遺忘權利的
一個案子
西班牙的一個案子
那西班牙的案子出現的時候呢
這個歐盟個資保護規章還在
討論階段
快要通過
還沒通過
所以他們只好用
舊的指令
結果用舊的指令呢
到了歐洲法院之後
他居然說
其實舊的指令的某些條文
就已經
預含有這個被遺忘權利
就刪除權
說你的收集目的
已經不再存在
那兩年前收集
三年前收集
現在不再存在
你就應該刪除
他就從
舊的指令的某些條文
就說推論出
其實也有這個刪除權
好
那這個
剛剛講這些原則
其實在舊的指令也有
他其中就有一個就是說
你要確保這個資料是
正確的
必要的
然後
然後沒有需要的話呢
你就要刪掉
或更正
那當時他就用那個指令
指令的舊的指令
也有一個類似這樣的原則
然後法院就說
其實
這個
有一些舊的資料
他已經跟原來的目的
已經過了兩三年了
不再需要了
而且相對於現在來講
某程度也可以說
舊的資料對現在來講
就不正確
所以他就要求刪除
他居然是從
這樣子的大原則裡面
去推論出
其實就已經有
被遺忘權利的
精神
就要求要刪掉這些舊的資料
好
所以這個很重要
所以我
我只是說
這些原則
不要以為他沒有用
他不是亂寫
他在某些案子
就突然跑出來
法院就可以用了
直接用這個原則
來處理一些案子
再來儲存限制原則
這邊就不翻譯成英文了
儲存限制
他有一個時間的限制
資料主體的識別資料
保存一定時間
不長於處理目的
所必要的期間
就你的處理目的
的期間
假設兩年三年
然後之後就不要再保留了
但是呢
就一樣有這個說
那我們現在資料留下來
就可以做統計分析目的
就學生畢業的資料
我不會刪掉
學生畢業的資料
我還要留著
我後續還要做一些
統計分析利用
所以他後面還是再強調說
如果是為了公益目的
公益建黨目的
科學歷史統計目的
然後也符合八九條的規定
然後那這個資料
還是可以繼續留下來
但是他這個留下來
不是要再做其他利用
他就是做一些
統計分析的目的
只是這個資料庫留在這
那所以剛剛講說
也許你們畢業之後
學校不會說馬上刪掉你的資料
還是留著
但是留著不是說拿來亂用
一直打電話來騷擾你
問你結婚了沒啊
問你年薪
因為現在哪一年開始
教育部很奇怪
他們要求我們調查畢業生的年薪
然後看到底念哪一個系所
或哪一個
就哪一個系所
的薪水會比較高
要做這種調查
但是做這種調查
要學校去調查這很奇怪
因為這已經跟
他原來的蒐集目的
已經不相容了嘛
所以其實就
雖然沒有要刪
因為他現在是說
允許你還是留著啦
為了這個
公益建黨目的
或者後續的
學術或統計目的可以留著
但是你不能去做新的利用
所以一方面他又說
資料原宅的目的
就是你來念四年
過了四年差不多就可以刪了
可是他又說
你如果是為了建黨
或者統計分析
還是可以留著
再來第六個
完整性跟保密性原則
processed in a manner
that ensures appropriate security
要確保他的安全
就資安
就是安全
個人資料安全
including protection against
unauthorized
or unlawfully processing
要能夠保護
不要被未經授權或
不合法的一些
處理利用
以及呢
有發生一些意外的損失
或者被毀損
或者損害
然後要使用
適當的科技跟組織的措施
來做這些資安的保護
那麼這個就叫做
資料的完整
integrity這個詞
在英文裡面很有趣
就是不管是說一個人格
他要完整
或者他資料要完整
不要被人家侵害
然後保密
好
最後第七個原則
the controller
controller在這個定義裡面
有另外一個定義
就是資料的控制者
控管者或控制者
the controller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and be able to demonstrate
就是上面的
這些六個原則呢
那麼資料的控制者或控管者
他要保證說
他都符合上面的六個原則
那麼就這樣
然後我們來對照
原來我們都是第五條
那麼臺灣的個資法
第五條
非常簡短
要尊重當事人權利
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的必要範圍
應與收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就這樣
那可是你看
歐盟在定義性的條文
第四條定義完之後
第五條了
他就有一個大原則
大原則剛剛講說
他有七個大原則
我們剛剛已經講
那我就把這個第五條
也是我們的原則
我就去想要
仔細的一段段拆解
到底他可以對應到什麼呢
他說尊重當事人權益
這個怎麼尊重
講這個尊重權益
不太確定這個尊重
是指哪方面權益
要依誠實信用
就是說誠實信用
最好是說不要騙當事人
不要去欺騙消費者
欺騙當事人
那這個到底是什麼
我想來想去
可能是說要公正透明
透明就是說你不要欺騙
然後要對消費者公平一點
所以我覺得可能是對應到
第一個原則
然後再來呢
在歐盟他說要
收集時要
有一個具體明確合法目的
而且後續的使用
不能與原始的目的不相容
沒有說要完全一致
但是你也不能夠
差距過大
然後使用的話
要資料最小化
那我們這邊
因為我們這個詞
他說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
要與原來的目的
這個的必要範圍
這個必要這個詞感覺是
跟這個資料最小化處理員
相關
所以感覺這句話
必要範圍是
比較對應到第三個原則
然後應與收集的目的
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這個好像也對
他比較是說
你不能夠跟原來的收集目的
不相容
要有關聯
那所以我感覺是
我們這個個資料的
第五條原則
有對應到他前三個
可是後面都沒有
尤其就是剛剛講說
歐盟在指令階段
就有提出一個說
有一個被遺忘權利
就是被刪除
那他們那時候
就從這個原則
就可以退出
他有被遺忘權利
但是我們就沒有這樣的概念
所以都沒有
好這是做一個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