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到底有多大?也許不是你所想的,看房地契上寫幾坪就是幾坪大;也不是你所看 到的,只有在外牆和大門之內才算是你家。民國 84 年 6 月頒布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後,即使你不住頂樓、不住一樓,但屋頂上的花園、地下的儲藏室、樓梯間,都成了你 家的一部分。你也可能發現,原來你多花了血汗錢買下的頂樓加蓋,法律的新規定是屬整 棟公寓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且還是違建,卻既不能改、又不能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改寫了過去數十年一般人民眾所認知的公寓四樓擁有頂樓空 間、一樓獨享地下室等房地產市場的遊戲規則,之後新建案的公設比都大幅提高了,到過 去數年房市交投熱絡,公寓、高屋齡的華廈都還是熱門產品——除了有都更的機會,「坪 數實在」也是一大賣點。

       以往的台灣社會普遍缺乏公用空間的概念,也忽視建物頂樓及地下室的實質安全功 能,「約定成俗」地任由住戶占用。公部門拿出一紙規範,在積極將頂樓加蓋、陽台外推 扣上了「違法」的大帽子後,卻又只消極等待舉報,從不主動執法,於是最後在空間中呈 現出的視覺效果,就是雜亂無章。 

       其實市場邏輯相較於制度,更能反映群眾實際的居住需求,背負污名的建築空間也未 必全然都是惡物。本章中我們跳脫律法的思維,從文化與功能的角度探討這些既存的城市 空間「黑暗面」,包括頂樓加蓋、違章建築,以及失落的空間。我們必須承認,這些黑暗 城市的一面已然是城市地景,因此何不以設計的手法,在滿足需求與法令間尋求讓庶民創 意發聲,又不破壞整體景觀的平衡點,提升城市空間的美感體驗。

鐵皮屋頂

       2012 年 7 月,熱浪襲擊全球,台北市也出現史上未見的高溫紀錄。在 7 月 9 月日至 15 日間,單周平均高溫達攝氏 37.73 度。天氣熱到爆,消暑、解熱的商機直線成長,凡 是可抗高溫的商品,就是王道。

        烈日曝曬又多雨潮濕的亞熱帶型氣候,是台灣夏季的典型寫照。酷熱對居住在此地 的人來說著實難耐,其實對建築物也是一大考驗。台灣九成以上的建築物為鋼筋混凝土 (RC)構造,但鋼筋混凝土非但不利隔熱,還善於吸熱,在室內只能藉由冷氣降溫。根 據工研院的研究,透過建築外殼進入室內的熱能中,窗戶佔 57%,外牆佔 17%,屋頂則 佔 22%;再看台電公司的分析,空調用電在居家用電中所佔比例,公寓是 32%,透天厝 更高達 48%。大家都靠著冷氣降低室內溫度,卻加劇了熱島效應,讓整座城市變得愈來 愈熱。另一方面,人曬久了會生病,房子也會。於是人要戴帽遮陽,從台灣上空垂直俯瞰, 會發現一棟棟的房子也像戴起了帽子般,屋頂都搭上了一層鐵皮外殼。

       RC 屋頂在日曬後,膨脹率可能多 達 3 至 5 公分,加上正午達到最高溫 後,熱對流帶來的雷陣雨讓水分迅速滲 入縫隙使鋼筋鏽蝕,造成 RC 劣化,伴 隨而來的就是牆壁漏水,長期下來更危 及結構本體。在 RC 屋頂沒有任何保護 的狀況下,若想延長建築物的壽命,定 期偵測和補強是少不了的功夫,但這也 意味著必須為此支出時間與金錢成本。 於是便有人想出了在屋頂上再加蓋一層 保護的聰明辦法,施工快、建材取得容易、價格不太高,鐵皮自然成了最好的選擇。

        這是最早出現鐵皮屋頂的原因。到了後來,這些加蓋的屋頂不再只是屋頂,因應住戶 需求,媽媽要曬衣,爸爸要種花,讓鐵皮屋頂與 RC 屋頂之間形成了另一個生活空間,最 後乾脆築起牆來,加蓋出另外一個房間,甚至是獨立的一戶。民國 70 年代,台灣景氣擴 張期間,房價上漲、推案增加,在沒有法令規範的情況下,許多建商乾脆直接把頂樓空間 加蓋成為商品的一部分——雖然不是用鐵皮。民國 84 年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 這些空間同樣也成了違建,造成許多頂樓的房屋所有權人莫大困擾。

       當前法令已經明文規定頂樓不得加蓋,也限制 5 層樓以下、屋齡 20 年以上建築物只 能合法增建高度在 1.5 米以內的隔雨設備,但鐵皮屋頂的市場卻絲毫不受影響,技術也不 斷演進。最早只用白鐵片或馬口鐵板材,現今已進化至加上不鏽鋼製的重力層。外層塗覆 防鏽漆加防漏膠之餘,現在更有隔音層、隔熱層的設計,也採用隔熱效果更好的塗料。建 築材料加上裝修材料的進步,讓鐵皮屋頂的機能更加完備,唯一沒有改變的,就是對整體 建築物可能造成的安全疑慮,以及對整體景觀的影響。 

       與建築物原始設計格格不入的鐵皮屋頂成了許多建築師的心頭之痛,看在外來觀光客 的眼中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從前述論點可以看出,鐵皮屋頂是因使用者的實際需求而誕 生,有其歷史脈絡,也非全然之惡。從使用者的立場來思考,一開始搭建鐵皮屋頂就不是 蓄意要醜化建築物,更非為了向法規挑戰。鐵皮屋頂所吐露的其實是生存本能所激發的創 意,是無法參與立法過程的社會底層試圖與制度對話的方式,也是群眾在面對專業凌越人 性時潛意識的批判,具備多重而深層的文化意涵。

       鐵皮屋頂其實就和藍白拖或台客一樣,展現了台灣在七○年代經濟起飛時期的草創精神,也是台灣人自信心的一種象徵。無論是法令上界定的「舊有違建」、「既存違建」, 或是「程序違建」、「新違建」,甚至「施工中違建」,都代表來自民間的生命力,因此 為了景觀考量而拆除,並不是唯一的手段。換個角度思考,既然鐵皮屋頂對這個城市的居 民來說非存在不可,而且已經是城市必然的景觀元素之一,那麼何不直接把現在個別家戶 所做的事,直接以城市地景(city landscape)的規模進行設計,創造出具有整體性、又 能與環境協調的風貌? 

       我們嘗試以台北市最早開發的街區—大同區迪化街的早期民宅樣式為範本,進行一項 兼具防雨隔熱功能,又能展現地方特色的屋頂規劃。我們發現將格局放大後,以街廓為單 位而不以個別建築屋為單位的屋頂,其實能有更迷人的表情。因為建築物本身多為長方形, 當同街區內建築物高度落差不大,以適當的材質搭成連棟式的雨棚中間鏤空,不但自然光 依舊能映入街道,甚至能為行走其間的路人增加避雨的空間。或是將同區域內的斜屋頂統 一規劃、彩繪,集合出大面積的色塊或幾何圖樣,從空中俯瞰的效果就會不同於目前每棟 建築物各行其事的混亂。城市地景與天際線,也能與空間美學的角度產生更強大的連結。

      不得不承認的是,要將這些存在已久、個別、凌亂的鐵皮屋頂整合為城市集體形貌, 需要凝聚區域的共識。在大家都要做,同時大家願意一起做的前提下克服個別的歧異,才 有可能藉由大規模都市更新的機會,以區域景觀整體設計的專案方式進行。這也正是城市 設計工作的核心意旨——將城市中的人所想要的、空間所需要的,先一步想像並進行規劃。 只有把視野放得更遠,才能讓未來的城市建築不僅更貼近人性,也更能滿足美學的要求。

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顧名思義就是違反法令規章的建築物。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至 2012 年上半年為止,全台尚未拆除的違建已超過 55 萬件,相較於 2009 年底 48.5 萬件的數量, 二年半的時間內成長了 13.4%,近十年平均年增率也在 3% 至 5% 間。這表示即使政府單 位舉報拆除的動作從不停止,但違建在台灣似乎不僅愈建愈多,還愈拆愈多。 

       因應不同的使用需求,台灣的違建種類五花八門,蔚為地方奇景。以位置而言,有完 全未經許可自行建造的全部違建,也有在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的夾層違建;或是在建築物 法定空地上(如前後左右的道路)加蓋,諸如露台、陽台、防火巷中的情況,以及最常見 的屋頂平台違建。

       一般而言,我們相信多數民眾不會明知法令有所規範,卻刻意不予遵守或是違反,只 是為了滿足對空間的需求,便以最經濟的方式自行搭建解決,卻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申 請許可而形成違建。的確,關於違建的相關規定多如牛毛,公部門不僅在法令上將違建細 分為多種不同類別,並據此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甚至各地方政府在施行細則上也有所差 異,違建列管還分屬不同單位。 

       舉例而言,依據《建築法》25 條第 1 項規定 :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 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依據以上法令解釋可 以瞭解,凡是未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或未領有使用執照而使用之建築物, 皆稱為違章建築。但同法第 97 條之 2 規定又指出:「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 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意思是建照由地方政府核發,但違建怎麼處 理是看內政部怎麼說。 

       此外,對於違建的認定,各地方政府又有不同規定。就台北市而言,依《台北市舊 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 「本辦法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 52 年本市全面普 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建及攤棚。」就台灣省而言,民國 47 年 2 月 10 日以前之無照建築, 稱為舊有違章。但在高雄市,舊有違章建物的界定時間卻指的是民國 57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的無照建物。至於新違建,在台北市是民國 53 年至 77 年 8 月 1 日間,台北市拆除違 章建築認定基準前的違章建築;台灣省的定義是凡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 之無照建築,如屬 47 年 2 月 11 日以後所擅建者,即為新有違建;高雄市則以 58 年 1 月 1 日起擅自建築之建物者稱之。

       台北市對舊違建的處理,因採取列 管緩拆被視為「就地合法」,對民國 84 年元旦以前的既存違建,則是採取 舉報拆除。高雄市則是對 84 年 6 月 30 日前的既存違建拍照備存,分年分期逐 步拆除。至於另外還有所謂「合法違 建」、「實質違建」、「程序違建」, 處理方式皆不盡相同,可以說在台灣的 違建領域裡,一國豈止兩制。 

       在早期,民眾想對自己的房子「加 工」,愛怎麼做就怎麼做,建築法規在 難以溯及既往的情況下,只要不嚴重危及結構及公共安全,遂透過各種解釋曖昧地漠視其 存在;但現在屋主對自己的房子不滿意,究竟該怎麼做、能不能做,在莫衷一是的情況下 乾脆先做了再說的心態,其實已不再無辜。甚至連熟稔法律的建商,也在取得使用執照後 以所謂的「二次施工」魚目混珠,包括陽台外推、夾層增建、中庭墊高等皆假擴增機能之 名行違建之實,當然更不可取。 雖然各種違章建築的確造成 城市風貌的紊亂,但其實違建最大 問題並不在於對景觀的破壞,而 是安全的隱憂。以最常見的屋頂 平台違建而言,屋頂空間其實與 地下室一樣,具有避難層的意義。 當公寓大樓發生意外事故,空曠 的避難層就是安置人群、等待救 援的處所,一旦蓋滿為私人使用, 避難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家家 戶戶在陽台上加裝的鐵窗之所以 違法,也是類似的道理,

       雖然有 防止竊盜的功能,但意外來臨時 也阻擋了救援進入的管道。台灣 在經歷幾次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 教訓後,又制定了《公寓大廈管 理法》,將林林總總的違建現象, 透過「共用空間」的概念、「大 樓管理委員會」的機制加以約束。 但為何民眾與建商依舊明知不應 而為之?為何台灣的違建拆除永 遠趕不上違建新增的速度?

       城市設計工作者的責任之一,就是必須從不同角度解讀違建的心態,才能減少違建對 城市發展造成的負面效應。愈來愈多的建築專業人士認同:違建的出現是因為一開始的設 計就有不足之處,無法完全符合使用者的需求,以致於使用者必須以違建的方式自力救 濟。因此如果建築本身的設計能賦予更多彈性,自然就會降低使用者向外擴展空間的動 機。 

       另一方面,過去台灣的民眾對於空 間沒有公共的觀念,想曬衣、蒔花植 草,目光所及的空地都是先佔先贏的心 態。或者為了隔熱防雨加建屋頂雨棚, 再將雨棚擴增為房舍,甚至不顧結構承 重能力不斷往上加建,枉顧住戶安全, 四樓公寓成了六樓也無所謂,其實都是 錯誤而亟待矯正的觀念。 

       在此便呼應了第一章曾談及城市美 學建立的條件。要改善甚至塑造有自我 風格的都市風貌,建立民眾對好的環境 的認知、對美的思維,以及優良的使用 習慣,都必須從教育扎根。當房屋的 價值完全以房地產市場上的邏輯來衡量 時,坪數、使用空間的大小自然是影響 價格的因素,然而安全、美學,甚至鄰 里關係等難以量化的指標,往往才是決 定居住品質的關鍵。我們可以用人性的 角度來肯定違建的價值,也可以從法律 和公共安全的角度來否定違建存在的必要,但更重要的是以城市規劃的眼光正視違建所扮 演的角色,究竟是城市發展的過渡,抑或是城市生活的必要元素,這提醒著我們在主流的 價值之外總有一種次文化,透過建築語言訴說代表庶民的、反動的力量,卻也象徵現代自 由社會包容性的可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的變化時常反映了社會變遷,法 律亦然,不啻代表著社會與群眾生活的演 進。台灣在民國七○年代經濟起飛後,工 商業發展帶動快速的都市化,大量人口湧 進城市。地狹人稠、地價飆漲的情況下, 傳統的三合院、透天厝等建築形式不敷需 求,起而代之的是四、五層樓的公寓,繼 而又有七層樓的華廈興起,高層建築逐建 成為台灣都會地區生活空間形態的主流。

        居住形態的改變,讓人與人的連結也 從過去的左右為鄰、互不侵擾,變成在一 棟建築物內各自持有不同空間,相關的權 利義務必須以新的法律秩序規範,《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的概念於焉誕生。 該法得以在兩年內快速三讀通過完成 立法,導因於民國 80 年台北市天龍三溫 暖、84 年 2 月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 火,皆因逃生通道遭封死導致重大傷亡, 引起輿論對建物公共安全的關切。但從《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 條明文:「為加強 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 制訂本條例。」也可看出當時社會上已經 為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與居住品質相關糾 紛深感困擾。

        有些法律專家認為,該法的立法目的 主要在於《民法》物權篇立體化、敦親睦 鄰法律化、管理組織民主化、公共安全入 刑化。另也有學者指出,該法的立法基本 精神在於建立住戶自治的管理制度、明確 畫分住戶權利義務、對公共生活品質及消 費者的保障。其中為了解決包括頂樓加蓋、 濫用或占用避難空間、公共空間權利及責 任歸屬等問題,該法創造了「區分所有權」 的概念——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 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 有所有權。

        因此若就建築的角度而言,該法也是 除《建築法》及相關子法之外,對建築結 構相關規範最明確的法律。從此公寓大廈 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空間,及不屬專有之 附屬建物,包含樓梯間、頂樓、地下室等, 全部視為共用部分。共用空間的增建、改 建或拆除,第一步就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同意,即使是專用部分也有諸多限制。 一方面為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物的自主行為 上了緊箍咒;另一方面消費者在購屋時, 新屋會有權狀坪數大幅高於使用坪數的現 象,民國 84 年以前完工的房子卻恰巧相 反,使用坪數可能遠大於權狀坪數。

        共用部分產權的紊亂,以及既有違建 的市場價值在買賣雙方間存在認知落差, 造成了更多民事紛爭。為了落實公權力, 營建署近期針對違章建築政策展現強硬態 度,宣示將打破過去「不溯及既往」的原 則,所有的建築物只要有違建,不分新舊 都將禁止產權移轉,此舉再度引起房市震 撼。但違建問題是否真能因此受到抑制? 仍得視相關法令修訂的進度與政府執法的 決心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