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6年09月26日訊】近日,貴州一護士在工作時突發腦出血昏迷,搶救10日後死亡,家屬申請工傷認定遭拒絕。當地社保局稱「(從入院到宣布死亡)超過48小時不予認定工傷」,引發爭議。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導,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茅台鎮林女士介紹,她女兒在茅台醫院工作8年,因突發腦出血去世,留下一名8歲兒子,近日,遵義市人社局作出決定,認為搶救了10天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認定工傷。

該護士的弟弟陳先生稱,其姐姐生前系貴州茅台集團茅台醫院醫學影像科護士,她的工作主要是給病人打針注射,她住的地方離醫院大約有3公里遠,平時上班有時開車有時坐公交車。

今年8月4日下午3:10左右,他接到姐姐同事電話,說他姐姐腦出血,病情嚴重。陳先生趕到醫院,看到姐姐正從急診科推出來送往樓上的神經外科搶救。

林女士說,「我在茅台醫院神經外科過道上看到了女兒,我撲上前去呼喊她,但她已處於昏迷狀態,根本沒有應答。」

陳佳佳的一份病歷顯示:「她在茅台醫院影像科上班時無明顯誘因出現頭痛、噁心,無其它不適,由同事立即送入CT室行頭顱CT,見腦室內出血,行CT檢查時嘔吐一次,逐漸出現意識障礙,呼之不應,CT完成後立即送入急診科,急診以腦室出血收入神經外科。」

她的另一份病歷載明被診斷為「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出血、急性腦疝等」,醫院同時下達了病危通知書。

當天下午4時,陳佳佳接受開顱手術,術後持續在ICU救治。8月13日,她被轉院至西南醫院,經專家診斷,陳佳佳已經腦死亡。

9月17日,遵義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搶救10天,超過法律規定的48小時時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陳佳佳死亡事件報導後,引發了輿論爭議。有人認為法規規定如此,應該嚴格執行法律,不認定工傷是合理的。但也有很多網友質疑法規規定不合理,應該予以修改,或者變通解釋。

網友說:「此事令人憤怒!護士在工作崗位倒下,人社局一紙決定書告訴她家人,你救得太久了。所以按照這個解釋,這個護士要是死得再快一點,就能算工傷咯?」「這一條挺沒人性的」「法條是死的,執行的人是活的,就不能靈活解釋?」

有知乎網友分析:「48小時」的規定是幾十年前定的,那時候,呼吸機還不普及,ECMO還沒進入臨床,一個人心跳停了,就是死了,48小時,是自然死亡的時間窗口。但是,現在情況變了,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臨床死亡被技術延後了,也就是說,陳佳佳在48小時之內,大概率已經腦死亡了,但因為家屬沒有拔管,因為呼吸機還在運轉,法律上的死亡時間被推到了10天之後。

貼文質問:「這個過了很多年還沒有改進的邏輯,就在拷問人的良心,拷問每一個面臨這種事情的家屬: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拿到工傷賠償;還是繼續搶救,可能人財兩空?」

據大陸媒體之前報導,類似案件已經發生多起,但都因法規規定為由,沒有認定工傷,引發廣泛爭議。

(記者李酈綜合報導/責任編輯: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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