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在服刑期間送禮給獄政官員換取特殊待遇,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改判他與6名同案被告無罪。台灣高等檢察署10月30日表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已就這7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1. 案件始末
王令麟因東森力霸掏空案被判刑3年10月確定,民國102年11月入監,104年11月11日假釋。他在獄中期間被指透過秘書胡曉菁打點獄官,台北地檢署104年1月偵結起訴。一審認定,王令麟2014年間以干貝醬、水果與茶葉禮盒送給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並讓蘇與妻子免費住進東森海洋溫泉酒店總統套房;蘇則協助王的特別接見申請,並讓他在監所內批閱集團公文。檢調是在偵辦另一起案件的監聽中,發現這起獄政案。
2. 一審刑度
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在108年宣判。獄官部分,蘇清俊被判收賄等4罪、合併執行16年,趙崇智11年8月,祖興華11年;行賄部分,王令麟與胡曉菁各處2年2月並褫奪公權3年,池燿廷、羅為德分別是2年6月和1年2月。另有曾任宜蘭監獄典獄長的吳載威,以及曾任台北看守所秘書的柯書宇,一審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3. 二審理由
案件在二審審理7年,高等法院10月1日宣判,認為檢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獄官收受的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有對價關係,將王令麟、胡曉菁、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池燿廷、羅為德全部改判無罪。法院指出,公務員與受刑人往來密切、收下禮品或接受宴請,即使違反公務倫理或監所規範,也不能只憑這些就推論構成犯罪;蘇調到綠島監獄任典獄長後,對台北監獄的事務也不一定有法定職權。
4. 法律見解
高院在判決中說明,依《貪污治罪條例》,除了要證明公務員收到財物或不正利益,還須證明這些利益是為了換取特定職務行為而給,雙方也要有以職務交換利益的意思。高院強調,並不是認為本案的請託、送禮或接見安排都恰當,這些行為仍可能涉及行政懲戒或公務倫理責任,但要追究刑責就必須證明對價。王令麟當時發表聲明,表示司法程序走了11年,感謝合議庭查明實情。
5. 檢方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30日表示,檢察官認為原判決在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上有違背法令之處,判決理由也不完備,包括被告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有無對價關係的認定,因此就7人改判無罪的部分提起上訴。吳載威、柯書宇與柯的妻子吳佩瑜3人一、二審都獲判無罪,檢方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未上訴,3人無罪確定。
全案將由最高法院審理檢方對7名被告的上訴。
精華 FAQ
Q1:二審為什麼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獄官所收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往來密切或收禮不能直接推論構成犯罪。
Q2:王令麟一審被判多久?
一審依交付賄賂罪判王令麟2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二審改判無罪。
Q3:哪些人的無罪判決已經確定?
吳載威、柯書宇與吳佩瑜3人一、二審都無罪,檢方沒有上訴,無罪確定。
資料來源:中央社、聯合新聞網、公視新聞網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