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辩律师蔡雅琦解读中共“两高”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指出部分条款“信息量巨大甚至可怕”。

天快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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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觀看·2026年4月19日
昨天我在自己的微信公衆號上點評了兩個關於貪污賄賂最新的司法解釋
我說了這個司法解釋有個別條款
是的,七詞幾口
昨天我寫完後呢,今天講課
我再次仔細地閱讀了該司法解釋的全部內容
我發現有個別條款真的是意味深長
仔細讀一讀會發現裏面的信息量非常大
甚至可以說很可怕
比如說第23條第三款
他是這樣說的
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
依法向行賄人追繳
比如說
一個名企業主和公職人員達成了一個約定
哪怕是暗示的約定
企業主給公職人員送一百萬
還沒有來得及送
只要能查明有這個約定本身
這一百萬就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
因爲尚未交付嘛
這就操作空間太大了
我答應給你送一百萬
或者暗示的我要給你送一百萬
還沒來得及送就要從我這裏拿走一百萬
那有沒有這種情況
紀監委把一個企業主留着
說你是不是想給公職人員送一百萬
你說你要不說怎麼怎麼樣
企業主說是我是想給他送
好
你想送沒送出去是吧
向你追繳一百萬
這個太可怕了
當然如果企業主把一百萬送給了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把一百萬退還給了企業主
也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
這個退還怎麼查明呢
那現金退還靠口供
沒有退還
也說你退還了
只要你退還了就應當向你追了一百萬
這個條款
我這個操作起來
我不知道意味着什麼
還有一個條款是關於自首的
我看有的同行說
現在職務立案自首容易了
我對此不敢苟同
第二條是這樣說的
監察機關掌握的被調查人貪污賄賂行爲
尚未達到數額較大
數額較大是三萬元
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
我們知道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不一定要向司法機關投案
向紀檢委投案也可以
紀檢委雖然不是司法機關
畢竟是國家機關
問題是說監察委掌握的被調查人貪污賄賂行爲
未達到數額較大
沒有達到三萬元
被調查人主動向監察委供述自己貪污受賄的絕大部分事實
以自首論
比如說紀檢委掌握了一個公職人員
兩萬元
這個公職人員主動直接向紀檢委交代
我曾經受賄過五百萬
這確實是自首
但問題是如果某公職人員真的只受賄兩萬元
他根本就或基本不大可能被納入到紀檢委調查的事業範圍中來的
公職人員收兩萬塊錢
還有必要調查你嗎
都內部處理了
而且什麼叫絕大部分犯罪事實
我看到有同行說
以後我們做刑辯自首比過去口子寬了更容易了
對此我不敢溝通
我說句很扎心的
公職員自首不是律師變出來的
是人家給你的
是交易出來的
我是律師
我從不認爲自己水平不夠
但我非常坦誠地說
職務類案件的自首
由於可以直接檢一道
這個自首不是變出來的
是人家給你的
而給你是一種交易
所以我覺得這個這個司法解釋二真是
我今天講完課
我趕緊趁熱打鐵
我錄一段視頻
我越來越覺得
在中國這個法律真是博大精深
但是這個漢語呀
這個光這個法律語言
就要就能讀出這麼多意味來
光讀司法解釋本身
就能讀出這麼多的意思來
而我們知道
法律規定與實踐規定的和做的往往不一樣
那做的實踐當中會是個什麼樣子
無法想象
我們只能說
這個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