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2: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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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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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解析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的定義、歸屬及行使方式。重點在於區分著作人(創作者)與著作財產權人的不同,說明在受僱或出資聘人關係下權利的約定原則,並深入探討三項著作人格權的內涵、保護期間及其在共同著作中的運作機制。
接著這一個單元要講
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
首先我們要把一些名詞釐清一下
著作權法裡面講的著作人
是創作著作之人
但是著作權法裡面講的著作人
是跟著作或著作權有關的人
叫做著作人
它有一個對照的詞叫做表演人
表演人包含了演員、歌手、跳舞的人
這些都是表演人
那麼在著作權法的用語裡面
它都會把表演人的保護
跟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保護
把它切割出來
之所以要這樣是因為
表演人這個表演
他的保護在著作權法裡面屬於保護
比起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保護算是比較少的
在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
有特別講到表演人對於既有著作
所謂既有著作
例如說是一個既有的歌曲
他去演唱,他就是表演人
那對於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
他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
但是表演人的保護相對是比較低的
所以在整個著作權法裡面
有些條文會講到著作人或著作權人
他有些什麼樣的保護
但是表演人的保護
他有時候會另外獨立
另外一個條文來講
那麼我們這一個單元要講的著作人
為什麼要把著作人特別講出來呢
因為在著作權法上
誰是著作人
他就有著作人格權
我們換個角度來講
著作權區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著作財產權
一類是著作人格權
這兩大類都是由很多種小權力所構成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小權力
著作財產權有十二種小權力
而著作權法上
他會提到
如果你是著作人
你是真正去創作的人
你會有著作人格權
但你不一定有著作財產權
因為你可能把著作財產權
讓給別人
或者約定給別人
你可能是著作人
你有著作人格權
但你不一定是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法裡面提到著作財產權人
有的時候又稱為著作權人
通常他指的是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
那我再一次強調
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
他不一定是創作著作的人
所以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
不一定是著作人
那麼著作人他一定有著作人格權
但不一定有著作財產權
那麼著作權法裡面
就有提到一種著作權的歸屬
也就是說在創作剛完成的時候
就去約定說到底誰是著作人
誰是著作財產權人
那他大致上分成
受僱關係下的情形
以及出資聘人關係下的情形
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有規定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
這個受僱人指的就是
一般我們講的僱傭關係
或者我們講的勞動關係
也就是你是領全職的薪水的人
就叫做受僱人
那麼受僱人他在他的工作職務上完成著作
原則上是他自己就是著作人
但是可以約定以僱傭人
也就是他的僱主為著作人
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就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
例如說有時候你是
在你的工作範圍是幫公司寫一個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
那麼有的時候呢
公司的產品說明書他不希望放上個人的名字
而希望以公司的名字
他可以約定以僱傭人
也就是公司作為著作人
就是說他是作者
那麼第二項提到說
如果受僱人是著作人
但是著作財產權應該歸僱傭人
也就是歸公司
但是也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
不過這種情況是非常少見的
而這裡講的受僱人
也包括公務員跟政府的關係
這是第一種情況
就是職務受僱人
僱傭關係也就是固定月薪的人
他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他的著作人約定是誰
那為什麼只講著作人約定是誰呢
因為誰是著作人
誰就是有著作人的權
然後著作財產權又歸誰
再來第十二條有提到說
出資聘人官司
所謂的出資聘人官司
我們一般就是指說接case
接case就是我收你的錢
然後我不是你的固定的員工
但是我是接你的專案幫你做一個東西
例如說我接你的專案幫你做網頁
或者我接你的專案幫你翻譯一個東西
這就是說我不是固定你薪水的
那這種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原則上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所以契約也可以約定是出錢的人當作者
那麼這是第一項針對人
著作人是誰
當然著作人是誰
也就是指著作人各權歸誰
第二項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
那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
和歸受聘人或出資人
那如果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的話
著作財產權就歸受聘人享有
所以這個第二項來看的話
它跟受聘關係就有一個不一樣的
就是說在受僱關係下
跟出資聘人關係下
如果著作財產權沒有約定
在受僱關係下
它會直接歸僱傭人就歸老闆
但是在出資聘人關係下
如果著作財產權忘了約定
著作財產權是歸受聘人
但是第三項要說著作財產權
縱使歸受聘人享有的出資人出錢的人
還是可以利用該著作
這以上是著作人
以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或者約定
那麼約定誰是著作人
它就會有著作人格權
接下來我們講著作人格權
在我們的著作權法
臺灣的著作權法有三種著作人格權
第一種是公開發表權
第二個是姓名錶示權
第三個叫做同一性保持權
又或者稱為禁止不當變更權
或禁止不當修改權
這三種權利
那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是永久的
那我們以下來介紹這三種權利的內涵
首先公開發表權的定義
所謂公開發表權是指權利人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
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就叫做公開發表
那麼在著作人格權的第一種
就是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但是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的時候我們是將著作財產權
讓與或授權他人行使
那我們在契約裡面只有去談到著作財產權
讓與他行使
但是可能忘了講著作人格權的部分
要不要同意他去公開發表著作
那麼下列情形之一就推定
你忘了談到公開發表權的部分
我推定你同意公開發表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
那麼雖然沒有講到公開發表的問題
但是既然你讓與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他人使用
就是推定你也同意他公開發表的第一種
第二種是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元件或重置物
讓與他人
那他人買到這個美術著作攝影著作的元件或重置物
他就推定他可以拿去公開展示
那也可以做公開發表
第三個
我們碩士生博士生撰寫論文完取得學位之後
我是不是可以拒絕公開發表呢
答案是依學位授予法規定他拿到學位
也推定他一定要公開發表
再來第二個種叫姓名錶示權
姓名錶示權內涵規定在第十六條說
著作人於著作之元件或其重置物上
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
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所以這個是我的作品
我可以放上我的本名或者我的筆名
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的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例如說我寫的小說
別人要拿去改拍成電影
那麼他在改拍成電影之後
在電影的一些最後的字幕上字幕的時候
也要提到說他必須提到是改拍我寫的小說
或者在電影海報上也要講到說是改拍我寫的小說
就是說就我著作
我這個小說的衍生著作這個電影
他也要標示我原著作的姓名
那麼這種姓名的標示
除了我例如說小說或者書籍
我是作者之外
那麼利用著作之人
假設我授權給出版社去出版
那麼授權給出版社出版
他就是利用著作之人
他可以使用自己的封面設計
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的姓名或名稱
所以在出版社的上面
他可以標示整個封面設計的人
或者是主編總編輯的名稱
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管理則不再實現
第三項
這個作者的標示的名稱的方式
有的時候也許沒有辦法太完整的標示
那麼他就提到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
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餘
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
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那要看社會使用的慣例的方式
第三種的著作人的權稱為
不當禁止變更權
或者有時候稱為同性保持權
他的內涵指的是
著作人的著作可以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
篡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內容
形式或名目自損害及名譽之權利
簡單的說
我的著作有我個人的一些寫作的風格
或者我拍的影片有我個人的一些特殊的風格
那我的書雖然授權給出版社出版
我有同意出版社可以出版
但是我不準出版社隨便的去
更改我的一些特殊的文風
或者說我的影片呢
雖然授權給一些發行公司去發行我的影片
可是我不允許他隨便去更改我的一些電影的風格
因為那樣的風格是我的個人的風格
如果你隨便歪曲割裂篡改我的著作內容
會導致我個人的一些特色風格被改變
我強調的是
雖然我有授權給你使用
但是我不希望你隨便去改我著作的內容風格
因為這會影響到我的人格
這叫做禁止不當變更權
這第三種
剛剛提到人格權的第二種
叫做姓名錶示權
那麼姓名錶示權是說
我的作品我要放上我的名字
那麼反之
如果不是我的作品
別人想要借用我的名字
例如說我的名氣比較響亮
他想要攀附我的名字
然後讓別人以為是我的創作
那我們臺灣的姓名錶示權是說
我的著作一定要放我的名字
但是沒有提到
不是我的著作
能不能禁止別人亂使用我的名字
那麼有人稱為這個叫做
禁止不當歸屬
就是不是我寫的
不要歸屬於我
那有沒有這樣的權利呢
那麼在臺灣曾經有一個有趣的案例
我們看一下這個案例
那這個案例呢
在我的書上是立題八
它是當時臺灣自己的
有人想要模仿一個很有名的漫畫
就是灌籃高手這個漫畫
那這個灌籃高手這個漫畫的原文呢
就寫Slam Dunk
就是一個灌籃的意思
然後他的原作者叫做錦上雄彥
他畫了這個灌籃高手的漫畫
畫了一個全集
那全集結束之後
臺灣的一些人呢
想要幫他類似的風格
想要畫他的續集
有點類似想要畫續集
但是並沒有得到日本的公司的同意
那這個立題就說
黃某是臺灣錦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然後呢
他就想要延續灌籃高手那個畫風
然後呢
他開啟了一個新的故事
故事架構延續
說這個主角錦上雄彥呢
的一個
對不起
故事的架構延續說
前面灌籃高手的故事結束之後
原本的主角之一流川楓
他改名為流川
然後從美國進修返回日本
擔任教練
然後重新訓練高中球員
參加聯賽
那整個畫風呢
構圖都是模仿原本灌籃高手的畫風
然後人物的主角名字就是
例如說流川楓改流川模仿
而且呢
在這個漫畫的取名呢
又稱為灌籃二部
灌籃二部讓人家覺得好像是出續集
然後他的英文取名SD2
甚至他取的公司名稱叫做
臺灣錦上公司
但是他的作家名稱呢
不是用臺灣
並沒有用錦上雄彥
只是說
他取的公司的名稱是
寫臺灣錦上公司
那種種都會讓人家誤以為說
你沒有仔細看
你會誤以為說
這個是不是錦上雄彥畫的一個續集
或授權畫的一個續集
好
這個就是當時的爭議
左邊就是正版的灌籃高手
他的原始的書名叫Slam Dunk
就是灌籃
那右邊呢
他就寫一個SD2
SD2就是取這個Slam Dunk的
頭兩個字SD2
會讓人家以為是續集
那他的作者寫一個北卓也
是沒有誤用這個錦上雄彥的名字
不過剛剛講他的公司取名叫
臺灣錦上國際公司
然後整個畫風呢
就模仿這個灌籃高手的畫風
那在這個案子裡呢
這個法院就判決說
他是貿用原著作人的風格筆觸手法
然後呢
讓他會使人混淆
誤以為他是原著作人所創作的作品
那麼導致別人呢
就明明不是我畫的
就錦上雄彥說
這明明不是我畫的
卻好像讓人家誤以為是我畫的
這個他認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那這種侵權行為在別的國家
稱為禁止錯誤歸屬權
這不是我的
你卻歸屬於我的
就貿用我的姓名
那這種貿用我的姓名呢
法院就提到說
他也是一種侵害人格權的一種
但是呢因為我們的著作權法
沒有保護這種人格權
我們著作權法只保護姓名錶示權
並沒有保護說
不要亂用我的姓名
所以最後法院就說
那是可以回歸民法的人格權保護
那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判決
那我在這裡呢只是想要說明說
原本的姓名
著作權法原本的姓名錶示權
只處理到我的作品
你要放我的名字
但是並沒有規定不是我的作品
不要亂放我的名字的這種情形
那麼這個法院認為
雖然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到
也可以回去用民法的人格權的保護
當然這樣的判決是否正確呢
就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見
那關於三種著作人格權
我們就介紹到此
接下來講著作權
人格權的保護期間呢
他因為這個人格權的保護
只是他跟他個人的名譽有關
不會影響到別人的使用
所以他原則上著作人格權的保護
是永久存在
所以在第十八條規定說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
但是他的人格權仍繼續存在
任何人不得侵害
不過呢
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
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勢
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的意思的話
不構成侵害
好 再來
著作人格權是不是可以讓的呢
我們剛剛介紹到說
受僱關係或出資病人關係
有提到說
著作人可以去約定著作人是誰
但是我這邊要釐清
就是這個受僱關係下
職務上的著作
或者出資病人關係下
的這個著作人的約定呢
他通常是屬於事前就已經約定了
那如果你事前沒有約定
你這個著作人格權
通常就是屬於著作人的
他不可以在事後再去讓人
或繼承給他人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誰是創作者
誰就是著作人
他不可以事後的
把著作人的身份
或著作人格權
讓人或繼承給他人
但是剛剛前面第11條第12條
講到的著作
受僱關係下
或者出資病人關係下的
那個著作人的約定
他是在事前就已經做了約定
那跟這個
如果我沒有在那種關係
然後我事前沒有約定
那我是創作人
我就一定有著作人格權
而且他是不能夠事後的
去讓人或繼承的
但是這種著作人格權的
不得讓人或繼承的
其中針對姓名錶示權
或者公開發表權的
都還不是
不會影響到著作的利用
那其中有一種叫做
剛剛講的第三個人格權
叫做禁止不當變更權
他有時候會影響到著作的利用
假設你的作品
完全不準人家去更改
你的著作的風格
那人家在利用上
會有一點困難
而且好像他做任何的小更改
都要得到你同意
因為原則上不得讓你或繼承
但是可不可以約定說
你不行使
你不對被授權人主張
有禁止不當變更的問題呢
那實務見解是認為說
著作人格權雖然不得讓你或繼承
但是可以約定著作人
不對被授權人行使
那就解決了著作人格權
可能會幹預到著作利用的情形
接下來我們討論
另一個單元
叫做共同著作的問題
那共同著作
他也跟著作人是誰
以及著作人格權的形式
有很大的關係
什麼是共同著作呢
在第八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著作
個人的創作不能分離者
就是共同著作
那麼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電影
電影的創作現在都是
幾百人幾千人以上
共同完成一個電影
那他就是一個集體的創作
所謂共同著作
他強調個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
纔是共同著作
大部分你對電影的投入
每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不一樣
原則上創作出來的
就是一個共同的成果
是不能分離利用
那少部分電影的
少部分也是可以分離利用
例如說電影的配樂主題曲
也許他是可以分離利用
但是大部分
例如說電影的剪接
電影的攝影
電影的服裝
他整個就是
完成一個共同的
一部電影的成品
他是不能分離利用
所以他會是屬於共同著作
那麼共同著作的時候
就會有說
大家是共有著作
或者大家都是
共同著作人的問題
不過在對外的權力的行使上
可能多人共有一個著作
在對外行使上很麻煩
所以在財產權的歸屬或約定上
他可能會用比較
其他的方式解決
對外的授權問題
但是在
大家都有參與的
集體創作的時候
他在著作人的
姓名錶示權的部分
他就必須要把所有的人
都列為是共同作者
但是這個共同作者
可能會說明他的
參與的是哪一個部分
例如說以電影的創作來講
他在最後的電影的字幕上
就會列上每一個
電影工作人員
參與的角色是什麼
但是對外的授權利用上
他可能在當初
就做了一個著作權的
財產權的約定
約定著作財產權
全部歸給公司
那麼這個共同著作
現在很有意義的
另外一個議題
是在於說
現在很多論文
也是很多老師學生
共同完成的
但是也有發生
論文掛名的一些爭議
我覺得論文掛名的爭議
應該也是回到著作權法上
共同著作的角度來思考
那麼共同著作的
著作人格權
在第十九條規定說
共同著作他們就
共有著作人格權
尤其是姓名錶示權
非經著作人權利同意
不得行使之
但是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
則不得拒絕同意
尤其在譬如說
禁止不當變更權的部分
你無正當理由
你拒絕說
我攝影師拍的部分
你不可以亂改
或者我剪接師剪接的部分
你不能亂改
那這樣子會影響到
後續的著作的利用
所以各著作人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那麼共同著作的著作人
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
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
只代表權所加
限制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
那麼這個是
共同著作人格權的部分
那麼著作財產權的部分
著作權法第40條
我先再釐清一下
共同著作人
他的著作財產權
有的時候他會用
僱傭關係下
或出資聘人關係下
用著作財產權約定
都把著作財產權約定給製片公司
由製片公司統一取得
所有著作財產權
對外去行使
那個就比較簡單
但是如果他就這個
著作財產權沒有約定的話
他就會變到要用著作權法
40條之一來解決
著作財產權共有的問題
我們看四條
共同著作
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
各佔多少
例如說你佔三分之一
我佔三分之一
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
不約定者
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
不免時推定為均等
例如說典型的
兩個人共寫一篇論文
那這個共寫一篇論文
共有著作財產權
那共有著作財產權的比例
如果沒有約定
就是各二分之一
共同著作之第二項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
拋棄其應有部分者
其應有部分
由其他共同著作人
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
第三項
如果共同著作著作人
死亡或無理人繼承的話
他的應有部分
也就按比例
由其他的共同著作人來分享
那麼這是解決了
他的應有部分的比例
接下來著作財產權的行使
四十條之一說
共有的著作財產權
非經著作財產權
全體同意不得行使
但各著作財產權
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
之同意不得
以其應有部分
讓予其他人
其他不是共同著作的人
但是各著作財產權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所以原則上
例如兩個人共寫一篇論文
那麼對外去授權
人家去重置
或者去散佈這個論文的時候
原則上
雖然要得到全體同意
但是其中一個人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那麼第二項又說
共同著作財產權人
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
選定代表人來代表
同意對外來行使著作財產權
方便對外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利用
以上就是這個單元
所介紹的著作人
那誰是著作人
他就有著作人格權
但是有的時候會涉及著作人的約定
及著作財產權的約定
那麼最後還介紹到
共同著作這個特別的議題
以上就是這些單元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