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憲法學》精品課 P32 - 36. 37 社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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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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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着上課
那我們昨天講到了
這個社會權的內容
社會權的第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
最爲典型的各國憲法上
普遍作出規定的
是所謂的受教育權
那麼受教育權我們說
它是指國民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行動
創造條件
滿足國民受到一定程度教育的權利
那麼這個權利呢
它需要一個制度保障
那就是我們平時通常所說的義務教育制度
那麼它是社會權的
義務教育制度被看作是社會權的一個制度保障
那麼關於這項權利呢
昨天我們已經講過了
那麼接着我們進入一項新的內容
社會權的第二個比較典型的內容
叫做生存權
或者說叫福利權
當然叫福利權這種稱呼呢
目前可能學界還存在爭議
但生存權這個是學界比較通用的一種說法
生存權
那麼各個國家憲法上普遍有生存權這樣的條款
所謂的生存權呢
也是指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行動
保障每個人最基本的生活物質條件
保障每個人的最基本的生活物質條件
也就是說國家要給他的國民提供最起碼的生存照顧
保障每一個人最起碼的衣食住行
這些最基本的生存條件
那麼生存權它的對象應該是針對全體國民
那麼一般而言呢
在一個國家裏面
那麼生存權需要國家給予照顧的一般是屬於弱者
所以說生存權又叫做對弱者的就緒
國家通過對弱者的就緒
給他提供一個最低的生活保障
那麼這種生活保障呢
可能包括失業救濟
失業救濟
醫療保障住房保障等
這些最起碼的生活條件
比如說失業救濟
一個人失業以後
他可能已經沒有收入來源
那麼最基本的生活可能難以得到保障
那麼這個時候他可以去領取失業救濟金
醫療保障爲每個國民生病的時候
提供一個最起碼的醫療條件
使得不會有人因爲生病而看不起病
扛着不去看
那麼值得注意的是
這個我們憲法上所說的生存權
作爲社會權的生存權呢
它的主體是指個人
因爲在我們中國的這個憲法語境裏面
還有一種意義上的生存權
就是作爲集體人權的生存權
比如說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
整個民族
整個國家的生存權
作爲集體人權的生存權
那是指第三代人權
但是在我們這個
講的社會權中的生存權
主要是指個人
國家對個人的就緒
所以這裏此處的生存權
仍然是一個個人權利
而不是集體人權
那麼這項權利一般來說
在西方各國家的憲法裏面
它都有這麼一個規定
這是社會權的
應該是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就是體現了國家對國民的
一個生存照顧
那麼回到我們中國的憲法
中國憲法上對生存權的規定
也有類似的規定
那麼這主要體現在
我國憲法第45條
但是中國憲法的所謂的生存權
跟國外憲法又不太一樣
它的名稱一般我們把它叫做
獲得物質幫助權
這大體上可以相當於
國外的生存權
但是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它的內容有限定性
跟國外的
廣泛的生存權
廣泛的生存照顧這樣
還有點不一樣
那麼中國的這個
根據我國憲法第45條的表述
中國的憲法上的生存權
也就是所謂的獲得物質幫助權利
它主要是指
主要是指公民中
因年老疾病
或者其他原因失去勞動能力的人
他特定主體
而不是針對廣泛的國民
而是對特定主體
因爲年紀大了或者生病
而失去勞動能力的人
失去自我照顧的能力這樣的人
那麼這些人呢
有從國家獲得必要的生活保障
獲得叫做物質保障的權利
那麼主體是特定的
那麼內容也是特定的
獲得一定的物質保障
物質保障就是老人殘疾人
爲了使自己的生活能夠延續下去
爲了滿足他們最起碼的
一個生存條件
國家給他們一定的物質保障
由於這個主體是特定的
那麼它的內容肯定也是特定的
像這個主體僅僅侷限於
老人
因年老而失去勞動能力
或者因疾病而失去勞動能力的人
那麼給他們提供一個生活保障
所以說
內容也是特定的
它不像國外的
生存權
衣食住行給予廣泛的照顧
只要是針對年老
或者是疾病
而失去勞動能力的人
讓他們獲得一個正常的生存能力
那麼內容肯定也是特定的
這是中國憲法上的所謂的生存權條款
也就是所謂的
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那麼
跟生存權相關的
一個討論
曾經在我們中國的憲法學界
引起激烈的爭論
所謂的乞討是不是一種權利
在我們中國
大家都知道
乞討是一種經常見到的社會現象
那麼乞討
它是不是一種權利
當一個國民
要通過乞討這種方式
來獲得自己的生活來源
獲得自己的生存條件的時候
是不是意味着
我們國家的生存照顧存在着重大缺陷
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那麼這在中國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
這個乞討
參與乞討者的
人員也是非常複雜的
有的人他並不是因爲
自己不能通過其他方式
來獲得一個正常的生活條件
而是呢
他把乞討作爲一種職業
那麼這種人他實際上
他完全有能力通過其他正當的職業
獲得一個
一定的生活條件
但是呢他不願意去
他不願意這樣做
他寧可通過乞討這種方式
他
作爲自己的一種生活方式
將乞討作爲一種自己的生活方式
那麼這就涉及到乞討
是不是一種權利的問題
乞討是不是一種權利的問題
那麼乞討到底是不是一種權利呢
如果說我們把乞討作爲一種權利
那麼他的義務人又是誰呢
因爲權利的實現
必然意味着一定有人要履行義務
那麼
如果這樣考慮下去的話
那麼乞討似乎又不是一種權
一種典型意義上的
請求權的權利
但是我們可以把乞討作爲一種自由
就是個人選擇
自己的生活狀態
的一種自由
選擇權
就像我們講到的西方國家的憲法中的
自我決定
對自己生活中的重大事項
有自我決定權
那麼有人願意選擇乞討作爲自己的生活方式
那麼這個也是一個
自我決定權
那麼這個國家法律應該是不能干預的
因爲他選擇這樣一種生活方式
所以說乞討可以看作是一種
自由權
但是你在行使你這個自由權的時候
你不能妨礙他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
所以說目前涉及到跟乞討相關的一個討論
就是禁討區的問題
很多城市
他爲了維護所謂的城市形象
認爲乞丐太多了
會損害他城市的形象
把特定的區域
劃爲禁討區
在這個特定的區域內
乞討者不能進入
那麼這是對乞討行爲的一種限制
那麼這種限制
是不是必要
那麼我們覺得可以通過
一個比例原則的衡量
得出一個結論
所以說乞討我們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種自由
當然對於那些真正的乞討者
他無法通過其他方式
來獲得最起碼的生存條件
這樣的社會上的弱者
而淪爲乞討
而淪爲乞丐
以乞討爲生
這樣的一種現象
那麼這說明了我們的
我們的生存權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這國家還沒有盡到一個
對所有國民的生存照顧的義務
至少但是對於那些自願將乞討
作爲一種生活方式
他完全有能力來養活自己的人
那麼對於這樣的人
乞討可能是一種自由權
自我決定的權利
跟人格權相關的自我決定的權利
他願意以乞討爲生
選擇乞討爲生活方式
那麼這個國家也是不能干預的
只要他沒有侵害公共利益
沒有侵害他人的利益的時候
完全是可以看作是一種自由權
這是跟生存權相關的一個
有一個話題在前幾年
在我國學界曾經引起過
廣泛而激烈的討論
那麼生存權相關的
另外一個在國際學界
國際憲法學界
相關的一個就是
生存權的發展
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
比如說北歐國家
他們已經成爲
所謂的現代福利國家
就是國家給國民提供
生活保障和生活照顧
不再是滿足
他的最低程度的生活需求
隨着國家財力的增加
人們的觀念的變化
國家在對生活保障方面
投入的財力很大
那麼這個時候國家對國民的生存照顧
越來越高
這種國家逐漸發展成爲福利國家
那麼這個生存權有人說
在這些國家甚至可以稱爲
叫做社會福利權
也就是說這些國家的國民
可以要求國家採取措施
保障國民的一定生活水準
不再是最基本的
最底層的一個生活保障
就是你要保障我的生活水平
達到一定的層次
那麼這就意味着
這個國家必須在
高福利裏
給國民提供的高福利
那麼高福利必然意味着
高稅收
因爲國家哪來這麼多錢
這個錢來自於稅收
來自於民用
高福利必然意味着高稅收
那麼高稅收這樣一來
就會給國家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
所以這也是很多
現代福利國家面臨的一個困境
國家的財政負擔太重了
它給國民提供的
生活水準非常的高
特別是在歐洲的一些國家
那麼很多國家進行
特別是遇到金融危機以來
紛紛地削減自己的
這個福利待遇
但是這種福利待遇
一旦提高上去
你再把它降下來
對於國民來說
這是很難接受的
所以引起了很多的抗議
抗議政府削減社會福利保障
這麼一種社會運動
在希臘
在北歐的很多國家
也是屢見不鮮這幾年
那麼這是現代福利國家的一個困境
待遇上去以後它下不來了
現在國家沒有錢了
我只能削減對國民的待遇
國民又會不滿
那麼這個時候執政黨什麼的
就會在選舉中遭到國民的反對
比如說投票選舉
處於一個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那麼另外一個
這種福利太高了以後
按照某些學者的說法
培養很多懶人
在這樣的高福利國家
我即使不工作
我失業以後也不急着去找工作
因爲我的失業救濟金
就可以保障我相當程度的生活水準
那麼就會使得國民失去進取心
不像我們中國國民這樣
總是非常的勤勞
一年四季總是想着賺錢
他不賺錢靠領取國家的福利保障
他也能過上好日子
這樣一來那麼這個國家的
創造財富的動因
國民的進取心就會下降
這也是現代福利國家面臨的一個困境
一個是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另外一個呢
培養了很多懶人
國民不再有那種創造財富
追求財富的那種進取心
這是跟我們生存權相關的
另外一個話題
這些國家的所謂的
社會福利
早就不再是
滿足國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而是有相當
相當層次的生活水準
這是生存權
然後第三個
在社會權裏面的非常引人注意的
一個內容在我們中國憲法上
尤其引人注意的一個內容叫做
勞動權
那麼這個
我們個人所擁有的勞動權
作爲一種社會權也是對國家的一種要求
要求國家呢
要積極地採取行動
給我們創造勞動的機會
創造就業機會
國家要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手段
給國民提供就業機會
提供勞動的機會
保障就業條件和勞動
另外一方面還要保障就業條件
和勞動者的權益
你不僅要給我提供機會
還得保障我的勞動的條件
比如說我從事的是一個特定的行業
那麼這個特定行業是不是有一定的
勞動福利保障
勞動者的權益
還要通過國家給予提供保障
那麼這個勞動權呢
它是一個權利術
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權利
它包含的內容非常的豐富
在勞動權裏面有就業權
國家要給我提供就業的機會
那麼我就業工作以後
我還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勞動者還要休息
休息權
保障他的身心健康
必須要有一定的休息權
還有職業安全與職業培訓權
爲了能更好地從事職業保障
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你要給他進行職業安全的培訓
職業安全的保障
還有職業培訓權
有關跟工作有關的內容
要進行工作技能
國家要給他提供機會接受培訓
還有勞動者的團結權
團體協商權和爭議權
就是勞動者團結起來
以集體的名義
和資方討價還價
爭取自己的權利
叫團結權和團結協商權
以及爭議權
就是勞動者可以以集體的名義
跟僱用方
跟資方
提起爭議
這樣的一種權利
勞動權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
勞動權作爲一種社會權
這也是各個國家的憲法
都普遍規定的一項權利
特別是
自魏瑪憲法以後
我們被認爲
憲法進入了一個現代憲法的時期
勞動權成爲非常重要的
一個內容之一
然後我們再回到中國憲法
中國憲法的
有關勞動權的規定
是中國憲法第42條的規定
這個條款的規定
非常有意思
它說勞動既是權利
又是公民的光榮職責和義務
就是勞動具有雙重的屬性
它既是一項權利
同時又是一項義務
那麼我們說
勞動是一項權利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
我們把它理解成爲是一種社會權
要求國家提供勞動機會
勞動條件的這樣一種請求權
但是如何理解
勞動是我們中國公民的義務
怎麼來理解呢
勞動是義務
如果說這個義務是一個法律的義務
是一個憲法上的義務
那麼我們大家知道
法律上的義務必須具備什麼特徵
如果是一個真正的法律上的義務
那這個義務是可以強制實現的
就是說你不履行義務
國家可以通過特定的機制
強迫你去履行義務
如果勞動權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
那是不是意味着國家可以強制我們去勞動
我們每個人都必須勞動
但是顯然經驗告訴我們
它不是這樣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有很多人他不需要經過勞動
他通過投資或者繼承遺產
或者通過其他的方式
他本身就已經有了很多的財產
他不需要勞動
他也能過上非常優越的生活
那麼國家並沒有採取他
強制他去勞動
如果國家一定要強制他去勞動
這種強制肯定是不正當的
那麼這樣看來
你把勞動看作是我們每個國民的義務
恐怕是理解不通的
那麼這個憲法
這樣的表述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這實際上跟憲法
立憲史上的
一種現象有關
憲法中的義務它並不是一個
真正的義務
很多憲法條款所說的義務
它實際上並不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義務
它可能是一種
道德義務
一種其他的社會義務
爲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這個憲法的
特殊性相關
憲法它不是一般的法律
它可能國家在憲法條文裏面
它要顯示國家的某種價值傾向
某種價值宣示
比如說他把勞動規定爲義務
並不表示他一定要強制
大家去勞動
而是表明了他的一種價值取向
價值宣示
它鼓勵人們去勞動
引導人們去勞動
它採用了這麼一種表述方式
所以說憲法上的義務
它是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律義務
那麼我們要根據它的文本
來做一個詳細的分析
而不能妄文生義
說憲法上的義務
憲法條文規定的某個義務
那它肯定就是一個法律義務
未必是這樣
這是我們中國憲法上的勞動
那麼社會權的內容我們就講到這裏
那麼對社會權我們要了解的是
它的一個屬性
它是對國家的一種請求權
然後同時又是一個綱領性的權利
它必須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予以實施才能夠實現
它不像自由權那樣
可以作爲裁判的依據
自由權條款可以作爲裁判的依據
社會權條款一般不能直接使用
要通過法律的轉化
那麼另外一個
我們對社會權的三個典型的內容
要熟悉
那麼再接着我們進入
第五節
第五節的內容
政治權利
它屬於我們人權體系中的
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類型
政治權利
我們首先對它一個總體上的瞭解
首先
所謂的政治權利
我們如何來理解政治權利這個概念
它在我們的人權體系中
處於一種什麼樣的地位
政治權利是指
國民參與國家政治過程
或者國家意志
形成過程的權利
國民參與國家的一個政治過程
或者國家意志的
形成過程的權利
它的屬性
政治權利實際上可以叫做
準確的說應該叫做公民權
因爲我們說個人是
基本權利的主體
個人它首先是個自然人
那麼作爲一個人
我想有各種各樣的人身自由
言論自由思想自由
但是我作爲一個個人
我參與國家政治過程
我參與了國家的政治過程
這個時候你的身份就發生了轉變
這個時候你叫公民
相對於國家來說你是公民
那麼這個時候
參與公民的
作爲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
那麼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
就是國民參與國家政治過程
形成國家
國家意志形成過程中
應該享有的權利
公民它不是人權的基本主體
所謂的公民權
主要是指跟政治有關的
政治過程所體現出來的權利
我們中國憲法把所有的人權
都叫做公民的
基本權利
這恐怕是不準確的
公民權利主要是指
那些按照國際上的通書
主要是指跟政治有關的權利
我們參與政治活動
應該有的權利
應該這樣來理解
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屬性
那麼公民權利
最主要的內容就是政治權利
那麼政治權利
它還有一個特徵
在憲法上
我們一般把它看作
它是爲了確保其他權利主體
其他基本權利的實現
而存在的一個程序性的權利
這是一個比較傳統的說法
政治權利的目的是爲了確保
其他權利的存在
其他權利的實現
而存在的程序性的權利
爲什麼這麼說呢
比如說我們要實現我們的
各種各樣的人權
那麼我們可能需要國家保障
哪怕是自由權
國傢俱有消極的
不予侵犯的義務
我們自由權
我們對國傢俱有防禦性
那麼這種權利
國家除了不予干預以外
當你的權利受到侵犯以後
它還要給予提供一個積極的保障
所以說我們其他權利的實現
可能在很大程度上
都和國家
和各種各樣的國家機關有關聯
那麼這個政治權利
其中的選舉權
它產生一個國家機關
國家的國家機關
國家的各種各樣的組織
那麼有了這個組織以後
我們的其他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
我們的社會權
我們的自由權
國家才能夠給我們提供完整的保障
所以說如果沒有政治權利
沒有選舉權 被選舉權這些政治權利
那麼我們就無以產生國家機關
沒有國家機關
那我們的其他權利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
那麼政治權利它是一個前提性的權利
爲了保障其他權利的實現
一個過程性的權利
叫程序性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最主要的目的
就是爲了選舉產生國家機關
那麼有了國家機關
我們才能談得上其他後續性的權利的保障
所以說
對政治權利的理解
應該做這樣的一個定位
這是它的概念和屬性
那麼第三點
政治權利的具體形式
政治權利也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
也是一個權利樹
它下面有很多很多具體的權利
那麼我們怎麼來理解
這些政治權利的具體權利呢
政治權利的一些具體形式
政治權利的具體形式
它實際上受制於民主制度的具體方式
根據你這個民主的不同方式
相對應
會產生不同的政治權利
那麼民主的不同方式
我們可以說叫做
間接民主和直接民主
這是我們現在民主的
一個比較標準的劃分
那麼在間接民主制和
直接民主制下
相對應的都有不同的政治權利
比如說我們來看
間接民主制
是指代議制或者是代表民主制
代議制或者代表民主制
這是我們現代民主制度的
最主要的方式
所謂的代議制或者是代表民主制
就是選民通過選舉活動
產生出所謂的民意代表
有這些代表
代表選民
去從事國家的政治過程
選舉產生
選舉產生特定的機關
對相關的公職人員進行任命
最重要的就是
創設法律
創制國家的公共政策
間接民主制
有人代表選民去從事國家政治過程
那麼這個叫代議制
代議制是
比如說在西方國家叫代議制
而在社會主義國家
他們往往叫代表民主制
代議制跟他們還是有所區別的
那麼在間接民主制下
那麼最重要的政治權利
就是所謂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因爲間接民主制
你要選舉出代表
那麼我就要有選舉權
我就要有投票權
然後另外一個呢被選舉權
就是每個人符合一定條件的人
要有權利
而不是被他人選爲國家代表
而這個民意代表
或者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所以說在間接民主制上
最直接的最爲直接的政治權利
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也是我們政治權利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因爲我們現代的民主
現代民主
那麼這個間接民主制
是一個普遍適用的一種現象
直接民主由於受到很多限制
難以實施
這間接民主制跟它相對應的權利的具體形式
那麼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人民不通過
代議機關
而是直接參與國家政治的民主形式
就人民
我們不需要通過選舉產生民意代表
而是我們直接投票
直接產生
直接產生國家的決策
人民直接參與
國家的政治過程
那麼這種直接民主制
當然是民主的一種非常理想的形態
所謂的民主
那就是人民廣泛的參與
直接參與
不需要通過代理人來參與
再好不過了
通過代理人
通過民意代表
可能他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得到實現
可能還要打折扣
那麼現在我們直接參與的當然是最理想的形態
但是直接民主制
它很難實現
考察一下人類的歷史
所謂所有的民主政體
能夠實現直接政體的
直接民主的往往是
一些很小的局部範圍內
局部範圍內
比如說古希臘的公民大會
是歷史上罕見的直接民主形式
古希臘的城邦國家
一個城邦就是一個國家
那麼這個城邦裏面的
公民實際上沒多少人
可能幾千人 最多幾萬人
那麼他們要投票選舉
產生一個領導人
或者投票決策一項某項法律
那麼這在技術上並不是很困難
因爲它規模很小
但是現代社會
現代民族國家它的規模
一般來說都是很大的
即使是最小的國家
恐怕有個幾十萬人
這也是非常常見的
那麼這就給實習
直接民主帶來了技術上的困難
和物質上的困難
比如說在我們中國這樣的國家
如果要制定一個法律
全民公決
全體有投票權的公民
都來直接參與
這恐怕在目前來看
也許能做到
但是會付出很大的代價
這種制度成本太高
那麼中國是這樣
一些小的國家同樣也面對這樣的問題
所以說由於這個技術上的原因
技術上的困難
我們現在所謂的民主制
只能進行次優的選擇
我們只能進行間接民主制
間接民主制是我們民主的
主導的形式
我們只能選舉代表
代表我們來
從事這個民主政治
那麼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次優的選擇
最佳的選擇理想狀態是直接民主制
但是我們做不到這一點
但是我們現在的民主政治
並不是說完全排除了直接民主制
我們現在的這麼一種做法
就是以間接民主爲主導
然後儘可能的
擴大直接民主的程度和範圍
我們現在的政治權利設置
已經進入了這麼一種狀態
那麼在承認間接民主爲主導的前提下
現代憲法也設置了
直接民主權利
設置了一部分直接民主權利
它是爲了彌補間接民主
可能導致的一些負面效果
比如說議會專斷
我們把議會選舉出來以後
議會應該說是民意代表機關
但是選出來以後
它不聽我們的話
它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利益
那麼這在歷史上
是有過這樣的事情的
比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議會專制
議會的白色統治
議會完全脫離民意
它成爲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
議會實行專制統治
比如議會專斷
或者說議會雖然沒有
達到專斷的程度
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脫離民意
因爲在西方國家
我把議會議員選出來以後
它不像我們中國這樣的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憲法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
我們選出來的人大代表
我們對他不滿意
我們可以把他罷免掉
他們是不能罷免的
選出來以後
如果對他不滿意
你下次換屆的時候
你不要投他票
但是在他的任職期間
你不能罷免他
所以容易形成議會專斷
脫離民意
爲了克服這種缺陷
那麼現在憲法
還是創設了某一些
直接民主權利
就是所謂的複決權和創制權
複決權
從它的名字就可以得出複決權
就是再次表決
議會表決了以後
我還不放心
由於這個立法事項
討論的問題非常重要
那麼還要選民再次表決
這樣的權利叫複決權
就起到了對議會的監督
另外一個就是創制權
就選民直接創制法律
我們說在間接民主制下
這個議會是法律的制定主體
那麼議會如果老是
不制定法律
不聽選民的要求和呼聲
他待於行使立法職責
或者他制定
或者制定的法律
被認爲是很糟糕
那麼選民們可以通過一定的機制
自己來行使立法權
這個叫創制權
那麼這也可以對議會的立法權
形成一個彌補和控制
複決權和創制權
是我們當代憲法
兩個非常重要的政治權利
但是中國的憲法
沒有這個規定
沒有所謂的複決權和創制權
這體現了我們中國的憲法理論
在選舉理論上
在代表理論上
跟西方國家不一樣的
一個假定前提條件
我們中國的
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的一個假定
他總是寄予很高的期望
比如人民代表大會
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地方
人大代表應該是會
百分之百的代表民意的
他已經有了這麼一個基礎的假定
所以說他就不需要
複決權和創制權
人民代表大會
他就是一個民意代表機關
他沒有考慮到
像西方憲法在這個問題上
做出很多假設
假設他不聽我的話怎麼辦
我們沒有做這樣的考慮
而是假設他能夠代表民意
所以說我們就沒有必要
搞一種什麼直接民主
什麼創制權和複決權
去約束他
因爲他已經被假定
是我們的
行使權力的一個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
是憲法的
假定憲法理論的不同
導致中國憲法根本就沒有必要
去設置複決權和創制權
那麼這是
這是這個
政治權力的具體的形式
根據民主的形態的不同
而相對應的就有不同的
政治權力的內容
那我們下面
第二個非常重要的內容
就是對這些具體的權力
展開一個學習和了解
那麼我們首先
進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是我們當代政治權力的
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首先我們來看選舉權
所謂的選舉權是指人民
或者叫國民或者叫個人
人民通過選舉活動
選舉代議機關
或者是代議機關的議員
或者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人民通過選舉活動
這個選舉活動的目的
是爲了產生代議機關
或者叫做民意代表機關
另外一個
也有可能是產生其他國家公職人員
比如說我們中國的選舉活動
那我們的人大代表的選舉活動
我們的目標
是產生代表
人大代表
或者最後選舉成一個
人民代表大會
那我們可能不能直接選舉
其他的國家公職人員
比如說在美國
它的總統可以通過選舉活動直接產生
比如說
那我們只能把代表選出來
然後由代表再去選舉
或者任命其他的國家公職人員
所以說這個裏面還略有區別
但是總的來說
選舉權就是指我們個人所擁有的
通過選舉活動
選舉代表
或者是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那麼這是選舉權的一個定義
第二個選舉權的性質
選舉權是一種什麼樣性質的權利
近代憲法學說
曾經認爲選舉權是一種
先於國家的權利
就是盧梭所說的
選舉權是一種先於國家的權利
什麼叫先於國家的權利
這種權利是我們餘生俱來的
我作爲一個人本來就應該有的
而不是
你有了國家以後纔有
有了國家以後
國家通過制度建構賦予我們的權利
而是我們餘生俱來的
盧梭這種觀點
也是非常有道理的
國家是怎麼產生的
在民主制度下
國家是通過我們的選舉活動產生的
在沒有國家以前我們就有了選舉活動
我們就有了選舉的權利
我們有了選舉權纔有可能有國家
所以說他說是一種先於國家的權利
那麼把這個權利
抬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
那麼就是跟我們前面講的
人身自由
思想自由
精神自由
這都是同等重要
這是固有權利
作爲人的本性
他本來就應該有的
如果這種權利把它剝奪了
他的人格就會受到
嚴重的損害
人格就不能全面的實現
把他抬到了這麼一個重要的地位
這是近代的學術
到了現代
憲法學術
對於選舉權的認識
發生了一個變化
現代憲法學術認爲
選舉權既是一項權利
同時又是一項社會職責
這個社會職責就是所謂的義務
現代憲法學術
反而不再像近代憲法學術
把選舉權抬到了這麼高的地位
它既是一種權利
也是一種職責
而不是說它是所謂的
什麼先於國家的權利
非常神聖的一個權利
那麼
爲什麼要
把這個
憲法上的選舉權
實際上
做這麼一個處置
它的理由是這樣的
選舉團體
我們在選舉的時候
可能要組織一個選舉團體
選舉團體
它是一個臨時性的國家機關
選民組成一個選舉團體
來進行選舉的時候
選舉團體
把它看作是一個
臨時性的國家機關
既然是國家機關
它就有它的義務和職責
它的義務和職責在於
產生其他國家機關
這個國家機關的義務和職責
就是通過選舉活動
產生其他國家機關
產生立法機關
產生行政機關等等
選民作爲該選舉機關的
選舉團體的一個成員
那麼同樣
負有參與的義務
既然是一個
國家機關
你是國家機關的成員之一
你就有參與的義務
所以說這樣一來呢
選舉權利就有了義務的屬性
那麼這樣的一個設置
就是它就導致
會產生什麼樣一個結果呢
國家可以對選舉資格進行
限制和剝奪
既然你是一個義務
這是你的義務
而不再是像以前那樣不可剝奪的權利
那麼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對你的選舉資格進行限制和剝奪
然後另外是義務
它就有理由可能
就會去
強制你履行義務
因爲現在民主制度
它最害怕的一個是什麼事情呢
人們不參與
參與的熱情不高
如果大家都不參與
這個民主制度就會徒有其行
那麼如果我們把
選舉權看作是一種義務
那麼你不參與我就可以強迫你參與
確保我們這個民主制度能夠正常的運轉
現代憲法學說
這麼一處理反而比較靈活
反而是比較靈活
那麼這是現代憲法學說
對選舉權
它既是權利
又是社會職責
然後我們再來看一下選舉權的
構成要素
對於這個權利的認識
在憲法規範的意義上
我們怎麼來理解選舉權
選舉權這個權利的內容
選舉權利的內容
那麼選舉權利的內容呢
這又涉及到我們的選舉制度的
變化演變
對於選舉權利的構成呢
從這麼幾個要點來看
第一點呢
它經歷了一個從限制選權
到普及選權的發展過程
所謂的普及選權
就是所謂的普選制
那麼限制選權呢
就在近代西方憲法上
曾經是非常的
常見的一種做法
這個限制選權
所謂就是一定的條件
對你的選舉
這個投票選舉權進行限制
那麼在近代歐洲
各個國家
普遍實行限制選權
那麼它限制的條件
它是以性別教育程度和財產爲限制條件
比如說
在人類歷史上
女性獲得選舉權的
歷史很短
大概也就是20世紀初前後的事情
那麼在
限制選權的條件下
女性沒有選舉權
選舉權只能是男性
他有一套理論
女人不適合
從事政治活動
女人的社會職責就在於
在家裏面相夫教子
在歐洲的理論
也是這麼認爲的
然後另外一個
除了性別以外還有教育程度
要受到你具備一定的教育程度
受教育的程度
你才能具有選舉權
比如說很多國家規定
我們中國在民國時期曾經規定
一定要小學畢業
小學畢業的人才有選舉權
那麼
如果
爲什麼要設置這個條件呢
他認爲這個人的教育程度太低
文化程度太低
他往往沒有能力去行使
行使選舉權
沒有能力從事一個政治活動
政治活動
當時我們的國夫
孫中山先生也是非常的
贊同這種觀點
他把我們的人
分爲三等
現在也叫先知先覺
後知後覺
先知先覺
後知後覺
是一些領悟
對現代民主制度領悟的較早的人
先知先覺 後知後覺
那麼是比較愚笨的人
大多數人都叫不知不覺
大多數人處於一種
不知不覺的狀態
那麼這個選舉權呢
對於那些後知後覺的人
那些受教育程度很低的人
一般都屬於後知後覺
所以說你給他們選舉權
他也行使不了
這是教育程度的限制
近代憲法理論認爲
一個人行使他的選舉權
他選舉產生國家機關
這個人必須要有責任心
那麼我怎麼能確保
這個人有責任心呢
財產
一個有財產的人
纔是有責任心的人
財產越多
責任心就越強
責任心越強
財產越多
那麼
他對國家履行的義務
也就越強
那麼這個時候
他的話語權也就越大
因爲我的財產很多
我選舉出來的國家機關
那麼
以財產爲
限制條件
那麼很多國家往往是
設置一個標準
比如說你的個人財產達到
多少元
比如500元一個投票權
1000元就兩個投票權
財產越多的人
投票權越多
低於這個標準的人就沒有投票權
叫做有橫產者
則有橫心
有財產的人才會有責任感
這句話還是有一定的道理
那麼以這種
以這樣的條件去設置選舉權
那麼產生的一個標準
產生的一個後果是什麼呢
產生的一個後果就是
所謂的
主權在民
國民主權
能夠行使主權
能夠行使自己權力的人
比例就很低了
你把女性中的
全體國民中的一半女性給排除掉了
就剩下男的
男性裏面還要把那些受教育程度低的又給排除掉了
還要把這些財產少的人排除掉
剩下的人就已經很少了
比如說一個國家
在實行這個限制選權的制度下
一個國家的這個
具有投票權的選民
比如說法國有一段時間
好像是
十八世紀
十九世紀初的時候
這個選舉
具有選舉權的人
他佔全體國民的比例可能會低到
百分之五啊
百分之十啊
那麼這樣一來你的民主制度的根基就會被極大的削弱
所謂的民主制度你已經不民主了
所謂的民主基礎太薄弱了
只有百分之五的人有投票權
所以說限制選權
到了近代到了現代
就已經沒有存在的餘地了
那麼到了現代憲法
用普及選權取代限制選權
普及選權
就是所謂的普選制
那麼普選制要讓所有的國民
普遍性地獲得選舉權
就是要擴大民主的範圍和基礎
那麼
這並不意味着
普及選權就沒有對選舉權的限制
只是縮小這個限制的範圍
比如說
他僅僅是以年齡國籍
和有沒有受到刑事處分
作爲限制條件
比如說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
比如說我們十八週歲以上的人就有選舉權
必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那麼這兩個條件
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
有年齡過小的人恐怕他的心智還不成熟
他還沒有從事政治活動的
權力能力和行爲能力
行爲能力
那麼國籍這是我們中國的選舉
必須要中國國民
那麼還有有沒有受到刑事處分
這個人如果被刑事處分
然後又被剝奪了政治權利
那麼他可能就沒有選舉權
如果僅僅是一般的被
一般的被受刑事處分
但是沒有
他的政治權利並沒有限制
那麼他的選舉權還是應該得到保障
那麼通過這個普及選權制度
那麼民主的基礎
得到了極大的擴張
民主的基礎得到了極大的擴張
那麼
我們現在的
代議制民主
它的地位也非常的鞏固
這是選舉權的一個構成要素
我們要認識到
從限制選權到普及選權
那麼現在憲法下
選舉權是一種普及選權
它的限制條件僅限於年齡
國籍和有沒有受到刑事處分
第二個呢
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
就是選舉團體
的一個組成
組成方式
前者以地方團體
爲選舉團體
地域代表制就是以地方團體
爲選舉團體
大多以行政區劃爲單位
地方團體爲選舉團體
比如說我們
杭州市的西湖區
作爲一個選舉團體
那麼它可以產生西湖區的人大代表
這叫地域代表制
以行政區劃爲單位
在這個行政區劃裏面居住的人
組成這個選舉團體
還有一種選舉團體的組成方式
叫做職業代表制
以職業團體爲選舉團體
職業代表制
比如說律師協會作爲一個選舉團體
把所有的律師組織起來
作爲一個選舉團體
那麼它可以產生一定的
代表人數
這是兩種選舉團體的組成方式
那麼有學者預測的
曾經做出這麼一個非常樂觀的預測
他說好像是在
20世紀初的時候
很多憲法學者做出這樣的預測
隨着人類社會職業分工的日益精細
人和人之間的聯繫
往往是通過以職業爲紐帶
我們都是當老師的
那我們的聯繫很多
分工很精細
那麼這個選舉團體的構成
也會發生變化
他說職業代表制將會成爲主流
他說在以後的選舉活動中
不再是地域代表制
而是以職業代表制爲主流
他曾經做出過這樣的一種預測
但是迄今爲止
這種預測還沒有成爲現實
在現代社會
仍然以地域代表製爲主
我們選舉團體的組成
是以行政區化爲單位的地域代表制
這是一種
主導的形式
職業代表制只是一種輔助的形式
各個國家都是一樣
在我們中國也是一樣
我們以地域代表製爲主
職業代表制爲輔
我們中國的地域代表制
大家都非常的清楚
職業代表制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比如說我們的人大代表裏面
有解放軍代表
還有其他的一些
從事特定職業人群的代表
這就是一種
輔助的形式
解放軍軍人也可以參加代表
所以說我們中國的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跟西方的議會
它不是一種
典型意義上的代議制
因爲軍人都可以成爲議員
那在西方國家
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我們這兩者之間是不一樣的
這是第二個層面
第二個我們要了解的
選舉權的第二個要素
第二個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