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11月5日以港區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判處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入獄10年,他先前已對控罪認罪。台灣陸委會當天發表聲明,表示強烈譴責與憂心,並要求中共及港府釋放遭拘押的人士。

1. 判決內容

據港媒報導,主審法官譚耀豪表示,考慮辯方陳詞並整體衡量案情後,認定本案屬於「罪行重大」,因此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他在「35+」初選案還沒服完的刑期一起執行。民運人士王丹指出,照這個刑期,現年30歲的黃之鋒要到2036年11月才能出獄。

2. 控罪與法條

控方指,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間,黃之鋒與香港眾志創黨主席、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明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等敵對行動。依港區國安法第29條,此罪一般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罪行重大」者可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羅冠聰目前流亡海外,遭香港警方國安處懸紅港幣100萬元通緝。他另被指涉嫌煽動分裂國家。

3. 先前刑期

黃之鋒2020年末起遭羈押,曾因2019年「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多起案件,分別被判4個月至13.5個月刑期。2024年11月19日,他在泛民主派初選案中認罪,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4年8個月,連同其他刑期原本預計2027年出獄。2025年6月,他在獄中再被控本案。陸委會統計,他至今在獄中已超過2000天。

4. 各方反應

陸委會表示,中共及港府以「國家安全」為名,持續對香港民主人士進行政治追訴,損害港人人權與言論自由,也傷及香港的國際形象與法治。陸委會認為,言論自由與民主人權是現代法治社會應保障的基本價值,呼籲停止這類追訴並保障港人權利。王丹則批評這項判決,認為黃之鋒是為香港的自由奔走,並呼籲國際社會關注香港人權狀況,以及黃之鋒、黎智英等人的處境。

依法院判決,黃之鋒須再服刑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前案餘刑同期執行;陸委會則持續要求港府放人,並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

精華 FAQ

Q1:黃之鋒這次被判什麼罪?

港區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他已認罪,被判入獄10年。

Q2:法官如何決定刑期?

法官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以13年為量刑起點,最後判處10年。

Q3:台灣政府如何回應?

陸委會表達強烈譴責與憂心,呼籲中共及港府停止相關追訴並釋放遭拘押人士。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