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單元8:進步性與進步性判斷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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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專利法,單元8:進步性與進步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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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解析專利法中「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的判定標準。透過介紹 PHOSITA 假想人物、多對一比對原則,以及美國 KSR 案與台美實務差異,探討如何區分單純的技術組合與真正的創新,並分析法院在認定技術領域與次要考量因素時的邏輯。
同學我們現在要來講進步性
那進步性是用
肯定
就正面的方式來表達說他要進步
但是英文呢因為
在英文裡面他不是用正面來表述他是用
反面來表述說你的
發明的跟先前技術來比你不能太明顯
non-obvious
他英文就是說不能太明顯
non-obvious然後把他變名字
non-obvious
非顯而易見性
那我們中文呢喜歡用正面表述說你要有進步
那怎麼去看
是不是有進步呢就
有發展出一些判斷標準
那我們當然呢你
剛剛講吸引性是一個前提就是你的東西呢
並沒有之前存在的技術跟你一模一樣
可是也許有那些類似的技術你好像比
那些類似技術有些不同的地方但是這個不同地方到底夠不夠進步
他說所謂進步性者
是指該發明或創作
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的
技術或知識
而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或熟悉該項技術之人所能輕易完成
很輕易就是說很容易就想到的
換言之該發明或創作具有
非顯而易見的特質
non-obvious
不要那麼明顯可以想到的
該申請專利範圍
就這個請求項與先前技術相比
擁有突出的技術特徵或明顯優越之功效
非熟悉該項技術領域者所顯而易知
那為什麼
要有這個進步性的要求呢
因為
很多發明都是
對前面東西的改良
那如果小小的改良就可以專利的話那專利會太多
多到呢
後續的
產品或後續的研究呢
他
做一個後面產品結果前面呢
的所有的專利他都要付售全金
而且每一個小改良都有
有專利的話那
可能前面要
付售全金的專利就一大堆
所以我們要說減少這個專利的數量
然後降低說專利權對這個
科技發展或產業競爭秩序造成帶來的不利影響
所以我們
就是說要進步多一點的才給專利
那從條文上來看在發明專利是在22條的第
4項說發明雖然沒有第一項
第一項是吸引性的問題
雖然沒有第一項的問題但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專利
那這個就是法條上這樣講
就是說你是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看了先前技術然後很容易輕易想到的
就不給
那這裡他有幾個要件就是說你是
第一個是跟
先前技術比申請日
以申請日
或者如果你有主張優先權就優先權日
來比
然後找到那些先前技術
然後呢
你跟先前技術來比的是不是能夠輕易完成
那至於你有沒有用到先前技術的
那個
東西
改良或者沒有都無所謂
重點就是你跟這些先前技術來比
好那新型專利呢他是寫在94條第4項
他也很接近他說雖然沒有第一項
第一項一樣是新型技術問題
雖然沒有第一項
的問題但是
一樣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依本法
取得新型專利
那這個發明專利跟新型專利
如果你看條文只差一個字
一個是顯能輕易完成
一個是
這個
所能輕易完成
很明顯能輕易完成跟
能夠輕易完成其實都
差不了太多
在這裡的我覺得有一點我稍微講一下
其實這整個裡面還有一個重點就是所屬技術的一種具有通常知識者是誰
他這個是英文翻譯來的
他這個英文我稍微寫一下他說 persons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所屬領域就所屬的記憶
在這個記憶中所屬記憶中呢
具有通常知識
通常記憶者
的那個人
那這個人通常是誰呢
在我們臺灣的判決比較少去討論但是呢在美國他有時候會討論說
你是坐
車子的那可能是機械繫
的大學畢業生還是
機械繫的研究生
就是屬於這個領域的
通常
知識者
那用他們的角度來看假設他們都知道
先前技術有哪些
他們是不是用這些技術能夠輕易的就想出這個改良的方法
那這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這個英文
然後呢我們有時候又通稱簡稱取第一個字
p-h-o-s-i-t-a
然後我們又覺得說這個詞好像可以變成一個英文可以發音叫f-o-s-i-t-a
那這個
f-o-s-i-t-a的這個判斷其實是
在我們臺灣是比較
不重視的
好那所以其實這個進步性的概念第一個你要去找出這個f-o-s-i-t-a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然後你要找到說這個申請日之前這個通常知識就申請日前
的先前技術
那老實講所有的實務案例這些先前技術都會越早越多
審查官呢一開始可能只找到
兩樣說一樣
兩樣是
臺灣以前的申請案
所以一開始
審查官找到
可是後來的假設你拿到專利去告別人的時候呢
被告的那個人也會跳出來
挑戰說你這個不具進步性因為被告的人他可能是日本公司他有找到三個四個日本人
的先前技術說你這個
不具進步性或者你要告
後來你又想要告別家公司假設他德國公司
就德國公司又說
第五個第六個先前技術出現
是你們當初沒找到其實他在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存在
只是你們當時沒有發現而已
那為什麼沒有發現是因為你們看不懂日文啊或看不懂德文啊所以你們沒有注意到其實
因為我們申請前所存在先進技術是全世界的先進技術不管用哪種語文撰寫
那麼
那這表示這是一個假想
我們假想說
有一個抽象的人叫佛斯塔所屬技術的宇宙具有通常知識者
然後我們假想他能夠閱讀
所有先請日之前都存在的世界上的先進技術包括
中文也可以看
日文也可以看德文也可以看我們假設有這樣的一個人
事實上各位可以理解啊
這個
很多研究者
沒有那麼厲害說他可以全世界語言都看得懂但是我們假設他全世界語言都看得懂
然後這些都是先進技術
然後我們假設說他如果知道所有這個行業的先進技術
他會不會很容易就想到一些小的改良
所能輕易完成或者顯然輕易完成
那麼
他說這個引證文件實質上隱含的內容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了那個
申請前的通常知識
去閱讀這個引證文件引證文件這些先前技術的文件
能夠
所謂隱含的內容就是說
他們讀了之後他們大概可以
推論出大概
這個裡麪包含哪些東西
進步性的審查原則第一個一樣也是逐項審查例如說你請求項1
有沒有進步性
個別來看
請求項2有沒有進步性個別來看逐項審查
再來技術的比對呢
進步性的比對跟吸引性比對最大的不同就是
進步性的比對允許多份引證文件中的
全部
或部分
把它組合在一起
例如說先前技術
我們講說
先前技術有一個
兩個
三個
然後他允許說
你這個改良就是把
第一個
的一個小部分用第二個去改他然後另外一個小部分用第三個去改他所以他說你現在的申請案
他說你的申請案沒什麼了不起你其實你的申請案就是以第一個為基礎然後
某一些部分加入了第二個
然後加入第三個所以呢我們用
申請前的現在就三個技術的綜合組合起來了
組合起來來看你這個
申請案啊你就是
他常常就會說你就是不過就是用以第一個為基礎
然後再加一點二的改良加一個三的改良所以你這個東西沒什麼了不起
這個這是最常用的
或者呢
自己一份引證文件中的內部部分技術內容組合也可能
或者引證文件中的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
這個引證文件既然有文件啊通常會是論文或者別的專利
然後再加上其他形式已公開的先前技術其他形式已公開可能是一個網頁的資訊
的組合
總之啊其實這邊講那麼多就是允許多
多對一來比
這個是
進步性允許多對一比
但性質允許一對一的比較
那麼其實我們條文就這樣好了
我們如果只看條文的條文就只那麼簡單說
進步性的判斷就是
是不是是所屬技術的宇宙具有通常職責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那因為條文太簡單所以在操作上呢他又發展出一些細節
那這些細節其實我們多少都受到美國的影響
所以以下呢
我就直接開始介紹
美國專利法的
這個進步性的條文以及他的
發展出來的
一些
細部的操作方法而這些操作方法都是從判決中發展出來的
首先我們看美國專利法
那個103條
我講到這個103條你不能念成103條
他可能是第一節的第三條103條
他說under
這個103條
appendant claim一個專利請求像
is invalid他是無效的
他可能無效他為什麼無效呢if the difference
差異
between the subject matter so to be penalty
就是說你想要
尋求專利保護的
那個標的
你想要申請專利保護的那個標的
and the prior art這個prior art就是先前技術
各位可能會覺得art為什麼會發生技術或者你可以發現記憶啦
反正在這裡就是一門技術或一門記憶
那他說你所申請的標的
跟先前技術
兩者之間的差異between
他們兩者之間的差異怎麼樣呢
are such like the subject matter are
as a whole
整體來看
would have been obviously
他太過明顯
那對以誰的角度來講很明顯
at the time the invention was made
這個在發明完成的時候
以誰的角度很明顯呢
發明完成之後
的時候
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art
就是faceta
對所屬技術領域就有通常知識者
的角度在發明完成的時候覺得很明顯
那這邊有一點跟臺灣不同因為在
美國2012年之前
是採取發明
保護主義而不是採取申請保護主義
所以他
講的時間點是以發明完成
作為判斷時間點
當然2012年以後呢就是跟我們
全世界都一樣的是以申請
日
作為判斷時間點
就是在申請日之前
就存在的先前技術
然後問在申請日那個當下
所屬技術領域就有通常知識者
你看了很多先前技術之後
覺得這是不是很明顯就想到
那這個跟條文也是寫這樣
感覺沒有提供很具體的操作標準
那麼更進步的具體操作標準這個obviousness
或者說non-obviousness
的分析呢就
又發展出更細的
他說這個obviousness analysis is based on underlying
factual inquiry
他是一個比較事實的
調查
所以法條是很抽象但是個案的事實來判斷
那首先呢你要去認定
所屬技術領域到底是這個
Prior art哪一個記憶的領域
他的
範圍跟內容
對不起
這個是先前技術
就是有哪一些先前技術
你先把他找出來
然後第二個你要找
去判斷說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art
這個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這個通常記憶
的標準是什麼
是
大學機械繫畢業生
還是研究所機械繫畢業生
那再來第三個你要找出這個
兩者的差異就是你所申請的那個專利的請求像跟先前技術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然後最後就是問那個差異
說
你
問這個所屬技術領域中的人說這個差異
參考先前技術是不是
很容易想得到
但這樣還是有講的也沒講
那他又有一些客觀上的
佐證
客觀上的一些資訊
證據可以來協助你判斷
那客觀上
The non-obviousness
就是說沒有很明顯
也就是夠進步的一些客觀證據是什麼
我們待會最後再講美國說
可以從一些
客觀上的一些
證據推論其實他是沒有很明顯
也是他應該是很進步的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6年
Graham
John Deere案呢
就認為說
要
就其實這中文翻譯就先前技術的範圍及內容
好
然後
差異之處這個你所申請的專利跟先前技術的差異在哪裡
然後所屬技術領域
的水準到底在哪裡
就是
這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水準在哪裡
然後
作為判斷
客觀證據
我們在進步性的比對的往往是多對一比對
就是說剛剛講你可能說這個申請案你說這個申請案沒什麼了不起他不過就是
一的基礎
再加上另外一個先前技術
的改良點加進來再把
改良點三加進來
所以這個申請案沒什麼了不起
問題就在於
這個佛斯塔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他
怎麼會想到一這個東西他要用二跟三來改良
他怎麼會想到
就二跟三真的是他們這個技術領域中都會看到的先前技術嗎
有的時候呢
二跟三是借用
有時候研究會這樣
借用其他領域
的一些新技術
所以假設
一這個東西是屬於我們這個領域的
但二跟三是屬於其他領域的
那結果你現在
從事後
我們有一個成語叫事後諸葛
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說
申請案的東西沒什麼了不起他不過就是
把一的東西
然後加一點二的改良再一個三個改良
問題是二跟三他是別的領域的啊
你認為佛斯塔就是這個領域的人能夠輕易的就想到可以借用別的領域
想出來技術
拿來
改良一嗎有這麼簡單嗎
所以呢
美國就
認為說過去呢
你太容易說人家
說沒什麼了不起
我也想得到
那都是放馬後炮叫做事後諸葛
那美國的法院的就提出一個
很重要的一個標準就是說在這種多對一比較的時候
他反而會問說
為什麼他們會想到
在一的基礎上又想到二跟三
那二跟三是真的那麼容易想到說把二拿來
加在一上面或把三拿來改一
真的那麼容易想到嗎
他說這個其實就是一個聯想
有時候我們就是一個靈感為什麼會想到用別的東西拿來做一個改良
那這時候呢美國法院會問說是不是有人
教你是不是看到什麼文章有告訴你說
可以從別的
藉助一點別的東西拿來改
或者是不是哪裡有看到說他建議你可以往這個方向去
嘗試
或者
你是不是看到別的領域有這樣改
成功
受到啟發說你覺得你這個領域也可以這樣改改看
那也就是說在多對一的比較的時候呢美國法院發展出這個
Suggestion
Motivation Test
我們簡稱
TSM
的檢測法
這個檢測法最重要的就是說
我們不要隨便否定別人說他想的改良沒什麼了不起說只不過是把別的技術
加進來問題他怎麼會想到把別的技術加進來
那是有哪個文章有建議
教他這麼做嗎建議他這麼做或他得到啟發嗎
所以他說你看到先前技術
然後你看了這個問題的本質
然後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他們就會想到說
要再去從別的領域裡面借用
一些別的先前技術拿來
改良這個技術嗎
那是在別的先前就就別的現在就是可能是別篇文章是那個文章裡面
有告訴我們說這個方向可以做做看
還是他有建議可以做的還是說
在別的技術有類似的改良然後我受到啟發我覺得也可以
用我們這個領域很類似的東西
用類似技術去改良
那他說
當你在做多對比較的時候
他覺得
我們去那麼
去否定別人
不應該隨便的否定應該要拿出證據說除非
我在
論文裡面有看到他建議我這麼
往這個方向去做
要不然
其實你你不能隨便說他想到
借用別的領域的東西就
好像是很很輕易想到的
好那這個TSM這個檢測法呢
他是有一個很有名的案子
然後也被美國最高法院承認
這個
2007年
KSR International
Versus Teleflex
這個案子這個專利號
然後他是一個電子
節流閥控制踏板組件
這個Pedal
一個踏板是可以調整的
調整前後距離的一個組件
Assembly
但是他裡面有電子控制
那麼他的因為他的
申請人
叫做
銀假稿我不太會唸
我們簡稱為銀假稿專利
那以下呢他是他的專利圖
我們先看專利圖
我簡單跟各位說明
雖然各位
應該不
車子裡面啊
就算有這個功能也不會太常用
我們一般的車子裡面會有一個功能就是這個方向盤
假設我是男生呢
我可能就是說短一點
離我遠一點
可是如果是女生呢我手錶長我希望說他把他
離我近一點這個方向盤可以前後
前後
而且這個方向盤也可以依照我的身高
我可以把這個方向盤調高一點調低一點
這個大家都知道這個車子都有這個功能
可是你也許不知道
也有人說
既然方向盤可以
往前調往後調
那麼這個腳踏板
踩煞車踩油門這個
要不要稍微
往這邊調一點
或者往這邊調一點
那這個專利呢他就是
做了一個這個設計就是
你這個腳踏板不管是踩煞車踩油門的踏板
他這個案子應該是油門
他可以前後調
可是前後調有什麼問題啊
就在機械設置上他怎麼讓你
前後調
還有最重要就是說
現在這個油門以前稱為油門
就是因為
你踩的深
這個門就放多一點油就噴多一點
踩的淺就油噴少一點
以前都是真的是你用踩的力量
去連動他油門的放
可是現在全部都電子化
雖然現在車子都電動車其實他自己就會開
那你踩油門的力道我們只是偵測力道
來決定
他就透過電子訊號偵測之後決定他的
油嘴要噴多少油
那麼
也就是說現在有一個問題是
你這個
腳踏板除了要前後移之外
他這邊本身會放一些偵測的
電路線
那這些偵測電路線
要放在什麼位置纔不會
被你這個腳踏板前後
移來移去而且這個本身他也要一直踩踏
踩踏也會磨損這個電線
所以今天他這個專利的重點就是他要設計一個是可以
前後移動調整的腳踏板
而且裡面必須要
放電線偵測他踩踏的力道
但是那個放電線的位置又不要被
不要被移動或踩踏磨損
那要放在哪呢
好首先呢他的那個機械設計是這樣
他我這個
從這個圖來看
他說這個
這個腳踏板
可以
這樣子移動
移動過來但是
移動完怎麼卡不知道
那移動完所以他只是前後移動
那他這個踩下去的時候呢
踩下去的話他怎麼感受到這個踩踏力道呢
這個我不確定他往下踩
感覺這可能是有個旋轉
所以你這邊踩只是說帶動他這邊旋轉
那旋轉
我不確定喔還是他是帶動的我從這邊看好了
從這邊踩下去
他是不是感覺是應該帶動一個小小的旋轉
那小小旋轉又怎麼樣連
又帶動這邊小小旋轉
然後他最後決定把電線裝在這個位置
那電線為什麼裝在這個位置因為他說
不管你這個
腳踏板前後移動都不會影響電線位置所以電線不會被拉扯
那但是你這個腳踏板的設計也要他的踩踏能夠好像帶動一些旋轉能夠
至少我要知道那個踩踏的幅度
然後
可能這邊帶動然後這是有點機械的機械然後
在這邊也許可以偵測到微小的踩踏的幅度那我在電線綁在這
比較不會因為你這邊的踩踏而磨損也不會因為你的前後磨損而遺損
大概他整個專利就是這樣
結果呢他就
申請到專利之後
他就
有專利結果他就發現別家汽車
也有這種腳踏板可以前後移動
而且也有
電子感應式的
所以他就打算告別人侵權
結果被告呢
就反過來
說你這個東西沒有進步性
那我們剛剛只是圖示那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請求項
這個是英文請求項
那這個是中文請求項
那我們英文來看其實
很多那個專利喔來
來臺灣申請就是把那個外國的那個英文請求項翻譯成中文翻的文週週因為
為什麼要翻文週週因為我們那個請求項就是他的保護範圍
所以
寫的
抽象
但是精準
那個就可以
界定我的那個保護範圍
所以要
很精準那也稍微抽象抽象的話他涵蓋範圍會大
大一點
我們看一下他說他是一個Vehicle Control Pedal Apparatus
是一個踏板組
然後呢踏板組他說12這個是對應到那個
符號我整個把它擦掉
他說整個踏板組就叫12
那12裡面整個踏板組了他又可以分成說
裡面有什麼東西
Comprising
有一個Support
有個支架
然後
裡面呢
他是一個可調整的
一個對應他的結構
你看18跟20
如果你要看圖來看
他說一個18是支架
對應到這個20
就是固定在20這邊
然後呢裡面有一個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
可調整
踏板的組
然後裡面有一個
Pedal Arm
這個踏板臂
Movable in Force
可移動
Force and Aft
前後移動
相對於
這個支架的他可前後移動
然後再來他有一個Pivot
Pivot就是軸
我們看那個圖
24他是畫在這他說這個是軸
那為什麼這個軸表示說這個這個稍微會轉啊當然可能是在這邊踏的時候
這邊稍微帶動然後這邊稍微會動到然後
帶動到
那他的電線綁在這
就是偵測那個旋轉的力量
他說有個軸
Pivotally Supporting Set 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
去支撐這個
可調整的踏板組
然後
Respect to Set Support
相對於
這個支架
In Define a Pivot Axle
這個
軸
然後呢
有一個Electronic Control
電子控制系統
Attached to Set Support
連到這個18
要Control Vehicle System
控制整個車
那麼這個是一個
我有點忘記這個這個請求項是一個叫做什麼項式
有點忘記叫做
算了以後講到請求項再講就是好像叫做
什麼
逐段式
就是他逐段列下來
好那最重要就是說
這些元件第一個元件第二個元件第三個元件第四個元件他們彼此的關係是什麼呢在最後他說
A State Set Apparatus
Characterized by Set Electronic Control
Being Responsible to Set Pivot
這個電子感應是呢他會對應到這個軸
的
那個旋轉力道然後提供一個訊號
那這個訊號當然他這個旋轉幅度是相對應到
Pedal Arm Position當然跟
這個
踩踏板的那個
那個Arm那個臂的位置
有關就是踩踏力道
有關然後就會傳送一個訊號等等
然後呢
這個這個軸的位置呢他要保持不變
也就是說你這個踩踏臂
這不管是前後移動
或者你在踩踏的時候都不會影響到軸的位置
好
那這個是英文
那翻成中文這邊各位可以看到他翻得就比較順一支架
固設於車體上
易可調整的踏板組
疏設於支架上
有一個前後移動的踏板臂
然後有一個
舒轉軸線
電子控制
其特徵在於
該電子控制裝置是用於反應該
出軸的動作而提供訊號
那這個訊號是對應於你踩踏的那個力道
且該
踏板臂前後移動時該縮軸位置不變
好這個我們只是順便看一下請求要怎麼寫
重點是他就要告人家
那麼原告
Teleflex公司
他是
他不是發明人而是那個Ingegault授權給他所以他是專屬的被授權人
然後他拿到專屬被授權之後他就控告另外一家KSR公司說你們
做的好像是一個卡車
卡車的那個踏板
有侵害專利
那他說被告原來自己
設計的油門踏板
加裝電子感應器
然後
那整個人就會侵害到我們我們的專利
那但是呢KSR公司就主張說你這個專利呢
乃屬顯而易見也就是我們中文講的不具進步性
那被告要這麼說了他就要拿出很多先前技術
不然就空口說白話
所以呢被告就開始找
很多相關的技術
他就第一個找了
這個RAIDING這個命名都是以那個發明人做命名這個發明人叫RAIDING
那他這個RAIDING的專利呢是有一個編號重點是呢
這個專利的他也是一個腳踏板可以前後
移動不過他的前後移動各位看
感覺的比較是一個很簡單就是這個機器
這個壁的可以在前後
移到這
然後
移好之後你再把他卡上去當然跟
剛剛那個
我們講細針專利就本案細針專利有一點不一樣但是他基本上他能夠做到前後移動
他是一個
滑動機制在這個
有一個滑軌
然後可讓踏板與輸軸同時調整
看起來這樣
可是呢因為他在移動的時候那個軸
轉動的軸好像也要前後移動
不過這個案子的他是沒有電線的
這是一個差別點
那再來呢
他說你要裝電線
又要能夠前後移動
他說也有一個
有一個人叫
他也發明瞭一個專利
那他的專利裡面呢就是一個
可調整踏板組件而且他有一個電子感應器真正踏板
我們看這個圖
看起來了他
這個我感覺跟那個細針專利就非常像他是前後移動
那前後移動感覺就是一個我猜這是應該是圓的啦
然後他就是前後移動
可是他的差別點他的電線這邊就是他電線裝的位置
所以在
那他也就是說你踩踏的力道踩下去的時候
他就去感應說你這邊要轉多大
各位可以看到他這個踩下去的時候這邊可能他就會感應他
這邊感應他
踩的力道多大那電線就裝在這
那這會有什麼問題因為
你在前後移動的時候呢這整個感應的電線都會跟著前後移動
然後你在踩踏的時候因為
他是直接踩踏就直接
從這邊感應那這個電線的久而久之會被磨損
所以呢他說REX專利
直接電子感應器站在
踏板的那個板面上
一般認為REX專利就是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他除了前後移動
電線也會跟著移動還有踩踏的時候會直接被磨損
但是這也是一個
先前技術
我講的先前技術呢看起來就是
在原告所申請專利我們再看一下這個原告
他所申請的專利呢
好像沒有寫好像是1996年申請的
那麼他現在找的先前技術就是說在1996年之前的
更之前的專利都是他的先前技術
1993年的
1995年的都是他的先前技術
那再來呢他也找了一個
Smith發明的專利
1990的專利
那這個專利呢他是沒有辦法前後移動的
看起來他就是一個固定的踩踏板
固定的
所以他沒有前後移動
那重點是呢
他的踩踏呢
他就是說如果你要裝電子感應器不要裝在第一個踩的
那個
第一個踩下去
動的是這裡
他說你不要裝在第一個動的地方
你要把它連動到第二個地方
而第二個地方呢他不會動
因為你這邊踩下去
這邊雖然會動
但是
接著再帶動到這裡
這裡只是會稍微小轉
那你把電線裝在這裡的話呢他是小小的轉
比較不是比較間接一點
不會說直接踩踏的時候就磨損到這裡
所以他說這個
案子已經教室了為避免
連接感應器到
電腦的線路被磨損
避免
駕駛了去踩他
所以感應器應該固定在
踏板組件中後面的某個固定位置
而非直接
裝置在
踏板的面板上
這叫 Smith 專利
再來他又找了一個1989年又有一個專利
這個專利看起來也是可以前後移動
看起來這邊有一個滑軌
看起來是可以前後移動讓踏板位置
可是這邊沒有裝電線
好這個前後移動的時候呢
腳踩
腳踩可是這個腳踩他這樣子好像是前後移動然後
抱歉我這個有點看不懂
但總之他的意思說
他
帶動這個下去的時候呢
這個力量又間接的
可能間接的轉到這
或再間接轉到這
也就是說
他也設計成
你可以前後移動但是你在踩踏的時候
那個
力量的接收感應的不是第一個
是間接的帶到第二個點
所以
那個軸的位置可以設在第二個點
那麼
踏板踩下去的力量跟他那個軸
的位置不會有關
這第四個專利
好然後再來呢他說
你的至於你的感應器是一個模組
就是那個電線的模組
他說是獨立於踏板上的模組
可安裝於各種類型的
機械踏板上
直接安裝於使用電腦控制
節流閥的汽車
那他說這種
整組模組
整個電線的模組了在別的
別的專利裡面就是有這個
所以這個電子感應模組這個
就沒有沒有什麼特別的
這個還好
好
那整體來看有這麼多先人技術之後
這個是被告講了我們再整理一下有幾個
有一個先人技術兩個
三個
四個
好那至於那個電子感應器模組那個就沒有
不是很重要
所以有四個先人技術
然後重點是
被告就說
你這個請求項只是將前面那個RAIDING的發明
跟SMITH的發明兩個結合而已
他說你這個RAIDING
中可調整踏板裝置
加上SMITH專利
所教示的將電子感應器
加裝不要在直接的
那個連動點加在第二個連動點
間接的連動點的話就
就兩個
也就是說用SMITH的專利去改良RAIDING的專利
基本上就是你今天的ANGELGAU的專利
所以你ANGELGAU的請求項
基本上就是把RAIDING跟SMITH加在一起
所以他認為說
你這樣就沒什麼了不起
好
那我們就
稍微再回來看一下RAIDING跟SMITH
RAIDING是可前後移動
可前後移動
老實講我覺得有點不像
因為這個看起來這個前後移動方式也不太一樣
但是他說前後移動然後你踩踏的時候的力量不要裝在第一個位置
你要間接的
連動到第二個位置
所以剛剛有一個SMITH專利說告訴你
你踩踏力道不要裝在這個第一個位置
你要連動到第二個位置
然後裝在這
所以
美國專利局因為他去這個案子應該是他提出
我不確定就是主張無效
那麼專利局的意見就是說
既然他把先前技術挖出來了
我們覺得說
可能是
RAIDING的專利為基礎
加上SMITH的改良
那就跟這個專利
相比就非常接近
就非常顯而易見
所以
是
就不拒經不信
那
因為他的請求項就是這個細幀的專利
就是這個
細幀專利就是說他強調就是
在第四項說感應器必須固定於
固定的
梳軸上這個限制
就比較像SMITH的東西
這個是
美國專利局的講法
那後來就到了一審判決
那一審判決呢說
在美國一定要先問說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哪個
哪個領域
然後哪些人是屬於這個領域的通常知識者他說
是車踏板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技術者
那他說通常是一個機械工程系畢業的大學生
然後進入了這個車子
製造的這一行
然後也熟悉車踏板控制技術
系統的
這個人
就是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
他的通常知識者
那我們就假設說
這種機械繫大學生的程度然後他熟悉這個行業
我們也假設他熟悉所有先前技術因為剛剛所有的先前技術都屬於
車踏板的
那個
設計他不是借用別的領域的他都是屬於車踏板的
這個設計
所以他應該知道他假設他都知道
那麼現在的地區法院就認為說
先前技術有沒有
教你之後怎麼改良他就發現說
這個
ANGA搞專利就細針的專利啊
跟先前技術比
而且參考這個先前技術教你的改良尤其就SMITH
教我們怎麼改
就改在不要
放在第一個
連動放到後面第二個連動區
這個他認為是SMITH教你的一個很重要的
那法院就是說
如果
是這樣的話
你的差異跟先前技術來講
還有呢他說
ASENO專利這時候法院反而認為是跟ASENO專利比較接近
他說ASENO專利已經教釋了細針專利幾何像第四項的幾乎所有內容
只差了
電子感應器以偵測
踏板位置
並將其傳送到控制節流閥的電腦
我們看ASENO
其實我也
我也覺得ASENO
不太一樣啊
我看一下ASENO我剛剛覺得
我感覺RIX比較接近好
他說法院認為說ASENO專利有跟原告專利很接近
因為他已經有告訴你說
踏板
位置可調整
輸軸也不變
那只是他當時這個專利沒有裝電子
那個電子線路
那你現在只要把電子線路裝進去就好
所以
法院反而認為說跟ASENO很接近
那這個至於裝了那個
電子
電線模組
他說那個電線模組就沒什麼了不起因為很多
就已經用了
這是一審判決
然後法院認為說因為
工業的狀況
將無可避免的走向電子感應器與可調整位置踏板結合
然後
奇怪了他這邊又說
這邊說跟ASENO專利比較像這邊又說跟RIX專利比較像
其實我也覺得跟RIX專利比較像因為剛剛看他這個
前後移轉的方式這感覺比較像圓的
那他說其實
你的技術呢是
RIX專利已經提供發展基礎
那RIX專利中存在線路容易被磨損的問題
SMITH專利已經教你
不要把它放在第一個連動點
把它放到第二個連動點
解決之道
只要將電子感應器
裝於踏板的固定結構上即可
這將導向發明人就會
採取ASENO專利就是說
其實你用RIX專利為基礎
加上SMITH專利教你的方法
那你兩個結合修一修他覺得你會採取ASENO專利結構
再來修改他說
那也就是說
這邊已經教你的這套方法解決方法
那教你解決方案就會
你就會想到說用
ASENO的結構再稍微修改一下就會得到這個技術的結果所以
EASON是認為說這個是符合
我拉回來啊講這個有
別的某個
某個技術有教你改良方法
那你就參考這個改良方法去改
你就得到這個結果
EASON是認為確實就
不具進步性
但是二審又翻案
二審認為
又看他說
結論就是說他覺得沒有這些
這些先前技術並沒有教他說要用什麼來改良
他說ASENO
專利雖然看起來跟ASENO
專利的踏板很有點
我看一下ASENO
這個ASENO這個前後
前後移的這個
他說ASENO的踏板本來是解決固定比例問題一直想確保不論踏板的位置如何調整所需施加
在踏板上力量都一樣
而ENGA搞專利是想要提供一個更簡單更小更便宜的可調整位置的
電子踏板
所以他說跟好像跟ASENO不太一樣
是RIX專利踏板會有線路磨損的問題
但並沒有真的解決這個線路磨損的問題
因此
RIX專利並沒有提供任何教室幫助ENGA搞完整期發明
確實RIX專利是沒有提供教室但是剛一審是認為是
提供解決的是那個SMITH專利教的方法
那SMITH專利是不是真的
有教我們這個方法
他說SMITH專利本身
確實是
電線是裝在後面可是SMITH專利本身不是一個可調整位置的踏板
因為剛好我們看那個SMITH專利是不會動的
他不能前後移轉
SMITH專利他
不會動雖然他有告訴我們說電線可以裝在
後面但是整個組
這個整個結構是不會前後移動的
所以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SMITH專利沒有教你這個說針對可調整位置的踏板要怎麼樣設電線
所以不會提供啟發也沒有提供教室
所以
因此呢
二審法院有點認為說
單獨來看他有點
我感覺二審法院沒有
不太喜歡多對一
他只有單純問
SMITH有沒有教你什麼
然後ANSEN
單獨來看有沒有教你什麼
RICKS單獨來看有沒有教你什麼
那法院有點認為說單獨來看這些專利都沒有個別直接就教你或啟發你去解決
這個問題
都沒有
教你說會想到把
電子感應器加裝在SMITH踏板上
所以
最後的判決就認為說
沒有啟發也沒有教室所以你不能夠輕易的
說
好像
你現在的新的專利就是這些先前技術拿來到加加減減就形成的
那麼
這個就是美國的判決
那我們講到美國判決就拉回來我自己認為臺灣的問題就在於臺灣的法院太容易去說
這個多對一比的時候
他
第一個他
很容易就說
二對一比或三對一比加在一起比
然後就說你這個
沒有進步
而他沒有向美國去解釋說那
為什麼
前面的東西有教了我什麼
這個你說這個多個專利
教了我什麼
或者我為什麼會想到要用這個來
解決這個
尤其我說拉回來看
這個二審法院感覺他
比較會強調說單一的
單一一項
專利教了你什麼
解決這個問題
單一項專利教了你什麼
好像不太
接受說
你同時跟三個專利
學了很多東西然後你
綜合運用
他好像不太
接受這個講法
但我們臺灣的
判決了好像
就很容易
認為說你這個專利沒什麼了不起
多個專利加在一起
就解
就是變成你現在這個東西
那這個判決我只解錄一個這個早期還蠻
最早的時候
的一個案子
新型雖然沒有
上司信心的問題但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職責一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就不能取得新專利
那所能輕易完成呢
他說
跟先前技術的差異
的多寡
他說
這個差異的大小
並不
有什麼必然關係
然後有沒有增加功效
也不是重點
那麼
但是呢
他說
為了避免
你去把
以前已知的元件加以組合
單純組合已知元件而不具創新性的技術
取得專利保護
阻礙產生
所以呢
如果是已知的東西你把
兩個已知的東西加起來的話
你沒有什麼改良那個是單純的組合
重點這邊強調是
單純兩個功能加在一起
這沒有什麼
就他說這沒有進步
可是我們如果對應到剛剛這個判決
這個判決一再強調這個
這個細增專利
他不是單純的把兩個加在一起
他為了要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
他其實有設計出新的結構
那
這個判決就是說
單純組合
現有的東西兩個加在一起
而沒有改變什麼結構的話
這個沒有什麼進步性
那如果說
再來他說如果說先前機遇差異非常小
然後能夠要組合的先前技術越少
例如說只需要組合
前面的一個
兩個加在一起就等於說你現在申請的
然後則組合只見
僅系產生已知功效
而且差異的技術特徵賦予建於完全相同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文件中
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就具有通常知識之人面對該申請
專利新型所謂解決技術問題時所得合理參考或查詢資料
足以啟發你
會想要借用那邊的技術來用
那就可以認為先前技術已經隱含了組合的理由
就是你會去組合那個東西來
那麼法院這邊好像有點受到美國影響說有沒有啟發你
那啟發你重點就是說
你看了那個會不會
看了一個專利會不會想要把那個技術再
結合到原來的一個技術之下
然後就想出這個東西
他講了老半天
但老實講就是說到底
重點就是說到底會不會啟發你
這個還是要個案判斷
那我們看一下這個早期是這樣
早期有一些認為不具進步性
他說污水中加入清潔劑分解油污
及調解水的pH值是
這個水處理常用的方法
那這個技術呢
就是
很容易
就是都會那你如果說這個
方法呢稍微
挪用到別的領域他也認為不具進步性
那第二個是如果是組合方面說既有複數個構成要件
組合
那這個組合只是
單純的相加單純相加的話
他就沒有任何進步例如說
排檔桿鎖
那你只是把這個排檔桿鎖的功能
多加幾個功能
單純相加這個只有相加的話沒有什麼
特別好我覺得這句話講的很有趣
但是你必須要有相乘就是說
也許兩個功能但你把這兩個功能
怎麼樣想
把它加在一起搭配的非常好達到相乘的效果
那纔有創意
然後再來矽真案引真案皆是利用斜面弧面的產生瞬間摩擦力去阻尼的效果來
減低撞擊力噪音衝擊所產生震動
那麼矽真案
就現在的這個案跟你引證的先人技術
他說矽真案只是將引證案柱體上的斜面弧面
一致可體的內表面
那只是一個簡單等效的轉換他認為沒有進步性
再來將洗液用修正液的彈簧設計以控制出水量的技術
改用在香水筆上
然後升起性酸
他說你這個香水筆這個技術你去借用修正液的彈簧
控制出水量的技術
他也覺得沒有進步性
這些都是比較早期比較簡單的案子
那我剛剛講我覺得現在
具體的來看實務上比較大的問題還是說
常常他會三個
三個線就加在一起
說跟你現在比
那重點就是他
有的時候沒有去解釋為什麼會想到把這三個加在一起
再來呢有一個附帶的
就是說我們的專利的是有分類有一個國際專利分類
那國際專利分類有一個
最大的是一個部
部下面是次部
主類
次類他是按照那個
每一個技術領域去分類
那重點就是說
你
會不會說
兩個完全例如說次類兩個完全不同次類的技術
你把他兩個加在一起
然後你說沒有進步性
那
這個就是說
我所處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層會參考的先前技術是不是要受限於說我只會參考這一類的先前技術
我不會參考到別類的技術
那這邊有一個判決認為說
其實這個分類呢只是我們
我們
專利局或我們制裁局在整理
知識體系分類上的方便
但是呢
至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層
他所
要需要的知識或他懂的知識不一定會受到這個類別的影響
因為同一個技術可能會被放到兩類
所以所謂的先前技術不一定要是同一類
也就是他的意思就是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層他也許
知道這一類的技術他也會借用別類的技術
這個是法院講的
總之法院這一個見解是認為說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層
並不一定限制說他只會看某一類的
先前技術
然後就不會去看別類因為這個分類呢
並跟我們在學習知識上未必有必然的關係
那麼他是一個案子
他說細增專利呢
他在
跟先前技術有一個先前技術他被列為
證據二
那在
整個IPC分類上他在大類
第一個大類就不同了
那系列也不同
分類不同
可是呢
法院認為兩岸的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的結構特徵
都是屬於電腦
系統的組裝結構
所以他認為是所屬技術領域中
會做電腦系統組裝的人
他不一定只看這一類他也會看那一類的先前技術所以都屬於他會參考的先前技術
這個是法院的一個判決
好那在這邊我又拉到美國
我們剛剛看到美國之所以強調那個
THMR
Teaching
Suggestion
Motivation就是怕說
你太容易說人家
的
想出來的發明說沒什麼了不起都是用舊的東西加加減減
那美國法院又發展出一個就是說
我們可以從一些周邊的證據這個客觀證據其實是一些周邊的證據
然後他是可以供你
做一個參考這個Consideration
Consideration就是考量因素
是一些次要的考量因素
或者有人翻成二次要因
其實就是次要的考量因素
從一些輔助的考量因素來
判斷了其實這個發明沒有那麼容易想得出來
所以這些
次要考量因素都是可以反面告訴我們這個東西沒有那麼容易想出來
第一個是
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也就是說這個發明你看起來節奏很簡單可是他功效卻非常大
或第二個
你做這個發明沒什麼了不起可是為什麼長期以來就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結果被他輕易改了一個小地方
就解決了
然後你卻說這個小地方沒什麼了不起啊只是把別的技術弄過來
所以他說如果
發明有
無法預期的功效其實是有蠻大的突破的
或者說你說這個發明只是一個小改良可是他卻是
長期以來都沒有人想到
可以這麼改
或者
克服發明技術偏見
所謂技術偏見就認為說過去認為一定要往這種領域去做
沒有想到可以從
就偏見認為說另外一個領域
或另外一種材料一定做不成功
可是他就克服了這個偏見他真的讓他做成功
第四個就是說
他的發明的推出之後在商業上獲得極大的成功
也就是你們認為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小改良
可是在商業上確實
消費者認為是這個改良是
我們很喜歡的
好那這邊
這個是美國的講法
可是我感覺我們臺灣
在法院雖然受到美國影響了但是
卻好像不那麼
容易接受這些點
第一個
他這邊提到一個反向教室
反向教室就是
有點就是說過去
他就是過去的文獻都告訴你說不要往那邊試
這是
教你而且教你不要往那邊走
反向的說
不要往那邊走所以過去的研究有一個偏見說別往那邊試
那如果你試成功了
照理講是有
進步性才對啊
如果有人很明確告訴你不要往那邊去試
結果你卻成功的組合
已知文件發明
他說難為好這個我們
我們學法律很討厭喜歡用
否定的方法雙重的難為他不具進步性
也就是如果真的有人告訴你不要去試
你還去試成功了
那照理講你是有進步性的
不過呢
法院講但是如果先前技術只是說他自己往那邊
的技術去嘗試
但是他並沒有告訴你說不可以往你這個方向去試
那麼
也就是說那個時候的你不能說
他有一個明確的先前技術有個明確的說叫你不要往這個方向去走
所以
有沒有一個明確的
反向教師呢他說也是
不一定能夠
輕易的就認定有反向教師
再來這個商業上的成功也是就是
美國法院有提到說
假設
你雖然認為是一個小小的改良
沒什麼了不起可是商業上獲得極大的成功
那麼
這個是可以作為一個商業上成功與否
他是一個一個輔助性的
一個參考
照理講是可以這樣
可是呢
我們的法院又講了說
但是其實這個產品能不能獲得商業成功
他的
考量因
成功的原因的因素很多
可能是公司的銷售技巧好廣告宣傳大
市場供需
整體社會景氣因素造成
未必是你那個純粹技術的原因
所以雖然
你這個小改良
雖然確實商業上獲得成功
但是
法院認為可能成功的原因是歸咎於其他因素
所以看起來
在這個案子法院也不太
接受
說用商業上的成功這個例子
就可以
回論他應該是有進步的
剛剛這兩個例子一個是說
到底有沒有反向教示
因為如果有過去有一個技術
教你不要往這邊去試
然後你還去試是成功的照理講你是有進步可是呢
我們法院卻說
但是那個先前技術並不是明確的叫你不準往這邊走
所以他
法院不太承認說那個先前技術真的有反向教示
再來有
縱使你有商業上成功呢
法院也說
臺灣法院也說
這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不代表你這個技術真的是商業上成功
不是隻靠你這個技術而已
所以總之看起來美國雖然又講了一大堆說
我們可以參考一些次要的
考量因素來判斷他其實是夠進步
可是我們的法院好像也
這一部分就不太理美國的
標準大概是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