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參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的賴汶佑,因沒有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參選登記遭到撤銷。他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25日公布裁定,認為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1. 事件經過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月16日原本核准賴汶佑登記為學田村長參選人。中選會隨後認定他欠缺這份證明,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選罷法以及陸委會的函令,在10月21日撤銷了這項核准。賴汶佑不服,向法院聲請在爭訟期間暫停這項處分的效力。

2. 法院見解

裁定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區分兩岸人民時,依據的是戶籍設在哪裡,而非國籍。依陸委會4月16日的函令,條例所定的10年期間,要從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那天才開始計算;賴汶佑沒有提出證明,期間就無法起算,選委會據此撤銷登記,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也引用條例施行細則,指出除了出生地與血緣,還須符合未在中國大陸設戶籍、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等條件,才是條例所稱的「台灣地區人民」。

3. 雙方主張

賴汶佑主張,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定居並設立戶籍後,就應屬於台灣方面的人民,不需要再另行證明。法院則認為,他始終未提出喪失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無法證明自己符合相關要件。中選會的立場是,依兩岸條例、陸委會函令與選罷法,未繳附證明者不得列為參選人。

4. 規定由來

這項10年起算規定是陸委會今年4月對兩岸條例第21條所做的解釋,起因是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的戶籍爭議。中選會7月向立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說明,原為中國大陸人民的參選人申請登記時,各縣市選委會會請戶政事務所查詢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註記與日期。內政部2025年11月27日與中選會會銜修正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要求候選人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戶籍、未領用其護照且無他國國籍,具結情形須刊登在選舉公報。

5. 未准停止執行理由

法院說,賴汶佑的登記既已被撤銷,接下來的號次抽籤、編造候選人名冊與製作選舉公報等選務程序,與他已沒有關係,因此不具停止執行所需的急迫性,也就沒有必要再權衡雙方利益。至於原處分是否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停止執行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院表示都不必再進一步審查,最後裁定駁回聲請。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1月28日投票,這項裁定仍可抗告,賴汶佑的登記目前維持撤銷。

精華 FAQ

Q1:賴汶佑為什麼被撤銷參選登記?

中選會認定他沒有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於10月21日撤銷花蓮縣選委會原先的核准處分。

Q2:10年期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陸委會4月16日函令,兩岸條例規定的10年期間,從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

Q3:法院的裁定還能救濟嗎?

可以,北高行這次駁回賴汶佑停止執行的聲請,他仍可對裁定提出抗告。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