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10:專利申請與審查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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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專利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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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解析專利申請與審查制度,涵蓋代理人角色、文件撰寫要件、申請日與優先權之運作。重點對比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的審查差異,並探討新型專利的權利行使風險、同步申請策略及設計專利的救濟途徑,旨在提供申請人最大化權益的實務建議。
各位同學 今天我們要進入第十單元 專利申請與審查
通常專利的申請都會請民間的專利商標事務所來幫忙撰寫申請書與說明書
而專利的審查則是由智慧財產局裡面的審查人員來負責審查
那我們就一般人民來講 我們並不需要非常熟悉每一個申請的細節或審查的細節
但是我們大概還是要知道申請的一些基本觀念或審查制度的一些基本觀念
首先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 申請人申請專利 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那在臺灣申請專利 是不是一定要找專利代理人辦理呢?
其實是不需要的 如果個別的發明人 過去自己都有申請過專利的經驗
自己也懂得如何撰寫發明的說明書 那不一定要找代理人代理
但是第二項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
那要申請專利就一定要委任代理人辦理
那代理人 誰才具有專利代理人的資格呢?
在2008年我們通過了一個專利司法之後
那麼代理人的資格就必須有考試通過專利代理師的人才具有資格
但是這個專利司的考試現在還是相對困難
所以民間的專利商標事務所 通常一家事務所裡面可能有一兩位人員有考通過專利師
那其餘的人員我們一般民間通稱為專利工程師
也就是協助撰寫專利說明書以及請求項的人員
那這些人員呢 他們不一定具有專利師的資格
不過他們在撰寫專利說明書以及請求項方面呢 也是非常有經驗
好 那申請專利所需具備的文件 在專利法第25條規定
他需 申請權人需要準備 第一個 申請書
第二個 說明書
那說明書裡麪包含的項目包括申請專利範圍 還有摘要 還有必要的圖示等等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
那必須這些文件通通具備期權才會取得申請日
因為申請日的取得會影響到專利要件的判斷
也會影響到專利期間的起算時間點
好 那專利說明書包含哪些項目呢
我們由這個圖表可以看得出來
他主要第一個發明的名稱 第二個發明的摘要 第三個發明的說明
那發明的說明呢 裡面會包含這個圖示
然後有點搭配的圖來解說這個技術是怎麼一步一步做完成的
那麼前三個都屬於技術的性質
所以一般來說呢 它是可以由這個發明人自己撰寫
不過他撰寫的順序有一定的順序的要求
以及他的繪圖搭配這個圖來說明這個技術的完成
他對圖的描繪方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不過這些都比較是屬於技術的層面的內容
那最重要的一個東西叫做申請專利範圍
有時候我們又通稱為請求項
之所以稱為請求項是因為他的英文
在英文申請專利叫做Claim
Claim就是你對政府請求什麼東西
你請求保護的範圍叫請求項
而我們中文是用申請專利範圍這個詞
那申請專利範圍或請求項呢
就決定你將來的申請到專利的範圍
所以他這個範圍的撰寫是非常重要的
影響到你權利的大小
而這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又有一定的邏輯
有點像是法條的撰寫
也有法條慣用的一些邏輯或者慣用的一些結構
那麼這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一定是由
專利商標事務所裡面有很豐富經驗的人
他知道怎麼樣撰寫
才能把你的專利的範圍保護得最恰當
而且這個撰寫的方式
比較是有點類似法條用語的方式
比較有他固定的文法
寫起來文週週的
但是因為決定了你的專利範圍
所以很專業
然後也有點偏法律
屬於法律性質
那我們看條文
在專利法第26條提到
說明書要明確且充分揭露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這個是充分揭露要件
我們之前有介紹過
第二項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的說明
其得包含一項以上之請求項
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進展
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那這邊要稍微解釋一下
這個請求項
就是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
可以一個申請案
它可能可以有五個或十個請求項
那每一個請求項
都代表著一個權利的保護範圍
那為什麼一個發明
它可以寫到五個或十個請求項呢
各位可以想想看
例如說我今天發明瞭一個產品
那這個產品也會有一個是基本款
那除了基本款以後
會開始有一些變化款
變化款一 變化款二 變化款三
那麼請求項之所以會
分成很多項來撰寫
大概有這樣類似的關係
就是它第一項可能是它的基本款
這個我們稱為獨立項
那第二項則是拿第一項的內容
去做一些變化款
那我們就會
第二項只是依附於第一項獨立項
然後再增加一些東西
我們稱為附屬項
所以例如說一個申請專利範圍
可能有五項
第一項是我們稱為獨立項
是一個基本款
後面第二項到第五項
則是一個變化款
我們稱為附屬項
所謂附屬項
它是附屬於第一項的獨立項
那每一個請求項
都以明確簡潔的方式記載
所以它的寫法
會比較像是法律的用語
至少它在寫作的方式
會有點文週週的
而且每一個請求項
它的保護範圍
既然寫了五項
就有五種保護範圍
那五種保護範圍都要為它的說明書
說明書有點像是技術文件
能夠支撐說
它的確有發明瞭這五種
涵蓋這五種的技術
那麼第三項規定
摘要因序名所揭露
發明內容之概要
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
及申請專利的發明
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好 這個七三項是告訴我們
說我們要撰寫一個
這個摘要
發明的摘要
那發明的摘要
主要是用來我們
供他人做技術檢索
專利檢索的時候
可以在這個摘要
迅速掌握說
一個發明專利
它的技術內容
透過摘要快速的瞭解
但是呢
因為摘要比較寫的
比較簡短
所以呢
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
以及來判斷它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這是法條的規定
那麼專利法
有這樣規定之外呢
在專利法的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又對說明書的撰寫
或者各種範圍的撰寫
有更具體的規定
那其中我們先看
第十七條針對說明書的撰寫了
它要求要撰寫有一定的順序
這個撰寫的一定的順序
有點像是
我們在寫論文的時候
寫論文
也會有
這個先寫前言
再寫這個文獻回顧
然後再寫研究方法
再寫你的結果的發現等等
它有一定的順序
或者有一定的格式
那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只是簡單介紹它的撰寫的順序
而實際的到底怎麼寫
也許各位有興趣的話
可以去網路上的
這個專利的資料庫
去下載一兩篇專利說明書來閱讀
閱讀之後
你大概就瞭解說
它這個專利說明書的撰寫
它的一些通用的格式
大概是怎麼樣
我們看它的條文
第一個
你要先告訴我你的發明的名稱
第二個你要告訴我過去的
這個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
是屬於哪一個領域
第三個你要告訴我
這個發明之前已經存在的先前技術
它冒號說
申請人所知的先前技術
並得解送該先前技術的相關資料
那這個有點像是
我們在寫論文的時候的文獻回顧
告訴我們說
在這個領域過去
人家的研究做到哪些
已經既有的技術在哪裡
那第四項呢
第四點來講
就開始撰寫你的發明內容
那這個發明內容呢
要告訴我們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
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第五項呢
要配圖
這個發明內容在解釋的時候
最好能夠搭配圖
那所以就有一個圖示簡單說明
有會圖示者因應解明的文字
依圖示的圖號順序來解釋這個圖
當然其實就是說
你在對這個發明內容去做說明的時候
就可以搭配圖來講解
六
你的實施方式
就是說如果你這個技術
你這個發明的技術到底是什麼
然後你要做出一個食品
食物出來
那怎麼做
這個實施方式怎麼做
也是若可以配圖
就把它按照圖一步一步怎麼做
那這邊有說
如果你的說明書記載
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
必要時得以實例
實施例說明
有圖示者應參照圖示加以說明
七
符號說明
那你有圖示的話
因為圖裡面有發明這個產品的很多元件
它可以拆解成不同的元件
那應依照圖號或符號順序
列出圖示的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最後說明書應依前項各環鎖定順序
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
但發明之性質
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線
那剛剛講到說
到底這個說明書怎麼撰寫或長什麼樣子
也許應該去實際下載一篇說明書來閱讀
大家就可以瞭解了
那我這邊呢
只用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這個例子呢
我們看到是一個杯子的發明
當然我們先澄清
現在如果還有這種杯子
當然是申請不到專利
因為這個技術太過簡單了
但是我們用這個杯子來說明
首先這個發明的名稱就是一種杯子
摘要呢
就大概用不超過五百字
來簡單的說明這個技術的重點
一種具有把手的杯子
那發明的說明呢
就稍微說明說
這個先前技術的杯子都是怎麼樣
都是沒有把手的
那現在呢
就做了一個有把手的
那在發明說明裡面呢
可以搭配圖示來說明
圖裡面有元件
像這個圖呢
有這個各位看這個圖
這個杯子的圖呢
左邊有一個元件一、元件二
然後在說明書裡面呢
就描述說這個杯子
然後它是怎麼做出來的
它是由杯體
元件一及把手元件二
然後怎麼連接
實施方式呢
具體的描述出來
最後呢
再寫下你的申請專利範圍
那申請專利範圍呢
因為決定了你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非常重要
所以它的寫作也有一定的格式
不過我們沒有辦法詳細的介紹
它的寫作的一些格式
但我們可以用一些例子
來大概看一下
好,我們這邊呢
看到一個臺灣的新型專利
的某一個新型專利
那這個新型專利呢
涉及的是一個嬰兒牀的柵欄調整
為什麼嬰兒牀的柵欄會要調整呢
它在這個專利的說明書裡面有講到說
首先這個嬰兒牀的柵欄呢
它的高度是要可以調整的
為什麼要高度可以調整
因為你要幫寶寶抱到嬰兒欄裡
嬰兒牀上
你這時候柵欄可以調低一點
你比較好把寶寶放進去
然後等把寶寶放進去之後
你再把嬰兒牀調高
而且這個高度呢
可能有兩三種高度
因為這個嬰兒呢
會慢慢長大
會扶著嬰兒牀爬
所以呢
你這個嬰兒牀裡面的高度
柵欄的高度也要調整
但是呢
在這個說明書裡面有講到說
先前的技術呢
在調整這個高低
就是說它的柵欄
在旁邊設了一些滑軌
然後讓它調整高低的時候
在調整高低的時候
有時候嬰兒長大力氣大的時候
它會自己就去動那個滑軌
有可能動的
自己把它抬高
或自己把它降低
所以呢
這個新專利就是要來解決這個問題
它是一個柵欄調整高低的構造
但是它能夠避免說
第一個嬰兒自己沒有辦法去調整
它的高低
第二個是說
你在調整高低的時候
不會不小心這個柵欄調太高的話
整個從上面抽出去
或者調太低的話
整個從下面掉下去
那你各位看到這個是
說明書的一個圖示
其中的一個圖
在圖上面呢
每一個元件它都有一個編號
那例如說在這個圖上面呢
它先標示了主要的大個五個部件
五個部件是編號1
編號2開頭的第二個大部件
編號3開頭的第三個大部件
還有編號4開頭的第四個大部件
以及編號5開頭的第五個大部件
那在五個大部件裡面呢
每一個部件又可以細分為每一個細節
例如說以它這個第二個部件呢
它在這裡叫做上軌道
那在第二個部件裡面
上軌道2裡面又區分為21、22、23
21裡面又區分為211、212
諸如此類的
那這個只是讓各位看一看說明書裡面圖示
它有一個繪圖的方式
然後編號的方式
接下來我們來看這個請求項
剛剛提到說請求項的撰寫呢
有一些特殊的語法
例如這個請求項裡面呢
因為這個申請按鍵它好像有五個請求項
其中第一項是獨立項
獨立項一
一種嬰兒牀之柵欄調整構造
包括固設於該等柵欄兩側框架之上軌道、下軌道
及對應設於該等上軌道、下軌道之上滑座以及下滑座
那麼其中又具體說明
它的上軌道是細蓋成一長條體
其兩側各具有一凸邊
藉各該凸邊與對應框架間形成一凹入空間
上軌道之端面並間設有複數定位孔
那我在唸的時候呢
同學可能就已經感覺說
這個請求項的撰寫怎麼有點文週週的
就不太像是一般比較平易近人的描述
因為我們講到說
這個請求項的撰寫它有一定的邏輯或文法
它不是可以隨便寫的
例如說你會看到它說一種、一個
然後之後又會出現該、該個、該東西
然後又描述它們的關係
而且它在撰寫的時候會幾樣
如果可以用比較抽象的文字
它會選擇用抽象的文字
因為一個叫抽象的文字
它會涵蓋比較廣泛的內容
那麼它的權力保護範圍可能就會比較廣泛
那這個是一個獨立項
獨立項就是它是一個基本款
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權力範圍
是一個基本款
好,我們繼續看
它這個請求項還沒寫完
那剛剛前面講到它的上軌道及下軌道
接下來又有對應的上滑座及下滑座
那上滑座它講到
其兩側各凸伸一千塊
該等千塊相向凸伸一對千元
借該對千元滑千餘
各該上軌道凸邊與框架間之凹入空間
該上滑座並具有與該等柵欄對應處結合之結合部
其一軸向穿射一套座兩端之拉桿
該拉桿接近該等千塊之一端
適可套射於該上軌道之定位孔
且該拉桿與套座間設有一彈性元件
使該拉桿拉出該等定位孔
繼續克服該彈性元件產生之彈力
以這一段來講
各位就會覺得說它的描述都有點穩軸
例如說它使用的名詞包括千塊、千元
然後有一個凹入空間
那這個凹入空間它也沒有解釋說
這個凹入空間的形狀是什麼
因為你並不需要把你的凹入空間的形狀講得太清楚
因為你講得越清楚
你的權力保護範圍就會越狹窄
你講得越抽象
越是一個上位概念
你所涵蓋的範圍可能就越廣泛
包括它最後有提到一個彈性元件
那這個彈性元件當然就是一個彈簧
但是它不要寫彈簧
因為這個彈性
會有彈性的某種元件的方式很多
不一定限於彈簧
所以各位看到這個請求項一的獨立項
它就把每一個要件都詳細的去解釋
那像這種請求項的
這個獨立項的寫法
整個是一個獨立項
整個這個嬰兒牀的上軌道、下軌道
上滑座、下滑座
然後再逐一的去說明
它的上軌道有什麼組成
下軌道有什麼組成
上滑座有什麼組成
下滑座有什麼組成呢
我們這個叫做斷裂式的寫法
斷裂式的寫法
好 那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或請求項的撰寫
因為它是一門高深的學問
所以通常是委由專利商標書所撰寫
我們就不再詳細的去講解
這個撰寫時的一些規則
接下來講其餘申請時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第25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的圖示
齊備之日作為申請日
那所有的文件都準備好
拿去智慧展覽區申請
才取得申請日
申請日為什麼那麼重要呢
因為第一個它是
吸引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判斷的基準日
也就是說申請日確定之後
你的吸引性、進步性
其實是跟申請日之前的既有技術去做比對
而不會去跟申請日之後的技術去比對
因而申請日越早
對你申請取得專利是越有利的
因為你的先前技術就會越少
第二個申請日
有時候你如果要主張優先權的話
那優先權的概念我們也許待會稍微講
它是在國外的申請日之後的12個月內來臺灣申請
所以你一定要在國外的第一個申請案的申請日之後的12個月內
在臺灣提出申請
纔能夠主張優先權
第三個則是申請日確定之後
將來你的專利保護期間
例如說發明專利20年
這20年的保護期間的起算點
就是以申請日作為起算點
所以申請日是很重要的
那我們很多專利案件是國外的廠商來臺灣申請
那國外廠商他通常可能是在國外
他的母國已經先申請過專利
例如說以美國的廠商
他在美國已經先申請專利
然後他在12個月內來臺灣申請了
都可以主張優先權
但是因為他在美國申請的時候
是用英文撰寫他的說明書跟請求項
所以他在12個月內來臺灣申請的時候
可能還來不及將這些英文的文件翻譯成中文
那我們就有一個規定就是說
你在某個時間點來臺灣申請的時候
你可以先用外文本
例如說你是英文的來臺灣申請
那麼他會給你一個補證中文的期間
通常都是給予四個月的補證期間
那在四個月的期間內
你趕快把這個英文的說明書
請求項翻譯成中文
然後來臺灣申請
那隻要你在四個月內補證中文的翻譯本
我就以你最早
以英文的文件來臺灣申請的那個時間點
作為你的申請日
那如果第二項規定
如果你沒有在給予的四個月的期間內
補證這個中文翻譯本的話
那麼你中文翻譯本提出的時間
超過了這個補證的四個月
那沒關係
你這個申請案我還是受理
但是我就是以你中文翻譯本提出的時間
作為你的申請日
也就是說你的申請日就會慢又慢四個月
當然這樣子對一個申請案來講會很不利
那剛剛都有提到優先權
什麼是優先權呢
優先權這個制度呢
主要是
我稍微講一下優先權呢
是有區分為國際優先權跟國內優先權
我們通常最主要使用的是國際優先權
那國際優先權呢
最典型的情況就是一個國外的廠商
譬如說他在美國
先以英文的說明書在美國申請專利
但是他要在臺灣受到保護還是要來臺灣申請
但是他要來臺灣申請
又必須要以中文來寫這個中文的申請文件
所以他必須要有一段的翻譯時間
或找到臺灣的專利商標事務所
來協助他申請並翻譯成中文
所以我們要給他一段的期間
讓他有這個準備的期間
那所以典型的情況就是
他在美國申請日
美國申請取得美國申請日之後
我們規定說你只要在12個月內來臺灣申請的話
那你就可以主張美國的那個申請日
作為你的優先權
那所謂的優先權就是
一旦你可以主張優先權的話
你的專利要件的判斷日呢
就不是以臺灣的申請日作為判斷日
而是以在美國的那一個申請日作為判斷時間
所以主張優先權的好處就是說
在專利要件的審查呢
就可以以國外第一次提出申請的
例如說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那一天
作為優先權日
那所有專利要件的判斷日呢
就不是以一年後在臺灣的申請日來判斷
而是以一年前的美國的那個優先權日來判斷
那因為專利要件的這個審查的判斷的基準日呢
當然是越早越好
所以你可以主張以國外第一個申請案的日期
作為你的優先權日
那對你的專利申請是很有利的
那我們剛剛講最常使用的是國際優先權
就是我們剛剛解釋的例子
那我們看條文
要主張國際優先權呢
他必須是跟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
或者世貿組織會員國
那麼你這個人呢
申請人呢
在那些我們承認的國家
或者世貿組織會員國
第一次在全世界第一個國家申請的專利之後
在那個申請日之後的12個月內來臺灣申請
就可以獨當優先權
好我們暫停一下
好
所謂的國際優先權呢
就是
例如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說你是在美國
你只要是在WTO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國家
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
例如說你在美國
他是WTO會員國
你在美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後的12個月內
你都來臺灣申請
來臺灣申請專利的話
你就可以主張優先權
那麼
但是除了
國家
第一次申請的國家
必須是WTO會員國之外
但是你這個人
申請人本身
如果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國民
或者你跟臺灣沒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話
那麼在第三項提到說
人的部分
如果你不是這些國家的國民
那你
但是隻要你的
例如說你是公司
那你這個公司只要在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領域內
設有住所或營業所的話
也可以主張優先權
所以
這個條文看得出來說
他第一個是
全世界第一個申請國
他必須是
與我們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
還有你這個人的身份
也必須是我們
能夠接受的
那再來就是
第二個重點就是說
他在那個外國第一次申請之後的
要在12個月內來臺灣申請
纔能夠主張優先權
那主張優先權的好處呢
就在於他的第四項提到
主張優先權
那麼未來
在臺灣
做專利
要件的審查的時候
都以你
那個優先權日為主
那所謂的優先權日就是
你在國外第一次
申請的那個日
就是你的優先權日
這叫國際優先權
那你要
在臺灣申請的時候主張
國際優先權
應該在申請專利
同時聲明下列四項
一
你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
二
你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他是屬於什麼國家
或世貿組織會員
三
你在那個國家申請的申請案號數
提出這個申請案號數
才能證明你真的有在那個國家申請
那你來申請之後呢
主張優先權
但是你是不是真的有
在那個國家申請
你要補證明文件
但是你可以不用在申請時
就拿這個證明文件
你可以在申請人呢
申請人在最早的優先權日後的
16個月內
例如說
因為你可以在12個月內
來臺灣申請主張優先權
然後又在16個月內
也就是說你在臺灣申請的
可能在4個月內
就來補說你在別的國家
有申請專利的申請文件
有被受理的證明文件
給臺灣作為一個證明
那另外一個叫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這個制度呢
比較少用
但是偶爾也會用
國內優先權是
通常是你同一個發明人
然後因為你在
發明到快完成的時候呢
你為了搶時間
因為申請發明越早越好
你為了搶時間呢
就提早
可能也許發明完成度
只有完成90%
你就先提出申請
可是後來呢
你又把它完成度更高
完成到100%
那你第一個申請案是90%
就才提出申請
但你覺得第二個申請案
可能寫得不完整
保護範圍不夠完整
你又想要提出第二個申請案
可能完成度已經100%
這個時候
你在提出第二個申請案的時候
你可以援引第一個申請案
作為你的國內優先權
那作為國內優先權的好處就是說
你前面完成90%的部分呢
因為你比較早提出申請
所以你的那個90%的專利要件
信不信的判斷呢
就以比較早的那個申請日
也就是你主張的優先權日
來作為判斷
所以你後來完成的那個10%
則是以你第二個時間點
申請日作為判斷
這個就是國內優先權這個制度
那國內優先權這個制度呢
主要就是讓國人
發明人他在申請的時候
他剛剛講他後續有做一些改良
那他後續改良之後
他覺得補得更完整
他要提出第二次申請
那他援引第一次申請的一些基礎
不過援引第一次申請的基礎
作為國內優先權的話呢
他就必須把第一個案子等於放棄
但是他要保留第一個案子的那個申請日
就是優先權日他要保留
也就是保留那個時間點
但是把那個第一個案子放棄
所以我們看到下面有提到說
我們這裡就講說有一個叫做前案跟後案
那麼前案呢
如果你在後案主張
以前案作為優先
國內優先權的話
那你的前案就視為撤回
但是審查基準日呢
就前案已經揭露的部分
以前案的申請日作為你的優先權日
然後審查基準日就以優先權日為準
那麼前案沒有揭露的部分
則是後案才揭露的部分
那麼就後案才揭露的部分
就以後案的申請日作為判斷專利要件的基準點
好,簡單介紹這個優先權制度之後
接下來我們看專利審查制度的幾個重點
那專利審查因為我們的專利有三種
分為發明專利、申請專利跟涉及專利
那三種專利的審查制度都有點不一樣
發明專利的重點就是
它是採取實體審查
就是有真正的進行審查
但是因為案件量太多
所以我們又採取說
你申請來之後我們不主動的進行審查
除非你有另外請求我們進行審查
但是不管你有沒有請求我們進行審查
你的申請案的內容我們都要公開
讓社會大眾知道已經有人研究出這個東西了
所以我們有一個早期公開制度
而新型專利呢
新型專利的案件量也很多
但它的審查制度採取的是刑事審查
所謂的刑事審查就是說
它並沒有真的就實質的內容去審查
它只是就一些文件有沒有準備齊全來判斷
就給予過
所以通常新型專利是很容易
那涉及專利呢
通常是隻有產品的外觀畫一個設計圖
所以它的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比較少
而且設計圖呢
來審查也比較容易審查
所以它也是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就是有真的審查
比對你這個設計圖
跟以前的造型的設計有什麼不一樣
吸引性或者有創作性的地方
那此外呢
它已經全面廢除這個審定前的意義制度
而改採審定後的舉發制
所謂的審定後舉發制就是說
所有的審查都有可能掛一漏萬
因為這個專利的審查
就是要去跟先前技術做比對
說你有沒有吸引性、進步性
那審查人員不是審
他不可能知道所有
世界上已經存在的先前技術
所以呢
他會有掛一漏萬的情況
這時候我們就希望民眾來協助我們
就算所謂的審定後舉發
就是就算專利人員審定說
他具有吸引性、進步性
但是民眾呢
也可以來事後在審定後
來提出舉發、來檢舉說
他不具有吸引性、進步性
而要求撤銷
那我們以下再就各個具體的制度
來做一個說明
所謂的早期公開
是因為我們的專利的審查
會拖非常久
那有的時候一個案子
可能會審查兩年到三年這麼久
那麼審查那麼久呢
過去說要等到審查確定之後
才把這個專利案的內容公開
那拖太久
但我們希望說
有人來把這個技術願意來申請專利
他遲早是要公開
我們希望他早一點把這個技術內容公開
讓他人知道已經有這種技術內容
避免研發、投資上重複與浪費
所以我們現在規定的就是
專利申請日之後
第十八個月
不管你的審查結果如何
就一定要公開
那如果你有主張國際優先權的話
你是在國外先提出申請
十二個月內來臺灣申請
那這個第十八個月的起算
則是以你主張的國外的第一個申請案
就是國際優先權日來起算十八個月
所以你有
若有在國外先申請
來臺灣過十二個月才來臺灣
主張國際優先權
那麼又再
最多再給你六個月
這個申請案的內容就要公開了
那早期公開的一個特色就是
他的審查結果還沒有出來
就要把他的技術內容公開
那他審查結果沒出來
他的專利都還不確定能夠拿到
就把技術內容公開
那別人就去偷學他的技術怎麼辦呢?
那我們在制度上有一些配套措施
首先
如果你的審查結果還沒出來
就已經被公開的話
我們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也就是請求加速審查
那這個必須是
你已經發現有人在對你的技術
好像有類似的技術
在做商業上的使用了
你就可以申請優先審查
第二個是
如果最後你的專利權真的有拿到
那最後真的有拿到
但是在
因為技術已經先公開
然後等到你專利拿到
可能中間又拖了一兩年
那這中間如果有別人
已經在使用你的專利的技術的話
等你拿到專利之後
你可以回頭對這個
其他人使用你的技術的請求
給予一個補償金
好
那剛剛提到
發明專利有一個特色就是
發明專利的申請案件太多
而審查人員不足以應付這麼多的申請案
所以我們採取了一個特殊的制度
叫做請求審查
請求審查就是說
你當初來申請的案子
申請了之後這個案子就白著
我們不特別處理
除非你認為這個案子
對你真的很值得申請取得保護
你在第二次繳一筆錢
來請求我進入實體審查
我的審查人員才會真的來審查
這叫請求審查
那如果你
因為有的人他是提出很多申請案
而且要搶那個申請日
但是提出很多申請案
事後覺得沒有
那個申請案對他們公司來講
沒有太大的幫助
也不一定想要再繼續審查
那他如果沒有來請求審查的話
那這個案子擺三年
都沒有人來請求審查的話
這個案子就等於是自動把它撤回了
所以這個請求審查這個制度的目的
是為了減少眾多審查案件量
所以採取請求審查制度
好,那我們透過這個流程圖
大概看一下
整個發明專利審查的一個過程
首先我們看這個圖的最左邊
它是有人提出申請
那我們先做程序檢查
程序檢查就是你的
申請的文件是否都具備
例如說你可能一開始用外文本提出
他要給你四個月翻譯成中文本
程序上檢查
那如果程序上有不符合的
他可能就會把你駁回
但如果程序上沒有問題的話
那這個案子就受理
但受理之後不會主動幫你審查
那到第十八個月之後
你的技術內容要公開
他會公開前做一個確認
說你的技術內容是不是沒有問題的
然後沒有問題的我們就把他案子公開
那如果有人來請求進行實體審查
三年內任何人都可以來請求進行實體審查
那如果有人來進行實體審查的話呢
智慧財源局這邊才會真的進入實體審查
那實體審查通常假設審了一年或兩年
審查結果過了
那過了就會說希望你三個月內來
就審定
審定過了之後呢
三個月內來交證書費及年費
我就公告
公告就開始專利權就生效
但如果第一次審查不過的話呢
你還有一個再審查的機會
再審查的機會就是說你要求再審查一次
那如果再審查的結果過了
當然就沒問題
那如果又不過的話
你如果對於這個審查結果還是不符的話
他是一個行政處分
你對這個行政處分不符呢
可以提取後續的訴願
或者打行政訴訟等等
好
那你的審查結果過了三個月內
你來交證書費及年費的話
那我就公告
公告取得專利權了
但是呢
我們有一個審定後的舉發制度
就是說怕審查人員掛一漏萬
所以我們又開放給民眾呢
來協助我們來舉發檢舉說
他可能審查漏掉了什麼先前技術
所以就算你公告取得專利權之後
如果有民眾來舉發認為說
你這個不具信心或記不信
然後如果舉發成立
舉發成功的話
那你的專利還是會被撤銷
那專利被撤銷
你對這個專利權拿到又被撤銷
他這個舉發撤銷也是一個行政處分
對這個行政處分不符呢
也可以去
也是一個行政處分
也可以去提起訴願
先向進步提起訴願
對訴願結果若不符呢
可以去打行政訴訟
那我們現在行政訴訟的一審呢
是在智慧財政法院
二審到最高行政法院
這整個呢
是一個大致的流程
是發明專利的審查
及行政救濟的流程
那我們剛剛提到說
有一個審定後的舉發制度
這個制度呢
他又稱為公眾審查
那我剛剛講為什麼要公眾審查
就是說讓民眾
尤其是同業
對這個技術領域比較熟的人
他可能比較瞭解說
這個全世界這個技術
已經發展到什麼程度
他來輔助幫助我們來審查
幫助我們事後的審查
也就是幫助檢舉這樣子
剛剛已經提到
這個審定後的舉發制度
那他又有另外一個詞
叫做公眾審查
那為什麼要有舉發制度呢
就是怕專利的審查人員
他不一定很懂這個技術
那有時候審查掛一漏萬
他不一定能夠掌握
全世界的技術的動態
那麼同業的競爭對手
反而會比較知道說
這一方面技術已經進展到哪裡
所以假設是專利人員
可能認為說
他已經符合信心進步性給過了
但是同業的競爭對手呢
可以在審定後的事後
來提出一個舉發來檢舉
那過去有一個審定前的異議制度
但是因為過去他是在
專利審定前有給予一個異議機會
那一旦有人提出異議呢
這個專利的審查結果
就一直沒有辦法確定會曠日廢時
所以我們覺得拖延太久
就把這個異議制度廢除
那現在只保留這個審定後的舉發制度
那審定後的舉發制度就是說
讓人民來參與來提出檢舉
接下來我們介紹新型專利的刑事審查
新型專利有一個特色就是
他是隻採取刑事審查
所謂的刑事審查就是說
他只檢查你的申請文件是否都齊全
申請的類別是否都正確
那麼申請文件只要齊全
然後看起來
表面上看起來
一些該填寫欄位都填寫正確的話
就直接賦予你專利
所以他沒有真的對你的專利要件
尤其姓姓姓不姓
沒有真的去進行檢索
去做判斷
說你到底有沒有姓姓姓不姓
所以這個刑事審查等於就是說
很容易可以拿到專利
那很容易拿到專利也是很危險
但為什麼要採取這個制度呢
這個
這個有一些歐陸國家
例如說德國或者日本
他們採取就是有
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
跟新型專利的刑事審查
叫做雙軌制
他設計這個制度的用意
是讓你有一個比較便捷的管道
可以先拿到一個專利
但是拿到這個專利呢
他因為沒有經過
真的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
所以這個專利權的效率是比較弱的
但是他也是一種鼓勵
鼓勵說我們發明人
可以先快速的拿到一個
雖然保護比較弱
但是畢竟也是一個保護
畢竟也是一個專利
可以先拿到
所以演變成說
發明人他就同一個發明
他其實可以申請兩種專利
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跟新型專利
那因為新型專利是有申請
幾乎在四個月到六個月內
就可以拿到專利
而發明專利往往是要等到兩年
兩到三年才能拿到
所以你會先拿到新型專利
取得一個暫時保護
那過兩年之後
也許你的發明專利也拿到
這時候呢
因為發明專利跟新型專利
兩個你只需要有一個
所以再要你選擇其中一個
通常你就會選擇發明專利
而放棄新型專利的保護
所以新型專利這個刑事審查呢
只是有一點鼓勵的性質
或提供一個暫時保護的性質
那拿到這個新型專利
到底有什麼用呢
他有時候對於公司在做生意
他可以對他的客戶說
他已經有拿到專利
或者對他的消費者
在做廣告的時候
說我有拿到一個專利
其實他也
某種程度也是有
對公司有一點幫助的
那我們來看這個
整個審查
以及行政救濟的流程圖
首先
左上角的新型專利提出申請之後呢
他做一個程序審查
程序審查就是看說
同樣你這個以外文本提出的話
你有沒有在四個月內
翻譯成中文本
那文件都齊全了
我們簡單再做刑事審查
刑事審查只是稍微看一下說
你所填寫的欄位是否都正確
申請的類別是否都沒有問題
那沒有問題
我們對專利要件
實質的專利要件
我們就不進行審查
直接就給予過
那通常這個過程呢
大概在四到六個月內
就會有答案出來了
就給過
那給過你就去繳錢
繳錢之後呢
我的專利就公告
你就可以拿到專利權了
但假設這個程序審查
或刑事審查有不過的話
不過就駁回
駁回之後
他是一個行政處分
你對這個行政處分不符
也可以提起訴願
或者後續的行政訴訟等等
不過這個
新型專利因為太容易拿到了
所以他會有一個特色就是說
因為他沒有真的
就專利要件進行過實體審查
所以他的專利權效力很弱
他有一個規定是說
你的專利權拿到之後
如果你想要去告別人
你想要對他人主張
你有專利權的話
你要再補請求
做一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這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呢
實際上就等於是說
補做一個專利要件的審查
那我們法規規定說
你新型專利權要對
拿去對他人主張
主張你有專利權的時候
你最好補做一個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但是如果不做
沒有先做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而就去告人家
或找人家麻煩的話
也沒有關係
不過事後
如果你的專利被舉發撤銷的話
那你反而要賠償
你騷擾別人的損失
那很有可能
你這些新型專利
會被舉發撤銷的
因為你沒有經過實體審查
確認你這個專利
是否具備新型新型物性
好 那我們剛剛提到說
新型專利這個制度呢
他有一個策略
我們可以同時申請
發明專利跟新型專利
在條文裡面
第32條說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
可以同日分別申請
發明專利跟新型專利
那通常他會拿到新型專利
很快就拿到
那等到發明專利
如果也覈准審定之前呢
就會通知這個申請人說
你既然已經取得新型專利
你要不要選擇其中一個
就是放棄你的新型專利
我再給你發明專利
那如果你不放棄的話
我就不給予你這個發明專利
那就是有這樣的一個
就是說對於申請人來講
有一個策略
可以同時申請兩種專利
先拿到新型專利
等到也拿到發明專利的時候
再放棄新型專利
那如果第二項說
你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
你選擇了發明專利
那你的新型專利呢
就放棄視為至死不存在
但新型專利
這個專利權的效率很薄弱
一方面它保護時間只有十年
二方面在這邊116條規定說
新型專利權人
如果想要對他人行使你的專利權
你應該先去提示
你有一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所謂你要提示
當然你要先去
自衛財政局那邊請求
做一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那這個技術報告
等於就是幫你在確認你的
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那你有先去做這個報告
你才提示給別人
如果你沒有提示的話
不得進行警告
那雖然條文這樣講
但是我們現在法院的見解
認為說你就算沒有提示
去對他人主張你的專利權時
就算沒有先提出
這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也並不是說不能夠去
用你的專利權去威脅別人
只是說因為你的新型專利
沒有去做過這個技術報告
沒有確認你的專利要件
所以有可能你去告
你拿你的專利權
去威脅別人的時候
別人就來舉發撤銷你的專利權
所以你的專利權
很有可能被舉發撤銷
那如果被舉發撤銷
那你之前去騷擾人家
造成人家的損害
你要負賠償責任
那除非說你是有
先做過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而且這個報告告訴你說
你應該是具備專利要件的
那這樣子你去騷擾人家
縱使你事後專利被撤銷
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最後則是設計專利的
審查流程及行政救濟圖
那設計專利它採取的是
實體審查
那我們看它的流程就是說
你提出申請之後
我們先做程序審查
程序審查也就是看一些
該準備的文件是否齊全
那齊全之後我們就進入
直接進入實體審查
所謂直接進入實體審查
是跟發明專利來對比的話
它並不需要有人再次請求你
就直接進入實體審查
那實體審查比較快
因為它這個設計專利
都是外觀設計
就是一些設計圖
那它只要將這個設計圖
就以前同樣產品的
一些設計圖做比對
很快就可以比對出
它有沒有信心或創作性
那如果說審查過了
就三個月內來繳費
繳費之後就公告
就給予專利權
那如果初審不過
你有兩個月內
有一個再審查的機會
那如果再審查還是不過
那你對這個行政處分
可以向經濟部提出訴願
或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那縱使你的專利權被公告
開始取得專利權之後呢
業界的人也可以
對你這個專利權提出舉發
那如果舉發成立
就舉發成功的話
就撤銷你的專利等等
那這些流程都是一樣的
好 本單元就是介紹了
專利的申請以及審查的制度
那實際上在申請中
最困難的就是
專利說明書的撰寫
還在審查的時候呢
如果審查委員對你的
申請案件有一些意見的時候呢
你必須跟審查人員做一些答辯
那這個過程
尤其專利說明書的撰寫
請求項的撰寫
以及與自衛財產局做答辯
這些都是很專業的東西
那通常我們發明人
都會委託民間的專利商標事務所
來幫助我們處理這一塊
所以本單元只是做
這些基本內容做一個講解
如果要更深入的瞭解
除非你是想要做
這個專利商標的從業人員的話
你才需要更深入的瞭解
這個單元就介紹到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