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說】刑法:第15-20條~責任能力是什麼?10分鐘簡單學習XD

azumin簡單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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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第15條 不作為犯
1:27 第16條 違法性錯誤之刑事責任
2:47 第17條 加重結果犯
5:25 第18條 責任能力-年齡
7:14 第19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9:13 第20條 責任能力-瘖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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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條文解說 #責任能力
➥【基本介紹】民法:行為能力(完全/無/限制)~112年起滿18歲就成年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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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刑法:構成要件—行為(作為/不作為)~8分鐘簡單學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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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
我是azumin
今天要講解的是刑法第15條到第20條
那裡面的內容呢
就是會談論到
有關刑法責任能力的部分
首先
刑法第一編總則是第1條到第99條
第二章的刑事責任是第12條到第24條
那我們今天主要是要講解
第15條到第20條的部分
刑法第15條是講不作為犯第一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
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與應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這邊我之前在刑罰構成要件的時候
就有做了一個關於作為和不 作為的影片
那我會把這個影片連結
放在下方的資訊欄
也會放在影片上方的資訊卡
如果有需要聽的可以去點哦
接著刑法第15條第2項
因自己行為
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
付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那我這邊舉個例子就是
例如說我可能拜拜燒金子
那我基本上我燒金子放火的話
我就是需要付這個
防止他火擴散的義務
避免說失火燒到別人家
刑法第16條
是講違法性錯誤之刑事責任
條文是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這邊呢基本上有舉個例子
就是假如說我去殺人了
我就不能夠說因為我不知道有殺人罪
所以我想要免除刑事責任
基本上是不刑的
因為刑法條文就已經有規定
然後這邊有說
除非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
這邊的話
之前呢有一個比較常看到的例子
是說以
前我們對於a片的法院判決見解啊
會覺得a片它因為是妨害善良風俗
它沒有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所以以前曾經有被告
因為就是他可能一直去從事a片
賣a片啊
而涉及到侵害著作權的罪
那就可以主張說
因為他是信賴a片沒有著作權的
就判例所以進而去準確他的責任
但是是比較少見啦
就是還是要看他的理由有沒有正當性
不然正常來說是不能夠說
哎我不知道刑法條文有這個規定
所以不能夠罰我
基本上這樣是不行的哦
刑法第17條是講加重結果犯
條文內容是
因犯罪自發生一定之結果
而有加重其行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
不適用之
這邊呢舉個例子就是來說
假設說
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基礎犯罪的故意
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而這個基礎犯罪的行為
卻比他預定的損害結果
出現了更嚴重的結果的話
那就是加重結果犯
例如刑法第226條第2項有民定說
如果強制性交導自殺
自殺的話
只是相關的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那這時候呢
其實實際上檢察官在調查的時候啊
法官在判的時候還說去再看
說他是不是有具備特殊危險
跟一些直接關聯性
那我們來看一下剛剛前面提到的
刑法第二二6條
妨害性自組織加重結果犯
第一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我前面提到的那些條文
基本上都是規定
妨害性自主罪的一些行度跟規範
希望未來可以做到這些條紋的影片
然後其中有提到說
如果因為妨害性自主
導致被害人死掉或是重傷的話
基本上這一條的行度
都比他本來犯妨害性自主罪的還重
就是因為說因為這個行為人
他做了這個妨害性自主的行為
導致了被害人更嚴重的傷害
所以才會加重行度
以避免這樣的事件發生
再來刑法第26條第2項
因而致被害人羞憤
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這邊呢
就是在講說
你妨害性自主而導致對方自殺
或是重傷
或是剛剛前向講的那個死掉啊
或者重傷
基本上他處的刑罰
都會比你本來妨害性自主罪還重
因為這就是你加重
結果你加重他
被害人現在又造成的這個傷害
所以才會罰比較重
刑法第18條是講責任能力中的年齡
第一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
不罰
第二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滿80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心
那年齡是考試蠻常考的內容
所以這邊一定要記清楚哦
接著幫大家補充一下
民法行為能力的部分
那我之前有做一個
關於民法行為能力的影片
我也會放在上方的資訊卡
然後若有需要的可以去點閱
民法第十二條滿18歲未成年
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滿
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第二項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有限制行為能力
但我們這邊要注意的是
我這邊會用滿18歲為成年
是因為我用的是全國法規
紙尿褲最新的條紋
它上面有個備註
說這是要從112年1月1號後
滿18歲纔算成年
所以如果是目前
假設你現在是在 112年前
看這個影片的話
都是滿20歲才成年哦
所以其實在現在這個時候啊
第13條本來還有一個第三項
是指說如果你已經結婚的話
也算是有行為能力
那這部分其實就是在彌補說呃
如果你18歲後結婚
可是你還沒有滿20的這一段狀態
但之後因為滿18歲就成年
就不會再有這一個調的空間
接著
刑法第19條是講責任能力的精神狀態
第一項是指行為時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乏
那這邊有特別強調是行為時
所以如果說我是在行為前啊
或者是行為後才主張說我啊
可能那時候精神狀況不好啊
那都是不行
都一定要是行為當下的那個狀態
再來第十九條第二項行為時
因前向之原因
致其變式行為違法
或依其變式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行
那這邊成像的原因
就是在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部分
刑法第19條第三項前二項規定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說
如果那個人是自己故意或過失
導致自己的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
沒有辦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一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的話
就沒有辦法用前項的規定減輕其形
還是自己故意或過失導致的
這邊舉個例子就是
例如說我知道我自己喝酒的話
就會想要去亂砍人
然後我就故意
可能我很想要殺誰
然後我就狂喝很多酒
然後喝到整個蒙掉之後我就把他殺了
然後我就沒有辦法主張說
因為我當時的精神有障礙啊
或者我心智有缺陷
因為我是自己故意或過失去喝酒
然後導致我自己精神狀況有缺陷的
我就不能夠說我想要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沒有辦法免清掉我殺人的這個罪責
最後刑法第20條是在講責任能力
這邊是針對音啞人音雅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形
那我們這邊可以來看一下
對於音雅的定義
依據司法院院自第1700號解釋
刑法第20條所謂音啞人秩序
指出身及自幼音啞者
言音而不雅或雅而不音
均不適用本條
那音的話基本上就是耳朵不好嘛
那雅的話當然就是沒有辦法說話
所以基本上要是這兩個的符合
纔能夠減輕其形哦
今天的影片就到這裡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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