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潘志生:47人案荒誕絕倫!不干預原則和立法豁免權被竄改 香港法治玩完? #潘志生 #47人案 #劉偉聰 #上訴 #珍Talk

珍Talk
4.1K 位粉絲
253 觀看·2026年2月25日
🛒🌊韓國濟州島深海寶藏 | 野生紅海參修復凝膠
【香港、台灣、中國大陸】點擊立即購買: 👉 https://lanmeiyoupin.us/products/jejuwelling-2?ref=LiangZh$en ,🎁輸入優惠碼:【LIANGZHEN】,結帳時專享15%優惠!中國大陸2盒起賣,四盒免郵!香港台灣2盒起賣,不包郵!
【美國觀眾】點擊立即購買: 👉https://lanmeiyoupin.us/products/jejuwellingredseacucumber?ref=LiangZhen ,🎁輸入優惠碼:【LIANGZHEN】,結帳時專享15%優惠!美國本土地區滿70美元包郵!
購物相關疑問請諮詢:
📪藍莓優品郵箱:[email protected]
☎️藍莓優品客服電話:+1 (800)-880-5697(美東時間 週一至週五9AM-6PM)
🙏 捐款支持珍珍 :https://donorbox.org/liangzhen
🌟我的個人網站👉https://zhentalk.com/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PreciousDialogueHK
✉️Email:[email protected]
All Rights Reserved.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Hello 大家好 歡迎來到《珍託》
在星期一 上訴庭剛剛頒布了
對香港47人案件的上訴裁決
12個罪成的被告的上訴全部被駁回
不過劉偉聰維持無罪
就是陸振師對劉的上訴都失敗了
今天到底這個判決要怎麼分析呢?
我們請了香港法治行動的創始人潘志新博士
和我們上線談一下 潘先生 你好
欣姐 你好 新春快樂
新春快樂 是的 我們和大家都是恭祝新年快樂
特別是香港的朋友更加活得開心一些
大家一定要堅持下去
沒錯
講回47人案件 其實最近這些案件都是很重要的
除了黎智英上次你也分析了
雖然是比較長 但是很值得大家去看一下
因為這個反映了香港法治的情況
47人案件更加是的
因為它涉及的47個家庭 講了幾年了
我們大家都 很多人已經放了出來
有些人還在獄中
這次這個上訴就是全部駁回的
但是劉偉聰 陸振師是入不了他的罪
你怎麼看這次的判決 好像都很為參半
是的 當然是這樣
現在新春前後 大家發覺
一連串的重大案件都宣佈這個宣判的
這個不是偶然 是一個刻意的安排
因為很多時候政權就是藉著這個節慶
就沖淡那些事件 對事件的關注
大家新春拜年 當然是很忙
但是希望港大市民不要放棄 不要忽略了
其實這幾件案件
都是對香港的意義是非常之重大的
47人案件終於出爐了
很多人就看多少人怎樣駁回
全國的判詞有170多頁 算短的了
原審那裡有幾百頁的 371個段落
你可以真的全部垃圾 不值一曬
你不需要看的 因為他未審已經知道是怎樣判的了
因為他說的那些東西 就是媽媽是女人
所以全國判詞 我主要就只著重
其實是其中的兩個段落 就是整個判詞的精髓
你只需要看那兩段 你明白那兩段的意義
你就知道那件案件是應該怎樣判
其它都是垃圾 那兩段就是判詞的第164至165段
其實那個判案書 新聞責任那裡都有說的
就是全個案件的精髓所在 摘要那裡是第13段
那裡說什麼呢 就是基本法所保障的
所謂立法豁免權和不幹預原則
這兩個是普通法原則
什麼叫做立法豁免權呢?
Parliamentary Privileges
不幹預原則就是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
就是說立法會是有一個特權
是司法和行政不可以幹預
這個就是所謂的三權分立的原則下的一些運作
或者你會覺得好笑
時至今日國安法仍然有法治嗎?
基本法還是有權的嗎?
是最高權力嗎?
還有一國兩制所謂的三權分立
是有的 真是有的
只不過是你懂不懂得去行使 怎樣去守護而已
一說到憲法問題
很多人就覺得基本法當然保障我們很多東西
我們什麼都知道 是不是
很多的權利 言論自由 三權分立
諸如此類 集會等等
但是一告上法院
很多時候就完全兩回事
名義上是保障
但是大家要知道
基本法人權法之類
以下其實是有很多的灰色地帶
不是說一刀切
是很籠統地有自由 有原則 有什麼權
你要知道你的自由去到哪裡
你的權力去到哪裡
你才懂得怎樣去行使
所以香港人一定要懂得執生
我們自己來捍衛這個法治 捍衛這個憲法
所以香港法治行動
就是在這個精神底下來創立的
我們做很多的研究
那個目的就是希望幫助香港人
和一些抗爭的人士
是更加有效和更加明智地
去守護他們的權益和香港的法治
一個很簡單的例子
如果我們上到法庭的時候
那些判案全部是那些法官自己說了就算了
他怎樣判我們怎樣接受
但是你會發覺很少人會看那個法理的依據
他怎樣說是不是真的有理
但是官字有兩個口
他們說什麼都可以
他說很多的語言的藝術
我們是不懂得去反駁的
就是今天希望用一個很深入淺出的方法
和大家分享我們對這個47人案
這個法理的問題的解讀
如果你明白了這個解讀
那你就可以看到整個案件其實就是荒誕絕倫
就是不應該起訴更加不應該入罪的
今天就要講這個東西了
好消息
韓國濟州島野生紅海參南迷優品廠家大為饋
從現在起到元宵至3月3號半月12點止
店舖滿60隻大蝦就送10隻紅海參
等於跌價85折的優惠
第30隻小蝦送5隻紅海參
一樣85折
之前購買了店舖服務的朋友一樣有份
送的紅海參會在第二個月送貨時一起寄給你
名額有限先到先得了
家族V女士57歲
利豐室關節炎超過10年
膝蓋差不多第四期
之前上樓梯要一條腿拖著另一條腿
辛苦到爆
去年8月開始連續吃了兩個月
嘩 上樓梯竟然可以左右腳自然交替走上去
邁阿密的宋女士73歲
長期高血壓加訓不好
吃了一下之後血壓穩定回正常
訓得都好了
野生紅海參採摘有據自性
數量有限
又想長期吃又不斷貨
辣味優品現在推出訂閱債
穩定送貨 吃得安心
日常保養一天一支
數號或調理期一樣兩支
訂閱可以選一個月一刻或兩個月一刻
到時自動寄出
隨時暫停取消或改份量
好彈性
有需要的朋友快點點擊
字幕下的連結或掃螢幕的QR Code
Share了我的優惠碼
Liangzhen
就有85折優惠
或直接打電話
快點行動 不要等斷貨了
你說第二點是什麼重要的事?
有兩件事 首先
說到憲法 我們很多時候
香港是法治
普通法的城市 我們是遵守普通法
大家不明白一件事
在《基本法》之後
普通法已經不是最高的法律指導
《基本法》纔是
《基本法》纔是我們憲法
《基本法》是凌駕普通法
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件事
尤其是在《國安法》之後
《國安法》不僅是凌駕本地法律
《國安法》更加是凌駕普通法案例
現在所有普通法案例
上到法庭都說這些是外國人的案例
在香港是不適用的
因為我們有國安危機
一句話就玩完了
因為《基本法》之下
普通法案例只是作為一個參考價值
所以如果你是用普通法的原則去打官司
47人案絕大部分的時間
都是花在普通法的理據那裡
就是說公不公平
我的案情是怎麼樣的
我有沒有簽過什麼脈絡無悔
我有沒有參與什麼活動
那些普通法的原則
如果你在太平盛世的時候這樣說是有用的
那你可以脫罪的
事實上來說
也都是有兩個47人案人士脫罪
李宇信和劉偉聰
但是分別的情況就是
如果你用普通法的原則
公平審訊的原則
無罪推定和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
來判罪的時候
除非你那些案情是黑白分明
一定要黑白分明的
如果你有任何灰色地帶
給那些官員上的
那些灰色地帶
就會成為控罪的支柱
如果灰色地帶
你有你說
控方有控方說
而在國安法年代底下
那些官員就一定會聽控方的
這個不對的
這個是違反公平原則的
因為公正原則是基本法原則
人權法原則
不僅是普通法的
一定要遵守是公平的
但是公不公平是由那些官員來說的
他有掌握權
我這樣判是公平的
你奈何不了我
你官字兩個口
大家都懂得這樣說
為什麼官字兩個口
因為他有裁量權
Discretion
他看你控方辯方的供詞
他衡量
我信控方多一點
多過辯方
你沒辦法的
你不可以和他爭辯的
尤其是上到上訴庭
那個原訟庭有絕大的權力
去用他的裁量權來判
這些證供有效沒效
上到上訴庭
他們會尊重原訟庭的裁量權
更加困難的
所以你用一些案情
普通法原則去上訴
那個勝訴是非常困難
如果上到終審法院
是絕對沒可能
終審法院完全不會看這些東西的
OK
所以你要明白
你判了罪或者釋了罪
所以劉偉聰判了他沒罪
一樣原則上到上訴庭
那個門檻是高很多的
如果律政司再想判他有罪
上訴庭就說原審已經判他沒罪
除非你有很堅強的證據
纔可以駁回的
所以劉偉聰最終都是無罪
就是這個意思
所以其餘的四十多人
個個都有罪的
是沒可能的
如果你用普通法的方法去爭拗
舊的社會是會有效
新的國安法制度底下
是完全無效
所以全件案的精髓
唯一一樣可以有機制勝的點
就是憲法的層面
但是那個很少人提的
很少人提的
在原訟的時候
根本沒有人提的
原審的時候
沒有人提一個最基本的基本法原則
就是什麼
就是立法會的作為
是受到立法豁免權
剛才所說的
Parliamentary Privileges
和不幹預原則
就是沒有人可以幹預的
這個是三權分立底下
得出來的一些原則
這些原則不是基本法白紙黑字寫出來的
不是的
是從基本法的條文引申出來的
是有終審法院的判例解讀了
這樣告訴我們
寫在判例那裡
問題就是我們懂不懂得去行使的意思
什麼叫不幹預原則
最有權威的判例
其實就是47人案之中的一個被告
長毛梁國雄所創立的
什麼案呢
就是立法會主席剪布事件
那時候是一件很爭議的立法
長毛就是用拉布的方式
不斷地說拖長拖長
拖長說很多話
是用拉布
拉得很長
鄭若元受不了了
他就說你拉夠了
我現在剪布
就終止了他
然後就通過立法
梁國雄最終就告上法庭
最終上到終審法院
那時候是有海外法院法官去審的
就裁定了梁國雄長毛是敗訴的
我記得這個是2014年的
就是那次採訪這件事的
很歷史性的
這個是一個判例
大家記得這個終審法院判決
立法會主席可以剪布
是不是
可以剪布
這件案件表面上梁國雄是敗訴
其實是勝訴
為什麼勝訴
因為那件案件就立下了一個憲法的原則
是一個鐵律來的
但是很可惜我們很多時候看案件
就直接看那個結果
好像那場球賽
誰贏了一比零二比零
你就沒有看到那些技術
裡面的人怎麼踢發
幾個漂亮的方法
你去學取那些技術
終院判案它有一個理據在那裡
它的理據你要學習
你只是知道那個結果沒有用的
你要學習
它為什麼這樣判呢
它教了你一個原則
那個原則就叫做不幹預原則
講得非常清楚
一清二楚的
那個原則是怎麼講的
那個判例那裡是這麼講的
終審法院裁定
基於三權分立和普通法中的不幹預原則
聽清楚
本院兩件事
僅會裁定立法會是否擁有某項權力
是否擁有某一項的權力
第一
然後第二
如果擁有的權力
就非幹預其行使方式
是二部曲
首先問一下
你是不是有這樣的權
立法會是不是有這樣的權
如果你有這樣的權
法院就不會幹預你怎麼行使
是兩步驟的
而你有沒有這樣的權
你怎麼行使
你的事我們沒有權幹預
這個就是不幹預原則
這個原則
就是47人全件案件的憲法基礎
記不記得一開始的時候
一提到立法會否決法案
初選的時候
很多人就說
這是基本法原則
沒事的
我們可以的
沒有人質疑的
沒有人質疑
沒有人說為什麼不行
好像由基本法可以的
不是罪
基本法說立法會是可以否決的
沒有人反對的
誰知道你真的做了出來之後
一個月後
律政司突然間就去搜捕
起訴
起訴的時候
硬著頭皮看
沒有人知道
原來是犯法的
原來是顛覆的
為什麼
很惡言
那時候不是合法的嗎
不是合憲的嗎
為什麼會這樣
回答不出問題
你回答不出問題的時候
就被人魚肉
問題就是
第一個回應的時候
如果真的這樣抓你的時候
首先要問的就是
是不是真的違法
他們抓我
抓我47人
是不是合乎基本法的
是不是合憲
這是第一個問題
如果你知道不幹預原則的時候
終審法院
馬道立時代所訂立的原則
你就應該馬上用這個原則來質疑他
不用被他審的
一抓了你
立刻說你們這樣抓我是違憲的
我現在質疑你
如果那個裁判官說沒有違反
那我就上訴
上訴是應該那時候立刻上訴
上訴到終審法院
然後問他
這個是不是違反不幹預原則
但是很可惜那時候沒有
那時候我們沒有用終審法院判例和基本法的原則
來挑戰所謂的顛覆國家罪
就去審了
審了一大場的大龍鳳
一定會定罪
一定是很高的刑罰
那時候上訴了
上訴的時候就開始有人提出不幹預原則
而且是一個很重要的論點
就是不幹預原則
原審的時候沒有提出不幹預原則
但是原審三個法官就有提出
因為他審理的時候一定要提及這件事
要不然就會被人挑戰
他就整個倒塌
他有提出不幹預原則
但是他就偷龍轉鳳
原審三個法官提出不幹預原則
怎樣偷龍轉鳳
剛才講過不幹預原則是二部曲
第一部就是裁定你是不是有某項權力
有的話第二項就是不幹預
但是初審就是
只是講第一項
就不講第二項
他就說第一項是我們法院有權判你立法會
是不是違憲的
他沒有講清楚你判的尺度
只是可以判到你是不是有這個權力
只此而已
不是判他有罪沒罪
是判立法會你有沒有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根據《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權力
《基本法》73條講的立法會
就是有《基本法》賦予權力
去否決財政預算案
否決任何的法案
這個是他的權力
所以這個法院只可以判
立法會是不是有否決權力
你怎樣否決呢
就是下一步了
你是沒有原則地否決
無關雲止的
這個是他法庭的權力
他怎樣投票是他們的事
終審法院是不可以介入的
這個就是所謂不幹預
但是原審法庭就是怎樣
偷龍轉鳳
講前就不講後
就說我們有權去審你
甚至判你有罪
這個是完全越篩權的
但是法院就是這樣的
如果我們抗辯的時候
不提出向他這個原則的質疑
結果判案的時候
就任由那些法官亂說
他亂說解釋這個不幹預原則
就跟你解一半不解一半
因為你沒有挑戰他
就任由他判
其實這個完全是誤導市民混淆視聽
所以他一判了這樣的時候
我就馬上這個我們香港法治行動
馬上就向司法機構發出一個投訴
我就說這三個法官是知法犯法
是明顯的誤導市民關於這個不幹預原則的
這個投訴還存檔在案的
他們還沒有回覆的
這個原審我們已經說了第一章
到上訴的時候
可行就是有這個辯方的律師
是將這個不幹預原則提出來
所以這個上訴庭也都一定要回覆這件事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原審庭一你不說他就亂說
上訴庭的時候你說了
他就魔高一丈
就將你所說的話歪曲了
當我們說憲法原則的時候
什麼基本法原則
什麼人權法原則
不行我剛才說過了
不可以只是說這個原則
這個基本法的條文是保障我們的權利的
是保障我們的作為的
一定可以的
你這樣說是沒有用的
你一定要將那個條文裏面的細節來釐清
因為那些保障你的權利
或者權利
權利或者權力都是
有些是保障
有些是不保障
你一定要懂得自己來細分
要不然就會含糊其詞
就被那些官炒了一碟來說
就是你明明有權有利
都變成無權無利
上訴庭的情況就是這樣
這次他就不只是說頭不說尾
長毛2014年那件案例
就是立法會主席有權去決定立法會怎麼執行議程
所以你知道不幹預原則
那個界線就是立法就是保障
其他一切行為就不受保障
甚至是會被人告的
原則就是這樣
所以這次我想和廣大的市民說
不需要氣餒
這次又是一次敗仗
只不過是我們在行使憲法的時候
基本法保障的不幹預原則的時候
沒有說得一清二楚
你不說得一清二楚的時候
那些官他就會矇混過關
就是亂說混淆了視聽
不行也說得到
似是而非
現在如果真的要繼續上訴
唯一可以有機獲勝的
上到終審法院
就是要堅持不幹預原則
和要說清楚那個二部曲
不再可以含糊地說不幹預原則
然後任那些官怎麼解讀
因為終審法院一早
這個2014年長毛案的時候
已經解讀了
用那個做一個準則的時候
47人案就完全不能成罪的
就是這麼簡單的事
看看後續是怎麼樣發展
好 那很簡單
潘博士都和大家說了
其實它是一個
就好像你之前都寫了文章
就說這個判決是越權越危險
所以整個法律基礎
我用兩分鐘的時候
再解釋怎樣為之越權越危險
《基本法》第二條已經說得很清楚
特區政府就是三權分立
第二條那裡說的
就有三個權就是什麼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它們各自有各自的權
《基本法》沒有說三權分立這個字眼
但是第二條那裡
就已經將三權分立了
然後其他的《基本法》條文就再定義
行政機關特首
尤其是和立法會和司法機構
它們的權力是怎麼樣
你一說到權力的時候
《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就是至高無上的
就是一個最終的權力
你的權力是沒有人可以質疑
也都沒有人可以來挑戰的
正如我們法官怎樣去判案
這個是司法獨立的權
終審的權
你政府、律政司不可以告他
因為他有這個權
《基本法》賦予他這個權
然後律政司執法起訴人
又有一個特權
是不可以受人幹擾的
他是絕對有這個權力
告誰是他的決定
是有一個絕對的特權這樣做的
法官都不可以質疑他的
同樣道理
立法會你看回《基本法》
就是賦予立法會一個立法權
這個立法權只是賦予立法會
沒有賦予法院
沒有賦予行政機關
他們怎樣立法或者否決法案
是完全由他們自主決定
無需向任何人解釋的
他怎樣判都好
不關你的事
所以如果司法機構
那個法院走去質疑他
你為什麼否決這個法案
你是違憲
哦
你這麼厲害
法院
那你來立法吧
如果你去質疑立法會
為什麼這樣立法的時候
就是說法院
就替代了立法會行使他的立法權
所以這個就是不幹預原則
就是這樣解釋的
就是說你不可以幹預
如果你一干預
你就是代替了立法會的職權
法院沒有這樣的職權
他怎樣行使他的權力
是他的事
這個就和中央政府不同
在大陸的憲法體系當中
人大就有這樣的職權
就是立法權
不僅是立法權
人大常委還有執法權的
還有解釋權的
就是說
人大常委會既可以立法
又可以作為一個法院來判案的
就是解釋法律的
更加可以執法的
因為為什麼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局
等同我們現在的終審法院和律政司
都要向人大常委會來負責的
就是人大常委會看著這個三權的
他自己有立法權
還有他的司法權
就是監察人民罪證的法院
還有行政權就是監察最高人民檢察局
所以三權合一就是這個意思
鄧小平經常說三權合一
三權合一在中國大陸就是三權合一的
因為人大常委會
就是看著你所有的行政立法的機關的
全部都要向他報道的
香港就不是
行政有行政
立法有立法
司法有司法
各自為政
每一個機關都有自己至高無上
基本法賦予他的權力的
是沒有人可以質疑
你可以推翻他
OK
立法之後
基本法說立法會的立法
是需要合乎基本法的原則的
要合基本法的
如果你不合基本法的時候
法院有權推翻你的法案
你立了你的條例
法院是可以推翻你的
但法院就沒有權說
你立法會立了一個違憲的法案
所以你有罪了
判你顛覆國家
不是判你有罪
是推翻你的法案
OK
所以如果真是正確來做的時候
譬如立法會真的否決你的財政預算案
如果你真是有本事說他這個否決
真是違憲
他們是沒有違憲的
如果你真是說他這樣做是違憲的
你沒有這樣的憲法
基本法的原則
是會給你權力去否決這個財政預算案
那你說他違憲
OK
你最多最多就是說
你那個否決的預算案是無效
你就告上法院就判他無效
那個完全案就是通過
你不可以告他們是有罪的
這個是兩回事來的
明不明白這個道理
這些如果你要我再解釋下去
很多很多的細節
很多時候我們就是
一想基本法是這樣的
第幾條怎麼說
你要想深一層
每樣東西要想深一層
所以憲法是一個很艱深的道理
你就這樣走眼看花
你就很容易被人瞞騙的了
現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這樣瞞騙大家
所以我們要挑戰它
是的 你覺得對於現在47人案件
還有一些被告和他的家人還在獄中
或者很多觀眾都是很關注香港法治
現在有些什麼話
或者有些什麼可以幫到他們呢?
首先我們香港法治行動的成立
主要的目的就是透過這些法律和憲法的研究
是希望能夠得出一些更加有力的理據
來支援香港人的守護法治的
尤其是一些維權的人士
他們47人案、支聯會、黎智英
他們仍然是為全香港人抗爭的時候
他們是需要後援的
我們作為一個後援的工作
如果他們有需要的時候
我們是非常樂意
來向他們提供我們的研究的成果
但最終當然就是要那個辯方律師作取捨
我希望呼籲向所有的被告人士
和他們的辯護律師
向他們來招手
如果你願意
我們是非常樂意和你們合作
還有兩個希望我可以告訴你
第一個希望就是
不僅是47人案否決預算案是違憲
最近知不知道記得發生一件事
香港立法會都是否決一個重大的議案
那件議案就是岑子傑同志平權登記法案
是終審法院判岑子傑勝訴之後
要求香港政府立法保障他的權利
立法的過程當中
那個法案就是同性伴侶登記這個法案
去到立法會
被立法會大比數否決的
否決了政府推行一個重要法案
那個嚴重情況就等於47人案財政預算案
否決預算一模一樣的
但結果是怎樣
否決了之後
李家超說
我們尊重立法會的否決
尊重
然後港澳辦主任就說
證明我們立法會不是橡皮圖章的
證明不是圖章
即是完全是支持立法會否決的議案
你支持立法會否決同志平權
為什麼47人案就是顛覆國家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上訴的時候
我就會將這兩個來比較
給張舉能他們的終審法院看
張舉能自己也是這樣確認了
1月的時候
兩個月前
在法律界人士的年會發言的時候
其中有一個說話
大家忽略了也看不到
他確定了
立法會怎樣行使他們的權力
我們法院通常是不會幹預的
他說這句話其實
就是為立法會否決同志平權
那件事來說行
和解脫
但無意中和47人案
支持了我們的論證
不幹預原則
張舉能自己承認的
在年會那裡
我們法院通常是不會介入
你有興趣看回1月份年會的時候
張舉能的說話
傳媒也好像有報導這句話
但直接對47人
如果上到終審法院的時候
就要用他自己說的說話
質疑張舉能
你這樣說
是不是真的
現在我們要你來推翻我們的定罪
還有希望的
我們要懂得怎樣行使我們的權力和權利
多謝潘志新博士和大家詳細分析
如果大家對這些法治的問題
想去表達自己的意見
記得幫我們留言或者轉發
因為現在法律界是越來越需要
更加多人出來指出這個法律的漏洞
多謝潘博士
我們下次節目再見
多謝 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