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變爆閃燈 交通部說裝了有危險 內政部說裝了更安全?|邱顯智

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邱顯智

桃園有民眾因爲關掉路上的爆閃燈,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5條第1項「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裁罰。
這就妙了,政府裝爆閃燈的時候不是號誌,罰民眾的時候又變號誌?這週我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詢問警政署黃明昭署長。爆閃燈是路燈還是交通號誌?署長表示:「確實是有點疑義......」
爆閃燈不是法定號誌,不受法律拘束,多高多亮設備標準都沒有規範,隨便濫裝毫無罰則,但把它關掉卻有罰則,這也算台灣奇蹟了。
上個禮拜交通部長王國材才認證爆閃燈裝了可能更危險,交通部絕對不鼓勵使用,我提議警政署應該發函給全國各地警局,要求謹慎使用,且必須經過交通機關的評估。結果,內政部長林右昌的回應是「它還是有一定的輔助功能」,不願意改變政策。
各行其是,各自為政,各自踢皮球,沒有人負責做決定,這就是行政院面對交通安全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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