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上經需傳卷二(上) 需、訟、師、比
《周易正義》,或題為《周易注疏》、《周易兼義》,是孔穎達等學者在王弼、韓康伯注的基礎上編撰而成的。王弼注《易》,只注解了上、下《經》及《象傳》、《文言傳》;韓康博則對王弼未注的《系辭傳》、《說卦傳》、《序卦傳》、《雜卦傳》作了注釋。孔穎達等學者將王、韓二人之注合並,然後對其中的經文、傳文、注文加以疏解,並根據漢唐之間的義理派醫學對王、韓二人的易學家加以補充和訂正。對於王、韓二人為論述的問題,或采用漢魏以來象數學派的理論,或進行創造性地解釋和發揮,形成了一部規模宏大的《周易正義》。《周易正義》作為《五經正義》之首,長期立於學官,是中國易學由學派分立階段進入學派融合並統一階段的標志,是易學史上除經傳之外最重要的典籍。

《周易正義》
作者:(魏)王弼、(晉)韓康伯 注;(唐)孔穎達 疏
上經乾傳卷二(上)
需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系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為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則吉,故云「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系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困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系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為體,或直取象而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為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云「剛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為險,又為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云「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雲,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雲,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恒,無咎」者,恒,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于沙,故難稍近。雖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 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致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為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為「需」雖復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於血,順以聽命」也。○注「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為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為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命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于酒食貞吉」者,五既為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為禍害,乃得為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為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訟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 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凶,訟不可成」者,釋「終凶」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凶」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不云「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為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注「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只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為訟先,故「終吉」。○注「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為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為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克訟」者,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注《禮記》云:「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注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注「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注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為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克訟。 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 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 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注「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為主也。此注又云「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為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為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為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為主,五又為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為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云「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云「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云「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來訟,必一曲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曲,中正為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云「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注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師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 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眾,必有咎害。○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眾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眾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云「「貞,正」者,欲見齊眾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眾,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眾」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眾。若為人除害,使眾得寧,此則「容民畜眾」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眾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眾大,是容民畜眾之象。若其不然,或當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云「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凶」。○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眾者也。既齊整師眾,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凶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凶也。何須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凶。「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凶也。○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凶」。○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眾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制,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義曰「失律凶」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凶。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注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云:「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屍,凶。 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凶。
【疏】「六三師或輿屍凶」。○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屍之凶。○注「以陰處陽」至「輿屍之凶」。○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屍」之義,以其輿屍,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 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凶咎也。○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 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屍貞凶」。○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屍,是為正之凶。莊氏云:「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云「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征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比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甯方來,後夫凶。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決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甯方來」者,此是甯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甯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凶」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凶」。或以「夫」為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 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為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眾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為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注「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決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為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為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甯方來」,上下應也。 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甯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甯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甯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群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群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凶」,其道窮也。 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凶也。
【疏】「後夫凶,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凶」。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困,無人與親,故其凶也。此謂上六也。○注「將合和親」至「是以凶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為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眾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特云「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云「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為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向,從始至終,尋常恒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云「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系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為內,上體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向已者則舍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注「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云「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舍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眾,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云「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云「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云「非為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顯比之吉」。「舍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向己者,則舍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堪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 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疏】正義曰:「無首凶」者,謂無能為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為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眾人所棄,宜其凶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為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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