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現存的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漢謨拉比法典》

法律無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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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觀看·2024年10月8日
大約公元前19世紀初
滅掉蘇美爾人的阿摩利人
以巴比倫成為首都建立了巴比倫王國
前幾代國王業績平平
但第六代國王漢摩拉比很是厲害
即位後立即就統一了兩河流域
建立起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成為古代西亞奴隸制國家的典型
漢摩拉比非常有才能
他進行了軍事改革
建立了一支龐大的常備軍
給士兵以土地
使士兵只聽命於他
他每天勤於工作
處理各種案件
為了便於管理
他就讓臣下把之前的法律條文都收集起來
再加上已形成的社會習慣
編出來一部法典
漢摩拉比又命令把法典上的內容刻在石碑上
矗立在神殿上
這就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
漢摩拉比法典
1901年
一支法國考古隊
在伊朗的蘇薩
挖出了一根黑色玄武岩的大石柱
這根石柱已經斷成三截
但拼起來還是完整的
石柱兩米半高
它的上方刻著兩個人的浮雕像
一個坐著
右手握著一根短棍
另一個站著
雙手打拱
好像在朝拜
這是漢摩拉比王
站在太陽和正義之神沙瑪神面前
接受象徵王權的權標的浮雕
以宣揚君權神授
王權不可侵犯
石柱的下部
刻著用楔形文字記錄的法律條文
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這部法典的內容
在漢摩拉比法典中
奴隸處在社會的最底層
法典明確規定
奴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或工具
因此
奴隸毫無權利可言
稍有過失就會受到嚴重的懲罰
或者乾脆被賣掉
甚至是處死
奴隸的買賣在當時是一種較普遍的現象
此外
法典中提到了兩個法律階層
一是人
稱為阿維魯
指上層貴族和擁有土地的自由民
一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隸的人
稱為牧神跟奴
他們的法律待遇很差
但擁有某些法律權利
如果一個阿維魯
傷害另一個阿維魯的眼睛或骨頭
該犯要遭同樣的懲罰
但是如果一個阿維魯
傷害了某個牧神跟奴的眼睛或骨頭
則該犯只需賠一馬納約重505克的銀子便可了事
而且
如果只是打掉了這類人的牙齒的話
那麼僅僅只需要賠償三分之一馬納的銀子
這個就是漢摩拉比法典
最著名的原則之一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這個原則很原始
在規定對確定的傷害行為進行賠償時
法典並沒有規定經濟上的懲罰
而是追求報應的正義法則
量刑直接與相應的罪對應
是同態復仇的縮影
如
挖去別人的眼睛
也要被挖出眼睛
打斷他人的骨頭
也要被打斷骨頭
如果為別人建房子時沒有正確施工
導致房子倒塌砸死了房主的話
那麼判處建房者死刑
如果壓死的是屋主的兒子
那麼這個建房者的兒子應被處死
這個原則的出發點
是因為美索不達米亞人頒布法律
主要是為了制止爭鬥
維持穩定
他們以為
一個總想採取暴力手段的人
如果記住不論他怎樣加害於人
都會受到法律同樣的處罰
那麼他也許會不再施暴
另外
他們也清楚地認識到
懲罰只有訓誡無情
才能受到威懾效果
這一觀點使得他們必然對有無實質意義的動機問題不予考慮
因為調查犯罪細節和犯罪動機要花費時間
況且
如果罪犯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那麼這就會使真正蓄意的罪犯
有可能逃脫法律的懲罰
法典另一個著名的原則是讓買方小心提防
比如規定
任何在沒有證人或者合同文書的情況下
如果與他人的兒子或者奴隸出購買東西的人
或者為此負責的人
都將被視為盜賊且判處死刑
這個讓買方小心提防原則
看上去不像是法律
其實也同樣是為了制止爭鬥
維持穩定
因為買方知道自己沒有權利
如果他去取鬧
馬上就會受到懲罰
所以也就不鬧了
然而在判定一個人有罪或無辜時
法典卻使用古老的審判法
即判處被告跳到河裡
如果沒有沉下去則表明他無罪
如果沉到河裡則有罪
不過
審判通常是用情景嚴重的罪行
如巫術和通姦
因為這兩項罪
最有可能破壞巴比倫社會的穩定
漢摩拉比法典向我們展示了
古巴比倫社會的生活情景
其宗旨是維護奴隸主利益和政權穩定
也正是依靠這部法典
漢摩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社會
成為古代東方奴隸制國家中
統治最嚴密的國家
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條文
不僅被後起的賀梯
亞述和新巴比倫等繼續使用
而且還通過西伯來語
對西方法律文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時至今日
它仍然被視為世界上重要的古代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