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瞭解的“遺囑信託”,它不是“有錢人”的專屬,普通人也能用
9 觀看·2026年5月2日
您聽說過從墳墓裏伸出來的手這個說法嗎?
這是西方國家對遺囑信託的比喻
提到信託,很多人會覺得這是名人、有錢人的專屬
像羅斯恰爾德家族、杜邦家族
源源不斷的財富和文化的傳承
連戴安娜王妃也給兩位王子留下了千萬遺產
這些案例讓大家產生了一種錯覺
信託和我們普通老百姓沒什麼關係
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簡單來說就是普通人同樣可以將財產裝進信託
通過遺囑的方式委託給專業機構
或者自己信任的親友管理
由他們按照你的意願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
那麼遺囑信託是什麼?
爲什麼它比喻爲從墳墓裏伸出來的手?
它和我們平時瞭解的信託有什麼樣的區別?
遺囑信託到底可靠嗎?
普通人該如何有效地使用它?
本期我們邀請到了來自廣州市中南公證處的崔棟老師
爲我們解答關於遺囑信託這些疑問
也講講他所經手的普通人和遺囑信託的一些故事
崔老師你好
非常感謝今天我們很有幸邀請你來到我們這個明星研究院
我們一起來聊聊這個關於信託和遺囑信託的一些話題
那先請你給大家打個招呼吧
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是崔棟
是廣州市中南公證處的公證
大家好我是崔棟
謝謝賈老師
有這麼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一些信託
特別是遺囑信託方面的一些案例
或者說公證方面的一些實務的經驗
爲什麼要跟大家分享這方面的問題呢?
來源於我近期辦了一個公證
相信可能賈老師在辦理公證過程中
也會遇到類似的諮詢
有一個當事人離異之後
撫養着未成年的子女
他的主要財產是兩個房產
這個跟大部分的中國人是一樣的
跟普通老百姓一樣
那麼很不幸呢
他最近身患疾病
需要去動一個比較大的手術
在上手術檯之前呢
他就非常擔心
擔心什麼呢?
第一他跟他這個前夫
是他這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假如他有什麼意外
那麼他前夫作爲唯一的監護人
能不能悉心地照料他這個子女
因爲他前夫已經再婚
重新組建家庭
再一個如果說他的房產
留給這個未成年子女
那麼他的前夫作爲監護人
把這個房產處分了
無論是抵押也好出售也好
將來誰來保障
他這個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那麼第三
他生前也想過
能不能把這個房產
轉移到他自己的親屬
比如說他母親
他哥哥的名下
但是廣州是有房屋限購政策
那麼他的母親
他的哥哥不具備這個資格
那麼這種情況下非常擔憂
當然在這個過程中
他也諮詢過一些律師
律師說你可以通過這種
遺囑信託的方式來做
但這個遺囑信託究竟怎麼做
是不是定立了這個遺囑
這個房產就一定能夠轉移到
信託人受託人的名下
比如說他母親
比如他哥哥的名下
即時轉移到
那麼他母親
他哥哥能不能按照他的意願
來照顧他的
履行好相應之主
對照顧他的子女
包括他將來的一個想法
這個子女成年之後
有這個經濟財務管理能力
比如說25歲
這個房子要回歸到
他這個子女的名下
這個誰來監督事情
相信這個問題
是很多離異家庭
都會遇到的問題
我認爲是具有
非常的普遍性的
那麼在現有的條件下
我們的法律工具
你無論是給他定立遺囑
或者其他的方式
似乎都不能完全地解決
單一的業務
沒有辦法滿足他的需求
是的
最終我們跟他的律師
經過磋商
實際上是用一個
遺囑信託的方式
來解決這個問題
當然針對他第一個問題
關於監護權的問題
你可以通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設立一個遺囑
指定監護人
那麼當然這個指定監護人
並不能排斥法定監護人
但是他最起碼
增加了一些監護人
對監護人這種制衡
產生了一定的作用
那麼第二
也就是核心的問題
他是要做一個遺囑信託
那麼遺囑信託
他要有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遺囑
遺囑的主要內容
就是房產在他產生意外
百年歸老之後
那麼由他的哥哥
由他的母親來繼承
那麼繼承這個房產
並不是給他們
繼承之後
你要實現信託的目的
那麼第二部分
就是關於信託的內容
我們信託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他本人是作爲
信託的委託人
他的哥哥
他的母親
作爲信託的受託人
當然如果說
考慮到這個年限
比較長的時候
還有一個補位
那麼補位就由
信託的監察人來指定
那麼這個案子中
非常特殊
是有信託的監察人
等一會兒我會提到
那麼按照這個受託人
信託的受託人
按照他的意願來
持有房產
運營房產
包括出租
包括有一些收益
並且把這些收益
用來照顧他的未成年子女
當然也可以解決
他母親
他哥哥的一些居住收益
相關的權益
等到他的這個女兒
年滿25週歲之後
再回歸
再通過其他的方式
無論是贈與
或者買賣的方式
再回歸
那麼在這個過程中
第三步還設定了
這個律師事務所
作爲這個整個的
信託的一個監察人
基本上形成了一種閉環
那麼非常幸運
那麼他上了手術檯之後
安然無恙地下來
目前還在康復中
那麼應該來講
確實我們跟律師
合作的這個案例
在某種程度上
解決了他的後顧之憂
對 而且甚至連
他的後面保障
就是有監察人的這個身份
其實連執行的保障
您也考慮得很周全了
是的 是的
然後聽到您說
這個案例以後
我們突然發現
以前大家提到信託
會認爲它是不是
有錢人的專屬
但其實從您的
這個案例當中
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知道
其實老百姓
也是可以用信託
這樣的法律工具
或者這樣的一個形式
去解決一些問題的
所以信託它可能
並不是像大衆理解的
一定是有錢人
纔可以去辦理
那大家爲什麼會有
這樣的誤解呢
信託這個本身
從01年
這個信託法頒佈之後
大部分的信託
實際上我們看到的
是一種上市信託
上市信託
我們平時聽到比較多的
某某信託公司
他們做的主要是上市信託
上市信託
無非是這個投資
投融資
所以老百姓覺得
跟自己比較遙遠
到了近幾年
出現了一個叫
這個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應該來講
就是民事信託
民事信託
但是它是有門檻的
它的門檻還比較高
要求1000萬的資金
資金類
剛纔講的這個房產
是不作數的
股權也是不作數的
資金類的要有1000萬
那麼只有達到這個門檻之後
你才能夠選擇信託公司
作爲一個受託人
實際上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
並不僅僅信託公司
作爲受託人
像這種民事類的信託
完全可以由這個委託人
找到自己信賴的
這個受託人
作爲信託人
當然前提是
你要有足夠的信任
應該來講
信託是非常好的一個工具
不知道大家最近
有沒有關注八卦的新聞
鄭欣怡又上了熱搜
鄭欣怡本身
我也關注她
但我關注的點
可能跟你們不太一樣
是因爲生前她的母親
沈殿下
沈女士母親
給她設了一個信託
那麼這個信託
確實對她起到了
很大的幫助
最終她在年滿35歲的時候
把這6000萬的港幣
全部轉移到她的名下
那麼在此之前
她是每個月固定的
從這個信託裏面
領取一定
幾萬塊錢的一個生活費
來保障她的一個基本生活
信託執行的這麼好
也跟她的架構
是有一定關係的
那麼在她這個信託中
信託的監察人
或者叫保護人
是她的父親
也就是這個
鄭少秋先生
對
他確實是盡心盡力在執行
那麼說到這個
其實有一個
跟她差不多同年代的
這個梅豔芳
梅豔芳女士的
這個遺產案件
對
梅豔芳女士
其實也設了一個信託
在設的時候
應該來講是個生前信託
在03年的11月份
她這個身體狀況非常差
入了醫院治療的時候
設了一個信託
她信託主要財產
是有一些房產
包括有一些這個
股權要處理
處理之後裝入這個信託
但很不幸的時候
趕到了聖誕假期
她的這個房產
沒有完全處理完畢
那麼生前的這種信託
僅僅裝了很小的一部分
最終處理完畢之後
是按照她的遺囑
來把這個信託資產裝入
完成之後
那麼她的母親
作爲受益人之一
就對這個遺囑
不斷的質疑
爲什麼她覺得給她錢太少
最初每個月
是大概是七萬港幣
她認爲不能滿足她的生活
就不斷的產生訴訟
剛開始是質疑遺囑
質疑遺囑失敗之後
那麼又質疑
這個分配給她的錢太少
那麼如果大家
對香港的法律有一定了解
香港有一種叫親屬供養制度
也就是說
即使梅豔芳女士去世了
因爲母親是受她供養的
那麼她必須
從她的這個財產
遺產中取出足夠的份額
來供養她
讓她達到所謂的填平原則
讓她達到跟她生前
差不多的一種生活
當然在她不懈的努力下
近期每個月
是升到二十幾萬港幣
但是非常不幸的是什麼
對訴訟成本很高
之前他們估算
大概有一個億的信託資金
基本上已經消耗殆盡
所以這二十幾萬能拿多久
這個位置說
那這很遺憾
因爲本來信託
是讓我們的家庭財富
很好的傳承
不要在過程當中被稀釋
但是由於她可能中間的
這些不夠完善的一些事情
然後導致她
雖然也是最後
可能達到她的目的了
但訴訟過程當中
還是稀釋了很大一部分財產
是的
所以您剛剛舉的
這幾個案例當中
梅豔芳女士的案例
沈殿霞女士的案例
和您日常生活當中處理到的
那個普通老百姓的案例
我們可能可以得到幾個
跟我們過往概念不同的事情
第一個是
並不是說信託本身的門檻高
只是說像貨幣類的
可能是信託公司
他要求的這個
購買信託產品的
這樣的一個門檻比較高
其實普通老百姓
他仍然是可以選擇一些
信託的法律工具的
只是說他不是通過
我們的一些信託機構
可能是民事之間的信託
找一些
其實像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
那必然也可以是像一些
律所或者是其他這樣的機構
是不是也可以來成爲
這樣的受託人
律所或者其他機構
目前會有一定的限制
因爲根據信託法的規定
要麼是自然人
要麼是機構
機構從事信託
必須要有拿牌照
就是必須是某某信託公司
還有您剛纔講的自然人
這個1000萬
1000萬它實際上
從最終投資來講
它肯定是購買一些產品
但是本身來講
它純粹就是理財功能
理財功能
並不直接投資於信託產品
當然如果說
遺囑信託跟生前信託相比
那麼生前信託毫無疑問
更加牢固
更加受到的挑戰更小
但是普通百姓
不太願意選擇遺囑信託
你知道爲什麼嗎
爲什麼
一個我的房產
我的資產
生前一定要控制在我的手裏
對因爲信託
它必然要轉移所有錢
對必須將信託資產
置入受託人的影響
再一個跟我們配套的制度
不完善有一點關係
例如這種信託登記
信託財產登記
不動產就沒有
對不動產
到目前爲止
我們不動產登記的
名冊或者目錄裏面
沒有信託資產登記
一旦轉移到受託人名下
它本身產生訴訟
產生離婚
甚至債權債務
還有一些道德方面的風險
稅負本身也不稅
稅負很高
這種本身
我們認爲信託的轉移
是一種非交易過戶
不應該產生稅負
但是目前很遺憾
都是按照交易在進行的
你想從委託人名下
轉到受託人名下
不見了20%
再從受託人名下
轉到受益人名下
又不見了20%
再加上平時的一些稅費
可能至少50%的成本
這個老百姓
對這個不太願意接受
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