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0:智慧財產權緒論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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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
時間軸
0:00 簡介
0:29 老師介紹
1:07 搭配教材
1:50 WIPO
3:58 國際公約
6:14 TRIPs協定之條文
8:30 狹義智慧財產權
10:33 廣義智慧財產權
12:26 智慧財產權之特性
各位同學好,我是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楊智傑老師。
我們這門課是講受智慧財產權法的一些基本內容。
那麼今天一開始先介紹智慧財產權的序論。
首先我先自我介紹,我是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科技法律所就是專門研究一些科技產業的法律議題。
其中最有關係的就是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我的專長就是智慧財產權。
我的學歷背景是臺大法律系的學士,中央大學的管理學碩士,臺北萬大學的法學博士。
我們這個課程是介紹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觀念。
搭配的教材,我另外有出版一本智慧財產權法的教科書。
那一本書的內容會比較詳細,詳細解說一些智慧財產權法的條文。
我們的課程是講解基本觀念。
因為時間的關係,有時候講的是比較簡單,或者一些條文的解析、案例的討論可能沒有那麼多。
如果同學有興趣的話,可以搭配這本教材,自己在課後去閱讀。
首先,先講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智慧財產權這個制度是非常國際化的一個東西。
之所以要國際化是因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會落實到具體的商品上。
而具體的商品會在國與國之間流通。
所以一個帶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在世界各國流通的時候,
我們當然會希望說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盡量各國的保護都差不多,或者至少不要差太大,會對大家做生意比較方便。
那麼現在主要的世界上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條約,主要是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來主導並推動。
這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1967年成立。
在這個組織裡面所承認的智慧財產權包含的很廣泛。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之創作。文學藝術的創作我們現在大多是用著作權法來保護。
二、藝人之表演、錄音及廣播也是用著作權法來保護。
三、任何人類之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工業設計,這三項我們在臺灣都是用專利法來保護。
六、商標服務標章,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這個在臺灣是用商標法來保護。
七、防止不公平競爭,在臺灣是用公平交易法來保護。
八、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新制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所以這個八就強調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就是所有新制活動所創造出來的智慧,
然後給予法律的保護,就叫做智慧財產權。
那麼臺灣因為跟大陸的兩岸關係是處於一個尷尬的地位,
所以臺灣很多國際公約都無法加入。
像剛剛講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以及他旗下所主導的很多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臺灣都沒有辦法加入。
但是臺灣可以加入不是以國家作為會員國資格的一些條約,我們有加入。
主要的就是臺灣有加入WTO,WTO就是世界貿易組織。
他的加入並不需要是國家,他只要可以是一個區域也可以加入。
那臺灣就是以區域的身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那在世界貿易組織下面有一個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為什麼貿易會跟智慧財產權有關呢?
剛剛提到說很多貿易的商品上面都帶有智慧財產權,
例如說一個最簡單的衣服帽子上面他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或者一個車子上面他會有專利權的問題,
車子裡面的軟體他也會有出入權的問題。
當一個商品在國際之間流通的時候,他除了也要保護到智慧財產權,
所以有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在這個協定中,臺灣是因為可以加入WTO,
然後簽署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我們簡稱TRIPS。
那這個TRIPS裡面他在某幾條就有間接地說你只要加入TRIPS,
你就必須承認幾個跟專利有關的巴黎公約,
跟出入權有關的博恩公約等等的幾個跟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公約。
所以臺灣雖然不是一些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的會員國,
但是既然簽署了TRIPS,也要間接地遵守這些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
那麼在TRIPS下面提到的智慧財產權的類型非常多。
我們看到這張表的右邊就是TRIPS下面的相關的條文,
左邊則是他相關的一些智慧財產權的類型。
那麼第一個著作權,我們臺灣有著作權法來保護。
第二個跟第三個商標及產地標示,我們臺灣則是用商標法來保護。
在臺灣的產地標示就在商標法裡面一起去規定。
第四個跟第五個工業設計跟專利,臺灣是用專利法來保護。
第六個機體電路之電路佈局,我們有一個獨立的機體電路佈局保護法,獨立的來保護。
第七個營業祕密,我們有一個獨立的營業祕密法保護。
第八個反托拉斯行為,在臺灣我們有一個公平交易法去處理這一塊的行為。
那麼這些就是TRIPS裡面所提到的智慧財產權,
所以我們也可以看到智慧財產權所承認的類型非常的廣泛,
甚至包括反托拉斯法,在臺灣叫做公平交易法。
那麼回到上面,TRIPS它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只要是WTO會員國簽署TRIPS的話,
它就需要滿足TRIPS裡面所希望各會員國的法律要達到最基本的保護,
對智慧財產權的最基本保護。
所以TRIPS只是要求一個最低的保護,最基本的。
但是如果你想要對各國想要對智慧財產權給予更高的保護,
則是各國根據自己國內的政策決定要調高保護到什麼程度,各自去決定。
但是不能低於TRIPS的一個最低的要求。
上述我們看到智慧財產權的類型也很廣泛,
那麼這麼多的智慧財產權類型,我們通常最常講的,
或者認為最重要的主要是三個智慧財產權。
我們又可以稱為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或者也許可以稱為核心的智慧財產權。
哪三個呢?第一個是著作權法,第二個是專利法,第三個是商標法。
那著作權法跟專利法,它這個法主要的就是要鼓勵人民來對知識去創新研發。
所以這兩個法就是在鼓勵人們對知識創新研發,並對創新研發的成果給予保護。
而商標法呢,它雖然也保護一些商標的圖案、設計,
但是倒不是在鼓勵大家一直去設計一些新的商標。
這個商標法的目的主要是要讓消費者認識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商標,
或者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商標,代表這家公司或代表這家產品,
讓消費者容易去記住它代表這家公司或產品的品質。
所以它的目的並不是在鼓勵大家一直去設計新的商標,
而是在鼓勵說我們不要讓消費者混淆說這個產品是混淆,
說兩家公司的產品會讓消費者混淆,不要發生混淆的情況。
所以它的目的主要是對交易秩序的維持,而不是在知識的鼓勵創新。
這三個法律呢,就是我們核心的三種最常講到的智慧財產權。
那除了這三種法律呢,對照剛剛的 TRIPS 還有其他的智慧財產權,
例如說營業祕密法的保護、機體電路佈局保護法,
這兩個法律都是在保護一些技術研發的成果。
那麼剛剛提到公平交易法也認為是一種廣義的智慧財產權,
它跟商標法很像,它是要保護交易的秩序,讓廠商不要去欺騙消費者。
那麼因為商標法呢,只保護到商標的那個圖案,
但是有一些產品的包裝,有一些包裝的特色,
它的包裝或者它的產品的外觀很有特色,可是它不是,
它沒有申請商標,所以它不能用商標保護。
那有時候你去模仿別人產品包裝外觀的一個特色,
但是它,因為那個不是,假設它沒有申請商標的話,
你不會侵害商標權,但是你去模仿別人產品外觀表徵的一些特色的話,
還是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所以公平交易法也認為是一種補充商標法的規定,
它也是屬於廣義的智慧財產權。
另外,臺灣最近有一個針對原住民的傳統智慧規定的
一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那它這個也不是在鼓勵新的智慧的創作,
而是在保護一些舊的既有的智慧創作。
所以可以看得出來,廣義的智慧財產權,
只要是跟人類心智活動有關,創造出來的各種東西給予法律保護的,
很多東西都叫做智慧財產權。
那最後提到智慧財產權有這麼多種,但是它有一些共同的特性。
那這個共同的特性主要是針對核心的智慧財產權,
尤其是著作權跟專利權,它有這些共同的特性。
第一個,智慧是無體的,它一本書上有著作權,
可是這個著作權並不是說只有這本書,
事實上這個著作權跟這本書是分離的,
它這個著作可以體現在無數多本書上面,它都可以體現。
同樣的一個發明專利,某一個電腦上可能有發明專利,
但是這個發明專利它可以體現在無數臺電腦上,
它不是隻有在這一臺,所以它有一個無體性。
那麼第二個,智慧財產權的研發,尤其著作權專利的研發,
它的創作成本是非常高的,要投資非常多,
可是研發出這個知識如果沒有給予法律的保護的話,
它的學習他人已經研發出來的成果,
去學習它,去運用它的複製成本是非常低的。
所以如果不給予法律保護的話,那麼他人很容易去複製,
那很容易複製的話,原本的創作發明人,
他的創作投入沒有辦法回收,沒有辦法回收的話,
久而久之他就不會再去花大錢去投入新的研發創作。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對這種花大錢投資的創意活動,
要給予法律的保護的原因。
第三個特性,智慧財產權雖然主要就是為了保護這些創意研發者,
他們的創意,他們花了心血努力想出來的成果要給予保護。
所以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看起來就是要保護這些創作者,
這些個別的創作者,這些私人。
可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不是隻保護這些私人,
它也有一些公益是它要去追求的。
例如說,我們這個保護不是無限制的保護,
它這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年限,
等到年限到期之後,這個知識就要貢獻出來給大家,都可以使用。
所以它有一定的公益性。
第二個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除了剛剛講它的年限到期之後,大家都可以用。
但年限還沒有到,雖然年限還沒有到,但是它會要求你這個知識要提早公開。
你的知識願意公開跟大家分享,我國家才給予你這個法律的保護。
雖然你的知識公開,只是讓大家更早一點知道現在的知識水準進步到哪裡。
但是法律還是給予保護,譬如說專利給你20年的保護。
那麼在20年還沒到的時候,別人都不可以使用你的知識。
不過你的知識不是等到20年後才公開,而是一開始申請專利的時候,這個知識就要公開。
所以它這個知識要求你提早公開,也是有追求公益。
因為我們希望說,國家既然花錢保護你,希望你的最新研發成果提早讓大家知道你的研發成果。
但大家不能使用它,只是讓大家提早知道技術已經進步到這個程度,它有一定的公益性。
此外有的時候,因為智慧財產權給予它專利人、訴訟權人一定保護的話,
那麼別人想要用它的智慧,它就要收錢。
但有時候錢會收得太貴,那有些情況下,假設付不出授權金,而無法使用的話,也會傷害到一些公共利益。
那麼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說應該要允許授權金不該收得太高,
然後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要讓更多人可以使用這個技術,所以它會有一些強制授權的規定,這也是有公益性的考量。
第四個,智慧財產權它有一個屬地主義的特色,因為我們很多法律都是這樣,
我們基本上還是尊重各國有自己的這個主權獨立,各國的主權我們給予尊重。
所以各國自己可以去制定他們自己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所以每一個國家的專利法、商標法都長得不一樣,
也就是說你一個人假設想要到日本去申請專利,想要到中國申請專利,想要到歐洲申請專利,
它都要根據當地的專利法去申請,所以智慧財產權它是很屬地主義的,
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依據還是要依據它各地的國家法律來行使,或者來獲得保護。
但跟第五個特性又有點好像看似矛盾,就是智慧財產權本身是一個很國際化的法律,
那這個剛剛一開始提到說智慧財產權它是受到很多國際公約的影響,
尤其TRIPS有要求各個會員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一個最低的門檻,各國都必須要遵守這個最低的門檻。
所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它很國際化,它很多內涵都會受到很多國際公約的影響,內容會一致。
可是這跟剛剛第四點好像看起來矛盾,說智慧財產權它必須是屬地主義的,
管各國的專利的保護是要看各國的國內法,可是又說它很國際化。
那這兩者是不衝突,就是說各國的專利法,各國的專利保護要看各國的專利法,
但是各國的專利法原則上因為國際化的影響又長得非常的近似相像,
不過雖然只是相像而已,也沒有完全一樣,有在很多小地方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那些不一樣的地方可能是因為它各國有對專利保護有各自的政策,
或者對專利申請的程序有各自的習慣,所以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不過基本上因為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商品在世界各地流通,
我們現在很多公司也是跨國公司,到各國去申請專利,或者說各國的音樂、電影都是全世界流通。
所以現在這個趨勢還是各國的很多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會因為一些國際條約會越來越接近,
就是說各國的法規會越來越近似。
以上就是初步介紹智慧財產權的這些特性,還有它的內容。
那我們這個課程主要是要介紹三種核心的智慧財產權。
第一個就是訴訟權法,第二個是專利法,第三個是商標法。
那麼在下一個單元開始了,就會來介紹訴訟權法,臺灣訴訟權法的重要內容。
這一段就到此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