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之爭:婚生子VS私生子 私生子該不該有繼承權?外籍的孩子可以繼承在中國的遺產嗎?
1 觀看·2026年5月1日
私生子該不該有繼承權
你們怎麼看待私生子有繼承權
你去產生私生子叫過錯
但是私生子被分娩不是過錯
即使有過錯的一方
在離婚的時候
他所支付的這樣的一個成本
他頂多
他算是一個叫照顧過錯方
其實他都沒有一句話叫
懲罰有過錯方
對
就是真正應該爲這些事情負責任的人
並不是孩子
中富率完成了股權繼承的變更
能否說明遺囑的效率是沒有問題的呢
外籍的私生子來繼承中國的財產
其實他是完全沒有什麼問題的
我們有的遺囑
他哪怕是合法有效的
他可能也不能完全按照他的心願去分配
那麼有媒體報道說
企業家蒙着看信託協議
其二代們則蒙着查私生子
問題來了
私生子該不該有繼承權
或者說是兩位老師
你們怎麼看待私生子有繼承權
這樣子一個法律規定
我們先拋開法律規定
其實我聽到了很多人來講私生子這個事情
我大概能夠理解他們的心理的不平
或者是認爲這個東西不公平來自於哪裏
是私生子是誰產生的
我們來看就是如果一個男性
如果你想要產生一個私生子
那你這個
比較好操作
但是如果我是個女性
我在婚內
我要產生私生子的話
那首先就是時間我得匹配得上吧
其次我懷孕我孕育的這幾個月
那我得跟家裏邊人講
我爲什麼肚子慢慢大起來了
對不對
我肯定說我正在懷着一個孩子
那其次呢
這個孩子生下來了之後
我是要在家裏邊養
我還是要在外面養
我要有一個充分的說辭
隨着這個孩子越長越大
跟他爸爸一點都不像
這個事
我是不是隨時都有個炸彈
在這裏埋着
所以對於女性在婚內
要生一個私生子來說
是非常困難的
但是這個事情對於男性來說
我在婚內生一個私生子
只要孩子和婚外的這個人
沒有找上門來
好像我這個幌
是可以圓個三年兩年
十年八年
對不對
兩個人都是婚內的話
它是相對容易一點的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的一個邏輯
就情緒上是可以理解
但是可以從法理上講一下
我們爲什麼認爲
這個要有同等繼承權
其實在法律上
關於繼承權同等的
不僅僅是婚生子
非婚生子
還有收養的子女
和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那爲什麼是這樣
不管是屬於哪一種類型的子女
他們都是果
就是結果
但是這個起因
就是真正應該
爲這些事情負責任的人
並不是孩子
他不是主動選擇
我要成爲私生子
或主動選擇我要成爲養子的
他可能是沒有選擇的
然後我們現在
現代社會都主張
人人面前法律平等
他至少作爲一個人
基本的一些繼承權啊
撫養的這個權利
他是應該要享有的
我們之前就是也發過視頻
去講這件事情
三爺也是爭議比較大
但我們還是認爲
畢竟在婚姻當中過錯方
你加重過錯方的
這個懲罰和約束
比你要去剝奪一個
小孩的這個繼承權呢
要來的更爲人性化一些
因爲小孩
他是沒有得主動選的
但是成年人是有主動選擇的
然後我們之前也分析過
這個非婚生子
他其實類別很多
私生子的類別也多
私生子可能是婚內的人出軌生育的
也可能是現在很多男性女性也好
他們就沒有這個結婚
只要但凡你沒有結婚的
有的小孩他都叫這個非婚生子
不管你是什麼樣情況下產生的
所以我們可能不能因爲
非常細的一些類別
就把整個法條改了
因爲我們要去保護
更廣泛更普世的一些這個法義
而且這個法律呢
不能陷入制度怪圈
不能就是最近出現了一些
什麼網紅事件
我們就去改一改
那你永遠都追不上這個速度
你還是要讓他有一定的穩定性
當然情緒上我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我是建議
如果真的是要對這個法律進行修改
應該去就這個婚姻相應的法條當中
過錯一方的這個懲罰力度
我覺得加大
可能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要速及到源頭
那麼其實前面講到了很多
這個子那個子
在法律上最終的一個概念
就只有兩個
婚生子和非婚生子
其實像私生子等等這種說法
它是不太準確的
好的那兩位老師剛剛也提到了
既然非婚生子的情況那麼多
網友也提到了
既然情況那麼多
私生子只是其中一類
那就把私生子單獨拿出來
規定所有的婚外生子
都不得有繼承權
這樣子建議
兩位老師覺得可行嗎
我剛剛已經講過
其實很多現在獨立女性啊
自己因爲實在找不到
另一半的情況下
但自己孕育了一個小孩
這種情況下
怎麼就能要剝奪人家的繼承權呢
還有剝奪的是誰的繼承權
是媽媽這一方的繼承權
還是爸爸這一方的繼承權
對吧那如果就像
剛纔賈老師說的
我通過像這種借精生子等等方式
就沒有父親這一方
只有母親這一塊
而他又是一個非婚而產生的這個孩子
剝奪了繼承權的話
那媽媽的這個遺產怎麼處理
大部分我們是不是要設立
新的法律規定來彌補這一塊
而且繼承權是相互的
我們不是說只有小孩可以繼承父母
小孩走在前
父母也是可以繼承小孩的
那你這個時候怎麼去剝奪呢
就是它並不是一個最好的解決方案
它不是單向的
它是雙向的
它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就好像我們有死刑
仍然會有犯罪一樣
就是因爲你不能把這個東西
放在最根本上
根本還是我們說的
要加大這個婚姻的這個忠誠度的
這些相關的措施
就是加封的建設
還有就是我們對於過錯方的一個力度
對責任承擔的力度
責任承擔的力度
其實在我們國家
它都不叫處罰力度
即使有過錯的一方
在離婚的時候
他所支付的這樣的一個成本
它頂多
它算是一個叫照顧過錯方
其實它都沒有一句話
叫懲罰有過錯方
對
簡而言之不痛不癢
對
就是你這樣的過錯
你去產生私生子叫過錯
但是私生子被分娩不是過錯
但你產生私生子
基本是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的
沒有什麼處罰措施
所以我們做婚家的人都說
就是不痛不癢
很多人會認爲他出軌了
爲什麼不能淨身出戶
確實不能
明白
好的
那麼我們回到遺產糾紛案
關於宗福利手上的遺囑
有一部分自媒體說存在瑕疵
理由是遺囑見證人是兩名高管
沒有家族成員
經高管見證的遺囑
法律上會被認定爲瑕疵嗎
高管算不算是利害關係人
其實這個問題
我也很想問一下賈工正元
因爲你做過的遺囑會比較多
那麼就關於這個利害關係
它到底範圍有多大
因爲我也聽到有一些
這個法律行業的人士來發聲
就說這個高管
他就是高級打工人
我的老闆和我之間
這肯定是有利益相關的呀
如果我不給他做見證
我不聽話的話
那會不會第二天
他就把我調離這個崗位
那對於受益的這一方來講
宗福利
他可能是將來我的少東家呀
對不對
他以後會是我的老闆
所以如果我在這個時候
我不出來做這個見證
我不偏袒他
或有利於他這一方
那以後我的仕途
我的工作會不會受影響
那這種他算不算是一種
利害關係人
這種關係啊
這個叫近呢
還是比較遠呢
它能否影響到我們這個
遺囑的一個有效性
這也是我很關注的一個問題
我們首先來看
這個媒體說的這句話當中
首先是要排除一點
就是沒有家族成員在場
家族成員就是
非常典型的利害關係人
因爲第一點就是說
我們說這個利害關係人
到底是利益主人的利害關係人
還是受益人的利害關係人
那麼法律是明確規定
是受益人的這個利害關係人
所以說就是當時這兩個高管
應該是在跟宗老打工的
他們跟宗老的關係
應該要比這個少東家要近一點
所以我們是站在受益人的角度
來判斷這個利害關係人
就是當時受益人和這幾個高管之間
還沒有利害關係
對 可能利害關係沒有那麼強烈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的話
現在我們民法典規定的
遺囑形式像錄音錄像啊
打印啊
還有這個代數遺囑
它都是需要見證人在場的
兩個以上
那麼我們在這個民法典
既成編
司法解釋一當中的第二十四條
其實已經解釋清楚了
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本來我們在法律上是規定
首先無名氏行爲能力人
限制行爲能力人
是不能當見證人的
其次就是不能是受益人自己本身
對吧
其次也不能是他的這個利害關係人
那這個利害關係人的細分解釋
就在我剛剛說的這二十四條裏面
那他講的是跟這個我們的受益人
存不存在這個債權債務關係啊
合夥經營關係啊
這些我們會被認定成是利害關係人
在這個問題上的話
不太建議去擴大解釋
因爲我們試想一下啊
遺囑是個非常私密的事情
在我要立遺囑的時候
我儘可能的在我既認識的範圍之內
又不能跟我關係太近的人
已經沒多少了
是就很爲難
對
所以我作爲就是可能這個縱導先生
我首先得信任這兩個人吧
他們是不是不能坑我嗎
這是我的法律行爲
其次我還要考慮
哦他還不能跟我的這個女兒
有任何的親屬關係
不能是家族成員
不能跟他關係特別好
不能偏袒他
那在這種情況下
我覺得選擇兩個高官
已經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就不要去輕易去擴大它
當然就是關於這個遺囑
是否是適合的
就最後一份生效遺囑
他首先形式上啊
這兩個見證人並不是最關鍵的問題
他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定立遺囑的時候
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有沒有相沖突的證據
這些纔是更爲關鍵的一些點
所以這樣也不算是瑕疵
我覺得可能夠不上瑕疵
如果我是這個
宗夫理這邊的律師
我會認爲對方律師在胡說
好的
那麼根據網上的爆料
宗親後的子女呢
不止現在這四名
共有六名子女
假如在繼承糾紛當中啊
宗夫理手上的遺囑被推翻
三名原告可以繼承
另外兩個沒曝光的孩子
這是不是也可以分得不全
我們這個講到法定繼承的話
就是一個人的父母
配偶和所有子女了
所有子女就婚生非婚生
形成非常關係的繼子女
收養的子女
都是有平等繼承權的
對吧
所以他現在這個遺囑
是否有效真的非常重要
我們經常講遺囑好運的點
就是把我想給的財產
只給到我想給的人
甚至對於咱們老百姓來說
排除我們子女的另一半
也是一個重要的訴求
所以說現在這個遺囑的重點
就是假設這份遺囑無效
那真的是綜老的所有繼承人都要找到
然後他們都可以繼承
至於說份額是否是平均分配
那還要具體來看
有沒有需要特別照顧的
有沒有付出更多的
就是善養過老人的
這些就要具體來看這個情況
所以就是連他的老母親
沒有離婚的配偶
加上所有的孩子都要羅列進來
所有形式的小孩
但是我剛纔看到了這一條之後
可能有些網友會想要問的是
前面如果已經分完了
後面過了一段時間
又冒出來了兩個
那他們怎麼辦
那有可能前面的分割是存在問題
需要重新分割
後面新產生的這個繼承人
再去起訴前面所有分割過了的
這些繼承人
一起再把這個蛋糕拿回來
重新分割
對
我們講到這個繼承篇
它比較有意思的一個點
就是繼承是什麼時候產生的
是這個人去世當時就產生了
他們不是新被發現的繼承人
是他在綜老去世那一刻就有繼承權了
只是我們沒被分配
或者被其他人分配了
好的
那我們來梳理一下這個時間線
宗慶後生前
持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
29.4%的股權
2024年2月
宗慶後先生的去世
2024年8月29日上述股權
變更至宗富力的名下
同時呢
該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
變更爲宗富力
宗富力完成了股權繼承
環節變更
能否說明
遺囑的效率是沒有問題的呢
作爲一個最喜歡辦遺囑業務的
這個公證員
這個不好講
爲什麼
就像剛剛我們小米律師提到的
我們可能一開始做了一些判斷
每一份遺囑生效
不管他做沒做過公證
他都有檢認程序
對吧
他檢認完了以後
如果說他剛剛的股權變更
是依據我們的遺囑繼承
那麼在這個遺囑和相應的
這個繼承環節
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但他會不會存在其他證據
其實我這裏要跟大家講一點
就是我們有的遺囑
他哪怕是合法有效的
他可能也不能完全按照他的心願去分配
因爲法律上有個特別的規定
哪怕你的遺囑有效
我也要爲你的這個繼承人當中
沒有收入來源
沒有勞動能力的人保留份額
那我們知道這個曾老
好像他的這個其他
可能打着引號的繼承人當中
是有未成年人的
那麼有沒有可能就符合這個法律
需要保留份額呢
這裏就是打一個問號了
得看相應的這個證據出臺
但是假設他的遺產
不按照這樣分配的
也不能說這個遺囑就是無效的
他可能有效
只是法律需要更多的去保護
其他的這些特留份額的人
這也是一種可能
在有效的這個框架之下
要把一部分的利益
再做新的調配
而不是直接推翻了這樣的一個遺囑
但我們要看
其他人手上有沒有相反的這個證據了
現在就可能得等下進一步的證據
那麼有評論說
三名私生子是美國國籍的
不應該繼承娃哈哈的股權
畢竟娃哈哈是國有供股企業
兩位老師怎麼看這種說法呢
外籍的私生子來繼承中國的這個財產
其實他是完全沒有什麼問題的
因爲他在中國來繼承中國的財產
適用的是我們的民法典
當然有些網友就說了
哎呀外國人你不能適用中國的民法典
不要這麼狹隘啊
其實我覺得如果全世界都適用民法典
反而顯得我們國家更爲強大
對不對
所以這個時候一定要適用民法典
那麼我們民法典調整的範圍
其實它不光調整中國國籍的公民啊
它調整在中國我們的領土範圍之內
發生的一些民事法律行爲
所以從這個角度上來講
其實在法律的適用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對而且根據這個涉外民事關係
應該是叫這個涉外民事關係法
它相應的規定就是說
你可以就適用於
遺產如果在不動產所在地
或者你遺囑定立地
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律
那我們會更偏向於像這樣的涉外案件的話
儘量適用於我國大陸的一些法律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是什麼
我覺得這裏也提醒一下我們很多企業主
其實他們在章程當中是可以做這樣的規定的
就是我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我的相應的權益
但是不得繼承這個股東身份
因爲你有股東的這個身份
意味着未來是要參與到實際經營當中的
然後你的小孩可能是你的受益人
但他未必適合這家企業
那我覺得像這樣的集團
我不知道他們的法務
一定是做了很充分的準備的話
我可能我不太擔心這個點
好的
那麼如果說他真的可以繼承
他是如何繼承
然後繼承後需要繳稅嗎
如何繼承就是按照法律規定
就首先如果有遺囑
遺囑生效的話
已經排除了其他繼承人
假設遺囑無效的話
那麼就按法定繼承
那麼繼承完了以後
其實在繼承這個環節
是不會有任何的這個稅費的
只是說就是未來你繼承了再出售
像我們之前說過房屋
它是存在相應的稅費的
股權如果你轉讓的話
它肯定也是會有相應的稅費的
那它都是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來就可以
其實我也想總結一下
剛纔賈老師說的
我們這個繼承
你不能狹隘的理解
我繼承股權是一定拿得到股權的
我有可能拿到的是一個折價款
因爲我有兩層轉入
首先我要有繼承權
我要在這個繼承的範圍之內
對吧
我要有這個權利
其次我公司還得允許
如果是公司修改了章程
其他的股東都不同意
一個外籍人士進入到公司的話
哪怕他通過法定繼承有了份額
甚至他有了遺囑
他都不能進入到公司
他只能拿到折價款
所以不存在我們國有資產被外籍人士來繼承
從而進入到這家公司
其實公司是有自己的決策權的
我可以不同意你進來
這個時候就是考驗
我們返回來驗證一下
我們娃哈哈集團的法務團隊
在前期的關於股權和章程的設置上
是否有下足功夫的時候
好的
那麼這個問題也會比較有意思
找律師立遺囑和找公證人立遺囑
有區別嗎
有的
這個區別還蠻大
律師我可以做的是
給你做遺囑的一個草擬
草擬完了之後
你到底是選擇一種叫自述遺囑
還是打印遺囑
還是代述遺囑
這都是立遺囑人的意願
那麼我除了幫你草擬這樣的一個遺囑之外
我還可以做的是
見證
律師的見證業務
其實就是那兩個見證人
所以他和公證我們受的管理
還有就是遵循的規定是完全不一樣的
對
就在法律效力上來說
律師見證的遺囑
或者是他打印代數字數或者公證的
其實他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但可能證據效力上會有區別
那我們經過公證的遺囑
他更像加了一個buff
就是他會在未來如果有糾紛
產生訴訟的時候
就引起一個舉證責任倒置
比如說咱們宗夫利家這個案件
前段時間不知道他是一個公證遺囑的時候
他就得自己去舉證
對吧
我父親是怎麼情況下立的
什麼情況
現在假設他確實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
以後就得其他人來證明這份公證書有問題
否則他被徵
這個證據效力就是公證
可能特別區別於其他的法律服務機構
所能賦予的一些東西
對律師見證是起到這個舉證責任倒置的
這樣一個後果的
對對
就是公證證據和普通證據的一些區別
增加的故事呢
讓我們看到財富傳承
其實藏着太多的暗雷
遺囑和信託之外
還有哪些工具能保住家地
普通人是否需要考慮傳承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