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元专欄】在加拿大 種族差別法律沒有立足之地
本文以安省一宗致命車禍的量刑案為例,探討加拿大針對原住民被告的特殊量刑原則。作者認為,以種族、族裔或血統為依據給予不同法律待遇,不利於實現真正的平等與和解,主張加拿大應保障原住民及條約權利,但法律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

【大紀元2026年10月08日訊】根據一個人的種族、族裔或祖先背景,賦予不同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就是種族主義法律。這類法律沒有真理基礎,更不可能帶來真正的和解。
近期安省法院在「威爾遜案」(R. v. Wilson)中的裁決,就是一個例子。
2022年2月,原住民達里斯‧威爾遜(Darris Wilson)駕駛道奇Ram皮卡,以接近限速兩倍的速度行駛,其後駛入對向車道,撞上娜奧米‧貝弗利(Naomi Beverly)的汽車。她12歲的女兒西耶拉‧貝弗利(Sierra Beverly)死亡,娜奧米則遭受嚴重腦傷,如今需要24小時照護。
威爾遜很可能在事故前喝過酒,但法庭無法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下證明。控方要求判處4年監禁,辯方要求2年居家服刑。法官最終判處兩年減一天的社區刑罰,由他居家服刑。
加拿大《刑法》第718.2(e)條要求法官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並特別注意原住民罪犯的情況。1999年,最高法院在「格拉杜案」(R. v. Gladue)中指出,應通過減少監禁及縮短刑期,處理原住民在監獄中比例過高的問題。法院也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原住民罪犯因同一罪行所受的刑期,可能低於非原住民罪犯。
威爾遜具有《印第安人法》所稱的印第安人身分,因此取得「格拉杜報告」(Gladue report)。報告稱,他的危險駕駛源於酗酒及不健康的人際關係,而這些問題又與他成長期間和原住民文化「嚴重脫節」有關。
事故後,威爾遜開始重新接觸原住民文化,包括親近大自然、園藝、釣魚和學習傳統藥物。量刑法官表示,他的文化「曾被加拿大政府以系統性的方式從他和他的家庭中奪走」。
然而,文化和語言流失並非原住民獨有。許多移民及其後代也曾經歷文化脫節和歷史不公,包括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遭拘禁的烏克蘭裔、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遭拘禁的日裔,以及修建加拿大鐵路時工資遠低於歐洲人的華工。貧窮、酗酒、虐待和家庭失調等問題,也存在於不同族裔。
筆者認為,威爾遜因《刑法》相關規定及格拉杜報告獲判居家服刑而非入獄,原因就是他的原住民身分。僅因一名罪犯是原住民就給予較輕刑罰,本身就是種族主義。這種按種族給予不同法律待遇的做法,讓人想起南非昔日的種族隔離制度。
加拿大過去也曾以法律將原住民列為特殊類別。《1867年憲法法案》將「印第安人及為印第安人保留的土地」列為聯邦政府管轄事項,1876年國會又通過《印第安人法》。
然而,今天的加拿大已與當時截然不同。不同族裔生活在同一個現代社會,面對許多相似的社會問題。到了2026年,原住民的處境已不再具有特殊性。
原住民及條約權利可以、也應該得到保障,但不需要通過種族差別法律來實現。實現真相與和解最可靠的方式,是堅持「人人享有平等權利,不給任何人特殊特權」。
筆者主張廢除《印第安人法》,終止基於種族的公共土地使用限制和相關土地協議,停止形式化的土地致意,並修改《刑法》,取消針對原住民罪犯的特殊量刑規定。

作者簡介:
約翰‧卡佩律師(John Carpay)是加拿大憲法自由司法中心(Justice Centre for Constitutional Freedoms,JCCF)創辦人兼總裁。
原文John Carpay: Race-Based Laws Have No Place in Canada刊載於英文大紀元網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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