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無黨籍縣議員周駿宥登記參選花蓮縣第5選區縣議員,因酒駕案的易科罰金在登記之後才繳清,被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得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准許他的假處分聲請,裁定他在本案訴訟終結前暫列候選人名單,可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全案仍可抗告。

1. 酒駕案經過

周駿宥2月間開車經過花蓮縣吉安鄉自立路,遭員警攔查,酒測值為每公升0.52毫克。他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花蓮地院一審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並准許易科罰金;檢辯雙方都未上訴,判決確定。花蓮地檢署6月26日就通知他到案執行,但他到9月初才繳納9萬元易科罰金,而他是在8月登記參選。

2. 中選會認定

中選會10月16日開會審定地方選舉候選人資格,縣市議員部分共有892人登記,887人符合規定,5人不符,花蓮縣第5選舉區的周駿宥是其中之一,原因是酒駕判刑尚未執行完畢。中選會認為,他在登記後才繳清罰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不能登記為候選人。同一次會議中,直轄市議員有610人登記、605人通過;中選會並表示,各地選委會10月23日辦理候選人號次抽籤。

3. 法院見解

北高行審理時,引用選罷法第26條第9款、立法院6月12日修法新增的但書,以及刑法第41條。法院說明,所謂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是指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且宣告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條文字面上並沒有要求參選人已經向檢察官申請,或已獲檢察官同意。法院據此認為,依周駿宥的罪名與執行情形,法律上仍有解釋成可以登記的空間,本案勝負難以預料,因此改以利益衡量原則判斷是否准許。

4. 利益衡量

法院指出,投票日是11月28日,如果駁回聲請,周駿宥就無法列名參選,情況急迫,損害重大且無法回復,即使將來本案判決認定他有資格,也已沒有實益。相反地,准許聲請雖然會增加中選會的選務負擔,但若他日後敗訴,中選會仍可依選罷法在投票前撤銷他的登記,或在他當選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對公益不會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法院權衡後,認為准許聲請有其必要。

依裁定,周駿宥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可暫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全案仍可抗告,投票日為11月28日。

精華 FAQ

Q1:周駿宥為何被中選會認定不得登記?

地檢署6月26日就通知他到案執行,他到9月初才繳清易科罰金,中選會依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認定他不得登記。

Q2:北高行的裁定內容是什麼?

法院准許假處分聲請,讓周駿宥暫列候選人名單,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可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

Q3:若他最後敗訴會怎樣?

法院指出,中選會仍可在投票前撤銷他的候選登記,或在他當選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