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5: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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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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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由楊智傑老師主講,詳細解析著作權法中關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的法律概念。重點在於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使用者可以在無需支付授權金或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並深入分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及具體適用情境。
各位同學好,我是楊智傑老師
今天第五單元要講的是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具體的來說應該是指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那麼著作財產權限制其實一般就跟合理使用這個詞是通用的
也就是說這兩個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
不過我們先講一個觀念就是
我們前面介紹的著作財產權有十二種著作財產權
也就是十二種利用行為
它所對應的十二種著作財產權
它都是著作權的權利
那麼只有著作權人可以用
或者經過他授權的人才可以用
那你要得到著作權人授權你要支付合理的授權金
但是有的時候使用人他不一定有錢付得出這麼多的授權金
或者使用人他在使用的時候是一些
他認為這個使用是很小的使用
為了這個很小的使用還要去找著作權人在哪裡還要付授權金
可能這個尋找授權的過程就會浪費很多時間
所以呢我們基於幾個考量
有的時候是為了減少這些
為了太小的授權而需要去尋求授權的這些成本
我們要減少這些搜尋的成本
交易的成本
又或者有的時候是使用人他沒有錢
例如說學生
那我們基於說鼓勵學生多去閱讀多去使用人家的著作
我們也會讓學生有一個合理使用的空間
所謂的合理使用或者著作產權的限制
這兩個詞是通用
它就是說只要是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你就可以去用人家的東西而不用付錢
這就叫做合理使用
又稱為著作產權的限制
那我們著作產權的限制
主要規定在著作權法44條到62條
它有將近20種具體的情境
在20種具體的情境下
你都可以去用人家的著作
而不用付錢也不用得到人家同意
除了44條到62條之外
63條針對這些條文
既不又可以再去做些什麼事情
那除了這20種情境之外
是不是除了這20種情境以外
我們就用人家著作都要得到同意
而不能做到合理使用呢
也不是
我們還有一個65條叫做合理使用的概括條款
也就是你雖然不符合前面這20種具體的情境的合理使用
你也可以用這個65條的概括條款
那這個65條這個概括條款它有兩種功能
一方面它本身就是一種獨立可以援引的條文
就是說不符合44條到62條的規定的時候
那你就可以用65條獨立作為一個依據
這是第一種功能
第二種功能則是44條
縱使你可以組裝44條到62條的合理使用
但是它也不是說只要在44條到62條的情境下
你都可以無限制的使用
也不是
它常常會說也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
那什麼叫合理的範圍呢
它往往也是要搭配65條來判斷什麼叫合理的範圍
所以這個65條的合理使用有兩種功能
那以下我們先針對65條這個合理使用的概括條款
做一個介紹
然後再回頭去針對44條以下的一些具體的情境做介紹
65條的合理使用的概括條款呢
它規定了說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有四個因素供判斷
第一個你去用人家的著作
你不想付錢
不想得到人家同意
那你的利用的目的或性質
是基於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呢
那如果是商業目的
通常你既然是商業目的
你就應該要付錢
所以你就不能做到合理使用
但如果你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你就比較能夠做到合理使用
第二個則是看被你用的著作的性質
是不是很需要獲得保護
如果被你用的著作
它是小說是劇本
是有高度創意的東西
那麼通常你就不可以
隨便慰藉人家同意去使用
但是如果被你用的著作的性質
是屬於新聞報導
事實性的著作
學術的著作
也許就比較可以被他人主張合理使用
第三個因素則是看
你就算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你用的值跟量佔整個著作的比例
例如一本書三百頁
那你印個十五頁
百分之五也許還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是超過百分之五的篇幅
比如一本書三十頁
你印了五十頁
那可能就有點過量
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第四個則是看
你利用的結果
對原著作的潛在市場
或現在價值的影響
就以剛剛那個例子說
一本書三百頁
結果你印了那本書的
最精華的內容五十頁
被你拿去印拿去用
然後你就不會去買這本書
那麼你的利用的結果
就會傷害到原著作的銷售市場
那這樣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那這個四個因素
它是必須要每一項都逐項的考量
然後最後做綜合判斷
那麼前面提到合理使用
它有兩種功能
一個功能就是它本身
是一個獨立的合理使用的條款
另外一個功能則是
針對四十四條到六十二條的
具體的情境
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的時候
要參考
合理範圍內的合理使用
要參考這一條
尤其參考這一條的第三項跟第四項
但是對於
到底怎樣是合理使用的判斷呢
往往都是發生糾紛才來判斷的話
尤其交給法院判斷
又要逐項來參考
有時候往往是
答案是很不確定的
那我們在著作權法
鼓勵著作權人團體或利用團體
就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事先達成協議
供法院做判斷的參考
不過這個協議是很困難的
因為我們臺灣的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
既然著作權法
假設在44條到62條63條
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轉合理使用
那麼你要援引65條概括條款
說用它來轉合理使用
這時候著作權人都會認為
你就是侵權
而且我用刑事責任來逼你
所以著作權人通常不會願意跟利用人團體
去妥協就合理使用範圍
事前達成協議
所以這個
雖然我們鼓勵雙方就合理使用範圍
事前達成協議
但是實際上是很少用這個條文來事前達成協議
以上是針對合理使用概括條款做的一個介紹
以下我則針對44條以下到63條
這些具體的合理使用的情境
這些規定
我選擇其中一半的條文來做介紹
大約10個條文
那這個10個條文大概是我們身為
在學校
作為老師
學生
或者圖書館
比較會用到的條文
首先44條是
政府
首先有一類的合理使用是
政府機關
他為了這個政策的討論
或者職權的行使
他也要來主張合理使用
那第一個44條是
中央或地方機關
他因立法或行政目的需要
他要參考別人的著作
作為內部參考
那在合理範圍內就去重置別人的著作
然後呢
發給內部的公務員做參考
但是這邊的條文就提到說要在合理範圍內
所以你去重置他的著作也不能用太多
所以他但書提到說
依著著作的種類用途
重置物的數量方法
不能夠有害著作產權的利益
第二個則是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通常指法院
為了法院調查或判決的過程中
要參考人家著作
也在合理範圍內重置他的著作
但是呢
前項但書就是說
也不能夠損害到著作產權的利益
也就是說他的合理範圍還是要去考量
不能整本書都印
或者也不能印太多本
再來有一類就是針對老師
或者教育機構基於教育目的的合理使用
通常我們都認為老師基於教育目的
比較能夠主張合理使用
但是呢
實際上我們在具體的條文
有提到教學的合理使用條文是有限的
所以很多情況
在具體的條文沒有的時候
我們都要回去看65條的概括條款
首先我們看46條
46條說各級學校擔任教學的老師
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置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這個所謂的重置
通常指的是上課印講義
但是他有個但書就是說
你印講義的量不能太高
不能有害於著作產權的利益
那我們剛剛看到46條就提到說
老師上課可以做講義
尤其像一些研究所課
我們會把不同學者所寫的單篇的論文
不同學者的論文收集起來
一層一層的講義
作為上課的講義
那這樣子
如果是單篇的論文
這樣子來放入講義是不是太多呢
有的時候我們覺得好像單篇的論文
印在講義也許不太多
但有人認為太多
尤其人家的一篇論文的長度很長
超過十頁以上的時候
你把人家一篇論文有五十頁
整本整個五十頁都印下來當作講義
也許就太多
或者有時候書
一本書
老師不想要同學買課本
然後只挑書中最精華的三十頁
但是你把整本書最精華的三十頁
印下來當講義
也許認為太多
那再來現在一個比較熱門的題目
就是像老師
我們現在在拍攝柏克斯影片
做數位教學
那麼數位教學的影片中
也許用到人家的圖片
照片
或者一些文字段落
那麼這個時候
我的可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呢
這裡就要講到說
因為四十六條只針對老師實體課程的發放講義
並沒有提到這種數位教學
製作數位教學影片的合理使用
所以要主張
如果老師做數位教學
遠距教學影片要主張合理使用的話
他就只好回去用六十五條的概括條款
那在這裡我要補充一點
就是在美國2003年就有針對老師的數位教學
遠距數位教學
明確地制定獨立的條文說
在做遠距數位教學的教材的時候
也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
但是因為臺灣沒有這樣的具體的條文
所以我們只好回去用六十五條的概括條款
但是因為六十五條概括條款的不確定性很高
所以導致很多老師在製作摩克斯的影片的時候
常常覺得好像別人的東西都完全不能用
其實不是完全不能用
應該還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那這裡我就講
如果我們能夠學習美國針對這種老師數位遠距教學
也有一個明確的條文說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也許就會讓我們臺灣在製作摩克斯影片的老師
卸下疑慮
比較敢於在影片中使用他人的著作
再來第四十七條是指出版業者為了編教科書
可以主張的合理使用
那這一條會用的人大概都是一些出版業者
而且他出版的教科書必須是教育部所審定的教科書
並不是我們一般業者自行出版的教科書
而是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
那麼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
他裡面如果要用到別人的文章或者一些詞曲
那用到文章詞曲了
如果能夠得到原作者的授權當然是最好
但如果無法得到原作者的授權
但因為為了編製內容豐富或者內容很好的教科書
我們還是想要用這個作者的著作
那麼既然得不到他的授權了
我們就可以用四十七條說在合理範圍內得
重置改作編輯他人公開發表著作
就不用得到授權了
就主張合理使用
第二項說除了做教科書之外
專攻教學之人教學用的輔助用品
包括老師手冊、教學手冊或者一些教具
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第三的則是說
有些學校他如果自己有設廣播電臺的話
那麼學校的廣播電臺也可以公開播送他人的著作
或者學校有一個全面的
學校自己建置的每個教室都放
可以同步播放影片的話
那麼他也可以用公開播送別人的影片
但是在合理範圍內
那麼這三種的利用情形
雖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也就是不用事前得到著作人同意
但是利用完之後應該利用情形通知著作人
並事後的支付報酬
再來學校老師為了出考題
出考題有時候出閱讀測驗
為了出閱讀測驗得重置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
作為試題之用
那我這邊提醒只能做閱讀測驗的時候
去使用別人的文章
但如果別人是一些民間出版社所專門設計的考題
比如說已公開發表著作是一種考題
那麼學校老師不可以為經出版社同意
隨便去把他們精心設計的考題拿來作為
接下來講到另外一個類型
叫做非營利目的的合理使用
其中第一個是一條提到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的目的
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或非公共使用機器
從自己公開發表著作
那這個條文我們最常用的情境
第一種我們學生去圖書館
影印某些期刊的資料
那我們是為了個人非營利的目的
學習的目的、研究的目的
利用圖書館的機器重置別人的論文或書的一部分
這是一種情境
第二種情境
例如說我利用家中的電腦或家中的印表機
然後上網看到一些好文章
然後我利用家中的機器
電腦、網路、印表機
我將網路上的好文章下載並且印出來
那這個也是為了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的目的
來使用家裡面的機器
這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這限於私領域的使用
而且是非營利的
另外一個提到非營利的目的的使用
是第55條提到
非營利為目的為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簡潔收取任何費用
且為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他人以公開發表之處作
那這個條文常用的情境呢
有兩種
一種是公園裡早晨看到阿公阿嬤在做一些團康的活動
然後播放收音機
那麼因為這些播放
用收音機播放某些音樂呢
就構成了公開演出行為
那公開演出他人的著作
但是阿公阿嬤是非營利為目的
為對參與的人收取任何費用
所以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第二種情境呢
例如說學生在學校
不管是迎新的活動
或者是很多社團的活動或晚會裡面
他也可能會用一些設備去公開演出人家的錄音著作
或者可能是公開上映某些影片
那不管是這些學生的活動呢
他只要非營利為目的
然後沒有對學生的參與者直接間接收取費用的話
也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去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的著作
但我們回到老師身上
老師在學校上課
尤其大學老師
利用一些多媒體
利用一些簡報在上課
上課過程中有時候也會播放一些影片
然後跟同學看課後
然後看完影片之後進行一些討論
那麼這樣的放影片的行為
它會構成公開上映的行為
但是老師通常沒有得到授權
那能不能主張55條的非營利的使用呢
剛剛55條提到說
你必須要沒有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
可是老師呢
他其實這個學校有間接的對學生收取費用
所以他沒有辦法用55條
但是沒有辦法用55條並不是說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因為事實上很多學校的老師都在上課播放影片
所以他要主張合理使用的話
他就要回去用65條的概括條款來判斷
那原則上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是呢
注意65條的第三個因素跟第四個因素
就是你利用的量不能太多
例如說不能整部電影都放完
然後你不能傷害到原著作的潛在銷售市場
那麼其實在美國對於這種
實體教學中可能會放某些照片、影片的行為呢
他也有一個具體的條文提到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那在臺灣因為沒有具體的條文
所以都要回去用65條的概括條款
再來有一種類型是學術機構的合理使用
或者是個人做學術研究的合理使用
那其中第48條提到
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
或其他文教機構在下列情形
可以將收藏的著作重置
第一種
應閱覽人個人研究之要求重置已公開發表著作一部分
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論文集的單篇著作
每人以一份為限
那這個條文呢
例如說如果同學們有去國家圖書館
影印期刊論文的話
你就是會用到這個條文
因為我們去國家圖書館想要影印一本期刊的論文
是圖書館協助我們
應我們個人研究之要求幫我們去重置
這個期刊論文的一篇文章或論文集的一篇文章
而且每人以一份為限
那這個就是會用到第一款的情況
第二款跟第三款則是
圖書館為了典藏稀有的文書的必要
它去重置這些東西
第二個是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
圖書館、博物館去重置他們所保存的這些文物
第三個是說某個圖書館或博物館
他可能就某個絕版難以購得著作
然後另外一個博物館也想要典藏一本
一同性質要求重置一份
再來第52條則是學生做論文寫作的時候常常會用到的
因為學生寫論文會評論或研究某些議題
不管在評論或研究的時候
在合理範圍內就會去引用別人的著作
在這裡要提醒同學兩位
第一個是你去用到別人的段落的文字
你的寫論文用到段落的文字
第一個你要是引用的量不能太多
是在合理範圍內
比如說你去摘錄人家的段落文字的合理範圍內
比如說摘錄一段或一句
也許是合理範圍
但是最好不要摘錄兩三段
甚至有的同學誇張到去抄人家的文章
然後抄了兩三頁
所以你所摘錄的段落要在合理範圍內
第二個你要用引用的方式
引用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個你要用上下以後的方式
上下以後的方式就是明確地標示這段文字是別人寫的
這是一種
第二種則是加註腳
加註腳之後下面再標示來源、出處
誰在哪一篇文章或哪一本書寫的
用這樣引用的方式
在合理範圍內可以用
而不會構成抄襲
好,介紹完這些
我們當老師、學生比較常會用到的合理使用的條文
那剛剛講到說除了這些具體的條文之外
如果不在這些具體的條文
也可以用65條條款
那縱使在這些具體的條文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是64條又在提醒你說
縱使你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你對於利用別人著作的時候
你還是要明示他的出處
也就是像寫論文的時候一定要引註原始的文章出處
或者老師的投影片用到別人的照片
也要在投影片適當的地方標示這個原始照片的出處
例如說拍攝者是誰或是來自哪個網頁
那明示出處的方式就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
要以合理的方式為之
那麼66條又提到說縱使你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是對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不勝影響
那通常我們會合理使用人家的著作
通常是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他通常已經不會有公開發表權的問題
但是會有姓名錶示權跟禁止不當編根權的問題
所以我們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時候
也要注意人家的姓名
要尊重人家
而且不要去隨意的去更改人家的創作的一個特殊風格
就是有禁止不當編根權也要注意
以上這個單元就是簡單的介紹著作權法中
關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又稱為合理使用的一些重要的內容
這個單元就到此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