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26年11月5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淨瑤綜合報導)香港民主派人士、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週四(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綜合《香港01》、《法庭線》報導,黃之鋒被指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串謀已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勾結外國勢力。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他與羅冠聰在《國安法》前後執行「國際戰線」,遊說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被告屬「罪行重大」,因案發時香港正經歷2019年反修例運動後的社會動盪,黃之鋒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的行為,加劇了北京中央及港府處理局勢的困難。

法官指,雖然黃之鋒與羅冠聰角色不同,但同樣關鍵,羅在海外呼籲制裁,但黃在完全知情下持續參與,兩人分工合作。羅冠聰離開香港後,持續在海外會見官員及發起要求制裁中國與香港的請願活動;黃之鋒則留在香港,透過接受外國媒體訪問、發表公開言論及轉載相關社群貼文,表達對國際倡議行動的支持。而美國政府其後的確取消了香港的特殊貿易待遇,並制裁了大陸及香港官員,所以兩人是主謀或主腦,可被視為呼籲對中港制裁的「最前沿倡議者」。

法官認為,兩人在「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生效、香港眾志宣布解散後,仍持續推動相關活動,顯示雙方未改變原有意圖。

法官指,黃之鋒的量刑起點是13年,基於他認罪,法庭將量刑下調3年,減刑至10年,為「罪行重大」範圍的最低刑期。

代表黃之鋒的律師陳政龍早前求情指,本案不屬於罪行重大類別,並指黎智英一案遠比本案嚴重,在該案中沒作供的認罪被告被判15年起刑點,黎則因主腦身份起刑點提高至18年。勾結罪若不屬罪行重大,判監3至10年,陳邀法庭採納上限10年作起刑點。此外,本案發生在47人案的案發背景相若,政治動機如出一轍,分別只在於手法。陳指,黃即將完成初選案服刑,本案刑期將無法同期執行。

根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量刑設有兩級制:「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至終身監禁,一般情節則可判囚3年至10年。

現年30歲的黃之鋒,自15歲起就參與社會運動,創立了學民思潮,批評香港政府透過德育和國民教育向學生洗腦,並帶領群眾成功逼使政府取消推行有關課程而聞名於香港。

2014年,黃之鋒因參與雨傘運動被美國《時代雜誌》選為全球25位最具影響力的少年。隨後他與羅冠聰等人共同成立香港眾志,並擔任秘書長。

2019年,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後,黃之鋒持續參與相關活動,也曾前往美國呼籲國際社會關注香港局勢。

2020年12月,黃之鋒因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判處監禁13個半月。此後,他又因參與六四燭光晚會、違反禁制令,以及民主派初選案件等,陸續遭到判刑。

2024年11月19日,黃之鋒因為香港立法會初選案,被法院判囚4年8個月,一直在服刑中。

2025年6月,黃之鋒因這起案件在獄中再度被捕,他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與羅冠聰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案件於今年9月在高院答辯,黃之鋒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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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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