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憲法學》精品課 P33 - 37. 39 政治權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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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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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着上課
上節課我們講到選舉權中的地域代表制和職業代表制
我們現代的選舉制度
各個國家從世界各國的狀況來看
基本上仍然是以選舉團體的組成
仍然是以地域代表製爲主
職業代表制爲輔
儘管有學者預測職業代表制將成爲主流
但是迄今爲止目前還沒有發展到這種階段
那麼選舉權的構成要素的第三個
就是所謂的從複數選舉發展到平等選舉
複數選舉和平等選舉
這也是我們選舉權的一個發展的一個脈絡
所謂的複數選舉也是近代歐洲各國
所普遍適用的一種選舉權的設置方式
所謂的複數選舉
它是指對於具有特殊資格的選民賦予投數票之權
就是他一個人可以投好幾票
或者是這個人具有特殊的選民資格
那麼他所投票的效率大於普通選民
這樣一種選舉制度
也就是說選舉權
它並不是在每個人之間
每個人之間的選舉權的效率
它不是平等的
那麼所謂的特殊資格的選民
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認定選民具有特殊資格呢
在西方近代國家
它往往是以財產社會身份爲標準
而賦予複數選舉
比如說以財產爲標準
以500元
我們舉個例子
以500元作爲一個
你有500元的財產
你就擁有一個投票權
那麼我擁有1000元的財產
我就有兩個投票權
用這種方式來設置一種複數選舉
那麼財產越多的人
他的投票權就越多
或者他的投票權
他一票相當於別人的好幾票
還有一個標準是以社會身份
比如這個人具有某種
非常崇高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身份
他是一個貴族
貴族的投票權相當於平民的好幾倍
或者這個人是一個
在某個領域的
雖然不是貴族
但享有極高的社會聲譽的人
或者是對國家做出了一個
特定貢獻的人
那麼在設置選舉權的時候
賦予他的投票權的效率
要遠遠的大於普通的投票權
那麼負數選權
那麼到了現代
現代的選舉權制度
講究平等原則
那麼到了現代憲法的選舉制度
那麼這種負數選權選舉制度
已經不再流行
而是指
那麼現在我們實行的是一種平等選舉
是指所有的選民的選票效率
一律相等
只要你有選民資格
那麼不管你的財產多少
以你的地位的
社會地位的高貴
還是卑微低賤
那麼你的這票選舉權
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
這是我們
現代選舉制度的一個原則
平等原則所要求的
因爲現代憲法從總體上來說
越來越強調平等
那麼在選舉領域也要體現
選舉權的平等原則
這是平等原則
因爲這是第三個要素
選舉權的一個第三個要素
那麼我們再來看一下
我們中國的一個選舉制度的一個現狀
中國的選舉制度中
有沒有負數選權
我們中國的選舉制度
雖然也把平等原則
作爲我們的一個選舉制度的一個
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那麼這是不是意味着
我們中國選舉制度中
沒有負數選權
我們原來的選舉法
這個選舉法
好像前兩年被修改
裏面就有一個非常明顯的
一個負數
實質性的負數選權
它雖然沒有
沒有用負數選權
這樣一種說法
但實際上它是存在一個負數選權的
就是所謂的城市選民
與農村選民的
選舉代表的比例
曾經是4比1
這個比例不斷地在改變
更早以前的選舉法是8比1
也就是說
同樣數量的城市選民
比如說我有一萬個城市選民
和一萬個農村選民
一萬個城市選民
他可以選舉出八個人大代表
那麼一萬個農村選民
他只能選舉出一個
八比一
現在後來降到四比一
那麼最近的一次選舉法的修改
那麼就完全取消了
城市選民和農村選民的選舉代表的比例
變成了一比一
那麼這種負數選權制度
實際上
這個層面的負數選權制度
目前已經不存在
那麼每位農村選民的選票效率
實際上只相當於城市選民的四分之一
或者是八分之一
在原來的這個制度下
這實際上也是一種負數選權制度
負數選權制度
那麼他這樣設置的一個理由是什麼呢
爲什麼要把賦予城市選民的
選舉權的效率更大一些呢
選舉權的效率更大一些
因爲我們在選舉法的一個
官方的一個解釋和說明裏面
曾經說過
城市選民一般文化程度比較高
參政一任能力比較強
而農村選民
農民可能文化素質比較低
從事現代民主政治的經驗和能力
也比較弱一些
那麼這種觀點
實際上也是跟孫中山的這種
把人分成三等的這種觀點
是一脈相承的
文化程度低的人
恐怕從事政治活動的能力
可能相對來說也要低一些
但是這種觀點
到了現代憲法上
被認爲是不具有正當性的
他說一個人的從事政治活動
從事民主選舉活動的能力和意願
和能力
往往跟他的意願有關係
意願和他的文化程度和財產
沒有什麼關係
如果你這個制度設置得當
哪怕是個文盲
他從事這個活動的能力
可能並不見得比你
一個文化程度很高的人
他的能力要低
主要是意願
他有沒有熱情參與這個活動
在這個選舉活動
選舉活動能夠讓他發表意見
選舉出的代表
能夠真正的代表他的利益
代表他的意見
在國家立法決策活動中
能夠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如果真正的達到這個程度
哪怕是文盲
他的參與熱情也很高
比如說在我們中國的實踐中
我們曾經非常受到國際社會關注的
中國的村民選舉
村民選舉完全就是農村
農村的這些被我們認爲
是文化程度較低的人的
一種選舉活動
這個村民自治
當然村民選舉跟我們這裏講的
這個人大代表的選舉是不一樣的
村民選舉在村民自治的範圍內
進行選舉
一個村莊內的村民
要選舉出自己的村長和村民委員會
那麼由於他實行的是一種
直接民主制
然後選舉結果跟他們的利益
密切相關
那麼這些村民往往參與熱情很高
顯示出很大的創造性和能動性
中國村民選舉中
創造了很多選舉制度
是非常的先進
跟國際接軌一樣
這些農民他並不知道
國際上也有這樣的制度
但是他通過他的智慧
創造出了一個能夠
讓保障選舉權的有效行駛和運行
選舉活動能夠公平運行的很多制度
比如說什麼祕密劃票間制度
這曾經是法國人創造的一個
選舉的投票制度
就是選民在投票的時候
他應該不受外界干擾
那麼他選舉選票的時候
要給他一個相對獨立的空間
讓他在這個相對獨立的空間裏面
選舉 簽寫選票
就不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
從而能夠讓他
能夠自由地做出一個選擇判斷
那麼在我們中國的村民選舉裏面
很多中國的農民
他也想到了這個制度
就是我選誰當村長
我可能如果在大衆的
衆目睽睽之下
來選舉選票
我可能會不好意思
可能受到外界的干擾
爲了讓每個人能夠
真實意願得到表達
他們也發明出了一個
祕密劃票間制度
那麼這些農民他並沒有說
他並不知道在法國
在西方國家有這樣的一種制度
還是憑他的智慧創造出來的
那麼這個例子就能夠充分地說明
這個選舉制度
一個人的參與政治的能力
跟他的文化程度
或許沒有必然的聯繫
而是你這個制度本身設置的
是不是合理
人們參與熱情高不高
如果參與熱情很高
覺得這個選舉的結果
跟我的利益密切相關
那麼他自然
他的能力自然也能夠提高
所以說在城市選民
和農村選民之間
設置這個復甦選舉制度
恐怕這個並不具有一個
充分的正當性
所以說現代選舉法的改革
我們中國最近的一次改革
取消了這個城市選民
和農村選民之間的
這個復甦選舉制度
這種改革應該是合理的
符合這個現代選舉制度的
一個發展趨勢
除了這個復甦選舉以外
還有對少數民族的照顧
少數民族的照顧
我們中國的人大代表
他是按照一定的人口比例
這樣選舉出來的
比如說一萬個選民裏面
有多少人大代表
十萬個選民裏面有多少
但是我們的很多少數民族
由人口稀少
一個民族可能只有幾千人
如果按照這個比例
去分配名額的話
這個民族就不可能
可能就不會有
全國人大代表的份額
那麼爲了使得所有的
我們56個民族
所有的民族
都有代表參加
全國人大代表的會議
那麼我們會設置一些
對少數民族的
一種照顧的政策
比如說這個少數民族
就給他一個代表
儘管他的人口只有幾千人
給他一個代表
那麼這實際上也是一種
復甦選舉制度
那麼這些少數民族的
他作爲一個選舉團體
每個選民所擁有的
投票選舉的效率
就會遠遠地高於
我們普通的選民
這是我們
那麼這個體現了
對少數民族的照顧
一種實質平等
因爲少數民族
他是一個
在人數上屬於劣勢
那麼如果你
用形式平等的標準
去設置這個選舉權
那麼他可能就沒有
他沒有一個發言的機會
在我們的選舉活動中
他恐怕就沒有一個
發言的機會
就沒有代表能夠參政議政
這是復甦選權和平等選權
這麼一個發展的脈絡
然後呢
還有一個就是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關係
這個選舉權
選舉制度裏面的
選舉制度本身
他也有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
體現的這麼一種機制
那麼直接選舉
是代議機關代表
或者國家公職人員
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比如說我們的
縣議級的人大代表
現在實行的是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
由選民投票
結果直接產生
那麼間接選舉
是由選民先選舉產生
一定人數的代表
我先把代表產生
然後再由代表選舉產生
最終的代表
或者公職人員
那麼這兩種形式
那比如說我們中國目前的
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
我們是用的是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
縣議級的人大代表
縣級以下的人大代表
縣級 鄉級
都是由選民們
直接選舉產生
那縣級以上
就是一種間接選舉
就是我們先由
我們先選舉產生
然後再由縣人大代表
縣議級的人大代表
再由這些縣議級的人大代表
他們去投票產生選舉產生
市人大代表
那麼省人大代表
又是由這些市人大代表
去投票產生的
最後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那麼跟我們普通選民
已經距離很遙遠了
通過這層層的間接選舉
最後比如說我們浙江省的
全國人大代表到底是誰
我們普通選民
隔了好幾層
我們可能就不知道了
那麼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那麼從這兩者之間的機制
也可以看出來
直接選舉
它往往更加具有民主性和參與性
往往更能調動起選民的
參與熱情和主動性
那麼直接選舉
它是各國選舉制度的
一個發展趨勢
直接選舉是各國
選舉制度一個發展趨勢
間接選舉
不利於調動選民的
參與和政治積極性
我們中國目前的選舉制度
可能就會面臨這個問題
多重的間接選舉
這個間接選舉不是一層
隔了好多層
最後選舉產生的
不要說是全國人大代表
就是市人大代表
到底是誰
其實跟我們普通的選民
已經沒有多大關係了
我們只能投票產生
我們的投票權
只能決定縣級人大代表
那麼這樣的制度
實際上是我們
可以說是我們中國
目前選舉制度的一個問題
中國的人大代表的選舉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參加選舉活動
普通的老百姓
普遍的不是很積極
選舉人大代表
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當然這個問題不止這個
還有競選
我們後面要講到競選制度
但是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之一
跟我們沒有任何關係
有多重的間接選舉
最後到了一個高層的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上
代表我們的代表
已經跟我們非常的陌生
距離很遙遠
那麼大家參加過選舉投票活動
恐怕都有深刻的體會
那麼這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那麼中國的選舉法的改革
應該是儘可能的提高
直接選舉的層次
不要老是侷限於縣一級
能不能再往上提一下
比如市一級
甚至省一級
省一級最後能夠過渡到
實現全國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
應該往上
已經在相當長的時期內
停留在縣一級的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
而沒有往上提升
這是一個要素
選舉成的另外一個要素
就是多數選舉和比例選舉
多數選舉和比例選舉
多數選舉和比例選舉這個制度
它是多黨政治的產物
如果是一個一黨制的國家
一個黨執政的國家
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那麼什麼叫做多數選舉
多數選舉就是
比如參與競爭選舉
參與競爭議會選舉的多個政黨
那麼到底誰佔有議席名額的多少
根據選舉結果來判斷
議員名額完全由
得票最多的政黨支配
這叫多數選舉
比如說有五個政黨參與了議會選舉
那五個政黨裏面
得票率最高的
得到選民30%的支持
或者40%的支持
那麼他的得票率最高
他憑這個30%和40%的選票
就可以壟斷所有的議員名額
比如說這個叫多數選舉
那麼比例選舉
就按照各政黨
按照所獲選票的比例分配名額
比如說五個政黨
有最高的一個
獲得40%的選民的支持
其他的30%多少
那麼就按照你獲得的選票的比例
你獲得了40%的支持
那麼你的議會議員的議席裏面
你就佔有40%
那麼這樣的
這兩個相對來說
肯定是後者比較公平合理
那麼前者容易產生一黨專斷
我只要在選舉中
這個選票處於領先地位
我就壟斷了所有的議員議席
這樣的制度顯然不如後者的公平合理
那麼在多數選舉這種做法
恐怕目前已經不太適用
大多數國家的議會的議席的分配
都是用比例選舉的方式產生的
在近代西方曾經
有很短的一段時期內
曾經用到過這樣的一個多數選舉的
這麼一種方式
到了現代
這種方式已經不太用了
多數選舉
然後另外一個
有關選舉制度的選舉權的
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要素
就叫做強制投票制度
強制投票制度
因爲我們說我們現代憲法理論
把選舉權不僅僅看作是一種權利
它還是一種義務和職責
義務和職責
選舉權同時也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那麼國家爲了讓選民參與選舉活動
對沒有正當理由放棄投票的人
給予制裁或者處罰
沒有正當理由
你不參與投票
那麼這種強制投票制度
是爲了保障參與程度
較高的參與程度
我們說民主政治最大的敵人
就是大家對政治不關心
失去了興趣
不參與
那麼你這個民主正當性的基礎
就會受到薄弱
比如說這個國家有1億選民
最終參與投票的人只有2000萬
這樣才選舉產生的政府和議會
恐怕它的正當性基礎
是要受到質疑的
爲了保證較高的參與程度
那麼西方各國的選舉制度裏面
都有一個強制投票制度
強制投票制度
沒有正當理由不參與投票
要給予制裁
那麼什麼叫做
不參加選舉活動的正當理由
這個正當理由
它的範圍是很小的
往往是失去參與選舉活動的能力
這個人失去了參與選舉活動的行爲能力
比如昏迷了
或者是深度昏迷
或者是精神病
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爲
你說我生病住院
能不能不去啊
除了深度昏迷
失去行爲能力以外
你要委託他人投票
比如我出差在外
行不行
你得委託他人投票
你自己不能參與投票
你得委託他人
你得參與
當你連這個委託的能力都沒有了
那麼這纔是正當理由
但是強制投票制度
從各個國家實施的狀況來看
各個國家往往有這樣的規定
但實際上實施起來
並沒有發生實際的效果
比如說
現代西方國家
就出現了這麼一種現象
選民們對選舉和大選活動
如果沒有什麼特殊的原因
一般來說
參與熱情都不像以前那麼高
比如美國的總統選舉
參與投票的人數達到多少
能不能達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恐怕是很難的
有一半以上的人數參與投票
就已經不錯了
那麼爲什麼會這樣呢
因爲在現代一些西方國家
一些政治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
對於普通人來說
它這個政治制度
它非常的穩定運作
誰執政
哪個政黨執政
誰當總統
對於普通人來說
恐怕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它這個政治制度非常的成熟
人爲因素
能夠對社會政治經濟產生的衝擊
會被降到了最低的程度
誰當總統
跟我一個普通老百姓來說
都沒有什麼關係
不會有什麼太大的變化
因爲這個政治制度很成熟
這也是法治的一個效果
如果你實行人治
那麼誰當國家領導人
恐怕對國家政治
對普通人的生活
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那麼人們就會很關心這個事情
但是無所謂
雖然我可以選舉
選舉產生總統
選舉產生議會議員
但是誰當
跟我都差不多
對我的生活影響都不大
所以普通人失去興趣
普通人失去參與的興趣
這可能也是一個非常常見的一種狀態
那麼這麼多人不參與
所以如果你要啓動強制投票制度
那麼就會發生一個問題
你要制裁的人太多
沒有正當理由不參與
我就要制裁你
但是現在有一半的人沒有投票
那麼我們中國有一種諺語
叫做法不責衆
當一個法律
它的一半以上的人
或者有相當數量的人
都不再遵守它的時候
它實際上已經很難發生實際效果
因爲你要強制人們實現
遵守這個法律
那麼它要付出的成本實在是太高了
任何一個法律都是一樣
如果太多的人
衆多的人數不再遵守它
不再認可它
那麼這個法律恐怕就很難發生法律效果
強制投票制度是一種制度
但是它發生的實際效果
實際上是值得懷疑的
我們中國實際上
比如人大代表的選舉
它實際上也有一定的強制投票
因爲中國的這種選舉制度的種種問題
使得我們的選民
對投票活動的參與程度極低
那麼它有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
比如說我們這些國家公職人員
體制內的人
那麼他就可以強制你去投票
因爲體制內強制是很容易的
但是如果是一些農村居民農民
你要去強制他們
那就很難了
比如說一些體制外的
比如說一些人要強制他們去參與這個選舉活動
就很難了
那我們採取了很多變通的做法
比如說很多農村選舉活動
農村選舉活動採用金錢鼓勵的方式
比如說你來參與投票
就是每個人發50塊錢
發100塊錢
通過這種方式來鼓勵人們參與
這也是一種保證投票參與程度的一種方式
一種方式方法
強制投票制度
那麼這是選舉
我們對選舉權認識的幾個要素
我們再來回顧一下
當考慮到一個國家的
要認識一個國家的選舉制度的時候
你必須考慮這麼幾個
它到底是限制選權還是普及選權
這是第一個要考慮的因素
選舉權的普及性
這是現代各國選舉制度的一個趨勢
普遍適用普及選權
受到的限制較少
第二個選舉團體的組成
到底是以地域代表製爲主
還是以職業代表制爲主
那麼現代的各個國家的選舉制度
一般是地域代表製爲主
職業代表制作爲輔助性的一種制度
然後第三個
複數選舉和平等選舉
是不是所有人的選舉權都是平等的
效率都是平等的
那麼現代的發展趨勢
也是向平等選舉發展
然後第四個
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
這個代表的產生
是由選民們直接投票產生的
還是通過間接的方式產生的
這也是我們要選舉權的行使的一個方面
然後多數選舉和比例選舉
這個代議機關的議員的名額是怎麼分配的
是通過獲得選票的比例進行分配的
還是由獲得支持率最高的一個政黨所壟斷
這也是一個因素
然後最後一個就是強制投票制度
國家採用什麼樣的制度
來吸引人們參與選舉活動
是強制投票
還是採用像我們中國那樣
採用物質鼓勵的方式
鼓勵人們參與投票
這是我們關注選舉權的時候
必須關注的這幾個層面
如果對這幾個層面
都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
那麼這個國家的選民的選舉權
到底是怎麼行使的
怎麼實現的
那麼它的基本的框架就已經存在
第四個問題
我們再來看一下選舉程序
選舉權就是在選舉程序中得以實現和保障
選舉權的行使就是一個選舉的過程
選舉過程的實現
那麼也就是選舉程序
選舉程序的實現
選舉程序一般來說
從選舉法
從世界各國選舉法的角度來看
選舉程序一般來說
包括這麼幾個環節
這一個是選民登記
候選人的產生
競選和祕密投票
那麼這麼幾個重要的環節
那麼這幾個環節都是缺一不可
如果缺少一個環節
你這個選舉程序就會產生問題
就會產生各種各樣
你意想不到的問題
那麼我們想做一個展開
比如說
選舉程序的第一個就是選民登記
就是你要確定
哪些人具有參與選舉的資格
參與選舉的選民的範圍
那麼要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往往由政府機關實施
政府機關實施
製造選民冊
往往會有一個選民冊
在我這個選區裏面
哪些人符合選民條件
每年都會有變化
比如說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增加了
那麼你就要把他進入選民冊
選民冊
然後還要公佈選民資格
定期要公佈
或者哪些人
哪些人不再具有選民資格了
這個人被判刑了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
或者這個人也死亡了
選民冊
它往往處於一種流動和變化之中
然後你要定期的公佈
定期公佈
選民資格要進行公佈
那麼這個時候
選民資格公佈的時候
公佈選民資格的時候
往往就會產生爭議
就會產生爭議
有人會對
他自己是不是具有選民資格
會有異議
或者對你公佈的某一個人
有選民資格
你會表示異議
那麼這種異議
一般來說
會通過訴訟解決
公民可以通過提起選民資格訴訟
來解決選民資格爭議
那麼這種訴訟
在很多國家是行政訴訟
比如說日本
選民資格是一種行政訴訟
有的國家呢
可能是一種
算不算是憲法訴訟
那麼我們中國是通過
民事訴訟解決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裏面
有選民資格訴訟
這麼一個程序
選民資格訴訟程序
這個訴訟的目的
就是對選民資格提出異議
對自己是不是具有選民資格
或者他人具有選民資格
提出異議
他用的一個程序
也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程序
選民登記
首先要確定選民的範圍
參加選舉的人的範圍
這是第一個程序
第二個呢
候選人的產生
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
就是要產生候選人
比如說
參加議會選舉
那麼哪些人
有意願去參與這個選舉
那麼要產生候選人
那麼要選民在各個候選人之間
做出一個選擇和判斷
那麼候選人的產生呢
一般都是由
參與選舉的政治團體推選
參與選舉的政治團體
一般都是指政黨
比如你這個
美國的民主黨的候選人是誰
總統候選人
那麼他們在黨內
會推選出一個候選人來
那麼這個黨是怎麼推選出來的
那麼根據各個黨的實際情況
有的黨先進行黨內選舉
就是我們要把誰推選出去
參加國家的總統選舉
或者參加這個議會議員的選舉
那我們黨內的很多黨員
都想參與這個活動
那麼我把誰推選出去
先通過黨內選舉
在黨內獲得支持率最高的
我把他推選出去
這是一個以政治
所以說選舉活動
它的基本的參與主體
參與單位就是政黨
政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與主體
候選人往往是
以政黨爲單位而產生的
所以說政黨
爲什麼在現代民主政治中
也是非常重要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候選人
都是由政黨產生的
要由個人自建
就是獨立候選人
比如說我不是某個政黨的黨員
我不是由他推選出來的候選人
我以個人身份去報名
作爲候選人
那麼這也是允許的
比如說我們臺灣的選舉活動
臺灣的領導人的產生
我們的李敖先生
曾經作爲獨立候選人
獨立候選人蔘與過
臺灣的選舉活動
候選人的產生
基本上以政黨爲單位
但是也不排除一些獨立候選人
以個人自建的方式
那麼候選人的產生
他往往會對選舉活動
產生一個實質性的影響
這個選舉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民主
候選人的產生這個環節
實際上是很重要的
比如說我們說前蘇聯
東歐的很多社會主義國家
他的選舉就是所謂的民主集中制
候選人是怎麼產生的
哪些人可以成爲蘇維埃的代表
他說由黨組織指定
黨組織決定
由執政黨決定
執政黨決定
那麼在蘇聯這樣的國家
他並不是一個多黨制國家
是由黨組織決定
那麼黨外人士
基本上就沒有一個
想進入候選人的領域
恐怕就很難
其實有的時候形式上
允許你作爲獨立候選人蔘加
但實際上他這個選舉制度
恐怕也是被黨所操控
被前蘇聯的共產黨所操縱的
所以說候選人的產生
你可以選誰
選民們做出自由選擇的範圍多大
如果候選人的產生
是被某一個集團所操縱的
那麼這個選舉就會被強制引導到
符合他的標準
符合他的價值利益標準
和價值判斷標準
最終選舉產生的結果
他的民主性就會值得懷疑
值得懷疑
你選來選去都是那些
某個利益集團所希望上去的人
代表他的利益
這個候選人的來源過於單一
比如說被某一個利益集團所操縱
那麼你這個選舉的民主性
就會大大折扣
這候選人的產生這麼一個環節
然後第三個程序就是競選
競選可以說是選舉活動的
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這些候選人
憑什麼讓選民們投票支持我
我支持你是因爲對你的政治見解
以及承諾
你上臺擔任職務以後的一些承諾
我對你很滿意
能夠符合我的利益
或者符合某個公衆
某個集團的利益
那麼候選人之間
他就會有競爭
爲了獲得更高的支持率
那麼這個競選活動
是選舉活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通過什麼樣的方式競選
比如說美國的
每年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就很熱鬧
候選人之間會在進行電視上的辯論
到處巡迴演講
到處巡迴
從事各種各樣的宣傳活動
公益慈善活動
以樹立他的形象
到處演講
宣揚自己的執政理念
上臺以後他能爲選民們做些什麼
那麼競選活動
就是要讓選民充分的瞭解候選人
讓他能夠做出一個選擇判斷
當然競選活動
也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比如說在電視上做廣告
有的國家就會進行競選的廣告
它會進行限制
廣告的播出的時間的限制
以及廣告的表現方式的限制
那麼競選是選舉活動
如果沒有競選
那麼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就會大打折扣
比如說沒有競選活動
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呢
選民們對候選人不瞭解
他不知道怎麼做出選擇判斷
比如說我們中國
中國目前的選舉制度
實際上是排斥競選
我們中國的選舉制度
只是在選舉以前
正式投票以前
對候選人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比如我們在座的所有的人
都參與過人大代表的選舉活動
哪怕即使是那些
我們現役的人大代表
我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
他的候選人是怎麼產生的
這個候選人到底是怎麼回事
往往讓我們無從選擇
因爲我們不瞭解他
沒有一個充分的競選活動
我們只是看到一個
幾行的非常簡單
他的一個個人履歷
個人履歷
這個投票
我們到底投誰的票
往往就有很大的隨意性
所以中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
另外一個問題
他沒有一個充分的
充分展開的一個競選制度
候選人之間的競爭
缺少了這麼一個環節
所以說使得我們的選舉制度的
時效性又大大折扣
這是選舉制度的
第三個重要的程序
然後進入到最後一個環節
就是投票
最終投票的時候
投票這個環節
目前各個國家的選舉制度
一般都是用祕密投票
祕密投票
也就是我們所說的
無記名投票
就是說選民們
在填寫選票的時候
他應該處於一種祕密的狀態
就是沒有人知道他的意願
沒有人能夠監測他的活動
監測他的填寫
和填寫選票的內容
選票的填寫
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預
保障選民的意志自由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就選民們
我在投票的時候
我到底投誰的票
這實際上是很容易
受到外界的干擾的
如果你
然後你不讓他處於一種
保密的狀態
他的真實意思表示
恐怕就會受到影響
那麼我們剛纔說過
在西方的選舉制度裏面
有一個非常好的
祕密滑票間制度
就讓選民進入一個
相對獨立的密封的空間裏面
選舉填寫他的選票
那麼這個時候
就沒有人能夠干擾他
沒有人能干擾他
這個祕密投票
我們中國的選舉活動
以前是不注意的
我們中國的人大代表的選舉
以前是舉手
同意的舉手
那麼舉手這個
就是把自己的投票結果
公之於衆
這可能會產生一些從衆效應
會給投票的人
產生心理壓力
你看大家都投票了
大家都選舉了
大家都投票同意了
我不投票
會不會就是對我不利
會有不利的影響
還會有一種無形的壓力
特別是對於少數
那麼後來我們這個
舉手表決的方式
現在改成按表決器
按表決器
那麼表決器可能
當然比舉手投票
跟它相比更好一些
按表決器
那麼但是還沒有做到
一個完全的保密
祕密投票制度
這個選舉程序的
這個程序整個過程中
這麼幾個環節
是非常重要的
這幾個環節
往往能夠影響到
選舉的實際效果
它的民主程度
它的正當性
然後我們再來看
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是相對應存的
有選舉權
那麼就有被選舉權
就是我們參與選舉活動
它的結果就是
要把一些人選出來
去擔任我們的民意代表
或者是國家公職機關的
某個職位
那麼就肯定
有些人要被選出來
那麼哪些人能夠被選出來
那麼就涉及到
一個被選舉權的問題
被選舉爲代議機關議員
或者國家公職人員的資格
那麼這種權利
叫做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
哪些人可以擔任
國家公職人員
或者是代議機關的議員了
這並不是說
有選舉權的人
就一定有被選舉權
選舉權僅僅是參與
參與
就是參與
你做出你的選擇
表達
表達你的意願
那麼被選舉權
那麼你一旦
擔任這個職位以後
你要履行國家公職
那麼比這個參與
表達投票選擇
這個事情要複雜得多
複雜得多
所以說被選舉權的限制
那麼比選舉權
就要嚴格得多
限制比
限制的條件
條條框框
比選舉權更爲嚴格
更爲嚴格
那比如說年齡限制
年齡限制
要達到一定年齡的人
才能擔任某一個
特定的國家公職
比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更高
比如說
18歲的公民具有選舉權
但是呢
他達到多大的年齡
纔可以擔任議會議員
或者人大代表
那麼這個年齡
可能會更高一些
比如國家主席
我們中國憲法規定
國家主席的
這個年齡限制
45週歲以上
在美國也有這樣的規定
總統必須是多大年齡
多大歲數以上的人
才能擔任
這種年齡限制
年齡限制往往
在政治活動中
是有它的正當性的
因爲年齡意味着
一個人的閱歷
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
一個閱歷不豐富的人
社會經驗很少的人
那麼你讓他參與一個
很複雜的政治活動
因爲政治活動是很複雜的
各種利益關係的博弈
那麼跟這個
做出選擇和判斷的
履行職責的這個人的
這個社會閱歷
對社會的認識
是很有關係的
所以說用年齡來限制
是有它的正當性的
除了年齡限制以外
還有所謂的淨資產製度
各個國家都有這樣的制度
被選舉權
有淨資產製度
就這個人破產了
曾經經營某一種
某一個實體
某一個經濟實體
開公司
開公司以後破產了
破產以後
那麼現在還處於
一個破產的狀態
那麼這樣的人
不能擔任國家公職
他沒有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
這個人破產
他往往是處於
一種自不抵賴的狀態
他以他的財產
對社會負責
他已經喪失了
這個能力了
以個人財產
向整個社會負責
對自己的經濟活動
後果負責
這種能力已經喪失了
然後你再讓他去
擔任國家公職
那麼恐怕
他已經沒有這個能力了
恐怕會遭到
人們的質疑
這樣的人
能夠擔任國家公職嗎
他自己的個人責任
都不能履行
你叫他履行一種
公共責任
恐怕是
很不讓人放心的
比如說
很不讓人放心的
然後除了破產以後
還有喪失行爲能力
喪失行爲能力
比如這個人
由於健康的問題
喪失了行爲能力
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被受到刑事處罰
這種刑事處罰
並不一定僅僅是
被剝奪
或者限制政治權利
被剝奪
限制政治權利
那麼肯定就沒有選舉權
被選舉權
但是有些國家公職
你只要是
以前受過刑事處罰的
那你就不能擔任這個職務
因爲某一些國家公職
對擔任者的個人聲譽
社會影響
是有很高的要求的
比如這個人以前坐過牢
然後你再讓他
擔任這個公職
顯然是不合適的
犯過某種特定類型的罪
再讓他擔任國家公職
恐怕是會產生不良的影響
所以被選舉權
它的限制
比選舉權
它的要求更爲嚴格
那麼這種限制
主要體現年齡的限制
淨資產的限制
淨資產的限制等等
以及是不是受到
受到刑事處罰
等等這方面的一些限制
選舉權
我們剛纔看的是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是我們政治權利中的
最重要的內容
選舉權
然後另外兩個
其他的一些政治權利
比如我們來看
我們剛纔提到的
體現直接民主的一個政治權
叫做復權權與創制權
復權權與創制權
是直接民主的體現
復權權與創制權
是直接民主的體現
我們曾經講過
爲了彌補間接民主的不足
比如這些議會議員
是我們選民選出來的
它是代議制機關
議員
但是一旦它被選出來以後
它可能會脫離我們的議制
不聽我們的話
它會形成自己的獨特的意識
那麼這會都會削弱
它的代表性
那麼間接民主會產生很多問題
這個議會專斷
我們說過
議會專斷
議會不能代表我們的民意
它有很多很多的不足
那對於這些不足
我們現代選舉制度
用直接民主制去彌補它
直接民主制
就是所謂的
創制權和復權權
就是由我們的選民
直接繞開了這些議會議員
直接去從事立法活動
或者對議會進行表決的立法
我不是很放心
這個表決很重要
這個立法的內容很重要
然後由選民再次表決
只有通過復權的法律才能生效
那麼就是體現了什麼呢
這個選民們對議會
代議制民主的一種監督和彌補
和不放心
那麼我們中國的憲法上
並沒有規定復權權和創制權
中國憲法沒有這樣的
沒有復權權和創制權的規定
那麼爲什麼中國的憲法沒有
因爲它體現了一個
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憲法理念
因爲我們的憲法理念
對於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
制度的一個假設
我們把它定位爲
人民當家作主的機構
只要有了這個地方
你把人大代表選出來
你就可以當家作主
它沒有做一些過多的假設
比如說萬一這些選出代表
不能代表你的意思
那怎麼辦
所以說按照我們中國的憲法理論
我們就沒有必要設置一個
對代表不信任的
對代表不信任
和對他進一步實施監督和控制的
這麼一種
就這麼一種復權權和創制權
這種權力是多餘的
因爲我們的選舉制度
我們的制度是建立在
充分對人大代表的
充分信任的基礎之上
所以說我們的全國人大代表
是我們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從制度上來
所以說它是高高在上
它是不需要受到其他機構的限制
因爲我們假設它能夠
百分之百的代表民意
那麼這是
復權權和創制權
是直接民主的體現
但是在我們中國的憲法理念下
它沒有復權權和創制權
然後我們來看
復權權
所謂的復權權
是指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
或者修憲機關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必須交給公民投票表決
投票表決
就是議會對某一個法律草案
已經表決通過了
那麼按照一般的立法程序
這個法律可能就可以頒佈實施了
但是呢
不行
因爲這個法律
出於某種理由
比如說
還有必要交給選民們進行公民投票表決
如果公民投票表決通不過
那麼議會的表決仍然沒有用
必須要經過公民的再次投票表決
如果投票通過了
那麼這個法律才能夠生效
這纔是一個完整的立法決策程序
那麼公民在此過程中
所享有的權利叫複決權
複決權
所謂的複決
就是再次表決
再次表決
它可能是某些重要的法律草案
也有的是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
憲法的修改
憲法這麼一個基本法的修改
要經過公民的表決
很多國家的修憲程序都有這樣的規定
增加了修憲的難度和複雜性
那麼我們這個複決權
我們經常看到公投權
比如說當年臺獨勢力
他說要公投臺獨
就是臺灣的選民來公投
那麼這個公投權
實際上也是一個複決的特殊形式
比如說投票決定的事項
非常的重要
異常的重要
然後有選民們來公投
選民們來全民公舉
比如全民公舉這樣的一種方式
複決權
那麼複決權的形式
複決權的具體形式
比如說哪些事項需要複決
那麼複決的程序是怎麼樣展開的
那麼從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
複決權一般分爲
從它的內容上來看
它分爲制憲的複決
比如說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通過要複決
新憲法的通過
甚至有的時候通過一部新的憲法
經過複決
然後立法的複決
制定的法律非常重要
關係到國家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權利
議會表決通過以後還不行
還要選民來複決
這是從它的內容的角度上做的一個分類
那麼除了這個角度以外
還有程序的角度
任意的複決和強制的複決
我們先看強制的複決
強制的複決是法律已經事先做了規定
只要是某類事項
某類法律的制定
或者是憲法修正案的通過
一定要經過複決
那麼任意的複決
對於某個事項某個法律
是不是要經過複決
由選民來決定
選民覺得這個事項很重要
我們要複決
如果由選民臨時來決定
法律並沒有說這個事情一定要複決
而是人們碰到這個事情的時候
突然覺得它很重要
我們現在覺得
根據民意的反應
我們覺得應該複決
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複決
而是根據當時的情況
再來選擇判斷
做出是不是要複決
複決權的具體形式
我們做一個簡單的瞭解
在我們中國的憲法上
並沒有這麼一項權力
再接着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力
就是創制權
達到若干人數的公民
提出法律草案
或者修憲草案
該草案
或者由公民直接決定
或者先交給國家決定
那我們先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