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下的悲剧:①合同、潜规则与控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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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社會經濟活動中常見的法律文本 用於界定協議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然而 在某些集權體制下 它也可以被改造爲控制工具
在中國演藝圈 國有企業天魚傳媒與藝人之間的經濟合同正是一個典型案例
天魚當然不會承認這一點 他會變成合同是業內標準文本 強調合理合法 並補充一句
打官司幾乎從未輸過
但問題恰恰在此 從條款來看 這份合同幾乎是一座無法逃脫的書面牢籠
它賦予公司對藝人職業和生活的全面掌控 系統性剝奪藝人的個人選擇與自主空間
然而 這還不是全部 在合同之外 還存在一套平行運作的潛規則體系
用以進一步規範和約束藝人的行爲
不同於合同條款 這套系統依賴的不是法律 而是恐懼
這種多層交錯的結構性控制暴露出極權制度深層的不安全感和對演藝行業個體自主性的高度焦慮
合同明確規定公司有權安排調整並批准藝人的全部工作內容
即便藝人本人明確反對 公司仍可代爲簽約並代表其形式
一個典型例子是于朦朧最初不想參加綜藝節目追光吧哥哥 但公司不經他同意就簽了合同
啊 我爲什麼來這
我一開始其實是有點猶豫的 哦 然後
經紀人他們就揹着我把合同簽了
儘管于朦朧後來參與並享受了這一過程
公司單方面做出的決定已經充分說明工作安排不必考慮藝人的個人意願
在合同期內 公司幾乎掌控了與藝人相關的全部權益
其姓名 藝名 形象 照片 簽名 聲音與傳記等均可被公司用於宣傳推廣
無需支付除既定分成之外的任何額外報酬
所有藝術成果 包括音樂 表演及各類衍生產品均被視爲公司的專屬財產
即便合同結束 公司仍可在不以直接盈利爲前提下繼續使用這些作品
財務控制同樣嚴密
所有收入 演出費 版權費 代言費 獎金必須先由公司統一收取
在扣除稅費及各類被界定爲合理的開支之後
剩餘部分再按固定比例分配
藝人通常只能獲得約30%
公司還保留因所謂不合規行爲而扣發收入的權利將生計與服從直接綁定
對藝人的控制不僅限於工作與收入
於蒙龍需向公司彙報行蹤 身心狀況 社交關係及其他被認定爲與工作相關的個人信息
公司有權監督其公衆形象 審批其參與的項目 並對任何被視爲越界的行爲施加懲罰
若藝人自行協調工作機會 可能面臨罰款甚至單方面解約
與此同時 公司可代表藝人處理法律事務 包括追訴或應對各類索賠
並將相關費用直接從藝人收入中扣除
藝人本人則被明確禁止獨立協商合同或代言
除了書面條款 藝人的日常行爲同樣受制於業內潛規則
可以與誰交往 可以討論哪些話題 在公衆場合應如何言行 以符合公司乃至政權的預期
任何輕微偏差 質疑公司安排表達意義繞開既定渠道都可能引發懲罰性後果
而這些後果由公司自行定奪 具備典型灰色屬性 對藝人形成持續心理壓力
這意味着藝人的職業發展 收入結構 甚至公衆場合的行爲規範和人身自由完全受制於公司
合同與潛規則共同構成一套結構性控制體系
系統性的剝奪了藝人的行爲和表達自主性 並將高壓控制常態化
2005年 張亮影在一年合約期滿後提起訴訟 併成功解約
成爲極少數藝人挑戰天魚合同並勝訴的案例 但這場訴訟已足夠說明問題
即便合同期限已滿 他仍需通過法律手段爭取本應自動終止的經濟關係
僅此一點便足以揭示合同條款的霸王性質 以及藝人與公司之間結構性的不對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 張亮影成功解約後
天魚老總王鵬曾公開貶低他 以下爲人民網轉載自京華週刊的原文
當年 他利用合約中的漏洞成爲第一個順利與天魚解約的藝人
沒賠一分錢 氣得天魚老總王鵬大罵有心計沒前途
姑且不論有心計與沒前途之間是否存在邏輯關聯
王鵬這種高度人格化道德化的指控本身已經暴露出天魚高層的思維方式
通過合同對藝人實施全面控制和攫取違約金被視爲正當合理且不可挑戰
而藝人利用法律免責並脫離控制則被定義爲異常危險 甚至必須通過道德污名化來加以壓制
由此可以看到天魚這樣的國有企業不僅是市場中的經營主體
同時也是政權治理邏輯在行業層面的延伸
對不可控個體的懲戒與示範已經內化爲企業的管理本能
無需行政命令或公開指示 他依然可以自動完成羞辱懲罰與震懾
有人可能會說於蒙龍職業生涯最後三年的經紀公司並非天魚而是深藍傳媒
但從功能判斷 深藍並不是一個與天魚毫無關聯的普通市場主體 而更像是天魚體系內部的懲戒代理
於蒙龍與天魚合同期滿後轉籤深藍 很難被理解爲單純的商業選擇
自2022年轉籤以來 他所面對的是更爲嚴密的監控與持續高壓管理
在這一安排下 於蒙龍的實際管理結構並未改變 控制邏輯也未鬆動
只是控制的執行主體發生了形式上的轉移 這種轉移的制度意義在於責任切割與風險緩衝
天魚通過與藝人進行表面上的主體分離 將更具侵害性的管理與壓迫下沉至深藍這樣的執行層級
從而在結構上獲得一種可否認性 一旦出現爭議或極端後果 核心機構可以保持距離
而具體的規訓與施壓則由代理層完成 這正是極權治理在行業內部的典型運作方式
控制結構不變 但規訓被外包和技術化處理
看似市場行爲的轉遷 實質上卻是政治化的提前佈局
這也是爲什麼事後記者採訪天魚時 他可以大言不慚地說 於蒙龍的經濟合約多年前已到期
公司對其近況不太瞭解 當規訓被外包 責任被切割 執行者只是在完成工作時
惡便失去了極端性 變得日常化
當規訓成爲日常履職的一部分 惡便不再顯得激烈 而開始變得平庸
這種機制正是阿倫特所說的平庸之惡 能夠生成的結構土壤
此時杜強以經紀人身份出現 但他在結構中的真實角色更像是極權治理在娛樂行業中的低階執行者
他承擔的並不僅是資源協調或職業規劃 而是對藝人進行日常監控與紀律執行
當藝人顯露自主性 拒絕配合或與粉絲過度接觸時 規訓與施壓便隨之而來
這種安排揭示出習近平時代中國娛樂產業的一種結構性轉變
潛規則不再只是灰色地帶的默契操作 而是逐漸制度化常態化 並被賦予更強烈的規訓功能
對於不願服從的人 壓制與邊緣化的強度明顯提高
在習近平時代 隨着權力進一步集中 意識形態安全與可控性成爲優先目標
娛樂產業也被納入更嚴格的治理邏輯之中
潛規則的規訓功能隨之擴張 對藝人形成持續性的心理壓力與現實風險
整個行業逐漸演變爲一個高敏感 低容錯的環境
任何不合時宜的表達或行爲都可能被放大爲風險
在這樣的高壓結構下 藝人更接近於經紀公司管理體系中的資產 而非擁有自主性的人
資源被工具化 用於獎勵順從者 也用於懲戒不服從者
服從不再是策略 而被內化爲行業規範 拒絕配合的人則被視爲異常 甚至被默認理應承受後果
於蒙龍因拒絕潛規則而遭遇的人身攻擊與資源收縮 是這一治理邏輯在行業內部運作的結果
我們將在下一集進一步分析 這種結構爲何在習近平時代得以強化 以及它背後的政治原因
於蒙龍去世前遭受的那場有組織有計劃的暴力
其功能不止於脅迫封口或製造醜聞把柄 他同時承擔着行業內部的震懾功能
在集權體系中 懲戒往往以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呈現
其目的不僅是懲罰不服從者 更是防止不服從在他人身上再次發生
通過製造可見的後果 統治結構可以降低反抗概率 從而減少日後的管理成本
從事件的具體細節來看 提前安排狗仔定點拍攝 參與人員規模以及懲戒過程的半公開性
這些都指向一種示範性的設計 它不僅針對當事人 也針對被教育的觀衆
這一過程符合班杜拉的社會學習理論
個體會通過觀察他人的命運 尤其是在權威結構下的講成結果來調整自身行爲
年輕藝人並不需要接收到明確指令
只需目睹前輩在違背前規則後的下場 便足以完成對規則的理解與內化
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 自我規訓自然發生
我們在中國娛樂圈隱藏的震懾性懲罰機制 那期視頻中已詳細分析過
灰色地帶如何通過多層代理完成規訓 同時爲高層免責
懲戒壓力被層層下移 最終落在距離受害者最近的執行者身上
而震懾效應卻向外擴散 作用於整個行業 尤其成爲新人學習前規則的現實教材
需要強調的是 這種機制是一種行業慣例 而非專門針對某個人
因此 在中共治下的娛樂產業中 於朦朧事件折射出的問題
因其結構化屬性遠比某一家經紀公司道德敗壞更加嚴重
天餘是內化了集權治理邏輯的執行單元 其行爲高度符合而非偏離行業規範
更值得警惕的是 這種對藝人的高強度控制模式並非娛樂行業獨有
它所呈現的是習近平時代整體治理邏輯的一個縮影
而娛樂圈作爲具有示範效應的高光行業 同時也在服務於這一邏輯
在這樣的結構下 懲戒既是針對個體的處理 也是面向群體的展示
壓力既是無形的威懾 也是持續運作的環境變量
通過可見的後果與不可見的緊張氛圍 個體在恐懼與觀察中完成自我調整與自我約束
久而久之 高壓不再需要頻繁顯性介入 而是轉化爲一種被內化的運行機制
使社會在表面平靜中自行維持其秩序
因此 如果我們只把目光停留在一個人 一個事件或一家公司上 就很容易忽略真正需要警惕的東西
一個能夠持續生產恐懼 製造服從 並不斷複製自身的結構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