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1:著作權保護要件與著作類型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29粉絲
3 次觀看·2026年9月22日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介紹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受保護的著作類型及其認定標準。重點在於區分「表達」與「概念」,說明原創性(原始性與創作性)的低門檻要求,並逐一解析十種法定著作類型、衍生著作、編輯著作及不受保護的例外情況。
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著作全法的部分
那著作全法的部分我規劃為六個單元
首先第一個單元是介紹著作全法物要件與著作類型
我們先看著作全法所保護的著作的定義
它在著作全法第三條所定義的著作
只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那這樣的定義其實是非常的籠統
就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等等的創作都叫作
屬於著作全法所保護的著作
此外我們看一下另外兩個定義
關於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所謂的著作權指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
那關於到底什麼東西是著作全法保護的著作
這樣的一個概括性的定義不是很清楚
但我們後面會具體的說
其實著作全法用用類別的方式
很明確的定義大概有十種具體的類型
是受著作全法保護的著作
那麼在介紹受著作全法保護的著作類型之前
哪些東西會受到著作全法保護
可是它要具備什麼樣的要件才會獲得保護呢
那麼一般就會講說一個著作的創作
例如說小說的創作它必須要具有原創性
這個原創性的概念又具體可以區分為兩種
一種叫做原始性or originality
一種叫做創作性creativity
原始性的意思就是說這個東西是源自你自己
而不是從別人那邊抄來的、學來的
所以它強調的是你自己做出來的
不要抄襲他人的
第二個創作性呢
強調的是最低程度的創意
就是說你要有創意
但是這個創意不用太高
只要有一點點的創意就可以了
最低程度的創意
所以只要是你自己創作出來的
因為你每個人
就像每個人去
我們以前國中高中都有畫過那種水果的
靜物的寫生的畫
那麼都是眼前的一盤水果
可是每個人畫出來的用色啊
形狀畫的不太一樣
所以每個人是自己畫的
然後呢
每個人畫出來的跟別人不一樣
就會有你自己的創意
所以呢
它這個就可以獲得保護
所以這個原創性的要求呢
是蠻低的
在著作權法上
再來著作權法另外一個重點是
它是保護具體的表達形式
Expression
而不保護著作物
它背後的一些上位的概念
以我剛剛舉的例子
每個人都畫一盤水果的寫生畫
其實每個人畫的都是同樣的東西
就是一盤水果
但是這一盤水果是不受保護的
但是每個人畫出來的那幅畫
會長得不一樣
所以我們著作權法保護的
就是你的具體的表達形式
也就是你每個人畫出來的那幅水果
是不一樣的
但是它共同的概念呢
卻是一樣的
所以共同的那盤水果的這種
以內容為水果的一幅畫
這個水果人人都可以畫
並不會說你畫了這樣的一個水果
我就不能去畫那個水果
所以我們不保護概念
那在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有提到說
著作權是保護著作的表達
而非其所表達背後的思想程序
製成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等
所以這個是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
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
那麼當你說別人來侵害你的著作權的時候
他只是侵害你
只會侵害到你具體的表達形式
至於你這個畫背後的概念
這樣的一盤水果的一個主題呢
是不會被侵害
因為本來就不受保護
所以也不會被侵害
除非有一種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具體的表達
去用人家去騙人家的表達
都一定侵權呢
也有一種例外
如果某一個概念它只有唯一的表達形式
那因為我們不保護概念
因為我們覺得概念是人人都可以去使用的
那如果概念只有唯一的表達形式
那麼一旦有第一個人
他用那個唯一的形式
來唯一的表達形式去表達那個概念
那是不是別人通通都不可以再用
那個表達形式去表達那個概念呢
這時候因為那個概念
它只有唯一的表達形式
或有限的表達形式
所以任何人都
這時候就有一個例外
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那個表達形式
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那剛剛是著作權的基本的概念之後
我們具體的來看到底
著作權法所保護著作的類型有哪些呢
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講的
保護著作的類型有下列十種著作類型
1.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
6.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
8.錄音著作
9.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
那麼這些東西到底是什麼內涵呢
以下我們再具體的來舉例說明
這些東西包含了哪些
1.語文著作
就包含了語言著作跟文字著作
可能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或其他著作
這個應該很容易理解
2.美術著作
包括了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或其他的美術著作
3.攝影著作
就是我們用攝影機拍的照片
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機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4.圖形著作
圖形著作跟美術著作有時候會不好分
但是圖形著作原則上是針對一些設計圖
而不是那種藝術類的
如果是比較藝術類的會屬於美術著作
所以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標、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或其他的圖形著作
那麼這邊有一個例題說明說攝影著作它的保護是會比較有爭議的
因為我們剛剛提到說著作的創作只要有原創性
而原創性在創意的部分只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就可以獲得保護
所以例如說同一個主題一個夕陽西下的主題
大家都拿出你的手機去拍攝這個夕陽西下的主題
那是不是每個人拍出來的照片
我們剛剛說這個夕陽西下這個主題是不受保護的
任何人都可以拍
但是每個人用自己的手機拍出來的畫面會不一樣
那是不是每個人拍出來這張照片都可以獲得訴訟權保護呢
但是我們這邊要告訴你是不是的
我們先看這個題目說
出版的雜誌A週刊在98年1月份刊載民歌新筆的照片
那麼它是攝影記者運用被攝人物的姿態佈局組合
並且運用背景光景的安排所拍攝的攝影著作
所以這個是攝影記者拍的
那麼這個攝影記者是出版社
出版社他所僱用的
所以他的著作權會歸屬於出版社
結果丙未徵得賈的同意擅自就使用這張照片
賈就主張丙侵害他的著作才能權中的重製權
還有著作的歌權
那麼這個問題就問你說
到底這種照片利用攝影機所拍攝的照片
在何種條件下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呢?
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呢?
主要的原因是因為
我們傳統的大部分的創作都是人力自己創作完成的
而且你的創作過程可能大概都不會短於十秒鐘
大概都要高於十分鐘以上才能創作完一個作品
但是這個攝影著作他最特別的就是說
他是用機器的輔助幫我們完成
而且他的創作時間可能只要一秒鐘
或者不到十秒鐘就可以創作完成
那麼他是不是每個人隨便用手機拍的這個照片
都可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呢?
那麼這個我們臺灣有一個最高法院的判決
認為說攝影著作
他是在著作權法裡面的其中一種著作
但是他非常特別就是說
因為他是透過機器的協助來完成的
那麼所以拍得好看有時候是機器的功勞
而不是你的功勞
所以要符合最低程度的原創性
攝影著作必須就主題之選擇
光影的處理、修飾、組合
或其他藝術上的復行方法
具有創作性才獲得保護
那麼曾經有一個案子
就是有一個氣球佈置場所
就是有一個公司是專門幫人家用氣球佈置場所
然後做好這個氣球的佈置之後
他會拍一個紀錄、留作紀錄
那麼最高法院認為說這個紀錄照片
他就是用一般普通的相機如實拍攝
並沒有展現他的思想或感情
等一定的固定相機表現
對於被拍攝的對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等
都只是一般單純的攝影並不具有原創性
所以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
那麼這個判決告訴我們說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類型裡面
大部分的著作只要是自己完成的
應該都會有創意
那麼攝影著作特別的是
你也可以說他是自己完成的
但是大部分時候是透過機器的協助完成的
那麼這個時候他可能對你創意的要求
主題、選擇、光影、處理、修飾、組合
他會要求再多一點
也就是說不是任何一張手機拍的照片
都能夠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再來音樂著作
那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那跟錄音著作怎麼區分呢?
錄音著作只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
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但附屬於視聽著作的聲音不屬之
這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以一個我們過去常聽到的流行歌曲
流行歌曲哪一個部分屬於音樂著作呢?
就是詞跟曲的創作屬於音樂著作
可是流行歌曲他會要找一個歌手來演唱
並且找人配樂
然後唱片公司把它錄音錄下來
然後發行CD
而唱片公司把這個具體的聲音配樂
把它錄下來的這個藉由機械或設備
把它錄下來的聲音呢
這個叫做錄音著作
但是因為我們在拍電影的時候
也會隨著影像把對話的臺詞也錄下來
但是他說如果是拍電影附屬於視聽著作
視聽著作大概就是電影這種片類型的
附屬於視聽著作的聲音就不屬於錄音著作
也就是說必須是隻有聲音的像CD
唱片公司的錄音那種才叫錄音著作
而如果是影片裡面的這個後面的聲音呢
就不是一個單獨的錄音著作
就不會單獨成為一個獨立的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跟錄音著作的區別就是
音樂著作是詞跟曲的部分
錄音著作則是唱片公司錄製的錄音
再來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魔劇、歌劇、華劇
及其他戲劇舞蹈著作
這裡講的戲劇舞蹈著作指的是編舞蹈的舞碼
編劇本的劇本著作
那麼視聽著作則包括電影錄影電腦螢幕上顯示的影像
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的系列影像
不論有無覆水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上的著作
所以視聽著作就是影片這種東西
像電影或者短短的影片就是典型的視聽著作
例如我們現在站在拍攝的摩克斯課程也是一種視聽著作
著作權法主要都是保護這些文學藝術類的創作
但是在很特別的它也保護一些理工科技類的創作
像這個它保護建築著作
這個建築著作指的是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的建築著作
那這個因為建築的東西比較屬於理工類的東西
再來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著作呢
其實電腦程式本身可以受到權法保護
也可以受專利法保護
那就它這個程式碼的部分呢
因為程式碼一行一行的類似我們的語文著作
所以這個程式碼的部分呢
它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那這個它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定著作
那以上呢這十種就是基本的我們所承認的十種著作類型
但是從這十種以外呢
又會有一些衍生的其他的著作
那麼我們就有一個詞
著作權法所使用的詞叫做衍生著作
那這個衍生著作跟著作權法上講的一個行為改作
行為很有關係
我們先講著作權法上所定義的改作是指
用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例如說將小說改寫成劇本
將劇本改拍成電影
這些就是改作行為
那麼我們所講的衍生著作呢
在第六條有定義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就叫做衍生著作
那麼它衍生著作呢
跟原著作
它衍生著作去
是拿原著作進行改作
但是衍生著作也可以受到獨立保護
但衍生著作雖然受獨立保護呢
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深影響
所以它衍生著作也會受著作權保護
原著作也會受著作權保護
但是衍生著作去改作
去拿原著作進行改了
它要得到授權
得到改作的授權
如果沒有得到改作的授權呢
它會構成侵權
衍生著作如果
沒有得到人家的授權
就拿原著作去改作
可能會侵權
但是不管有沒有侵權
衍生著作呢
它畢竟是衍生出另外一個著作
它還是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也就是說衍生著作自己
可以受到保護
但有可能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那另外有個詞叫做編輯著作
它是編輯著作呢
它可能是就資料
或者其他的著作呢
去拿來做選擇及編排
那這個選擇編排具有創作性質
就為編輯著作
以獨立的著作保護
那我們最前面有講到說
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必須要有一個原創性
最低程度的創意
那麼資料本身
如果你所編的東西是資料
資料本身呢
例如說電話簿
裡面的電話號碼
姓名地址等等
這些資料本身沒有著作權
但是你將這些沒有著作權的資料
如果你的選擇編排是有創意的
我要強調它要有創意
如果你的選擇編排
是按照姓名筆劃排列
按照號碼順序排列
那個是沒有創意的
但如果你的選擇編排是有創意的話
它本身會變成一個獨立的編輯著作
可獨立受到保護
那如果你說選編的東西
本身就是著作權
例如說很多散文
散文本身是語文著作
本身有著作權
那你將很多散文呢
選編成一本散文集
那這個選編
選擇哪些文章放進來
它是有創意的
不是隨便亂選的
它是有個人挑選的標準
是有創意的
所以這個散文集
是一個編輯著作
受著作權保護
但是編輯著作保護呢
對它所收編的
各篇的散文的著作權
不會有影響
好
那這邊有一個例題
這個例題呢
就是說它是一種資料的選擇編排
成為一個編輯著作
我們先看題目
某甲呢
他知道A書是
所著作並擁有著作權
那麼甲要寫一本B書
他就去擅自抄襲
重置A書部分文字內容
然後交給出版社出版
那出版後呢
以了舊
發現說甲所寫的書
跟他的怎麼那麼像
就對他主張說
你侵害我的著作權
但是甲認為說
我抄你書的部分呢
雖然有參考
但是我應該沒有侵權
他的理由是
一 我抄你的部分呢
很少
因為你整本書有188頁
我只抄你的10頁
他認為說
這個188分之10呢
算是少
但是這個其實
188頁抄10頁已經算很多了
這個並不能說
這樣的比例算少
第二個
A書所敘述的內容
他引用的各國文獻很多
那麼
他在算寫B書的時候呢
也參考了很多文獻
那麼
A書只是他參考的其中一本而已
他認為說
我在寫B書的時候
被告在寫B書的時候
雖然有看A書
但是也有參考其他書
不過呢
不管你參考多少本書
畢竟就是如果認為抄襲
的確是抄了B書的
抄襲A書的10頁的話
還是構成抄襲
不管你參考幾本書
這一點可能不具說服力
第三
他認為這個
A書呢
只是一種編輯著作
因為A書大概是一個寶石的介紹的書
他的內容只是將各類寶石
依其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化學式 精度 硬度 比重
稀有性及代表產地的次序
加以編列而成
故不具原創性
他這一段話講的就是說
A書他這種
只是將寶石的介紹編排成書
這個選擇編排不具創意
所以沒有著作權
既然沒有著作權
我B書去抄你的A書
你A書既然沒有著作權
我也不會侵權
那這一點就是
我們這邊所要探討的
到底怎麼樣的編輯著作
他才會受著作權的保護
第四點他說
A書他所敘述的內容
國內已有相當多的相關著作
且大多是參考或翻譯國外著作的程度
故不具原創性
或其保護程度較低
那這個
這也是他的一個抗辯
不過我們現在這個題目
想要針對的是
第三個這個理由是否說得通
那這個案例呢
其實是改編自
我們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
那我去把這個
這個判決裡面的一段話呢
作為我們的解答來討論說
判決說到
一種事實性的資料
事實性的資料本身不具原創性
所以不能為著作權的標的
但著作權法第七條說
這種事實性的資料
資料是不受保護
但資料的選擇編排如果具有倡議的話
可以變成編輯著作
然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所以事實資料的編傳
由於編傳者就事實所謂的篩選編排
使之公讀者有效應用
可能具有必要的原創性
所以呢
這個選擇編排是
如果有原創性的話
是可以受到保護的
不過保護的部分呢
僅集於他這個選擇編排的方式
不集於這個事實資料本身
所以別人來抄這個事實資料呢
光抄事實資料是沒有關係
但是隻要不要對這個
資料的選擇編排的方式去模仿學習
就不構成侵權
所以本案中呢
這個的A書
他將各類保持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化學式精細
印度比重
稀有性及代表產地
等次序
加以編列而成
他因為這種
依照英文名稱的筆畫來排列的話
是一個常見的排列方式
看不出來這樣的選擇排列
有什麼樣的最低程度的
精神情感創作
所以法院認為他不具有創作性
所以不能算是一種編輯著作
所以不受保護
所以呢
既然A書
只是用相似事實資料呢
去把它整理
而且選擇編排不具創意
那麼B書去抄A書呢
也不會構成侵權
再來還有一種
特殊的類型叫做表演著作
在《書藝學法》第七條之一說
表演人對於既有的著作
或民俗創作的表演
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
表演的保護對原著作的著作
卻不是很影響
好 什麼意思呢
例如我們剛剛提到說
詞跟曲是一個獨立的音樂著作
詞曲是受到保護的
那麼表演人是誰呢
例如說歌手
歌手就是表演人
藝人就是表演人
歌手 演員這些藝人
他就是表演人
那麼這些
假設一個歌手
他對一個詞曲進行表演
那他這個表演受不受到保護呢
我們會認為藝人的表演
他有的時候創意成分不高
因為歌手來講
真正創意成分高的是那個詞曲著作
歌手的表演呢
每個歌手來唱同一首歌
也大同小異
所以他的創意程度不高
但是雖然創意程度不高
還是給予保護
所以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所以表演 藝人的表演
他的表演也可以受到保護
但是對於原來的著作
例如說原來的那個詞曲的著作權
不受影響
好 上面介紹完
著作權法所承認的十種著作
以及一些附帶衍生出來的一些用語
接下來我們要問說
著作權到底要如何來取得著作權保護呢
那麼過去我們在1998年之前
我們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
註冊保護主義就是說
你的著作完成之後
你要來跟政府申請登記
做一些簡單的審查
審查過了才讓你取得著作權保護
這個是過去
但是在1998年之後
我們改採創作完成
自動獲得保護
叫做創作保護主義
那在著作權法第十條就提到
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
就自動獲得著作權
但是我們著作權法
另外有一個東西叫製版權
製版權這個東西跟著作權不一樣
它是針對一些
比如說中國古典文學這種
早已喪失著作權的東西
但你重新製版
那因為你願意花時間重新的整理製版
那它給予比較短期的保護
那這個製版權保護
仍然採取登記保護主義
那什麼叫做著作創作完成
自動獲得保護
如何認定你是創作完成
我們所謂的創作完成是指說
只要你將腦中的概念
具體的寫下來
或用某種媒介形式
具體的記錄下來
就叫做創作完成
但如果只是將你的概念
停留在腦海中
沒有用具體的形式記錄下來的話
就不算創作完成
所以這個創作完成
在著作權的侵權的判斷上是很重要
每個人寫論文也好
寫文章也好
在電腦上寫了
都要有一個紀錄
證明自己是什麼時候
寫了多少內容
來證明你的創作完成
那麼上述我們講完說
十種東西受著作權的保護
而且著作權的保護的標準
看起來很低
只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
就獲得保護
所以看起來是很容易
而且創作完成就自動獲得保護
所以看起來非常容易
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但是以下最後呢
介紹一些東西是不受著作權的保護的
那在著作權法第九條有講到
有五種東西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一、法條
憲法法律命令公文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二、就這些法條
或公文做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所以一般的法條、判決書
大法官解釋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然後把這些法條編輯成六法全書
這種也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三、標語或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布測或實例
這種通用的名詞、符號
因為它會變成我們語言的一部分
所以縱使是滿有趣的符號
或滿有趣的詞彙
它一旦成為通用語言的一部分
就不受到作權的保護
因為如果受到作權的保護的話
會阻礙我們使用這些通用的符號、詞語
或者一些數表、表格
例如說這邊舉個例子
像這個ORZ這個詞
ORZ這個詞也是網路世代所發明出來的
一開始是滿有創意的
但是因為這樣的符號
它已經變成通用的一個符號
那麼不能夠受到保護
不然就會阻礙人們使用這個符號來表達
這樣的意思
例如說右邊有個囧
囧這個詞
囧這個詞也是一種
算是一種象形
象形是描繪人們的臉的形狀
囧這個詞因為也成為通用的語言
也不受作權的保護
再來第四個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做的著作
也不受作權的保護
那麼並不是所有的新聞報導都不受作權的保護
只限於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
那所謂單純傳達事實
那個事實就是單純地忍事實地誤
不加任何的一些形容詞、情感的描述
單純地忍事實地誤
這種單純的事實是不受保護
但是一篇報紙上的新聞報導
完整的新聞報導
其實那些記者的文筆都很好
那個是受作權的保護
那所謂的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
例如說我們常看電視機
電視機在播一個新聞的時候
旁邊或下面會有一些跑馬燈
在跑一些最新的消息
那些跑馬燈的最新消息的內容
就是比較單純的事實
那個就不受作權保護
第五個
因本國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這個本國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的題目
不受作權保護
這個所謂的依果本國法律
除了國家舉辦的公務員考試
或者國中高中大學的這些聯合的考試之外
各個學校內部的期中考期末考
都可以算是依法舉行的考試
所以只要有正式考過的考試的題目
都已經不受作權保護了
這個目的是希望大家都可以拿這些考古題來練習
而不會受到阻礙
那麼以下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就是日本的A片
A片這個東西在臺灣到底受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
那我們來看一個問題
就是其實在過去
我們臺灣是不保護日本A片的著作權
導致的結果就是
不管是在網路上
或者在第四臺上面
有時候播放一些日本的成人影片
他都沒有支付任何的授權金去播放
那麼2010年起
日本的A片業者決定聘請律師到臺灣
來控告這些臺灣的有線電視業者
或網路業者播放這些A片
他沒有付授權金給日本廠商
可是他卻跟臺灣的觀眾收費
那這個問題
到底A片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首先
A片我們可以說它是一個視聽著作
在我們著作權法所講的十種著作類型
它算是視聽著作
那視聽著作已經是我們承認保護的類型
但是它為什麼不受保護呢
主要是我們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
他認為說著作權法第三條所講的
要受到保護的
必須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類的著作
那因為A片它是一種色情
它不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
所以最高法院是用這個理由
認為說它不受到保護
當然也有人會說
那是不是A片它沒有創意
因為我們要受到著作權保護
它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
那麼A片到底有什麼創意呢
其實A片應該是有創意的
所以如果你是說它沒有創意
這個理由說不通
所以最高法院它目前是用說
因為A片它是色情
然後色情呢
那我們在刑法裡面又有一個猥褻物品罪
那在臺灣怎麼樣才會認為是猥褻物品呢
大概認為是隻要漏第三點
直接拍攝性器官的著作
它就是一種猥褻物品
它就是一種色情
是一種非法的東西
既然是非法的
它根本也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個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過呢
就自從這個日本的A片的公司來臺灣
對這個A片著作權提告之後呢
我們目前的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有點改變
智慧財產法院現在
基本上不再援引說
A片它不是就是說
它因為是色情就絕對不受保護了
大概目前已經改變見解
因為並不是所有的A片都會漏第三點
有些漏第三點的部分它打上馬賽克
它就沒有直接拍攝性器官
所以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大概有改變見解
就是你只要不是直接拍攝性器官
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猥褻物品的話
那還是
就是說有漏兩點
但第三點打上馬賽克的話
它還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
這個單元就到此結束
多謝您收睇時局新聞,再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