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9日就民法親屬編的裁判離婚制度與離婚後權益保障舉行公聽會。法務部主張贍養費請求權在權利人再婚後消滅,與會立委及專家則認為前段婚姻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會因再婚消失;司法院也對行政院版草案的多項設計提出疑慮。
1. 修法緣由
憲法法庭2023年作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但書把有責配偶訴請離婚的路完全封死,過於嚴苛而部分違憲,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行政院與司法院都提出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把分居一定期間列為離婚事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要求對方提出財產證明,以及贍養費請求權因再婚或死亡而消滅。委員會今年4月審查時,兩院對部分條文看法不同。
2. 再婚與贍養費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說,法務部把贍養費定位為扶養,而不是損害賠償;權利人再婚後有了新的扶養關係,為避免法律關係變得複雜,草案依「乾淨分手」原則,讓前配偶的贍養義務隨之解除。律師簡榮宗與民進黨立委范雲持不同看法,認為因婚姻造成的職涯中斷與收入減損,不會在再婚後消失。范雲也主張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項請求條件。
3. 分居怎麼算
政院版規定「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即可訴請離婚,簡榮宗支持這種累計制,認為能涵蓋反覆同居又分開的情形。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連育群則表示,累計制會加重當事人舉證負擔,法院也得逐一認定分居期間,拖長訴訟,因此主張採連續制。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德、法、瑞士等國未見累計制。黃謀信表示兩制各有優劣,法務部將尊重立法院最後的決定。
4. 司法院疑慮
司法院另認為,在民法第1022條增訂財產清冊提出義務屬疊床架屋,現行家事程序已可調取稅務資料;草案新增的補償性贍養費,也可能與剩餘財產分配重複補償,建議已獲相當補償者,法院可減輕或免除給付。黃謀信回應,現行報告義務能否作為請求權基礎並不明確,所以需要增訂;兩種制度功能不同,並無重複評價的問題。
5. 其他修正
草案把因犯罪可訴請離婚的刑期門檻由6個月提高到2年。黃謀信說,原門檻過於寬鬆,刑期未滿2年但婚姻確實難以維持的人,仍可依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之訴。草案也將子女與父母的扶養順位合併,司法院擔心影響未成年子女利益;黃謀信則說,現行法下子女負擔義務排第一、受扶養權利卻排第二,合併正是為了加強保障。
這次公聽會蒐集專家與民團意見,相關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
精華 FAQ
Q1:為什麼要修改離婚規定?
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民法一律不許有責配偶離婚過於嚴苛、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
Q2:再婚後還能領贍養費嗎?
草案規定贍養費請求權因再婚而消滅,法務部支持;立委范雲與律師簡榮宗則認為婚姻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會因再婚消失。
Q3: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政院版是5年內累計分居3年,司法院主張採連續制,法務部表示將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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