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蘭蘭律師發力,私下擺平檢方? !精神問題成新疑點,將幫蘭蘭脫罪? ! 4週後再審,法官怒:下次必須出庭! #真飛 #真觀點

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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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7 次觀看·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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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號的第三次開庭
楊瀾瀾又沒現身
整個庭審只持續了大約5分鐘左右
根據澳洲大紀元記者給我傳來的一手消息
這次庭審的看客
是明顯沒有第一次過堂的人多
現場照片看起來只有零零星星
大約20幾人
大部分都是華人面孔
可惜原本說這次必須出庭的楊瀾瀾
還是沒有現身
只有律師代表
不過在這短短的5分鐘的庭審當中
還是有相當的信息
值得我們去挖掘和細細品味的
首先就是下一次開庭的日期
是在11月14號
法官說屆時楊瀾瀾必須出庭
我就想問了
你忘了你上次說的也是必須出庭嗎
那為什麼楊瀾瀾可以一推再推呢
莫非咱澳洲的司法面對天龍人也要跪
朋友們
你覺得澳洲司法恐怕要站不住了
打個1
好歹澳洲也是個西方國家吧
應該還是能經得起考驗
打個2
另有高見的話呢
留言告訴我
我們看看大多數朋友是怎麼看的
那另外一個重要的信息呢
就是楊瀾瀾的律師透露說
目前正在和檢察方進行談判
所以以此為由申請延後
和檢察方談什麼呢
談調整指控還是私下和解
首先要注意的是私下和解的概率呢
是極低極低的
為什麼呢
在新南威爾士州
刑事指控是由檢察方代表公眾的利益來提起的
像楊瀾瀾這樣子的案子呢
涉及到酒駕和危險駕駛
這是嚴格的刑事犯罪
關乎道路安全
所以檢方必須代表公眾利益對她發起訴訟
而法院方呢
也必須審理這樣的案子
並且還要優先去懲罰
而不是和解
受害人
也就是那位被撞到殘疾的司機
他是無權去撤訴
或者是要求私下和解的
這個可不通於民事糾紛
除非檢察方主動撤回
但是呢
這就需要證據不足
或者是從公眾的利益考量
而不是受害者同意就可以撤訴的
那麼楊瀾瀾案有沒有可能檢察方主動撤訴呢
而不是出於跪他天龍人的原因
而是出於證據不足
或者就是從公眾利益考量來撤訴呢
誒
是有可能的
但是可能性呢
我覺得也很低
為什麼呢
繼續看
我們後面會詳細說到
所以這是刑事部分
那民事部分
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尋求賠償
像醫療費啊
損失工資啊等等
那這一部分呢
是可以通過調解
或者是庭外和解來私下解決的
也就是說
楊瀾瀾的案子
刑事部分
無法完全私下解決
但是民事賠償部分
可能可以通過調解來達成和解
那麼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檢察方
可能撤訴呢
不過呢
講到這裡
我們先休息一下
和朋友們講一件很相關
也很重要的事情
因為現在呢
快到年底了
這個假期季就要來了
最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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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回來
要說到檢查方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可能合理
合法的
去對他進行撤訴
那我們首先
要來看一下
現在對楊瀾瀾的指控
先來說一下
對楊瀾瀾的指控
這方面呢
我看到了有不少錯誤的報導
有的呢
說她面臨著5項指控
有的說她只有4項指控
那準確的情況
到底是怎麼樣的呢
我們來說一說
關鍵是這種指控變化的背後啊
大有門道
7月底
楊瀾瀾剛撞車之後呢
警方是對她提出了2項指控
causing bodily harm by misconduct
不但行為造成人身傷害
和refuse or fail to submit to breath analysis
拒絕或沒有能夠接受呼吸測試
那到8月到9月期間呢
警方追加了2項指控
危險駕駛致人重傷
和未向警方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信息
對她的指控總數增加到了4項
那到了9月26號
楊瀾瀾的第二次提訊之後呢
警方就撤銷了最初兩個鐘的那一個
不當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指控
換成了一個過失駕駛致人重傷指控
也就是說
現在對於楊瀾瀾的指控呢
還是4個
但是變成了過失駕駛致人重傷
拒絕或沒有能夠接受呼吸測試
危險駕駛致人重傷
未向警方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信息
那為什麼警方要把不當行為造成人身傷害
換成過失駕駛致人重傷呢
首先在新州的法律之下
不當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適用範圍更廣
還包括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
比如說像魯莽冒犯挑釁紳士
這些呢都是屬於不當行為
當然也包括楊瀾瀾的這個情況
駕駛過程當中的不當行為
所以呢就是因為這個範圍更廣
矩陣呢也變得更加複雜
那麼檢方就換成了範圍更窄
只是侷限在駕駛行為中的這一條
過失駕駛致人重傷
那到時候矩陣就可以更加集中
一來呢是簡化了訴訟
二來還可以提高對他定罪的可能
這是其中一個原因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
再看這4項指控
過失駕駛致人重傷和危險駕駛致人重傷
這兩條是不是很相似啊
為什麼警方要提兩條相似的指控呢
這兩項看起來相似的指控量刑卻大不相同
危險駕駛是最重指控
最高呢面臨7年的監禁
而過失駕駛的指控
最高只有9個月的監禁
一個是7年一個是9個月
如果警方能夠證明楊瀾瀾當時是酒駕逆行
導致的嚴重傷害
那就能夠坐實這個危險駕駛的指控
但是如果這一條被楊瀾瀾的律師給推翻了
那檢方至少還有一個過失駕駛致人重傷的
這個指控來保底
能夠退而求其次不至於敗訴
那麼再往深探究一下
為什麼檢察方在還沒有開始進入到答辯程序時
就退而求其次的引入了這個更輕的被選指控呢
這裡是不是可以懷疑
檢察方的底氣不夠證據不足啊
沒錯這是合理懷疑
在新州的刑事程序當中
檢察方呢是可以在初步聽證
或者是正式庭審之前
根據他們的初步證據來進行評估
提出一個被選指控
目的就是允許法院在證據不足以支持主要的指控時
轉向較輕的指控
那這是檢察官的一個戰略決定
通常是在收集初步證據之後這樣做
為的呢就是避免整個案件崩盤
這期節目呢
我們是詳細觀察了楊瀾瀾請的這位大律師
鐘控給高雲翔當時性侵案的辯護
當時呢也是在案件的前半段
他就讓檢方撤銷了對高雲翔的重罪指控
換成了7項較輕的罪名
後來律師抓住證據不夠這一點呢
不斷的衝擊檢察方的證據鏈
最終是幫高雲翔贏下了官司
就這樣那一起案件呢
就從強姦重罪變成了無罪釋放
裡面的法律對戰很精彩
錯過的朋友呢歡迎去看
那對比楊瀾瀾的案子
現在檢察方在還沒有正式進入到答辯之前
就戰略替補輕罪
也頗有當年高雲翔的證據不足的影子
除了這一點之外呢
還有一個值得留意的細節
就是在9月26號第二次提訊時
楊瀾瀾的律師呢
說她有著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
幾乎足不出戶
因此難以遵守此前每週三次去警局報到的保釋條件
申請每週一次警局報到
這裡的重點呢
是楊瀾瀾有著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
這是一個新的疑點
那律師會不會用精神疾病為楊瀾瀾脫罪呢
在澳洲特別是在楊瀾瀾案事發的新南威爾士州
確實存在著為精神病患者辯護的
精神健康與認知障礙取證規定法
這項法律規定
如果法院認定被告在犯罪時
是因為精神疾病而做出無法理解的行為
哪怕有人身傷害
都可以判處被告
行為成立但不負刑事責任的特別裁決
也就是說
認定他的傷害行為成立
但是這個被告不需要背負任何的刑事責任
不過也不是無罪釋放了
而是將被告轉入精神健康監督
去接受醫院的治療和持續的精神健康的評估
直到被認定對外界無風險了
再完全釋放
但是從結果上來看
和無罪釋放是一樣的
一個可以參考的先例是在2010年
當時一位40歲的被告
Savador駕駛車輛在悉尼海港大橋上高速逆行
撞上了對面一輛車
導致對面駕駛員重傷
當時這個人就被控危險駕駛
只能重傷
高達7年的監警刑期
但是後來發現這個人有長期的精神分裂症
在事發時
他相信有惡魔在追他
被警方逮捕時
他嘴裡也在喃喃自語
惡魔要殺他
在庭審時
辯護就是基於前面我們說的那個法律
兩位精神科的專家鑑定
是一致認為這個人有妄想性精神病
導致了他當時無法控制行為
逆行駕駛
所以最終法院裁定他的行為
是有著嚴格責任的重罪
但是這個精神辯護同樣適用
也就是行為成立
但是他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只需要背負道德層面的責任
這個人最終是沒有被定罪
轉入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第二年
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在審查後
就給他發了一個社區監督令
包括持續的藥物監測
和永久吊銷他的駕照
楊瀾瀾的判決
有沒有可能會是同樣的結果呢
被認定結果有罪
但是他不需要背負刑事責任
這種可能性我覺得很低
為什麼呢
首先在這種精神障礙導致危險傷害的案件中
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
就是如何證明他事發時神智不清
首先
他的意識無法理解行為的性質和產生的後果
第二
他沒有中度的理性和鎮定
來推斷當時行為的是非對錯
那在楊瀾瀾這個案子上
楊瀾瀾撞車時的意識清不清醒
除了精神方面的原因
還有一個已經有證據了的影響因素
那就是
他在路邊的酒精吹氣測試中
顯陽性
就是有酒精的因素
那那時的意識不清醒
到底是精神障礙造成的呢
還是酒精的影響呢
這個是很容易受到檢方的質疑的
不容易證明
再有
楊瀾瀾此前有沒有精神病史
如果只是輕微的抑鬱
社交恐慌等等
是很難滿足剛剛我們說的兩個條件的
就算他有抑鬱症
也能夠判定這個逆行的性質和後果
一般來說
要得是那種精神分裂
狂躁症等等嚴重的精神疾病
才比較容易獲得精神脫罪
也就是說
吹氣測試陽性會成為一個漏洞
那他的精神病史是否足夠嚴重
也不見得能夠經得起挑戰
所以呢
我認為他因為精神問題完全脫罪
不太可能
但是
既然他的大律師提出來了
他有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
那這肯定會成為
他為楊瀾瀾爭取減刑的一個重要手段
所以從精神健康方面
從證據是否足夠的方面
這兩個方面
都是楊瀾瀾大律師John Cohn
可以挖掘的部分
他的目的
一定是為楊瀾瀾爭取到不用監禁
如果危險駕駛症重傷不能成立的話
那過失駕駛只有9個月的監禁
如果再配上精神問題
能否把這9個月也完全免掉呢
是有可能的
雖然很難
但是我想楊瀾瀾一定會不惜代價
達成這個對她來說最安全的一個裁決
你覺得最終楊瀾瀾案
是這樣的結果的可能性
大於50%嗎
我覺得是可能的
如果你也覺得如此
點贊告訴我
現在除了心理健康問題是最新被披露出來的
還有更多楊瀾瀾的背景
楊瀾瀾在Instagram上叫Cynthia
不過我沒有找到疑似她的賬號
廣大福爾摩斯偵探網友如果有線索的話
發郵件告訴我
真觀點的拼音
at gmail.com
她在instagram上是發布了
很多日常出入名品店
在豪華餐廳用餐
參加貴賓活動的照片
楊瀾瀾是香奈兒的
VVIP
Very Very Important客戶
要成為這個級別的顧客
她每年需要在香奈兒
消費大幾十萬到上百萬美金
她也因此
能夠獲得香奈兒的高級定製服務
限量版產品的優先購買權
以及參加品牌最尊貴
最私密的特殊活動
像去年聖誕節
香奈兒在悉尼歌劇院
舉辦了一場
胡桃夾子的私人演出
並且在Darling港
連接悉尼港的最高樓Benelung
大手筆的
為這些貴賓們
舉辦了一場晚宴
在收到邀請的
VVIP級貴賓當中
有雷神的扮演者
Chris Hemsworth的弟弟
Liam Hemsworth
看看這張臉
大家一定不陌生吧
國際知名好萊塢的影星
硬子上
6千萬粉絲的級別
還有好萊塢女演員
Phoebe Tonkin
看看
這也是一張
在大螢幕上
毫不陌生的臉
與這些好萊塢巨星
一同受邀的
還有咱的楊嵐嵐
除了熱愛名品和瘋狂購物
楊嵐嵐還有很多
出入悉尼頂級餐廳的足跡
Yoshi's Omakase
是悉尼的頂級日式壽司餐廳
以Omakase
交給廚師決定這個風格而聞名
吃的東西
都是季節性的頂尖食材
食品的製作
也是廚師即興發揮
這家餐廳
被評為悉尼高端日式代表
被認定為
是悉尼Omakase的金標準
餐廳只有10個座位
圍繞玉石中式吧檯設計
顧客可以近距離觀看廚師製作
每週二到週四的晚上
6點鐘開一席
週五和週六的晚上
6點和8點45開兩席
一週只提供7次服務
沒有固定的菜單
只有10道主廚的定製菜
主廚呢
是二代日式壽司大師
二代壽司大師
通常是出生於壽司世家
父輩是第一代大師
傳承嚴格的日本傳統技藝
像刀工啊
米飯調味啊
魚類的處理等等
那這一位主廚呢
是有38年以上的經驗了
在澳大利亞的高端餐飲界
聲名卓著
獲得過Good Food Guide兩頂廚師帽
在楊嵐嵐的照片裡
在這裡吃飯
可還不是重點
是那一瓶出自於香檳之父品牌的
價格大約1000澳幣的高端香檳
23歲的楊嵐嵐
如此的富有
究竟是來自於怎樣的家庭
真的是非常讓人好奇
據她的大律師說
她14歲呢
就被父母送到澳洲上學
此後很少回中國
現在是澳洲的永居身份
2021年開始呢
她在悉尼大學讀商科
但是自己從來都不用去學校上學
一位熟悉楊嵐嵐的朋友說
他們同在一個朋友圈
有很多共同朋友
楊嵐嵐只是在華人社區活動
因為她的英文很差
她現年23歲
倒推
那就是她大約是2002年生
這麼年輕
就拿到澳洲的永居身份
不太可能是自己技術移民
大概率是投資移民
但是呢
又不太可能是以她個人的名義
來進行投資移民
為什麼呢
因為楊嵐嵐的名下
沒有找到任何的商業記錄
如果是投資移民
不管是怎樣的登記
都需要有一定佔比的錢
投入到公司
基金和房地產等等
所以不可能是完全找不到
她名下的任何商業痕跡的
而且
她這樣的天龍人
如果父母有中共權貴的背景
通過投資移民澳洲
會有嚴格的審查
特別是在2015年之後
2015年前呢
很多中共權貴
通過重大投資移民
但是之後
澳洲是縮緊了政策
審查資金的合理來源
如果只是資產轉移來的錢
是很難獲得批准的
而且那些
像最高級別的優質投資者呢
要投1500萬
都是需要邀請制
才能入名單
所以楊嵐嵐也不可能是這種投資
因為會很高調
和她中共權貴的父母背景
不相匹配
也和她
先來讀書的這個
低調富豪的軌跡
不相匹配
所以楊嵐嵐的軌跡呢
更像是
她自己先來讀書
打個頭陣
父母再用比較低調的
SIV重大投資者
500萬的身份移民
再擔保楊嵐嵐成為永居
楊嵐嵐案能走到這一步
她及家庭背景
絕非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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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呢
還需要繼續深巴
看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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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今天呢
就聊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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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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