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戰爭言論?錯誤虛假訊息下架封網?與言論自由,楊智傑教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安全法公聽會,2026.3.26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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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戰爭言論?錯誤虛假訊息下架封網?與言論自由,楊智傑教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安全法公聽會,2026.3.26
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明顯而立即危險?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0條(1)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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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楊智傑先生針對禁止鼓吹戰爭言論及錯誤虛假訊息下架封網的草案提出分析。他主張禁止戰爭言論應限縮於「煽動」且須由法院把關,而非行政機關裁罰;而針對虛假訊息與政治宣傳的下架規定,則認為其定義過廣且缺乏急迫危害性,缺乏立法必要性,恐侵害言論自由。
主席 各位先進 我是楊智傑
我的報告分成兩部分
一 禁止鼓吹戰爭言論
二 錯誤虛假訊息政治宣傳下架通網
首先第一部分
禁止鼓吹戰爭言論的國際法基礎是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0條1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而根據該公約第11號一般意見書
其所禁止的宣傳是可能導致或實際導致侵略行動的宣傳
聯合國專家2022年報告也提到
要對20條1做限縮性解釋
該條的宣傳應解釋為對戰爭之煽動incitement
由於公約第20條1涉及政治性言論自由的限制
173個締約國中有15個國家對第20條1提出保留理解或聲明
包括歐洲國家美國紐約紐西蘭澳大利亞都明確表示不會制定法律落實該條
而其他締約國對這15個國家的保留也不反對
高度保護言論自由的美國也反對該條
在美國若要處罰煽動或倡議使用暴力或犯罪的言論
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必須一
倡議者的行為直接意圖直接煽動他人立即違法行為
二該倡議的確可能會煽動此種立即違法行為
因此美國沒有立法禁止戰爭言論
另外美國最高法院2010年曾判決單純政治言論表達支持恐怖主義也不受處罰
只有實質支持恐怖主義纔可以處罰
聯合國人權委會對各國進行人權審查時
通常不會對各國沒有落實第20條1提出意見
甚至對俄羅斯攻打烏克蘭時政府散佈政治之宣傳也沒有評論
聯合國的審查頂多希望各國撤回對該條之保留
再看制定法律落實的國家
德國刑法典煽動侵略戰爭罪規定
以公開方式或以散佈方式煽動他人實施侵略者可加以處罰
注意條文採用的是煽動這個詞並非單純支持言論
芬蘭刑法規定於軍事危機或國際政治危機期間
公開煽動外國對芬蘭發動侵略行動或使輿論支持侵略行為的聲明
而明顯增加芬蘭陷入戰爭或成為軍事行動目標之風險者可加以處罰
其強調必須該言論明顯增加戰爭風險才處罰
有處罰的國家大部分都是以刑事處罰戰爭宣傳
也就是需由法院把關且只做事後處罰而不採取行政法
行政院草案說基於刑法遷移性要採行政法
這樣的結果會導致行政機關可以濫權開罰控制壓迫人民言論自由
因此倘若爭要立法建議條文需要限縮
一採用刑法固定用語公然傷禍
二需該傷禍達到明顯增加戰爭風險者
三加罰鍰改為罰金
一級並非讓行政機關自己來處罰需由法院把關
第二部分錯誤虛假訊息政治宣傳下架封網
草案四之一規定內政部毀傷其他機關後
可命下架兩種言論
一 鼓吹戰爭言論
二 錯誤虛假訊息或政治宣傳
由於涉及政治性言論受到憲法高度保障
所以我們需從言論自由原則來審視此規定
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指出
集會遊行法禁止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這樣的規定對言論的限制欠缺具體明確
且大法官受到美國言論自由原則影響提出
若言論並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
也就是沒有危害急迫性就不可禁止
草案四之一命下架的第一種類型
就是公開鼓吹倡議支持戰爭言論
也就是前面第一部分所討論的
前面第一部分我已經建議應該更限縮這種類型
且需由法院以刑事程序處理
若真要命下架也必須由法院審判後命禁止散佈
第二種類型是政治方面的錯誤虛假訊息
我認為這一個類型有三種問題
一 其對錯誤虛假訊息沒有限定主題
例如沒有限定影響選舉 核哨色情 恐怖攻擊或疫情防治
這樣的範圍太大
其他國家一般只會規定某些急迫危害的錯誤虛假訊息
二 其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的虛假錯誤訊息
其實都沒有急迫危害性
可以透過政府澄清說明來釐清不需要立刻下架
第三種類型公開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目的之宣傳也太過廣泛
其不要求言論內容錯誤虛假
只要求言論內容不能與中共立場一致
否則容易被政府說是在替中共從事政治宣傳
但政治言論受高度保障
也看不出此種言論的急迫危害性
草案的立法理由引述了很多外國法律
但其實都與外國法律設計不同
第一 完全自由放任 如美國
草案引述的2016年反外國宣傳與假訊息法
其實它只是要求政府機關積極澄清
二 要求平臺自我管理
如2022年歐盟數位服務法和英國的線上安全法
它只要求你對平臺檢舉平臺趕快自己去處理
第三種模式是違法且擴散後果嚴重者
可向法院申請 請求法院命令下架
例如法國2018年的對抗資訊操縱法
第四種如果是由政府部門直接命令下架者
可分成兩種
目前只有新加坡採全面式
讓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權命令
赴澄清說明或命下架
其他國家通常只限於極少數的急迫危害性的種類
例如兒少色情恐怖主義等
才會讓行政機關有權命令下架
在程序上草案規定
內政部要會商多個行政機關纔可以命下架
由行政機關命下架已經會有政府控制言論的問題
草案第二項進一步規定
內政部可以跳過這個多個機關會商程序
自己直接命令封鎖網站
我的結論是
一 禁止戰爭言論部分可以禁止
但要限縮且需要法院把關
二 錯誤虛假訊息政治宣傳下架封網部分
沒有立法必要
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