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說】刑法:第12-14條~故意和過失是什麼?8分鐘簡單學習XD

azumin簡單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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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故意(刑法§13 I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2.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刑法§13 II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3. 無認識過失(刑法§14 I ):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4. 有認識過失(刑法§14 II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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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大家好
我是azumin
今天要講解的是刑法第十二條到第十四條
主要的內容是在講刑法中故意和過失的部分
刑法第一篇總則是第1條到第99條
那第二章的刑事責任是在刑法的第十二條到第二十四條
而今天我們主要要講的就是第十二條到第十四條
故意跟過失的部分
刑法第十二條是在講犯罪之主觀要件
第一項行爲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第二項
過失行爲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那基本上
意思就是說
刑罰的行爲如果不是故意或過失的話
原則上是不處罰的
而過失行爲的處罰基本上是要有特別規定的
纔要罰
這邊我們來舉例一個刑法有特別規定說過失要處罰的條文
那我們看到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就是在講過失致死罪的部分
這邊就有提到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那這個條文就是有規定說
如果你是因為過失而害人家
死掉的話
基本上刑罰的規定就是要處罰的
刑法第十三條是在講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內容
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這邊可以看到基本上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就是一種直接故意
那這是比較單純的
例如說我想要你死掉
我可能就拿刀砍你把你砍死
拿槍射你把你射死
這些都是我很明顯有去故意要讓這件事情發生的一個行爲
所以這就是一個
直接故意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邊
如果他對這個犯罪的事情是可以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來意思的話
就算是一種間接故意
那有一些講義上會寫說這是未必故意
這邊
舉例來說
就是例如說
甲他想要瞄準乙
頭上頂的蘋果想要把它射穿
就他可能要表演
可是其實那個甲
他又想說
如果他沒有設準的話
可能會把乙擊斃
他其實心裡有在想說打死了也沒有關係
結果真的因爲風吹而可能把子彈吹歪射死乙
那他就是一種間接故意
因爲他其實有預見說你可能死掉這個事實
而這個事實他其實也覺得無所謂
刑法第十四條是在講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第一項
行爲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爲過失
這邊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就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
基本上就代表說這個行爲人他沒有預見到這個危險性
他也沒有警覺態度
那就例如說像是護士可能不小心拿錯藥
他其實可能完全沒有
遇見到說唉他會拿錯藥這樣子
但其實這就算是一個他一定要注意但他不注意的過失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遇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
這邊
如果你對於這個構成犯罪之事實
可以預見其能發生
而確信其不發生就是一種有認識的過失
這邊也就是在講說你對於你的迴避
結果過度自信了
例如說假設有一天我飆車
然後我自己覺得我飆車不會撞死人
結果我把人撞死了
這就是我預見
這個能發生
而我確信其不發生
那這就是我的一個有認識過失
那我這邊把剛剛提到的故意和過失的分類
做了一個總整理
基本上直接故意是規定在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那這邊的例子是最單純的
基本上就是我想要你死
所以我拿刀砍死你或是我拿槍射死你
就是我真的想讓這件事情發生
再來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是指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意思是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那我剛剛舉的例子是說
假設我要做一個馬戲團表演
然後我要射掉你頭上的蘋果
那基本上我其實當時有遇見說我可能射歪會射死他
但是
我並不在乎
我想說發生就算了
就我最後可能風吹子彈或者什麼影響
真的把它射死了
那基本上這就是我的一個間接故意
可是可能有些人會想說我怎麼知道你心裡在想什麼
所以這時候才會很需要那個檢調單位的調查
也就例如說還有一個例子是例如我在開車我飆車
可是我飆車我可能遠方看到了乙
但我其實在那邊想說唉我在飆車他應該看到我會閃
但他如果不閃的話
我撞死他其實也沒關係
然後最後真的把他撞死了
其實
這就也可以算是一個間接故意
因爲我其實沒有特別想要撞死他
可是我心中有閃過把他撞死也沒有關係的念頭
那這時候檢調單位
爲了調查他其實就是可以看那個輪胎的胎痕
或是我們什麼剎車的痕跡
假如說可能都沒有什麼剎車痕跡
那其實
應該是可以判斷說我其實就是有一點想說唉撞死他沒關係這個含義
再來無認識過失是規定在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是指說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就是例如說護士拿錯藥這件事情
他其實應該要去注意的
可是
他
卻沒有注意
那這就是一個無認識的過失
若最後害人家死掉了
那就是一個過失
直至死罪
而有認識過失者是規定在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是指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這時候又回到很像的例子
就是我可能飆車
我開車飆車
然後我想說我又遠方看到了一個人了
我想說他看到我會閃
然後結果我就是確信說我不會撞死他
就真把他撞死了
可是因爲這個時候我的心中其實沒有飛過撞死他沒關係的念頭
我是確確實實的想說
唉我應該不會撞到他
這樣子就算是我雖欲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那這就是一個有認識的過失
因爲我心裡其實沒有要把它撞死的念頭
我只是抱持著僥倖
的心態想說唉我應該這樣飆車
不會撞死它
它自己會閃
那這就是一個有認識的過失
好的
今天的影片到這裡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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