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高虹安涉貪被起訴 無悔意恐重判?|洪士傑律師、游毓蘭、于北辰|廖筱君 REAL TALK真實對話_20230818

REAL TALK 真實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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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廖筱君
來賓:
1.台北市議員苗博雅
2.政治評論員李正皓
3.桃園市議員于北辰
4.台北市議員李明賢
5.國民黨立委游毓蘭
《REAL TALK真實對話》,是一個引領創新、獨一無二的政論平台;超越藍綠、超越意識形態,掌握瞬息萬變的國際局勢,看見台灣在全球的定位和角色,在區域安全與民主聯盟可以發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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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我先跟各位說明一下
報告一下
那現在的
我們如果按照職務來分
其實議員的部分定罪率蠻高的
幾乎定罪率都起訴就定罪
那現在立委的部分呢
我們查了三個
就是說
真正有判決的其實是99年
金門法院判的吳承典 吳立委
那第二個是李慶華立委
第三個是關渥暖立委
但是因為李慶華立委跟關渥暖立委
他沒有真正判下來
他們就不管是不見了或是跑走了
所以沒有一個
沒有一個實質的一審判決的認定
但是呢
我們如果說從臺灣各地的議員
縣市議員不論
這個層級幾乎都有判
判下來如果認了
刑度都相對的可以商量
但是如果不認的話
刑度都7年以上
那我這邊舉一個例子
譬如說
剛才主持人有提到的
潘懷中市議員
他是市民地院110年的一個判決
那他是
也是一樣
共同利用職務詐欺取材罪
他判四個罪
那各處有期徒刑一年11個月
褫奪公權5年
那因執行刑是2年
緩刑是5年
那換句話說後面那四個是重點
緩刑5年不用進去關
但是呢
這個部分呢
他也沒有褫奪公權
但是他自己好像是辭職了
至少是辭職
那剛才主持人也有提到
嘉義市議會的議員戴福
他是111年判
他的案號是
111年數字的238跟419號
那這個部分呢
他判的其實10年6個月
10年6個月 褫奪公權5年
10年6個月
這個很重
那我們剛才提到的
就是唯一一個那個
立委的案子是無成點的案子
他是金門地院99年上訴是第29號
他是無罪
那等一下我也可以跟各位分享
無成點的部分
他無罪的一個法官判決的理由
那那個理由到現在
會不會被維持
其實我覺得很有討論的空間
那你覺得就剛我所講的
高虹安會比較類似像是潘懷中
他繳回不罰所得
然後就判緩刑
還是說對未來法官來講
從北檢起訴之後
他判有罪的機率很高
會像是戴琳一樣
現在北檢起訴他之後
認為他辦後態度不佳
感覺到戴琳
當時也被檢察官認為辦後態度不佳
他會變成像戴琳這種情形嗎
遭到重判嗎 律師
我想在法官那邊
有兩個層次要考量
第一個是不是有構成犯罪
因為其實這個
我覺得在法條適用上
我跟各位先補充說明一下
其實他的法律都同一條
貪污治罪條例
那但是為什麼會在立法委員跟司議員
會有不同的適用
其實這個部分
我覺得是很有討論的空間
那再來就是說
第二個層次罪行的部分
類似案子我們看到
如果你有認罪
然後有繳回所謂的犯罪所得
其實當然要是個案
都可以讓法官對你這個部分
來加以審酌你的良刑的部分
有沒有反刑可以給予
那因為反刑的一個判決
一定前提
大部分的前提是說
你有認罪
然後有悔意
然後有繳回犯罪所得
好 這個遊教授
你是不是對這個事情有你的見解
對 因為這個戴琳
其實是在7月25號 26號
才一審判決
判了重刑
那當然戴琳雖然我們感覺上好像
經常在新聞上看到她
因為她父親後來過世了
當然她父親也是
在她這個詐領案裡面
扮演關鍵角色
我們當時還看到她戴著這個
腳鐐 手銬
去奔喪的那個狀況
其實我們在
那時候我人在立法院的
司法法制委員會
那我其實對這個案件
不是對她的案件有關心
而是對於受刑人
或是被
就被告 在押的被告
他有一些這個
這個人情世故上的
奔喪的這種權利啊什麼
我們有進行一些瞭解
那但是戴琳
還是有可以上訴的空間
那第二個我要說明的是
其實對於高虹安的涉案的
這樣的一個起訴
我個人對於她的整個內情
其實我還沒有看到起訴書
現在看到的是
我們有很多媒體的報導
但是媒體的報導
其實去年在選前
當時就是沸沸揚揚的
沸沸揚揚
我那個時候
也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裡面
我也特別關心的一點是
我們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的第一項
特別講到
叫做偵查不公開
那為什麼有這麼多的細節
全部都被揭露了
那當然這裡面也有出現是
比如助理他可能
當時為了要反映啊
他各種還有
他們自己就交給媒體啊等等的
但是我是比較希望
就是說在我們整個
這個訴訟制度上面
這個在刑事追訴的過程之中
每一個人都在
我們這個叫做
至少程序正義一定要固守
所以高虹安
如果你從這上面
當然他用這個詐取助理費
每一個人都會去參考
就是思考到說是議員
已經有很多人在押
現在好像還有人在押的
那當然也有
也有我們覺得不可思議的
大家也會講
潘懷中怎麼也會有這個
可是我們也看到潘議員
就迅速就達成認罪
然後也有個這個
緩刑的宣告等等的
所以在這幾天
等到高虹安被起訴之後
我們看到這個
媒體的整理之後才知道
立法委員其實被定罪的還是不多
不多的原因是他
就是他把他當成是一個
憲法的層次
而且我們說真的
立法院對於我們的公費上面
這個並沒有什麼東西都要做核銷
這樣公務員幹太久了
這個從1980年
從這個警大畢業之後
我就當公務員
所以不好意思
他們所講的這一些
不管是在議員層次
或是過去立法委員這邊
曾經有過的這些傳言
我個人完全不敢碰
因為我們自己
餘北辰餘將軍跟我一樣
我們一直頻頻點頭
為什麼
就在前幾天我們就看到
你知道那軍人
比如說去年這個
韓玉平的
韓玉平的那個
就是隻要談到這個公積金的使用
他很小心
我們還有這個
有一個金防部的參謀長
7999塊的洗衣機
判了多少年
12年半
一樣
那我們也曾經有過警察局長
我出國的這個機票
可以是商務艙
那這樣我把他換成
換成兩張經濟艙
讓我太太陪我去
一樣貪污
所以我是
我跟餘北辰一樣
我們就是在這種
框框條條很多的
非常嚴謹的
所以我是不會做的
你的意思是說
你不會做像高虹安這樣的行為
不可能
我是不會這樣做
但是其他人怎麼做
我也不知道
但是這個我相信就是起訴之後
就是正式進入公防
那檢察官起訴有他的
有他的目的性
但是我覺得到
我們的法院的整個訴訟的過程
要看到纏訟多年
我們就以彭百顯
彭百顯他在當南投縣長的時候
以921震災什麼這些的
當時也說他什麼
對於可能有貪污治罪條例的
他也有詐領助理費嗎
他不是
我是說用貪污治罪條例
雖然這麼重的
可是他纏訟了11年之後
他也是背叛無罪的
所以我相信就是說
高虹安他現在真正有
我覺得每一個人
就是不管是在中華民國
就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
都不必自證己罪
都有權自己為自己捍衛
那我們就祝福他
只能這樣子
但是就是儘量努力
來來兩位都要發言
餘將軍跟鄭浩
剛好律師在這邊
也就是說其實有很多民代
像我們自己也是民意代表
民代之所以有的會判了10年以上
有的只判2年
那為什麼
因為用的法條不一樣
如果你的犯意良善
就是說像很多像潘白中
為什麼判得輕
我會有去瞭解一下
因為議會每個月給他
2萬塊的選民付費
他用完了
他用光了不夠了
所以他才用這種方式來
那他的這些錢事實上
也是用在跑紅白鐵選民身上
他不是拿去自己洗頭
或者是買東西
他是因公
但是呢不對
要公款法用不是公款公用
所以潘白中他把這些錢退回去之後
才會用什麼
用偽造文書的方式來判
才會判這麼輕
如果是用貪污之罪條例
就是7年開始
最輕7年開始
那我剛纔有委員講到了
兩位將軍我都認識
那都是我戰爭學院的同年班的同學
兩個都認識
兩個的案例完全不一樣
韓玉平韓將軍
他是在花房部擔任參謀長的時候
漢光飲食加菜金
多了2000多塊錢
他覺得這個怎麼辦
我們軍中跟公務員一樣
要百分之百核銷不能繳回
所以他就把這2000多塊錢
併在主觀運用金裡面請了部署
因為漢光飲食我們都在軍中
那部署在家裡面也很
這個家人 眷屬
眷屬在家裡面也很辛苦
他就把這個指揮官副指揮官
參謀長主任的眷屬都請來
然後把這2000多塊進去
再加了1萬塊就一起把它核銷掉
他是因為這樣被告用途別
沒有按法用
那個漢光飲食加菜金
必須用在官兵身上
你怎麼用在眷屬身上
他是因為這樣被起訴
後來他當然犯意
我就講犯後沒有悔意
他為什麼被判這麼重
被判四年
2700多塊被判四年
結果他面對法官的時候
他就跟法官講
我就是軍人
對 我就是軍人
我沒有錯
這法官你胡鬧
我就是這樣
那當然完蛋了
這本來可以輕判
真的他那個案子本來就是偽造文書
這就輕判了
曾經有一個上士一個司官長
他在植耕
每植耕我們會有個點心費60塊
那天四天他沒有植耕
他生病感冒沒有植耕
可是他覺得按照表定我有植耕
他就找了一個朋友去幫他帶
四天64240塊
被起訴
對 後來他認罪
他說我真的是一時貪念
我240繳出來
他又罰了多少錢
他被判一年多
那這一次那個金防部的參謀長
完全不一樣
那也是我在醫院同齡班的同學
他那個洗衣機7000多塊
他是把他帶回家了
他是找貨運把他運回臺南的家
從金門運回家
對 運回家之後被人家檢舉
檢舉之後他犯後沒有悔意
他又去買了一臺一模一樣的洗衣機
放到金門的朋友家
說如果檢察官來問你就說
我這個洗衣機從來沒有帶回臺灣
一直放在你這邊
放在你這邊幹什麼呢
我在金門休假的時候
我的軍服要洗都到你這邊來洗
然後每個月還付你電費
這檢察官心裡想
你這完全是你把檢察官當傻瓜嗎
對 然後經過了幾次詢問之後說
你認不認罪
我不認罪 我就是沒有
最後才判了12年
所以我覺得犯後的悔意很重要
還有你犯這個案子的態度
你是真的因為不夠用了
還是像高虹現在是因為
他的立法院的7萬多塊沒有用啊
每個月立法院是
我們議員才2萬
他有7萬9千塊
立法院撥給他的
每個月7萬塊的問政費
他們發現是他有用
但是都沒有用在公務辦公室上
不是用在選民服務
或是公務服務裡面
他是用這一點
公基金或什麼基金來用
所以檢察官說
那你為什麼不用這個
這個不是你個人所得
像我們議員所拿到2萬塊
這不是我的所得
這是要用來租房子 付水電費
然後做選民服務的
那不夠怎麼辦
我們就自己貼啊
就自己貼 不可能說
今天叫議員一個人
交500塊5000塊出來
7萬塊你要用在辦公室
整個選民服務
其實都不夠了對不對
那律師也要不要回應一下
根據這個遊教授跟於將軍的部分
我覺得我先回應於將軍好了
就是說現在有關於犯後態度
或者是法官在量刑的時候
當然會考量整個案件
不管是從個人的背景
個人犯後的情節 違法的程度
那對於公款
有用到公務的用途上面
我相信這個在量刑上面
法官一定會加以審準
那所以說於將軍
剛才所分享的這個部分呢
確實是某些案件 輕判
或者是說法官只是跟他講說
就像潘懷中這個案子
就是還是給他一個機會
這確實是我們看類似的案子裡面
有這個傾向
你說有可能會給他這個機會
法外無辜人情嘛
其實是還是要
有穩意 對 有穩意
可是剛剛特別提到是說
潘懷中的案例
到最後是以偽造文書
其實跟貪污治罪條例又沒有關係
才獲得緩刑 是不是
這個部分其實潘懷中的狀況也比較
如果說我們把他類型化
他也是屬於以供
以人頭去冒領公費
那判決裡面其實有4到5個人頭
那這個部分是由一個
我姑且說是白手套
去跟人家協調說
你當人頭提供存摺
那匯進去
所以在判決裡面其實有一段界定
所謂公費助理補助費的定義
他說公費助理補助費
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
也不是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
應該全部全額支付給實質上
擔任公務公費助理工作的人
所以這個部分
其實法院還是有針對那個公費助理補助費
應該怎麼用去做一個定義
做一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