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百問百答】第37問 Decanting要符合什麼要求?

iLead Law艾利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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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看·2025年5月8日
《紐約遺產、權力和信託法》("EPTL")第10-6.6的規定,decanting 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第一:受託人必須有絕對的酌情分配權,可以酌情調用信託本金和分配信託財產。因此,若受託人分配信託財產權力受到限制,則不符合這一要求。第二,行使權力時不能減少信託的任何收入受益人的任何固定收入利益。第三:受託人權力的行使必須有利於一個或多個行使權力的適當目標。第四,新的信託不能包含某些違反EPTL第11-1.7條限制的條款。EPTL第11-1.7節對遺囑受託人的權力和豁免權進行了限制,因為這與公共政策相悖。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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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紐約名利律師事務所的染葉飛律師
那我們今天回答
紐約的比堪廷法律
需要符合什麼樣的要求呢
我們以前的節目當中提到
這個比堪廷諾呢
主要是來設定一些法律的要求
對不可撤銷的一些信託
在符合哪些條件之下呢
可以就是不通過法院就來進行這種修改
那麼根據我們紐約遺產權利和信託法
我們也叫EPTL
這個EPTL就是Estate Power Trust Law
這個法律呢 它的第10到6.6的規定
比堪廷呢 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那哪四個條件呢
第一 受託人必須在信託條款本身
有這個絕對的酌情分配權
也就是他可以呢
有一個discretional的一個權利
來調用信託本金和分配信託資產
因此如果受託人
在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方面
如果有一些限制的話
那麼就不符合這一要求
比如說有的不可撤銷的信託
如果他規定呢
受託人的這個分配權的權限呢
是我們經常所熟悉的
叫Hems Standard
也就是Hems標準
這個標準呢
是指的分配財產的權利
只釋限於用於我們受益人的
健康 教育 支持
或者呢 就是Maintenance
就是滿足我們的一個
基本的general comfort
那麼根據紐約的這個比堪廷法律呢
這種信託就不能夠被侵擾
那第二個條件呢
就是說行使權利的時候呢
不能減少信託的任何收入
受益人的任何固定收入利益
這意味著什麼呢
聽起來有點拗口對吧
這意味著呀
也就是說在以前的信託當中
如果明確規定
在某個時間段
獲得收入的這個收入受益人
那麼他也必須在新的信託當中呢
繼續獲得相應的信託收入
也就是要像舊信託的條款所規定的那樣
所以呀 雖然受益人的這個利益
可以在兩個信託當中
可能不必完全相同
但是呢 新的信託
也就是把舊的信託當中的資產
轉到信託比堪廷
到新的信託當中的這個信託呢
必須要保證受益人的這個利益
在某個特定的階段
要繼續獲得相應的信託收入
那麼第三呢
受託人權利的行使呢
必須有利於一個或者多個
行使權利的一些適當目標
那麼除了上面的三個要求以外呢
第四呢 這個新的這個信託
不能包含某些違反紐約州
遺產規劃和權利信託法律的
第11到1.7條限制中的條款
那這個11到1.7的這個條款
它是一個什麼樣的限制呢
它是要對遺囑受託人的權利
和豁免權進行的限制
因為這個可能跟公共政策相悖
因此如果受託人
沒有行使合理的助益
那麼他是不能夠去面出
他這種信託責任的
所以就是說
符合紐約州的這個比堪廷的諾
必須要符合上述的四個要求
纔能夠在不需要經過
法院的認可的情況之下
去進行這種信託的傾倒
也就是來達到修改
變更和終止信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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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什麼樣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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