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問長袖善舞的馮侖 | 白手起家神話|侵佔國資原罪|(20260118第904期) #人生百態

蔡慎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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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侖 #萬通 #國壽康養社區 #虛假訴訟 #國資流失 2025年11月16日財新報導「國壽康養社區」股東糾紛羅生門,掀馮侖與萬通爭議。資料指其源自1991年兩國企聯營公司,1992年以「三無決議」剔除國企股東,疑偽造簽名印章,將國資私有化並藉國企信用撬動貸款與利潤。後又涉4,248萬資金轉移、虛假訴訟與撤案疑雲,司法文書揭示治理失衡與責任鏈,真相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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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慎坤:獨立時評人、專欄作家。鳳凰網連續多年“十大最有影響力名博”,天涯社會連續多年“十大最具影響力博主”。時評話題涉及囯際政治、中國政經、高層動向、社會熱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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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千鳴真親戰
馮侖是怎麼將國資去爲己有的
2025年11月16日
財新發布了一篇
名爲《國壽康陽社區
羅生門股東糾紛的背後隱情》的報道
再次將馮侖和萬通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說到萬通
很多人會想到當年
名聲大噪的萬通實業
以及創始人馮侖
但卻少有人知道萬通實業的前身
實際上是一家國企
名爲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
聯合開發總公司
關於這家公司的起源有兩個版本
版本意爲馮侖自述
1991年
馮侖等六人各自湊了約三萬元
註冊了一家註冊資金一千萬元的皮包公司
在這個版本里
幾位創業者白手起家
洋溢着個人奮鬥的正當性
另一個版本來自馮侖老友
據一位自稱瞭解內情的馮侖老友
向媒體透露
馮侖收集了他同學的黑材料
威脅他的同學把這個公司辦到他名下
這家公司就叫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
聯合開發總公司
那麼這家公司究竟是一個
私人集資註冊的皮包公司
還是一個通過非常手段
從國有系統轉到個人名下的國有企業呢
想要弄清楚這個問題
先來看一份33年前的工商資料
1991年8月
北京經濟開發中心和吉南開放集團公司共同發起
並註冊了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開發總公司
後變更爲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聯合開發總公司
性質爲全民及國有聯營企業
註冊資本1000萬
雙方各佔50%股份
根據當時的銀行資信證明和驗資證明顯示
公司於1991年8月26日投入1000萬元人民幣
投資形式爲現金
款項由股東之一的北京經濟開發中心投入
其中500萬元爲北京經濟開發中心
代另一股東吉南開放集團公司投入
由此可見
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聯合開發總公司
從創立之初就是一家
由兩大國企投資的國有聯營企業
那爲何這樣一家國企
最終卻成了馮倫口中的
由私人集資註冊的皮包公司呢
公司的工商資料中
有一份1992年的董事會決議
內容爲將兩大國有股東剔除
更換成個人股東
並將國有聯營企業變更爲集體所有制
而從法律角度來看
這份決議堪稱一份三無決議
亦無合法授權
董事會應有兩大國有股東
北京經濟開發中心吉南開放集團委派
該決議完全沒有兩大國有股東的公章
或授權文件
意味着原所有權人完全被排除
在事關自身重大權益的決策之外
二 吳真實異此表示
兩處原董事長簽名筆跡比對不一致
簽名造假如果屬實
這不僅僅是程序瑕疵
而是涉嫌僞造公司文件
盜用公司印章的犯罪行爲
一份基於僞造簽名的決議自始無效
他實際上是
我是當時是代表這兩家股東
這兩家沒蓋章
然後我這個董事不知道
我沒有簽名
你就把這個事情變成國有資產
你讓他知道
你已經違法了
三無事實依據
決議以股東實際投資未到位爲由
剝奪原股東權益
這個理由與公司工商資料中的
驗資證明等
原始材料相矛盾
此理由是否成立
應有獨立的審計報告或法律裁決
作爲依據
而非有意圖接管公司的一方自行認定
這構成了單方面強制性的侵奪
這樣不述迷離的變更操作
讓人不得不懷疑
一 國有資產是否被非法侵佔
1992年8月那份關鍵的
董事會決議及簽名
其真實性合法性究竟如何
工商資料顯示
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聯合開發總公司
2012年被正式註銷
實際上公司自1992年變更發生後
就無實際運營
1994年
海南萬通實業有限公司成立
後改爲萬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馮倫任法人和董事長
先用非常手段變更企業性質
然後註銷
最後原班人馬再成立新公司
將原企業資產一步步變爲個人所有
是否構成侵佔國有資產
變更後公司的資產最後又進了誰的口袋
二 國有背景是否提供了信用槓桿
馮倫在媒體上津津樂道的
八棟別墅項目中
其賴以撬動1300萬銀行貸款的
核心信用
是否就是這家國有聯營公司
這本質上是否在利用國有企業的平臺
信用和可能存在的資產
爲個人牟利
當時農高頭的公司性質寫的是聯營
如果沒有兩家國有聯營
你就貸不到款
那麼這個理論上來講
這兩個國有股東是給你背了書的
三 第一桶金歸誰
馮倫在媒體上稱
其通過此項目賺取了300萬利潤
但工商資料顯示
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聯合開發總公司
變更前完成了五個項目的商品房銷售
實現純利潤1200餘萬元
那麼這筆鉅額利潤
最終是否直接成爲了
馮倫個人的原始積累
這其中是否涉及國有資產的收益
被私人侵佔
四 爲何急於註銷公司
工商資料顯示
海南農業高技術投資聯合開發總公司
成立一年多後
由於業務開展不順利
當時就責成相關人員將公司註銷
馮倫爲何急於註銷
沿公司成立新公司
是想將資產徹底轉移
產權徹底自由化
還是想掩蓋之前違規違法的操作
將法律風險切割呢
這段充滿疑點的國有企業性質變更時
這一系列涉嫌違規違法
卻被渲染成白手起家創業時
馮倫先生是否可以給公衆一個交代
真相是否有到達的一天
我們拭目以待
被實際控制的三亞萬通健康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一筆涉及4248萬元的鉅額彙集定金
被多名購房者
合作央企以涉嫌合同詐騙罪
挪用資金罪
職務侵佔罪等罪名
向三亞市公安局報案
三亞市公安局隨後出具了立案告知書
認爲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予以立案
事件曝光後引發輿論譁然
但案件自2021年立案後
再無任何後續進展
那麼
馮倫究竟是怎麼轉移和侵佔國有資產的
這其中有哪些見不得光的內幕操作
究竟又是誰幫他撤的案呢
2018年11月2日
在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情況下
馮倫實際控制的新養智也發展有限公司
三亞萬通向三亞萬通發出付款通知書
稱根據馮董指示
要求將4248萬元支付給上海忠誠永新投資中心
同日
三亞萬通將4248萬元以往來款名義
電匯至上海忠誠永新賬戶
受害人的報案材料中指出
三亞萬通與上海忠誠永新之間無任何業務往來
忠誠永新股東或是實控方爲
上海忠誠聯盟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而馮倫是該公司的董事
也就是說
馮倫早已預謀通過其關聯公司
實際佔有了本應退回給受害人的會籍定金
2017年
多名購房者爲獲取購房優惠
與三亞萬通簽訂入會申請書
並繳納了會籍定金
約定一年後退還
2018年1月15日
項目開發主體國壽三亞健康投資有限公司
委託三亞萬通代理銷售樓盤並貸收房款
款項到賬後
馮倫卻私自將這筆資金轉走
導致國壽三亞及衆多購房者最終無法收回款項
2021年6月18日
國壽三亞以馮倫侵吞國有資產涉嫌貪污罪
職務侵佔罪向警方報案
並進一步指控馮倫爲掩蓋侵佔事實
授意下屬做假賬
將資金轉移計爲利潤分配
但公司實際上從未進行過利潤分配
就在受害者紛紛報案
國企憤怒控告
網絡輿情洶湧之際
馮倫讓他實控的新養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陸續與部分受害人簽訂債權轉讓
代付子公司三亞萬通欠受害者的彙集定金
從而使新養置業反過來成爲三亞萬通最大的債權人
與此同時
馮倫於2021年10月將自己在上海忠誠永新投資中心的董事職務變更
退出了董事會
新養置業是三亞萬通的最大股東
馮倫同時是三亞萬通和新養置業的法人
和實際控制人
馮倫將債務進行內部轉移
目的是什麼
緊急退出上海忠誠永新投資中心董事職務原因又是什麼
馮倫將一起涉及刑事犯罪的對外債務
轉化爲集團內部的民事債權債務糾紛
是否企圖江水攪渾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進而掩蓋犯罪事實呢
那麼這樣一起刑事案件最後爲何不了了之
到底是誰幫馮倫撤的案
馮倫作爲一個公衆人物
涉及性質這麼惡劣的刑事案件
對受害人、對國企、對公衆是否應該有個交代呢
道德缺失導致三亞萬通公司治理亂舉
司法文書皆是關鍵責任鏈條
過去三年
一連串圍繞三亞萬通公司的法律爭議不斷進入公衆視野
從股權轉讓、內部治理到多起訴訟與舉報
司法機關發佈的多份裁判文書逐漸勾勒出事件的關鍵線索
虛假訴訟、程序瑕疵、信息隱瞞與治理失衡等問題
使公司陷入長期動盪
事件的真相也隨着法律文件的公開逐步浮現
國受三亞健康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莊某事件
最初因國有資產流失被媒體放大
然而
2025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已明確
國受三亞起訴的
關於莊某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國受公司的商業機會的問題
法院不予支持
其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三家公司與莊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是否應當向國受公司進行賠償的問題
法院認爲缺乏事實根據個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並駁回了國受三亞的再審申請
裁判文書的明確結論否定了此前流傳的核心指控
也說明早期敘事存在惡意誤導
2020年6月24日
馮倫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隱瞞事實
通過仲裁手段轉賣三亞萬通公司股權
馮倫擅自操作的股權轉讓事件成爲整個爭議的起點
司法材料顯示仲裁材料存在虛構員工信息
馮倫仲裁庭審現場欺騙仲裁員
編造證據材料爲蓋公章的原因
公司可以改章嗎
因爲現在疫情期間不方便
期間有一個自己就轉職的人
正在出點狀況
他在老家
所以我們轉職的可能改章不正當
對於此次股權轉讓
馮倫也並未召開合法有效的股東會
對重大資產處置未披露
股東事前毫不知情
根據公司法股權爲核心資產
其處分必須經過真實合法完整的程序
該事件暴露出嚴重的治理缺陷
2021年起
股東的股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被法定代表人馮倫非法轉讓後
採取了一系列保護措施
馮倫於是發起了三次圍繞公章的惡意訴訟
2021年3月25日
馮倫爲了奪取三亞萬通公章
通過實際控制公司
問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同時擔任三亞萬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隱瞞股東混淆事實
同時原告和被告律師均爲馮倫委託
以萬通投資控股公司列原告起訴三亞萬通公司
停止使用萬通字號
以此來達到重克三亞萬通公章目的
2021年4月25日
馮倫爲了奪取三亞萬通公司公章
通過三亞萬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之便
虛假訴訟以三亞萬通公司名義起訴莊某
返還三亞萬通公司公章
法院認定無事實依據予以駁回
2021年6月16日
馮倫爲了達到轉移三亞萬通股權目的
明知三亞萬通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總經理府某保管
並利用其法人身份之便
在沒有公司蓋章的情況下
以三亞萬通公司爲原告起訴莊某
返還三亞萬通公章
法院認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三起訴訟的共同點爲
一 均由法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發起
二 訴訟目的與公司治理實際不符
三 訴訟雙方律師均由一方委託
法院審理認爲結構異常
反映訴訟工具非異常實用
2021年9月16日
馮倫爲了進一步惡意報復股東
罔顧事實併發起惡意訴訟
這起涉及30萬元的借款返還案件中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查明並裁定
馮倫借用永浦耐基特實業有限公司之名濫用訴權
惡意訴訟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支持了該判決
駁回了永浦耐基特再審申請
相關主體還先後多次舉報公司股東
涉嫌侵佔公司財產
但經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審查後因證據不足
舉報內容與事實不符等最終被退卷並撤案
從中院的惡意訴訟認定到最高院的終審判決
以及多次駁回的訴訟與撤案處理
三年內司法機關的連續否定
形成了一條完整且清晰的法律事實鏈
事件暴露的不是簡單糾紛
而是惡意事件的製造者馮倫道德缺失
司法程序濫用導致公司治理失衡
給企業發展帶來深遠的衝擊
給首發者的生活帶來無限困擾
同樣也給企業經營者提供瞭解釋
馮倫虛假訴訟涉嫌是犯罪爲何得不到嚴懲
2021年7月
馮倫持有99%股權的
楊浦耐基特實業有限公司
以需要返還借款30萬元爲由
對莊某以及三耀萬通
健康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了訴訟
這個案件以耐基特公司敗訴終結
但法律專家同時認爲
馮倫操控公司進行惡意訴訟
亦涉嫌虛假訴訟
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21年該案件的一審中
海南省楊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莊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耐基特公司是同意案
涉30萬元借款
已經轉移由三耀萬通司負責償還給耐基特公司
正因如此
耐基特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
其自2018年5月6日起至起訴日止
曾向莊某主張過要求償還案涉30萬元的借款
支持了莊某的上訴請求
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法院同時認爲馮文借用楊浦耐基特實業有限公司之名
濫用訴權
惡意訴訟
2022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駁回了楊浦耐基特再審申請
我國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了虛假訴訟罪
罪狀表述爲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犯罪
相關司法解釋又對何謂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
做出了進一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
是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多名法律專家認爲
當三亞萬通公司向耐基特公司支付30萬元集利息後
莊某欠付耐基特公司的債務已經全部清償
逢倫只是耐基特公司隱瞞了債務已經清償的事實
仍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莊某返還借款和利息
符合我國司法解釋規定的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的情形
該案已經有人民法院立案
並開庭審理
做出判決
妨害了司法秩序
因此
逢倫在債務消失後指示耐基特公司起訴莊某還款30萬元的行爲
已經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屬刑事犯罪
逢倫涉嫌虛假訴訟並非個案
2021年底
耐基特公司以存在1000萬元借款爲由要求還款
並對三亞萬通公司提起訴訟
該案原告和被告代理人均爲逢倫授權委託
三亞市城郊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
認定耐基特公司僅憑銀行轉款憑證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證據不足
逢倫同時作爲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庭後代表三亞萬通確認債務屬於雙方代表行爲
構成利益衝突的自我交易
逢倫未經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進行確認
屬於越權行爲
並因此駁回了耐基特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在公司法層面構成典型的自我交易
與雙方代理
在訴訟法層面構成典型的濫用授權與虛假訴訟嫌疑
嚴重違反忠實義務
在商業倫理與行爲層面是通過操控程序達成實質非法目的
根據兩高解釋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訴訟
或多次以捏造事實訴訟的應從重處罰
逢倫的這種行爲不僅僅是惡意訴訟
其濫用司法資源
妨害司法秩序的背後可能涉及的損害公司及他人利益
虛假訴訟等刑事責任
更應引起相關股東和監管部門的警覺
如若不嚴懲
其必將繼續踐踏公司法人獨立性和治理規則
褻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