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單元12-1: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2026年9月19日

楊智傑教授,民法總則,單元12-1:天然孳息、法定孳息(2022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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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司律的一試選擇題:「2 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爾後甲因需錢,將該土地設定 抵押權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由土地所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B)果園上的水果屬於天然孳息,但因土地已經出租給乙經營果園,應由乙取得採割後水果之所有權
(C)果園上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之效力及於天然孳息,應由抵押權人優先於承租人取得天然孳息之所 有權
(D)抵押權人若認為乙對果園之經營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得聲請法院 除去乙的承租權」
正確答案是B。至於C不對的原因,就在於第863條條文說:「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必須「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但因為果實的收取權人為乙,故不在抵押效力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