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兩個聯邦法院週三分別裁定,彈簧刀與個人防彈衣屬於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武器」。擁槍權團體對此感到樂觀,最高法院正準備就AR-15型步槍禁令是否違憲的重大案件聽取言詞辯論。
1. 兩項裁決
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限制彈簧刀跨州商業往來的聯邦法律違反第二修正案。紐約州西區的聯邦法官則推翻紐約州對個人防彈衣的限制。兩案的法院都認定,彈簧刀和防彈衣屬於受憲法保障的「武器」。
2. 判決理由
第五巡迴法院援引彈簧刀過去用於防身與日常用途的歷史,認定它屬於常見的受保障武器,並認為政府未能指出足夠的歷史傳統,支持《聯邦彈簧刀法》對跨州商業的特定限制。紐約州主張,防彈衣只是槍枝的戰術配件,不是受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武器。法官駁回這項主張,認定防彈衣符合海勒案所承認的武器歷史定義,並認為紐約州未能證明,其禁止平民購買的規定有足夠的歷史傳統支持。
3. 判例背景
兩項裁決都依據最高法院的兩大判例。2008年的海勒案確立,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為自衛等合法目的持有槍枝的權利,也承認長期以來限制「危險且不尋常」武器的傳統。海勒案並認定,「武器」包括攻擊性武器與防禦性護具。依布魯恩案的文本與歷史檢驗,法院先判斷第二修正案的文字是否涵蓋相關武器,若答案為是,政府就須證明限制符合美國管制武器的歷史傳統。
4. 最高法院案件
最高法院將審理的是維拉蒙特斯訴庫克郡案(Viramontes v. Cook County),該案源於對庫克郡攻擊性武器禁令的挑戰。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先前認定,AR-15型步槍與機槍相當,因此不屬於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武器。最高法院的判決可能釐清,這項推論是否符合海勒案與布魯恩案。
5. 各方看法
全國擁槍權協會會長布朗(Dudley Brown)表示,最高法院若裁定AR-15禁令違憲,可能影響日後對彈匣、自動刀、防彈衣等防衛裝備限制的訴訟。第二修正案律師里昂(George Lyon)指出,兩案的政府都未能提出足夠相似的歷史法律,並認為第七巡迴法院把AR-15視同機槍「完全錯誤」。全國步槍協會公共事務主任戴維斯(Justin Davis)則說,法院正就哪些屬於武器展開重大討論,相關訴訟涉及滅音器、彈匣、電擊槍和防狼噴霧等裝備。
最高法院對維拉蒙特斯案的判決,可能決定AR-15型步槍是否屬於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武器。
精華 FAQ
Q1:兩項裁決的內容是什麼?
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限制彈簧刀跨州商業的聯邦法律違憲,紐約州西區聯邦法官則推翻該州對防彈衣的限制。
Q2:法院依據哪些判例?
兩項裁決依據最高法院2008年的海勒案,以及布魯恩案的文本與歷史檢驗。
Q3:最高法院將審理什麼案件?
最高法院將審理維拉蒙特斯訴庫克郡案,判斷AR-15型步槍是否屬於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武器。
資料來源:福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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