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與保險(三)
整理撰文/杜宇軒 Eddie Lee

「協議書簽好了,兩個證人也簽了,這樣總算結束了吧?」

       對準備離婚的人來說,最想要的,往往就是事情趕快告一段落。但一份看起來完整的文件,未必已經解決所有法律問題。

       想像這個情境。

       雅雯與志明決定離婚。雅雯找來兩位朋友簽證人欄,告訴他們:「我們已經講好了,他也同意。」

       朋友沒有向志明確認,就先簽了名。之後,夫妻簽署協議並辦理登記。

       過了一段時間,兩人對財產分配發生爭執,志明開始質疑:「這兩位證人根本沒問過我,離婚真的有效嗎?」

       這是教學假設,卻帶出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簽名是否齊全、離婚是否生效,以及對方不付錢時能否執行,是三件不同的事。

一、兩願離婚,不能只做到「簽好協議」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需要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雙方也必須確實有離婚的合意。法條依據:民法第1050條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可以把它理解為三個需要完成的環節:

  1. 雙方確實同意離婚,並以書面作成。
  2. 有二人以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證人簽名。
  3. 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

       因此,單純簽好協議、各自搬出去,還不能直接當成婚姻已經結束。

       但反過來說,離婚登記也不能補救所有問題。如果欠缺真正的離婚合意,或證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即使登記完成,仍可能產生效力爭議。

       當然,若離婚原本已合法生效,也不是任何一方日後後悔,就能任意推翻。爭執效力,仍須有法律上的理由與證據。

二、證人的工作,是確認兩個人的離婚真意

       在整理林育蓉CFP培訓演講的過程中,有個提醒很值得帶給讀者:離婚證人不能只被當成文件上的兩個名字。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裁判所揭示的重點,是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不一定要在協議離婚時在場,也不必在製作書面當下簽名。相關裁判索引

       回到開頭案例,問題不在於兩位證人是雅雯的朋友,而在於他們有沒有親自確認志明的意思。

       「她說先生也同意」,和「我親自確認夫妻兩人都同意」,是不同的事。

       同樣地,證人與夫妻是否熟識,也不是唯一判斷標準。陌生人並非一律不能作證;親朋好友也不會只因認識多年,就自動符合要求。

       所以,如果有人提供「已經簽好證人姓名」的空白協議書,真正要問的是:

這些證人尚未確認我們兩人的意思,究竟在證明什麼?

       把確認過程做扎實,才能減少日後各說各話的空間。

三、法院調解成立,與自己簽協議不同

很多人把「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判決離婚」混在一起,但它們的程序與生效時點有所不同。

離婚途徑主要方式婚姻關係消滅的時點
兩願離婚雙方合意,完成書面及證人等要件完成離婚登記時
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離婚在法院程序中達成離婚合意調解或和解成立時
裁判離婚法院審查法定事由並作成判決離婚判決確定時

《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並應通知戶政機關。法條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1

注意,這裡說的是「法院」調解或和解。

雙方私下找親友協調,或在律師事務所談妥條件,不會只因文件寫著「調解書」,就取得相同的離婚效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離婚調解也須由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委任律師協助,不代表可以完全跳過本人離婚意思的確認。法條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0條

四、離婚有效,不代表欠款能直接拿去執行

       再看另一個教學假設。

       志明與雅雯依法完成兩願離婚,協議寫明志明應給付雅雯200萬元,分十期支付。

       前三期正常,第四期開始不付。

       雅雯拿著協議問:「白紙黑字,能不能直接查封他的財產?」

       這時候,要看的不只是「有沒有簽名」,而是她持有的文件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執行名義」。

       一般私人離婚協議,可以是請求對方履行的重要依據,但通常不能只憑這張紙,就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可能還需要透過法院程序取得執行名義,或事先就符合法律條件的金錢給付安排,辦理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

       法院調解則不同。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筆錄內明確、可執行的給付義務,到期未履行時,可以依法聲請執行。法條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0條

第 30 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不過,有執行名義,也不保證一定找得到財產。

       對方是否有付款能力、名下有哪些資產、分期安排是否合理,仍然是談協議時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

五、協議寫得有感情,不一定寫得能履行

「孩子週末給爸爸帶。」

「生活費照舊。」

「房子以後賣掉再分。」

這些句子看起來都有約定,真正執行時卻可能處處卡住。

週末從星期五晚上開始,還是星期六早上?在哪裡接送?遇到寒暑假怎麼辦?

生活費是多少?每月哪一天匯款?是孩子的扶養費,還是前配偶的生活補助?

房屋何時出售?價格談不攏怎麼辦?出售前誰繳房貸、管理費與稅金?

好的協議,要能回答「以後怎麼做」。

整理時,至少應把五件事分開:

  1. 婚姻身分:採取哪種程序,何時生效。
  2. 子女安排:親權、主要照顧、接送與會面交往。
  3. 金錢給付:用途、金額、期限、帳戶及違約處理。
  4. 財產與債務:資產明細、貸款、移轉及費用負擔。
  5. 權利結清:哪些請求已處理,哪些仍保留。

尤其「雙方其餘請求全部拋棄」這類文字,不宜在尚未確認資產與履行安排時,就直接照抄。

       夫妻間的約定,也不能任意犧牲孩子的利益。

六、把程序與條件說清楚,是替往後生活留下秩序

結束一段婚姻,情緒往往比文件更複雜。

有人只想快點離開,有人想保住孩子的生活,有人怕談錢會讓關係更難堪。

但越是在疲憊、急迫的時候,越需要把幾個問題分開確認:

我們是否真正同意離婚?證人是否確認雙方意思?婚姻何時結束?約定的款項如何履行?對方不履行時,手上的文件能做什麼?

離婚協議承接的是兩個人往後的生活。

程序做對,能確認身分;條件寫清楚,才能讓離開婚姻之後的日子,有可以遵循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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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林育蓉CFP培訓演講為學習素材,由希望講堂整理延伸;人物與金額為教學假設,法律說明為編輯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