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任編輯/杜宇軒、顧知衡,美編/陳諾安、顧知衡、杜宇軒
上一篇文章,我們講解了怎麼分配遺產的基本知識,今天我們繼續第二個案例,A已婚有老婆B,未育有兒女,父C跟母D健在,有一位哥哥E長居海外,還有一位妹妹G已經出嫁。今天A遭遇意外身亡,留有遺產400萬元。甲母D選擇拋棄繼承,那遺產會怎麼分配呢?
本案例沒有遺囑另作安排,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400萬元為可分配的遺產淨額;暫不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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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一樣先釐清當然繼承人B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接著我們釐清法定繼承人與其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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