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6:著作權行使、授權、侵權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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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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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由楊世傑老師講解著作權的行使、授權、侵權及保護期間。重點涵蓋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與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死後50年)的區分,詳細說明財產權的轉讓與授權機制(專屬與非專屬),以及侵權後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各位同學好,我是楊世傑老師
我們進入著作權的最後一個單元
叫著作權的行使授權、侵權
當然也包括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首先講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因為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是永久的
縱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
他的著作人格權保護仍然繼續存在
但是著作人都已經死亡
他的著作人格權還繼續存在
誰來幫他去行使呢?
通常都是他的繼承人會來幫他行使
也就是說,例如說一個大文豪已經死掉了
那麼他的子孫除了繼承他的著作財產權之外
也會幫他維護他的著作人格權
那如果你後人有去傷害到這個作品的人格權
例如說姓名錶示權或者禁止不當變更權的時候
他的子孫還是會來協助幫他維護他的人格的名譽
但是畢竟人已經死掉了
所以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
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勢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之意思者
不構成侵權
再來是著作財產權的保護
那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
原則上我們都會說保護到作者死後五十年
這是原則
但是這裡指的是自然人
因為著作財產權人
應該這麼說
著作人不一定都是自然人
有的時候著作人如果說是受關係下的完成著作人
可能約定著作人是屬於公司
例如說電影
電影他的著作人可能會約定屬於公司
或者某些政府機構會約定說
政府機構完成的著作人
直接約定是公司
那麼著作財產權
如果著作人是自然人的時候
那著作財產權就保護到著作人死後五十年
這是原則
但是假設著作人是共同著作
那共同著作假設有兩個作者
那這個死後五十年
則是算到最後一個作者死亡
然後死後五十年
那再來有一種情況是
這個作者他在還活著的時候都是用筆名
那還活著的時候用筆名
就不太確定這個人什麼時候死亡的話
假設不知道他的真人是誰
那麼他的保護就只能保護到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是如果說知道作者到底是誰的話
當然如果知道作者到底是誰
那就直接還是說那個人到底死後五十年
到什麼時候就以什麼時候為主
那剛剛提到
有的時候著作人會約定為法人
著作人約定為是公司或是政府機構的著作人
那他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呢
因為他著作人是法人
他就不會死亡
所以這個著作財產權就保護到著作
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那第四個針對攝影著作
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著作
因為這些著作呢
他的創意程度會比較低一點
所以我們認為他的保護期間也可以短一點
所以凡是攝影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表演著作
他的著作財產權都只保護到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接下來講著作權的行使或者著作權的變動
那我這邊只針對幾個比較常見的
一個是著作權轉讓給他人
第二個是著作財產權人死後繼承的問題
第三個是授權
這個授權是最常出現的
就是我有著作財產權
我怎麼授權他人去使用
第四個著作權財產權什麼時候會消滅
首先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或者讓與呢
那因為著作財產權他可以包含十二種小權利
所以這邊提到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讓與他人
或者部分
部分就是說只就這十二種小權利的部分
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當然這個讓與的範圍就要看契約詳細的去界定
那麼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特性呢
第一個因為著作人一定有人格權
而人格權是不可以讓與的
但是財產權是可以讓與
所以著作人格權他不能讓與
但是他可以將財產權讓給別人
而且剛剛提到說著作財產權包含十二種小權利
可以針對個別權利範圍去個別的讓與給不同的人
那麼剛剛講到因為涉及十二種小權利
所以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一定要清楚的約定
如果約定不明的部分就推定為未讓與
接下來剛剛講的是整個權利的讓與
整個權利的讓與就好像是買賣關係一樣
整個權利都已經讓渡給別人
那麼另外一種常見的是
我的權利並沒有整個讓與別人
我的權利還是留在我身上
只是我授權別人在某些的情況下可以使用
這叫做授權
那在《授權法》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但是授權的地域
授權的範圍是臺灣還是大陸還是全球
授權的時間
例如說是授權一年還是五年還是永久
授權的內容
尤其著作財產權有十二種小權利
那你是授權哪些小權利
要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約定
那這些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都要詳細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部分
就推定為未授權
那在授權的方式上有分成兩大種
一種叫做專屬授權
一種叫做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指的就是說
我這個著作權就指在臺灣地區
就專屬授權給你這一家公司去行使
那麼由於我在臺灣只專屬授權
給一家被授權人去行使
所以在臺灣這個被授權人
就取代了原本著作財產權的地位
他可以代替這個著作財產權的地位
在臺灣來行使相關權利
這個包括說他可以
被授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
去做訴訟上的行為
然後甚至他在專屬授權的範圍內
他也可以再去轉授權給
其餘的小的授權人
那麼因為專屬授權是把
在臺灣整個權利都授權給被授權人
所以著作財產權在專屬授權的範圍內
自己就不能再行使這個權利
這叫專屬授權
至於非專屬授權則是說
著作財產權自己也可以用
然後部分的權利呢
也授權給一個人或多個人來行使
他的條文就說
原則上這叫非專屬授權
而非專屬授權呢
因為他被授權的範圍是侷限
因為可能有很多個人
都有得到非專屬授權
所以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
他不可以將他被授予的權利
再授權給別人利用
但是相對的
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
就可以將他被授予的權利
再轉授權給其他的小的被授權人
著作權法41條針對我們
常見的投稿報紙
投稿期刊雜誌的授權行為呢
他去做一個約定說
他規定說
如果我們投稿報紙雜誌
如果沒有特別講清楚的話
我們通常只是授權刊登一次而已
那麼也就是他只是
非專屬授權的刊登一次
僅限一次
對於著作權的其他的權利不勝影響
一級的再告訴我們說
我可以投稿到這個期刊
我也可以投稿到別的期刊
而且呢
我的文章只能在
我投稿呢
如果沒約定清楚
我在你這邊登一次之後
我之後能不能自己再出版
論文集、雜文集的
原則上可以
而且不用得到你雜誌社的同意
接下來講著作財產權的繼承跟消滅
那著作財產權呢
他因為保護到作者死後50年
所以作者自己死了之後
他的著作財產權可以由他的子孫來繼承
直到這個
作者死後50年才消滅
那著作權法第42條提到說
第一個
除了他作者死後
他由他的子孫繼承
那麼一直到作者死後50年
他因存續期間借滿就會消滅
原則上就是作者死後50年才消滅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
他可能作者死後還沒滿50年提早消滅
什麼情形呢
第一種情形
著作財產權人死掉
然後呢
他因為沒有人繼承他的財產
他沒有繼承人
那沒有人繼承他的財產的話
就依法歸國庫
那國庫呢
也不需要擁有你的著作財產權
那就直接讓他提早消滅
第二個
著作財產權人是法人
假設是一個公司
那麼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他公司假設提早解散
那解散之後呢
沒有人要承接這個著作財產權
那財產權就歸地方政府
那地方政府也不需要這個著作財產權
就提早讓他消滅
那凡是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後
這些著作呢
就進入所謂的公共所有
叫public domain
有人叫做公共所有
有人又稱為公共領域
都有人這麼說
那麼只要著作財產權呢
他消滅之後呢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這個著作
所以像很多古典文學
他都已經是
我們常講說
這個古典文學已經變成是
人民的公共的財產
任何人都可以再去自由的使用
最後呢我們提到
這個著作
既然講著作權就是
尤其著作財產權有12種小權利
12種小權利就是12種利用行為
你都不要隨便去用
你沒有得到授權
你去用的話就會構成侵權
那構成侵權到底會有怎麼樣的責任呢
簡單的來講會有
民事責任跟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一方面
著作權可以告你
請你不要再用
第二個請你賠償他的損失
要金錢賠償
那刑事責任可能有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等的刑事責任
那我們首先看
因為著作權裡面分成人格權
那如果有侵害人格權的話
這個所謂侵害人格權
包括侵害公開發表權
姓名錶示權
同姓保持權
或者叫做禁止不當變更權
那麼在著作權版85條說
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時候
第一個他可以
當然就請你不要再侵害
而且可以請求你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他的損失
那這個損失通常可能是
名譽上的損失或財產上的損失
所以他後面講說
如果造成他財產上的損失要賠償
如果不是財產上的損失
只是名譽上的損失
也要賠償相當金額
第二個呢
請你不要再侵害之外呢
那因為有傷害到名譽呢
要求你要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那再來財產權的侵害的話呢
他可以請你
第一個你不要再去盜版
或者在網路上侵害我的
著作財產權
例如說不要再去重置了
不要再去公開傳輸了
所以著作權版84條提到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及權利
得請求排除之
請你不要再做
那未來如果還有侵害之虞者
我要請求預防你不要再做
就是請你不要再做
那除了請你不要再做之外呢
也可以請求你賠償
金錢賠償
那如果你現在著作權
是有故意過失
所謂有故意過失
就是明知或可得而知
我有著作財產權
還來侵害我的著作財產權的話
有故意或過失
我就要你負損害賠償責任
那如果是素人
共同不法侵害者
我要請求你不連帶賠償責任
那麼刑事責任的部分呢
他有的侵害著作人格權或財產權
分別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甚至侵害光碟的重置或散佈行為
可能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這個刑責的部分呢
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
我們這邊只是提醒大家說
要尊重別人的著作權
不要隨便的侵權
那麼以上呢
著作權法的一到六個單元就介紹完畢
這個單元就到此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